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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火星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2020-12-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 010-52682888 传真: 010-52682999 邮编: 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目        录


第一部分 补充期间更新事项.....................................................................................................................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 7

      四、发行人的业务 ................................................................................................................................ 8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7

      八、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8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9

      十、发行人的税务 .............................................................................................................................. 20

      十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1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中心落实函》及《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 23

      一、关于《审核中心落实函》之问题 2. 关于外部环境的影响 ..................................................... 23

      二、关于《审核中心落实函》之问题 3. 关于经销商管理 ............................................................. 31

      三、关于《审核中心落实函》之问题 4. 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 ..................................................... 51

      四、关于《审核中心落实函》之问题 11. 关于前次撤回 IPO 申请............................................... 55

      五、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问询问题 1 ............................................................ 60

      六、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问询问题 2 ............................................................ 62

      七、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问询问题 3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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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
                         指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火星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积派服饰                指   浙江积派服饰有限公司

 曲阜孔子学苑            指   曲阜吃亏是福孔子学苑文化有限公司

 安朴投资                指   上海安朴投资有限公司

 领航基因                指   领航基因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上海卡乃驰              指   上海卡乃驰投资有限公司

 天通股份                指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生科技                指   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联袜业                指   海宁美联袜业有限公司

                              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0〕9738
 《审计报告》            指
                              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           天健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0〕9739
                         指
 告》                         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招股说明书》          指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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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六)》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 1-6 月

 报告期末               指   2020 年 6 月 30 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期间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更新
                             稿)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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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六)

                                                                  德恒 12F20180167-15 号

致: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签订的《专项法
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19 年 12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
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根据发行人补充
上报 2019 年度审计报告的事实,于 2020 年 4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
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第 193105 号《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事实,于 2020 年 5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鉴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
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本所承办律师结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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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出台的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6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更新稿)(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更新稿)”)以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更新稿)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更新稿)”)。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审核函〔2020〕010170 号《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落实
函》”)的事实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出具《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问询问题清单》的事实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创业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20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的事实出具了《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五)》”)。

     根据天健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加审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事实,对《审核中心落实
函》中需更新的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0 年 9 月 16 日出具的《发行
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需进一步落实事项的要求,本所承办律师对所涉有关问题
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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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第一部分     补充期间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第
三次和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
将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届满。
     2020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具体事项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具体事项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本次
发行并上市方案的有效期及授权期限在原期限基础上再延长一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了批准本次发
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的事宜,授权范围、
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营业执照;2.发行人章程;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发行人的《审计报告》;5.发行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6.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7.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8.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书面确认文件;9.发行人主管
工商、税务及环保等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的重大
事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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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根据《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根据天健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

     4.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
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5.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一直为集成灶、集成水槽、集
成洗碗机等新型厨房电器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
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保持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6.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
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7.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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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8.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
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9.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
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营业执照;2.发行人章程;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4.发行人的《审计报告》;5.发行人土地房产以及专利权
和商标权的权属证书等;6.发行人的业务合同;7.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核心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8.员工花名册以及员工劳动合同;
9.社保缴纳凭证;1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及书面确认文件;11.发行人主管工商、税务及环保等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劳动用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均与其员工签署了劳动合
同,并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
例》以及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地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社
保机构确认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员工数为 1,546 人,发行人为其中 1,426 人缴纳社
会保险,剩余 120 人未缴纳原因为:(1)72 人为试用期员工,待转正后缴纳;(2)48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为其中 1,421 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剩余 125 人未缴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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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72 人为试用期员工,待转正后缴纳;(2)48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
(3)5 人自愿放弃。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为员工通过试用期之后再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和
缴纳手续等情形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就前述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黄卫斌已作出承诺:“若发行人因本次发行前执行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则由
此所造成的发行人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追
偿,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020 年 7 月 1 日,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以来无重大劳资纠纷,未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7 月 24 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出具证明,确认截至
该证明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因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处罚的情形。

     由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劳动争议,未在劳动用工、劳动保护
以及社会保险方面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对于公司此前因试用期员工未缴纳社会保
险等情形可能承担的开支或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已承诺予以承担,该事项对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分公司

     补充期间内,发行人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由“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 222 号楼 16
层 D-1607”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 1 号院 35 号楼普通地下室-3 层至 7 层 101 内
-1 层 B1056”,并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取得了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
执照;北京朝阳分公司营业场所由“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 222 号楼 16 层 D-1607”变
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 108 号居然之家十里河家居建材市场 4 号馆 1 层
0003 号”,并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取得了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营业执照;2.发行人的《审


                                        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计报告》;3.发行人的业务合同;4.发行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5.商业特许经
营特许人备案文件;6.发行人产品认证证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的业务许可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020 年 7 月 6 日,发行人持有的编号为 XK21-007-00846 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燃气灶)因有效期届满失效。根据《市场监管局总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减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
质监〔2018〕190 号)、《市场监管局总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
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 年第 34 号)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燃
气器具》(CNCA-C24-01:2019)等文件的规定,家用燃气灶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转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依据标准为 GB16410;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未获得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家用燃气灶,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
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在售的燃气器具
产品已经按照《市场监管局总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实施要求的公告》要求办妥了 CCC 认证。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持有的编号为 XK21-007-00846 的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因有效期届满失效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以及生产经营造成实质
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发行人持有的浙卫消证字(2016)第 0059 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于 2020
年 10 月 7 日到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浙江省卫生建康委员
会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批准换发的新证,有效期自 2020 年 9 月 27 日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已经
完成续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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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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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取得回执,有效期自 2020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12 日止。

     (二) 发行人的相关认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如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
证证书:

                                     认证产品名称或范
   证书名称            认证标准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围
 国家强制性产                        集成灶(仅燃气灶                                      中国质量认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171    2025.06.30
   品认证证书                              部分)                                            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                        集成灶(仅燃气灶                                      中国质量认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200    2025.06.30
   品认证证书                              部分)                                            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                        集成灶(仅燃气灶                                      中国质量认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201    2025.06.30
   品认证证书                              部分)                                            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                        集成灶(仅燃气灶                                      中国质量认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199    2025.06.30
   品认证证书                              部分)                                            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                        集成灶(仅燃气灶                                      中国质量认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169    2025.06.30
   品认证证书                              部分)                                            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                        集成灶(仅燃气灶                                      中国质量认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202    2025.06.30
   品认证证书                              部分)                                            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                        集成灶(仅燃气灶                                      中国质量认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224    2025.06.30
   品认证证书                              部分)                                            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                        集成灶(仅燃气灶                                      中国质量认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189    2025.06.30
   品认证证书                              部分)                                            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                        集成灶(仅燃气灶                                      中国质量认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172    2025.06.30
   品认证证书                              部分)                                            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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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170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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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198    2025.06.30
   品认证证书                              部分)                                            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                        集成灶(仅燃气灶                                      中国质量认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190    2025.06.30
   品认证证书                              部分)                                            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                        集成灶(仅燃气灶                                      中国质量认
                     GB 16410-2007                        2020012401307196    2025.06.30
   品认证证书                              部分)                                            证中心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妥并持有相关必要的许可或资质,且能在有关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办理续期
以维持相关资质始终处于有效状态,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始终具备生产经营的必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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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如下变更:

