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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原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8-04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确保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
督职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并对董事会及其成员、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

     第三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第五条 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成员及职权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依照章程所规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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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指定一名监事会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客观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监事会及监事不干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等日常工作。

     监事对外不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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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和有
关商务资料。

     第十四条 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员工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时,股东大会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并视其过失程度,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经济和法律
责任。但在表决时持有异议,并有会议记录可证实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因违反本规则第二、三、四章条款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
者,股东大会有权撤换,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或超越监事权限的;

     (三)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

     (四)长期不参加监事会活动的。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 10 天、临时会议召开前
5 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表决事项等书面通知各监事,因故不能
到会的监事,可提出书面的意见书和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发表
意见和表决,但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理由和权限。无故缺席,而不提书面意见
和书面表决的,视其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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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须以决议的方式进行。监事会的决议应由
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
议上的意见、决议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字。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
以协助,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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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事的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因下列原因之一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一)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股东大会决议解任;由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

       (二)本人受刑事处分者;

       (三)本人重大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适宜继续担监事的其它
原因。

       第二十六条      监事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因解任时,缺额由按第三章第六
条规定重新产生的监事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过”、“低于”均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规则由监事会拟订,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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