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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原股份: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07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公司拟实施《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审核,独

立董事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

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激励对象不存在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

“《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

案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经营单位层面绩效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汽车被动安全系统一级供应商之一,专业从事汽车安

全带总成及零部件等汽车被动安全系统产品及特殊座椅安全装置的研发、设计、

生产、销售及服务。多年来,通过不断的自主研发以及与整车厂长期合作,公司

已逐渐突破外资品牌的长期技术垄断,自身业务也从自主汽车品牌向合资、外资

品牌拓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年来,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驱动下,公司也积

极参与到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中,抓住契机,提前布局,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为实现公司未来战略目标及提升公司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了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

预测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净利润则

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代表公司的经营成果。公司在综合考虑宏观环境、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

上,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目的,设定了上述业绩考核指标。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和个人还设置

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以及个人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确定相应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西产




    何大安




    涂必胜




                                               日 期: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