     2020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原“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橱柜、家用烤箱、蒸汽炉、消毒
柜、微波炉、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洗碗机、其他家用厨房电器、其他家用电力
器具的技术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
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及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
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许可
项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货物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
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变更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主营业
务也未发生重大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或潜在法律风险。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章程;2.发行人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的确认文件;3.有关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资料;4.关
联交易合同;5.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6.发行人相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7.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以及减少关
联交易的承诺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变动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变动情况
   1       积派服饰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积派服饰的营业期限从“2000 年 5 月 30 日至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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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变动情况
                        制人黄卫斌先生控制的企     2020 年 5 月 29 日”变更为“长期”
                        业
                        发行人董事朱正耀控制的
   2     曲阜孔子学苑                              朱正耀持股比例由 98.33%变更为 75.33%
                        企业
                        发行人董事王利锋控制的     安朴投资的营业期限从“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3       安朴投资
                        企业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变更为“长期”
                                                   领航基因的经营地址由“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
                                                   曹安公路 5128 号 1 幢 1 层 1075 室”变更为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园区红山
                                                   工业区”;
                                                   领航基因的经营范围由“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基因诊断技术、生
                                                   物技术,计算机软硬件,仪器仪表,第一类医
                                                   疗机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
                                                   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
                                                   化学品)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仪器仪
                                                   表、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
                                                   类医疗器械(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机电产品、
                                                   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生
                                                   产加工:第一、二、三类 6840 体外诊断试剂,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 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
                                                   器(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
                        发行人董事王利锋担任董     “一般项目: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第二类
   4       领航基因
                        事的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
                                                   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人体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
                                                   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
                                                   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软件开发;电子元
                                                   器件批发;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
                                                   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软件销
                                                   售;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第二类
                                                   医疗器械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
                                                   化学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
                                                   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光学仪器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
                                                   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董事王利锋担任董     上海卡乃驰的注册资本由 31.1868 万元变更为
   5      上海卡乃驰
                        事的企业                   34.1106 万元
                        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时金担
                        任董事的企业,发行人独     因任期届满,2020 年 4 月起,姚志高不再担任
   6       天通股份
                        立董事姚志高担任独立董     天通股份独立董事
                        事的企业
                                                   华生科技经营范围由“针纺织品、PVC 塑胶制品、
                        发行人独立董事徐亚明担     PVC 高分子材料、PET 广告材料、灯箱广告布、
   7       华生科技
                        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篷盖布材料、游艇布、水池布、气密性材料及产
                                                   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经营进出口业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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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变动情况
                                                        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一
                                                        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塑料制品制造;针
                                                        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
                                                        品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美联袜业经营范围由“袜子及针织品、针织服装
                                                        的技术开发、制造、加工、批发,物业管理,劳
                                                        务派遣业务(凭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经营),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
                                                        原辅材料、零配件和机械设备及技术的进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一般项目:针织或钩
                                                        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服装制造;劳动保护用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8        美联袜业        董其良之妻担任其执行董
                                                        物业管理;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
                            事且董其良任监事的企业
                                                        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针纺织品及原
                                                        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技
                                                        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2020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主要如下:

       1. 关联销售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胡明义                     销售商品                                                   3,898.23 元
        小 计                                                                                 3,898.23 元

       前述关联方零星向发行人采购公司产品主要基于自用目的,采购金额较小,对公司
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2. 关联担保

                               担保金额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金融机构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业务类型
                               (万元)                                        经履行完毕
             农业银行海            1,980.00     2020.3.16        2022.3.15         否         短期借款
 黄卫斌
             宁尖山支行              228.80     2020.3.16        2022.3.15         否         应付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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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担保行为均是为了拓宽发行人融资渠道,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
的资金需求,最终的受益方是发行人,有利于发行人长远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020 年 1 月至 6 月,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共计 1,938,861.50 元。

     4. 银行存款业务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生银行存
款业务,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元
                                                                                                    手续
    期 间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利息收入        费支
                                                                                                      出
 2020 年 1-6
               151,950,888.49   735,161,367.81   844,604,151.32    42,508,104.98   1,734,284.27    592.40
     月

     发行人在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系公司在银行正常的存款行为,
存款利率按央行同期存款利率定价,与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他客户
存款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虚增利润或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关联交
易遵循了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该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不动产登记证;2.发行人
的专利权、商标权及作品著作权权证;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查询证明、
商标注册证明;4.发行人审计报告;5.发行人重要设备的购置合同及发票;6.发行人
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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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专利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如下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一种快速拆装式出风罩排                                           2019.07.11-
   1                               ZL201921084823.1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烟管的连接结构                                                   2029.07.10
         一种果蔬机超声波振子的                                           2019.07.23-
   2                                ZL201921164936.2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安装结构                                                         2029.07.22
                                                                          2019.08.06-
   3     一种洗碗液自动投放系统    ZL201921265570.8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9.08.05
         一种用于洗碗机中的洗碗                                           2019.08.06-
   4                               ZL201921266754.6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液投放盒                                                         2029.08.05
         一种洗碗液投放盒的安装                                           2019.08.06-
   5                               ZL201921266847.9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结构                                                             2029.08.05
         一种水槽洗碗机冷凝控制                                           2019.08.08-
   6                               ZL201921282430.1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系统                                                             2029.08.07
         一种基于温度传感器的水                                           2019.08.08-
   7                               ZL201921282510.7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槽洗碗机冷凝控制系统                                             2029.08.07
         一种洗碗机水箱溢流管路                                           2019.09.09-
   8                               ZL201921494179.5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的止逆结构                                                       2029.09.08
                                                                          2019.09.09-
   9     一种水蒸气冷凝组件        ZL201921494180.8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9.09.08
         一种洗碗机的水蒸汽冷凝                                           2019.09.09-
  10                               ZL201921494222.8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结构                                                             2029.09.08
                                                                          2019.09.09-
  11     一种洗碗机冷凝烘干系统    ZL201921496412.3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9.09.08
                                                                          2019.09.09-
  12     一种洗碗机的烘干风道      ZL201921525578.3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2029.09.08
                                                                          2020.03.30-
  13     方形下水器                 ZL202030116052.1      外观设计                          原始取得
                                                                          2030.03.29

       (二) 著作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如下著作权登记证:

 序号          作品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作品类别     登记日期
   1           火星人儿             火星人   国作登字-2020-F-01055939       美术作品     2020.06.17

       (三)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现场走访并查验发行人的资产清单,发行人
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动产及设备包括运输设备、机器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等。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生产经营设备账面价值为 190,604,049.07 元。

