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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原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24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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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197 号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松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松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松原股份 2023 年 2 月 9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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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星期五)下
午 2 点;召开地点为浙江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 1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经本所律
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补充确认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3 名,持股数共计 168,750,0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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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共计 7,600 股,约占松原股份总股本的 0.0034%。通过网络
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
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充确认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
案》
    同意168,753,300股,反对4,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00股,反对4,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421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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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24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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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3H0197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
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曹亮亮



                                                签署:




                                                经办律师:王   曼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