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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1  

                        天册律师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

             电话:+ 86 571 87901110         传真:+ 86 571 879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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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626 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
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松原股份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松原股份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松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松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松原股份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松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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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胡铲明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公告,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公司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
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通知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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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股 数
75,061,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5.0612%。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5.0000%;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人数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61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1,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612%。

    本所律师认为,松原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且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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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松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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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1H0626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
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傅羽韬



                                                签署:



                                                经办律师:曹亮亮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