       (四) 租赁物业

       1. 原有租赁物业变动情况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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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承租的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 1108 号南馆二楼 B8199、
B8200 展位,上海市梅川路 1129 号北馆二楼 B8207、B8216 展位,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
路 1969 号 1 幢综合馆二楼 B8132 均已到期。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三处租赁合同续签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
序号       用途           出租人              房产地址                  出租期限
                                                                                          (平方米)
                                        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
         直营店门    上海新伟置业有限
 1                                      1108 号南馆二楼 B8199、 2020.09.01-2021.03.31           133.51
           店经营    公司
                                        B8200 展位
                                        上海市梅川路 1129 号北
         直营店门    上海红星美凯龙装
 2                                      馆二楼 B8207、B8216 展    2020.09.01-2021.03.31         238.16
           店经营    饰家具城有限公司
                                        位
                                        上海市浦星公路 1969 号
         直营店门    上海红星美凯龙星
 3                                      综合馆三楼标准展位        2020.05.28-2021.08.31         270.10
           店经营    龙家居有限公司
                                        C8151、C8170、C8127


       截至 2020 年 9 月 19 日,发行人承租的济南市天桥区国贸花园 E 区 5 号楼 2 单元
3105 室已经到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出租方已与发行人达成续约意向,双
方正在办理续签手续。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与杭州丰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杭州新天地写字楼
租赁合同之解除协议书》,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 1
幢 802 室之租赁合同。

       2. 新增租赁物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如下租赁合同:

                                                                                            租赁面积
序号       用途           出租人              房产地址                  出租期限
                                                                                          (平方米)
                     北京居然之家玉泉
         直营店门                       北京市北京玉泉营店一
 1                   营家居建材市场有                             2020.07.01-2021.06.30          59.10
           店经营                       号楼四层 DS3-1-4-001
                     限公司
         直营店门    北京星凯京洲家具
 2                                      建材馆二层 1-C8229-1      2020.07.01-2021.03.31          85.99
           店经营    广场有限公司
                                        贵阳市云岩区金龙星岛
 3         办公      邓丽霞             国际广场小区 6 栋 1 单    2020.10.15-2021.10.14         115.00
                                        2305 室

       公司租赁的位于建材馆二层 1-C8229-1、贵阳市云岩区金龙星岛国际广场小区 6 栋
1 单 2305 室等房产出租人未能提供对应的产权证或权利人同意转租的证据,租赁期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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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但租赁合同中约定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协议
提前终止时,出租人将退还承租人未使用费用余额和履约保证金。

    此外,公司房屋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第四条第一款规
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
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会
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报告期内,公司线下直营模式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3%、1.40%和 2.24%,
占比较低。公司租赁房屋周边存在其他可供出租的房屋,如有不能续租的情况可随时搬
迁,直营门店的收入利润占比较低,不会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卫斌承诺: 在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承租物业的租赁期限内,
如因出租人不适格、租赁物业权属争议、租赁物业其法律属性不适合作为相关租赁合同
的标的物或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被有权部门认定
为租赁合同无效或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无权继续使用该等租赁物业的,由本人负责及时
落实新的租赁物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经营损失、索赔款等)。”

    鉴于前述房屋租赁面积较小,而且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相应的出租人违约责任,
如租赁期间内因故导致不能租赁,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也很小,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承
诺因此引致的损失由其承担,不会引致公司利益损失。综上,上述房屋租赁瑕疵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 发行人资产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用于保证金
等的受限货币资金余额为 8,842,000.00 元,除此之外,发行人无其他资产质押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 发行人相关交易合同;2.发行人的
确认;3. 发行人的《审计报告》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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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签署《产品购销协议》,
协议有效期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
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2.补充
期间内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3.发行人审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股东大会资料;4.发
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1)2020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同意将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原“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橱柜、家用烤箱、蒸汽
炉、消毒柜、微波炉、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洗碗机、其他家用厨房电器、其他
家用电力器具的技术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
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及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
前置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
为“许可项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货物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非电
力家用器具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
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拟定了《公司章程(草
案)》;2019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同意《公司章程(草案)》自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生
效;2020 年 7 月 16 日,因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相关规定
的修订,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草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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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于补充期间修订的程序和内容
均合法有效;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订,内容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补充期间内的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因深交所相关规定的修订,2020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本次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补充期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

     1.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召开
了 2 次股东大会,具体如下:

     2020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关于上市后生效之<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议案。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具体事项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本次
发行并上市方案的有效期及授权期限在原期限基础上再延长一年。

     2.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补充期间内召开
了 3 次董事会,具体如下:

     2020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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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关于上市后生效之<公
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及《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议案。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同意对外报出公司近三年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等议案。

     2020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具体事项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
等议案。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前述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和相关的决议、会议纪录,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于补充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发行人《审计报告》;2.会计师出
具的《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查报
告》;3.发行人纳税证明;4.发行人财政补贴文件及凭证;5.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
具的证明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税率和税种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内发行人缴纳的主要税种及
税率情况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
                 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                                       17%、16%、
增值税                                      16%、13%、6%、3%                             17%、6%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6%、3%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
                 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7%                           5%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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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从价计征,按原值*70%
房产税                                                             1.2%
                   计缴
                   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
城镇土地使用税                                                 6 元/平方米
                   积计缴
    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
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和 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3%、9%。
    注 2:公司在上海、济南、合肥、北京等地的分公司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的征收率。

       (二)财政补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金额
1 万元以上)如下:

序号                 政府补助的种类                金额(元)                  批准文件或依据
                                         2020 年度 1-6 月
 1       星级美丽厂区                                      10,000.00     海尖管〔2019〕105 号
 2       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扶持资金                         263,800.00     海尖管〔2019〕110 号
 3       2018 年度领军企业                             2,436,200.00      海财预〔2019〕395 号
 4       2019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                681,000.00     海财预〔2019〕410 号
 5       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项目                   150,000.00     海财预〔2019〕461 号
 6       节约集约用地企业奖励                              16,451.00     海财预〔2020〕68 号
 7       2020 年第一批专利补助经费                        135,000.00     海财预〔2020〕99 号
 8       2020 年度院士专家工作站财政奖励                  200,000.00     海财预〔2020〕108 号
 9       2020 年数字经济发展类项目                        150,000.00     海财预〔2020〕138 号
 10      星级食堂评选获奖                                  20,000.00     海市监餐〔2020〕3 号
                                                                         杭人社发〔2020〕48 号、鲁人
 11      稳岗补贴                                            52,786.04
                                                                         社字(2019)203 号
                                                                         浙委发〔2020〕4 号、浙人社发
 12      新冠疫情社保返还                                 1,643,650.80
                                                                         〔2020〕10 号
                      合计                                5,758,887.84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享受的
前述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享受的税收
优惠及财政补贴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确认,或具有相应
的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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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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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中心落实函》及《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
                                  函》的回复

