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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原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10-12  

                        证券代码:300893           证券简称:松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3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增加经营范围及
    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

司类型、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

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14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天健验[2020]388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

民币 7,5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公司股本由 7,500 万股变更为 10,000

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

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内容

以相关部门登记为准。

    二、增加经营范围的情况

    为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同意公司将经营范围由“安全气囊、安全带总成及

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经营范围“安全气囊、方向盘、安全带总成及相

 关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内容以相关部门登记为准。

     三、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

 相关部门登记为准。具体修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6 日经深圳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于 2020 年 9 月 1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完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   成,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500 万股,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安全气囊、安全带总成及相关零 围:“安全气囊、方向盘、安全带总成
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 及相关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自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 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 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
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

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限制。                               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任。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联人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联方提供的担保;                     项。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内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持。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推举代表主持。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章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程规定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人推举代表主持。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人,继续开会。                         章程规定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议、表决;                            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
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在不
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影响按照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统计的表
                                      决结果时,该决议仍然有效。若因关联
                                      董事或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而影响表决
                                      结果,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
                                      重新表决。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权”。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审批         (一)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对下列
权限如下:                            交易进行审查:
     (一)对外投资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1、公司在一年内的对外投资项目,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司投资等);

10%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0%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4、提供担保;
    2、超过上述限额的对外投资,需经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二)资产处置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8、债权、债务重组;

产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产 30%的事项,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2、超过上述限额的资产处置,需经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并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含在内。
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审批上述交易(提供
    (三)对外担保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如下:
    1、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董事会决定除股东大会审批之外 但占比不超过 50%;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3、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占比低于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上董事同意。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四)关联交易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单次关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以及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占比低于 50%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占比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万元;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占比低于 50%
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超 过 董 事 会 审 批 权 限的 交 易 事 项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应当经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审批公司提供财务资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助的权限如下: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议。本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或者评估;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适用前款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
  (五)融资借款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1、公司在一年内融资借款金额累计
                                    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超过董事会审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但
                                    批权限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报股东大会批准。
的,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公司以自有
                                        (四)董事会审批公司与关联人之
资产为上述融资借款提供抵押、质押等
                                    间发生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
担保的,参照融资借款决策权限执行;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
    2、超过上述限额的融资借款及相应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含同一标
担保,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
会审议。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下同)但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但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
                                   和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事项,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后,并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生。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的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和巨潮资讯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网(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刊 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保持不变,以上内容以相关部

 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

 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388 号”《浙江

 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