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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品渥食品: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20  

                        证券代码:300892       证券简称:品渥食品       公告编号:2021-016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新宅路 777 弄 2 号楼 2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牧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75,060,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604%。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75,000,3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0,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60,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4%。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30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60,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2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0%;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9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139%;反对 7,5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172%;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8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2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0%;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9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139%;反对 7,5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172%;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8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2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0%;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9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139%;反对 7,5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172%;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8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901%;反对 29,5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8411%;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8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901%;反对 29,5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8411%;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8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反对 2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901%;反对 29,5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8411%;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89%。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2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0%;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9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139%;反对 7,5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172%;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89%。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2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0%;反对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9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139%;反对 7,5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172%;弃权 3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68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科峰、钱达文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