     一、关于《审核中心落实函》之问题 2. 关于外部环境的影响

     反馈意见回复显示,集成灶作为新型厨房电器,受房地产和家装行业政策的影响较
大。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在手订
单的影响,与去年同期相比变化趋势,2020 年上半年经销商数量变化、销售收入及直
营门店销售收入,预计 2020 年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风险;(2)结合上述问题及下游
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和市场现状,披露发行人经营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是,
请进行充分风险提示;3)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质量纠纷,如是,
请披露具体情形、解决方式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 取得了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
2. 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向其了解发行人此次复工复产的情况以及应对此
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措施;3. 查验了发行人 2020 年 6 月 30 日及去年同期在手订单情况,
统计发行人主要获取订单的几种渠道对应的在手订单金额;4. 取得了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及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经销商明细表,统计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及去
年同期经销商数量的变化情况;5. 查验了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及去年同期的收入明细,
统计发行人直营门店的收入情况;6. 取得了发行人编制的全年预算,并结合 2019 年发
行人审计报告对经营业绩进行对比分析;7. 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房地产相关政
策变化对发行人的影响;8. 查阅房地产、集成灶行业研究报告,国家、行业政策,了解
各个行业发展情况;9. 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外支出及支付凭证;10. 访谈了发行
人的主要客户、发行人服务物流部部长,了解发行人产品是否存在安全事故或质量纠纷;
11. 通过公开渠道查验发行人产品安全事故、质量纠纷的检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12. 走访相关政府部门,获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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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文件;13.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补充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在手订单的影
响,与去年同期相比变化趋势,2020 年上半年经销商数量变化、销售收入及直营门店
销售收入,预计 2020 年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风险

     1. 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在手订单的影响

     (1)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及与去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变动率
 营业收入                           51,315.90                             47,324.61             8.43%
 营业利润                            5,611.55                              5,925.45            -5.30%
 净利润                              5,006.52                              5,564.00          -10.02%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春节休假,原定于 2020 年 2 月 4 日复工,受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实际推迟至 2 月 13 日开始复工。

     面对疫情,公司快速反应,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在巩固经销渠
道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相融合的销售政策,及时减轻疫情对公司生产
经营的相关影响,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仍有所增长。

     2020 年上半年,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51,315.9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8.43%,增
长金额为 3,991.28 万元。其中,电商直营模式是主要的增长来源,其增长金额为 3,150.21
万元,贡献占比为 78.93%。

     受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影响,公司上半年实现净利润 5,006.52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10.02%。截至 2020 年 4 月底,发行人已全面复工复产,各项生产经营有序开展,新冠
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已基本消除。

     (2)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在手订单的影响

     公司获取订单的渠道主要包括经销商线下渠道(线下销售给经销商)和各种线上渠
道(包括线上销售给经销商、线上开店直营模式和电商平台代销模式),面对疫情,发
行人积极复工复产、采取各种灵活的销售策略,充分发挥现有线上、线下多种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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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融合的优势获取订单,减轻疫情的不利影响。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通过上述销售渠道取得的在手订单金额为 17,851.9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73.99%。发行人在手订单充足、订单金额较上年同期有大幅增
长,相关经济效益稳步体现。

       2. 2020 年上半年经销商数量变化、销售收入及直营门店销售收入情况

       2020 年上半年,公司新增经销商 102 家,减少 68 家,净增加经销商 34 家;2019
年上半年,公司新增经销商 146 家,减少 51 家,净增加经销商 95 家。2020 年上半年公
司净增加经销商数量低于去年同期,主要系疫情影响下公司招商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放缓
所致。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经销模式收入 36,662.69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0.95%,
直营门店营业收入为 1,329.71 万元,较 2019 年 1-6 月增长 45.16%,公司直营门店营业
收入增幅较大主要原因为:一方面,公司直营店中上海宝山直营店与上海闵行直营店于
2020 年加大了市场推广力度,带动公司直营模式收入增加;另一方面,自 2019 年 7 月
以来,公司新设了济南红星直营店、北京顺义直营店和济南东亚直营店,上述三家直营
店于 2020 年上半年实现收入 192.49 万元。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共有 13 家直营门店正在运营,各直营门店开店时间及近两年
春节后复工时间如下:

                                                                       2020 年春节    2019 年春节
 序号         直营门店名称        所在城市              开店时间
                                                                       后复工时间     后复工时间
   1     济南东亚家居直营店     山东省济南市          2020 年 3 月      2020-03-12       不适用
   2     济南红星直营店         山东省济南市          2019 年 11 月     2020-02-25       不适用
   3     北京顺义直营店         北京市                2019 年 11 月     2020-03-01       不适用
   4     北京朝阳北沙滩直营店   北京市                2019 年 6 月      2020-02-22       不适用
   5     北京朝阳望和桥直营店   北京市                2019 年 6 月      2020-03-01       不适用
   6     合肥长江东路直营店     安徽省合肥市          2019 年 6 月      2020-03-12       不适用
   7     上海宝山直营店         上海市                2018 年 12 月     2020-02-15     2019-02-09
   8     济南北园直营店         山东省济南市          2018 年 11 月     2020-02-25     2019-02-14
   9     上海闵行直营店         上海市                2018 年 5 月      2020-02-15     2019-02-09
  10     合肥滨湖直营店         安徽省合肥市          2018 年 2 月      2020-03-07     2019-02-12
  11     上海普陀直营店         上海市                2017 年 12 月     2020-02-15     2019-02-09
  12     海宁硖石直营店         浙江省海宁市          2016 年 12 月     2020-02-18     2019-02-12
  13     海宁海洲直营店         浙江省海宁市          2010 年 9 月      2020-02-18     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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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疫情影响,公司各直营门店 2020 年春节后的复工时间略晚于去年同期。各直营
  门店在正式复工后通过加大市场推广力度,积极开展促销活动,在 2020 年上半年取得
  了较好的销售业绩。其中,4-5 月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幅均在 50%以上。2020 年上半年分
  月份的直营门店收入及其与上年同期的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月份              2020 年收入      2019 年收入               2020 年增长金额     2020 年增长率
          1月                       161.46                   120.48               40.98              34.01%
          2月                        14.37                    52.15              -37.79              -72.45%
          3月                       121.00                    97.07               23.93              24.65%
          4月                       261.54                   167.65               93.89              56.00%
          5月                       354.14                   157.07              197.07              125.47%
          6月                       417.19                   321.60               95.59              29.72%
          合计                    1,329.71                   916.02              413.69              45.16%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各直营门店分月的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半年小
序号            直营门店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计
 1     济南红星及东亚直营店          11.97         -          17.56      32.21    34.89     75.37        172.01
 2     北京顺义直营店                 3.23         -               -      3.71     4.31       9.22         20.48
 3     北京朝阳北沙滩直营店           3.87         -               -      7.26     8.18     25.36          44.67
 4     北京朝阳望和桥直营店          17.85         -           2.38       7.70    18.25     10.68          56.86
 5     合肥长江东路直营店             0.72         -           1.11      14.08    17.52       5.92         39.35
 6     上海宝山直营店                12.24         -          15.48      40.67    45.61     61.04        175.05
 7     济南北园直营店                 1.28    1.36                 -      0.65     7.82     11.03          22.14
 8     上海闵行直营店                 9.35         -           4.06      16.50    24.13     28.81          82.84
 9     合肥滨湖直营店                20.03         -           5.00      30.75    58.31     31.47        145.56
 10    上海普陀直营店                13.21         -           9.36      31.73    37.16     61.41        152.88
 11    海宁硖石直营店                34.89    8.62            41.55      50.07    52.23     52.10        239.47
 12    海宁海洲直营店                32.82    4.38            24.50      26.20    45.73     44.78        178.41
             合计                   161.46   14.37           121.00     261.54   354.14    417.19       1,329.71
  注:济南东亚直营店于 2020 年 3 月开店,因经营规模较小,与济南红星直营店合并进行会计核算。

