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6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拟与巢湖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于巢湖市政府辖区内投资建设“年产 1,000 万套汽车安全系统及配套零部件项
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西产
何大安
涂必胜
日 期:202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