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渥食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8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品
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审
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材料,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
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
意见
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
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对本次调整的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事项。
二、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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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修订稿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0.1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1.50 元/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 2020 年 12 月 28 日作为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峰、万希灵、徐国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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