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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品渥食品: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2-10  

                        证券代码:300892       证券简称:品渥食品       公告编号:2021-034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 652 号 10 号楼 308 室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牧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75,136,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369%。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75,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6,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36,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9%。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136,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
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1%;反对 1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261%;反对 134,4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5,00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11%;反对 13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261%;反对 134,40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
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张静、石志杰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