        北京朝阳望和桥直营店 6 月份收入下降主要系受北京地区新冠疫情影响,该门店部
  分客户要求延期交付产品。另外,由于合肥地区前期客户培育较为成熟,为进一步拓展
  合肥市场,公司拟进行区域战略调整,由合肥经销商承接当地业务,故合肥长江东路直
  营店及合肥滨湖直营店 6 月收入有所下降。

        3. 公司预计 2020 年不存在业绩大幅下滑风险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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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1)国内疫情基本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有序推进

     2020 年初以来,新冠肺炎疫情陆续在全球各经济体爆发,我国迅速采取行之有效的
防控措施,建立了常态化的防控机制,较快地控制住了疫情,更早地实现了复工复产。

     随着国内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公司上游企业已基本实现全面复工复产,目前公
司原材料采购渠道顺畅,原材料供应量较为充足;发行人也已根据政府部门相关要求,
采取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于 2020 年 4 月实现全面复工复产,目前生产经营有序进
行;从需求端来看,目前国内下游客户需求已逐步恢复,订单量逐步增加,物流运输已
恢复正常,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公司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半年营业收入已实现同比增长

     公司上半年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和市场变化,面对疫情,公司快速反应,及时调整生
产计划。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在巩固经销渠道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线上销售和线下销售
相融合的销售政策,及时减轻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相关影响,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较去年同期仍有所增长。2020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1,315.90 万元,较去年同
期增长 8.43%。

     (3)公司第一季度收入占比较低,预计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 2020 年整体业绩的影
响有限

     从公司销售收入的时间分布来看,受居民传统消费习惯、气候因素和节假日效应以
及“6.18”“双十一”“双十二”等电商购物节的影响,公司销售收入具有明显的季节性。
每年的第三、第四季度属销售旺季,公司该期间实现的收入通常占全年收入的 60%以
上,发行人的收入利润在下半年有集中体现。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积极应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2020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已较去年同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增长,综合国内疫情防控情况、
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情况及公司自身销售季节性分布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不存在业
绩大幅下滑风险。

     (二)结合上述问题及下游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和市场现状,披露发行人经营环
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是,请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1. 下游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及市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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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2017-2019 年,受房地产调控政策收紧影响,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放缓,但整
体投资规模仍逐年增加。政府坚持“房住不炒”概念,并通过收紧房地产政策持续对房
地产进行调控。

     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对房地产市场未来的持续发展起
到了有效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3-2019 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从 18,310.80 元增加至 30,733.00 元,复合增长率为 9.01%;同期,我国城镇化率从
53.73%增长至 60.60%,相比于发达国家 80%左右的城镇化率,我国的城镇化率还存在
较大的提升空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和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将有效刺激
居民住房需求,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前景依然广阔。

     在厨电行业发展初期,厨电产品销量主要来自新增地产装修,居民厨电保有量稳步
提升;随着厨电产品不断普及,厨电产品保有率不断上升,市场积累的厨电产品将陆续
更新换代,此时受益于旧厨房改造的更新需求,厨电产品销量将持续增长。

     2. 集成灶行业现状

     根据北京中怡康时代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怡康”)统计,2015-2018 年
我国厨电市场零售规模年复合增长率达 10.22%。集成灶作为新型厨房电器,近年来保
持快速增长。2015-2019 年,我国集成灶市场零售额规模从 48.8 亿元增加至 161.5 亿元,
年复合增速为 34.98%;集成灶零售量从 69.0 万台增加至 209.8 万台,年复合增速为
32.08%,零售额增速和零售量增速均较快。


                                      近年来集成灶市场零售规模
                                                 47.7%
                                                                                      50.0%
               240.0                                           43.9%

               200.0                                                                  40.0%

               160.0
                                     24.6%                                 25.0%      30.0%
               120.0
                                                                          209.8       20.0%
                80.0                                          174.8           161.5
                                                126.7             129.2
                                    90.1            89.8                              10.0%
                40.0   69.0
                           48.8         60.8
                 0.0                                                                  0.0%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零售量(万台,左轴)        零售额(亿元,左轴)
                               销售额同比增速(右轴)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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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数据来源:中怡康。

     2020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集成灶销量 77,983 台,实现销售收入 51,315.90 万元,同
比增长 8.43%。根据中怡康预测,2020 年集成灶市场零售规模预计达到 181 亿元,零售
量达到 242 万台,预计分别同比增长 11%和 15%。

     3. 发行人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原因如下:

     (1)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近年来商品房住宅销售面积增速逐年降低,但是随
着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和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居民仍有较大的住房需求,
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前景依然广阔。同时,旧厨房改造更新将给厨电市场释放大量的产品
置换更新需求。

    (2)随着疫情影响逐渐消除,集成灶市场开始回暖,消费者的购买需求逐渐释放。
根据中怡康统计,2020 年集成灶市场零售规模预计达到 181 亿元,零售量达到 242 万
台,预计分别同比增长 11%和 15%。

    (3)2020 年以来,发行人持续开展各类线上、线下营销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相
结合,经销、直营和电商相结合”的销售模式,2020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51,315.90 万元,同比增长 8.43%。

    综上所述,发行人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稳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在“第四节 风
险因素”中对房地产和家装市场波动风险及新冠疫情扩散导致的经营风险进行了充分提
示,具体内容如下:

    “(二)房地产和家装市场波动风险

     厨房电器制造行业的需求主要由厨房装修及改造拉动,与房地产和家装市场的发展
密切相关,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对房地产和家装市场未来的
持续发展起到了有效的支撑作用。近年来,为了防止房价过快增长,改善房地产市场的
整体运营环境,政府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相关调控政策频出,从而导致房
地产市场波动性较大;同时宏观经济波动、房地产调控等因素也将对居民进行装修的时
机和预期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家装市场需求产生波动性。房地产和家装市场的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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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会对公司的产品销售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九)新冠疫情扩散导致的经营风险

    自 2020 年初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以来,
按照各地政府部门出台的防疫政策及相关要求,公司及主要经销商、主要供应商延长了
春节假期,各自复工复产复业时间较原计划有所推迟,公司一季度生产经营情况因此受
到一定影响。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国内新冠疫情态势已得到有效控制,公司供、
产、销等各项工作均有序开展。新冠疫情的变化仍存在不确定性,若未来新冠疫情在国
内再次大规模扩散,将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质量纠纷,如是,请披露具体
情形、解决方式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涉及一起作为共同被告、案由为“产品责任
纠纷”但实际与发行人产品质量无关的案件。该案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9 月,该案原告在发行人经销商城阳区张泽刚厨具专卖店处购买了一台火
星人牌集成灶以及一套其他品牌橱柜。2018 年 6 月,该案原告以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
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与发行人向其销售了非火星人牌产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为由,以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与发行人为共同被告,以城
阳区张泽刚厨具专卖店为第三人,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11 月 8 日,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城阳区张泽刚厨具专卖店向原
告赔偿其橱柜质量损失,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分公司与发行人不
承担责任。同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 0214 民初 4106 号民事裁定书,
准许该案撤诉。

