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3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
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审
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22 日,并同意以 11.4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0.0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在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
未有再向其他潜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计划,因此公司决定作废剩余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处理剩余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
留限制性股票共计 17.5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涂必胜
陈晚云
程 峰
日 期:202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