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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原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2022-08-30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
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
略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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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利润的范围。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
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
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
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
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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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意
见。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
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要求,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6、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
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
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或变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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