     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该案所争议的橱柜并非由发行人生产,亦非由发行人
销售,根据发行人与城阳区张泽刚厨具专卖店签署的《特许加盟合同》以及城阳区张泽
刚厨具专卖店与该案原告的销售合同等,发行人并不承担该产品的产品责任,且该纠纷
并不涉及发行人的产品质量问题。

     另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过少量如水槽漏水等产品瑕疵而向消
费者支付小额赔偿款的情形,该类情形发生概率极低、造成损失极小且均已得到妥善处
理,不属于产品安全或质量事故,亦未产生纠纷或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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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赔付支出                      16.67           20.71                 12.36               10.45
 营业收入                 51,315.90       132,616.21            95,564.27           70,018.38
 占营业收入比例               0.03%           0.02%                0.01%               0.01%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被索赔、发生纠
纷或诉讼等的情形。

     根据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记录。

     根据海宁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
明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有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尚未了结的各类诉讼案件,也无作为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尚未结案的执行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未发
生安全事故或质量纠纷。

     二、关于《审核中心落实函》之问题 3. 关于经销商管理

     报告期内存在发行人前员工持有客户股权或在客户任职的情形。发行人的经销商武
汉火星人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火星人”商号。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给予经销商的折扣安排及经销商给予其客户的折扣
安排,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违
规情形;(2)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职、离职员工(含董监高)、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全
部经销商的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从事的业务、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
销售发行人产品收入金额和占比、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等,以及报告期内上述经销商及其
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
或其他利益安排;(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发行人的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的情形,
相关原因、是否存在利益安排,结合现有生效判决,披露并分析使用发行人商号的经销
商如涉及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或其他类型纠纷,发行人是否将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4)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是否存在滥用发行人
商号的情形,是否会对相关客户、供应商或潜在消费者构成误解或混同,是否存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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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潜在纠纷;(5)发行人的商号管理制度,分析并披露其他方在相同或相似业务领域注
册或使用发行人商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6)发行人对经销商进销存系统或进货、
销售数据的获取权限,对经销商最终销售情况及库存水平的管理措施,如何了解经销商
库存数量与订单匹配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及经销商线上线下模式的最终销售
实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给予经销商的折扣安排及经销商给予其客户的折扣安排,是否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1. 发行人给予经销商的折扣安排

     为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提高公司在线上、线下全渠道的整体市场份额,公司推出了
包括年度销售返利、线上销量专项返利、日常返利等多种返利类型的一揽子返利政策。
对于满足考核条件的经销商,公司给予相应返利。公司主要的返利类型及相关政策如下:

     (1)年度销售返利

     年度销售返利指公司在年底时根据对经销商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核算及发放的各
类返利总称,包括年度任务返利和年度其他返利两大类。

     年度任务返利是指公司每年末对经销商年初承诺的全年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满足条件的经销商给与任务额度一定比例的返利。对于合作一年以上的经销商,公司
在年初与其续签《特许加盟合同》的同时,会综合考虑该经销商以前年度销售目标的实
现情况、所处区域市场容量、本年销售预期等因素,双方协商后签署《返利补充协议》,
其中明确约定本年度该经销商拟完成的任务额度。该任务额度既包括经销商通过线下渠
道直接从公司采购的产品(不包括宣传物料、促销品、折扣机)金额,也包括公司线上
销售的产品根据各年度返利政策按一定标准折算后计入用户所在地或周边区域经销商
的金额。各年度结束后,公司对经销商当年的采购情况进行整体考核,完成年度任务的,
经销商保留所在区域的特许经营权并按照政策规定享有按不含税的经销模式线下订单
金额乘以一定比例得出的年度销售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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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其他返利指除年度任务返利以外的其他年度返利,包括年度达量返利及优秀销
售门店等零星单项返利。

     (2)线上销量专项返利

     根据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公司《电商运营手册》和返利政策的
相关规定,对于电商平台实现销售的产品,经公司审核确认后,产品实际销售所属区域
的经销商可按照一定标准享受线上销量专项返利。该部分返利在经销商完成线上所售产
品的安装并经公司审核确认后计入该经销商的下单账户,其在以后下单时直接作为折扣
抵减需付给公司的货款。线上销量专项返利作为公司对经销商一揽子返利政策的重要组
成部分,具体标准由发行人参考集成灶行业惯例,结合经销商对终端消费者线下销售产
品可获取的毛利范围确定。在电商业务相关的返利政策中,公司对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的
不同型号的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给与用户所在地经销商的单台返利金额予以
明确规定。

     (3)日常返利

     除前述与产品销量或全年业绩情况等明确挂钩的返利政策外,为优化对经销商的激
励机制,公司制定了丰富多样的日常返利政策,用于奖励经销商积极参与各类促销推广
活动。例如,卖场折扣、京东“无界零售”返利、口碑奖励等各种日常零星返利,经销
商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即可获取对应返利。

     2. 经销商给予其客户的折扣安排

     基准价打折政策是经销商给予其终端消费者的主要折扣政策,折扣范围按《特许加
盟合同》中的约定,2017 年经销商对外销售折扣不得低于公司指导价的 8.5 折;2018 年、
2019 年经销商销售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嵌入式电器折扣不得低于公司指导
价的 8.2 折,厨柜不得低于公司指导价的 7.8 折;2020 年经销商销售集成灶、集成水槽、
集成洗碗机、嵌入式电器折扣不得低于公司指定最低成交价。。

     3. 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违
规情形

     公司属于厨电行业,给予经销商适度的返利、折扣和经销商给与终端消费者折扣为
行业惯例。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返利补充协议、日常返利活动规则给与经销
商返利。其中年度销售返利于每年末对经销商的销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对,并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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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规则进行计算;线上销量专项返利在电商平台产品实现销售后,经公司审核确认后,
产品实际销售所属区域的经销商可按照一定标准享受;日常返利则根据各类活动规则满
足相关条件后即可获取。上述返利具有商业合理性,实质是公司销售产品的商业折扣,
且公司已明示折扣规则并如实入账。为促进产品销售活动,经销商给与终端消费者折扣
为双方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公司及其经销商上述折扣安排属于正常的商业销售行为,
不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
法违规情形。

