品渥食品: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24
证券代码:300892 证券简称:品渥食品 公告编号:2020-019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 652 号 12 号楼 2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牧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75,027,47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275%。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75,010,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7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27,47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7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
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15,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172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271%;反对 12,3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729%;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15,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172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271%;反对 12,3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729%;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15,1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172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271%;反对 12,3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729%;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
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钟超、李科峰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