     (二)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职、离职员工(含董监高)、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全部
经销商的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从事的业务、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
销售发行人产品收入金额和占比、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等,以及报告期内上述经销商及
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
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1.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职、离职员工(含董监高)、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全部经销
商的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从事的业务、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销售发
行人产品收入金额和占比、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报告期内与公司在职、离职员工(含董监高)、股
东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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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销售产品收入金额及占比
                                      经销商实   离职员工与经销商实
    经销商名称            合作时间                                    主营业务    2020 年度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际控制人       际控制人关系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谭画屏(浙江省义乌区    2014 年 4 月-
                                        谭画屏            本人                          -        -     22.06  0.02%     133.87  0.14%     130.33       0.19%
域经销商)              2019 年 3 月
秦伟(江西省南昌市及 2014 年 5 月至
                                        秦伟              本人                    191.73    0.38%     567.49  0.43%     508.22  0.53%     324.19       0.46%
南昌县区域经销商)           今
吴水根(江西省九江区 2013 年 7 月至
                                        吴水根            本人                      92.61   0.18%     255.58  0.19%     255.15  0.27%     251.66       0.36%
域经销商)                   今
张晓峰(江苏省常州区 2016 年 1 月至
                                        张晓峰            本人                      54.59   0.11%     117.74  0.09%       70.70 0.07%       72.71      0.10%
域经销商)                   今                                       销售公司集
周凤苹(福建省南平延 2019 年 6 月至                                   成灶、集成
                                        周凤苹    离职员工范信飞配偶                23.01   0.05%      66.99  0.05%           -       -         -             -
平区经销商)                 今                                       水槽、集成
陆凤琴(安徽省铜陵区 2017 年 11 月至                                  洗碗机等产
                                        陆凤琴    离职员工肖华配偶                  49.40   0.10%     105.29  0.08%       40.44 0.04%       13.38      0.02%
域经销商)                   今                                           品
周婵(贵州省六盘水区 2013 年 9 月至
                                        周婵      离职员工杨守笔配偶                33.38   0.07%      89.27  0.07%     105.86  0.11%       86.40      0.12%
域经销商)                   今
杨洪波(山西省晋城区    2014 年 7 月-
                                        杨洪波    离职员工杨亚萍配偶                 4.38   0.01%      36.97  0.03%       74.36 0.08%       69.39      0.10%
域经销商)              2020 年 4 月
邝振华(山东省寿光区 2019 年 12 月至
                                        邝振华            本人                      17.45   0.03%      10.13  0.01%           -       -         -             -
域经销商)                   今
                                  合计                                            466.55    0.92% 1,271.53    0.96% 1,188.60 1.24%        948.07       1.35%
      注 1:由于上述经销商均为个体工商户,无注册资本。其中周凤苹的配偶范信飞、陆凤琴的配偶肖华分别系公司股东海宁大有、海宁大宏之有限合伙人。
      注 2:上述经销商销售金额占比为公司对其销售收入与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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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经销商截至 2020 年 6 月末的库存情况如下:
                                                                                                 单位:台、家
                                                                               库存合计占 2020
                                                           已有订单                                门店
           经销商名称               门店样机 安全备货                  合计    年 6 月末经销商
                                                             支持                                  数量
                                                                                   库存比重
秦伟(江西省南昌市及南昌县区域经
                                          132        25        128       285           0.37%         8
                销商)
吴水根(江西省九江区域经销商)             55          -       106       161           0.21%         2
张晓峰(江苏省常州区域经销商)             43        25          34      102           0.13%         2
周凤苹(福建省南平延平区经销商)           15          -         14       29           0.04%         1
陆凤琴(安徽省铜陵区域经销商)             16          -          8       24           0.03%         1
周婵(贵州省六盘水区域经销商)             23          -         39       62           0.08%         1
杨洪波(山西省晋城区域经销商)              -          -          -        -                 -       -
邝振华(山东省寿光区域经销商)             15          -          -       15           0.02%         1
谭画屏(浙江省义乌区域经销商)              -          -          -        -                 -       -
                  合计                    299        50        329       678           0.88%        16
    注:谭画屏(浙江省义乌区域经销商)因经营不善于 2019 年 3 月闭店,故 2019 年末库存数为 0;杨洪波
  (山西省晋城区域经销商)因经营不善于 2020 年 4 月闭店,故 2020 年 6 月末库存数为 0。

       上述经销商 2020 年 6 月末库存金额占经销商库存比重为 0.88%,总体较低。经销
  商库存由门店样机、安全备货和已有订单支持的库存三部分组成。一方面,为提升消
  费者购物体验,经销商根据自有门店数量、门店经营面积、畅销产品及公司新款产品
  推出情况,在下属门店须放置一定数量的样机用于展示和销售;另一方面,为确保及
  时响应客户交付要求,避免配送延迟,大部分经销商会根据已有订单和预期销售情
  况,对部分畅销型号的产品进行适当备货,形成安全库存。上述经销商的库存以门店
  样机和已有订单支持的部分为主,安全备货部分占比较低,这与经销商的销售能力和
  经营状况相符。对上述部分经销商库存构成差异较大的原因具体说明如下:

       经销商秦伟、吴水根因经营多家门店,其向公司采购金额相对较大,在公司经销商
  收入中排名相对靠前,且加盟时间较早,所属区域内客户培育较为成熟,两家经销商对
  来年市场需求预期较为乐观,故其年末门店样机、已有订单支持库存量多于其他经销商。
  经销商张晓峰所在的常州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市场成熟度较高,其经营多年,拥有的 2
  家门店平均面积高达 170 平米,明显大于经销商平均门店面积(2020 年 6 月末经销商
  门店平均面积为 123.58 平米左右),故 2020 年 6 月末其门店样机数量、安全备货及有
  订单支持库存也多于平均水平。经销商周婵门店已有订单支持的库存数量较平均水平略
  大,主要原因系其 2020 年 1-6 月对 X5、X7 系列集成灶的销量较好,故 2020 年 6 月末
  对相关系列集成灶的已有订单支持库存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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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机构综合运用询问、访谈、细节测试、分析性复核、向经销商函证、实地走访
主要经销商、抽查售后回访录音、委托第三方外呼机构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等多种程序
对主要经销商报告期各期末库存情况进行核查,上述经销商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合理,所
采购的主要产品除门店样机、已有订单支持的库存及安全备货外实现了最终销售。

     2. 报告期内上述经销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是
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报告期各期上述经销商与公司签订年度《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经销商按照订单金额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根据经销商打款及订单情况及时发货、考核
并发放返利。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资金流水,报告期内除上述业务往来外,上述
经销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业
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上述经销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发行人的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的情形,相关原
因、是否存在利益安排,结合现有生效判决,披露并分析使用发行人商号的经销商如
涉及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或其他类型纠纷,发行人是否将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1. 其他发行人的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的情形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存在其他经销商使用“火星人”作为商号的情形,报
告期内使用“火星人”作为商号的经销商共 376 家,其中闭店经销商 54 家。

     2. 其他发行人的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的原因及利益安排情况

    (1)其他发行人的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的原因

    ① 发行人的商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
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根据《浙江省企业商
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三条,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
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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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2010 年 3 月 18 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浙工商)名称内[2010]第 048739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
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住所设在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为“浙江火
星人厨具有限公司”,即发行人前身。2010 年 4 月 9 日,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2016 年 8 月 31 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国)名称变核内字[2016]第 3110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浙江火星人厨具有限公司名称
变更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行人。2016 年 11 月 9 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该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发行人的名称变更历史,发行人的商号为“火星人”,目前的登记
机关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将“火星人”在第 5 类、第 6 类、第 7 类、第 8
类、第 11 类、第 13 类、第 16 类、第 20 类、第 21 类、第 28 类、第 35 类等商品及服
务上注册了商标,并依法取得了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即发行人已将自己的商号注
册成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之规定,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号和商标的
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发行人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
为发行人管理和经营服务。

    ② 其他发行人的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的原因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采取的商业模式是商业特许经营。发行人已按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备案号:0330400711700013),根据上
述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
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
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
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经销商的确认,该等经销商使用“火星人”作为商号系自主在当
地工商局申请并获准使用,使用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其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产品的推广和
服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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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结合现有生效判决,披露并分析使用发行人商号的经销商如涉及与消费者之间
的产品质量纠纷或其他类型纠纷,发行人是否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发行人的应对
措施及有效性

     (1)使用发行人商号的经销商如涉及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或其他类型纠
纷,发行人是否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
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
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
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
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的规定,因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
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
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
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依照上述规定,发行人的经销商无论使用“火星人”商号与否,在发生质量纠纷时,
如果质量问题是发行人原因导致,则该产品质量相关赔偿责任均由发行人承担,如果是
属于经销商过错原因所致,则责任由经销商最终承担。即,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在对
消费者责任承担问题上,发行人和经销商可能同时被要求直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但在
发行人和经销商之间责任划分上,还需依照责任产生的原因进行具体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特许使用企业名称的特许人
应否对使用人债务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2003]民二他字第 23 号)
认为:“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许经营模式下的民事责任关系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
定,亦无相应的司法解释,故不宜在个案中直接解决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人应否对被特
许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等抽象法律问题,而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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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销商与消费者其他类型的纠纷,发行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亦需要根据个案具体分
析。

     由此,使用发行人商号的经销商如涉及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或其他类型纠
纷,发行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需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判断。如果是属于产品质量
相关赔偿责任且归于发行人原因的,发行人需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如属于经销商过错导
致的,则由经销商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假定在具体案件中,如因经销商过错导致损害,
但被认定发行人和经销商共同向消费者承担责任的,发行人在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亦有
权向经销商追究责任以维护自身权益。

     (2)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

     针对该风险,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如下:

     ① 加强经销商资质审核,在和新的经销商签署合作协议前,加强对其背景调查,
寻求资信优质的合作方建立合作;

     ② 加强经销商持续监督监管、加强培训和客诉处理工作;

     ③ 持续提升公司研发水平和生产控制质量,加强供应商和外协厂商的质量管理,
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从根本上降低产品质量纠纷的概率;

     ④ 在与经销商的《特许加盟合同》中约定了发行人“名称、商标或标识”等的使用
规范,对于经销商违规使用的,将予以追责;

     ⑤ 发行人已制定《商号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商号的保护和管理以及经销商使用
情况的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安排。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曾出现因使用发行人商号的经销商涉及与
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或其他类型纠纷被判令承担责任的情形,由此发行人相关应
对措施具有有效性。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是否存在滥用发行人商号的情形,是否会对相关客
户、供应商或潜在消费者构成误解或混同,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经销商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不存
在滥用发行人商号的情形,经销商能够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亮照经营,不会对
相关客户、供应商或潜在消费者构成误解或混同,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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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已经闭店但尚未注销工商登记的经销商,公司的区域经理以及该区域内的新加
盟商可以对其行为监督,并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维
护权利,以避免相关闭店经销商违规滥用“火星人”商号损害发行人和合作经销商利益
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商号管理制度,分析并披露其他方在相同或相似业务领域注册或
使用发行人商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 发行人的商号管理制度

      发行人已制定《商号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发行人商号的保护体制、责任
部门以及责任部门的职能、经销商使用商号的管理、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内容。该等办
法有助于发行人商号的保护管理。

      此外,发行人已经将商号“火星人”申请了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号和商标两个维度
共同受到法律保护。

      2. 其他方在相同或相似业务领域注册或使用发行人商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使用发行人商号的主体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核查比对发行人供应商、客户、关联方名单,并通过查询全
国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在相同
或相似业务领域注册或使用发行人商号的其他主体主要如下:

 序号        主体名称           登记机关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临沂市兰山区
        山东火星人电器有限
  1                          市场监督管理   2019.07.05     销售:家用电器、集成吊顶、卫浴
        公司
                             局
        中山市火星人电器有   中山市工商行
  2                                         2016.03.31     生产、销售:家用电器、五金配件
        限公司               政管理局
                                                           销售、研发:家用电器、燃气炉具、燃
                                                           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电磁
        广东智能火星人厨具   中山市工商行
  3                                         2019.03.22     炉、电压力锅、消毒柜、净水器、电蒸
        有限公司             政管理局
                                                           箱、电烤箱、洗碗机、电器配件、五金
                                                           制品、家居智能设备
                             成都市新都区                  销售日用家电;卫生洁具零售;珠宝翡
        成都市火星人厨具有
  4                          市场监督管理   2020.04.20     翠首饰专门零售服务;水果及食用坚果
        限公司
                             局                            零售
                                                           电子产品(不含计量器具、安全技术防
                                                           范产品、无线电发射设备、地面卫星接
        永康市火星人科技有   永康市市场监
  5                                         2013.05.22     收设施)、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研发、
        限公司               督管理局
                                                           销售;日用五金制品、电动工具、健身
                                                           器材、家居用具、日用塑料制品、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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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序号           主体名称          登记机关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器材、清洁器具、户外休闲用品、五金
                                                              工具、足浴盆、化妆品、净水设备、污
                                                              水处理设备、空气净化设备、消毒设备、
                                                              卫生用品、日用杂品(不含危险物品)、
                                                              医疗器械(不含第三类医疗器械)、工
                                                              艺品(不含文物)、卫浴用具销售;食
                                                              品销售(具体经营范围详见《食品经营
                                                              许可证》);健康信息咨询服务;货物和
                                                              技术进出口业务
                                苏州国家历史                  研发、销售:家用电器、抽油烟机、灶
           苏州火星人电器科技   文化名城保护                  具、保洁碗柜、热水器、集成吊顶、厨
     6                                         2018.09.17
           有限公司             区市场监督管                  房设备及配件、灯具、五金件、卫浴洁
                                理局                          具、金属制品

         (2)其他方在相同或相似业务领域注册或使用发行人商号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
响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
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 1 年的
原名称相同;(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 3 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五)其
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
述“同行业”是指该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
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即企业名称中表
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

         上述主体与发行人分属不同的登记主管机关且亦经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因此
上述主体名称中含有“火星人”没有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与发行人不
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根据现行有效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
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
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
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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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 号)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
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前述其他方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使用其注册的商号,不会对发行
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前述其他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其商号权利,则会损及发行人
的利益,但发行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前述其他方在相同或相似业务领域注册或使用与发行人相同商号的情形,发行
人主要采取如下对策:

     ① 将持续关注该等企业的公开信息和经营情况,一旦出现其超越合法权限使用其
商号并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将依法启动诉讼等程序以维护发行人合法权利;

     ② 进一步通过媒体品牌宣传、经销网络推广等工作,提升品牌知名度和识别度,
增强消费者识别能力。

     (六)发行人对经销商进销存系统或进货、销售数据的获取权限,对经销商最终
销售情况及库存水平的管理措施,如何了解经销商库存数量与订单匹配性

     1. 发行人对经销商进销存系统或进货、销售数据的获取权限

     发行人的经销商大部分为个体工商户,后者由于自身经营规模有限,其均未设立独
立的进销存系统。发行人主要通过合作的电商平台和授权经销商使用的 CSS 系统(客
户服务系统)获取经销商线上和线下渠道的进货数据,并要求经销商定期报备门店销售
完成情况以及各季度末的库存,发行人匹配经销商上传至 CSS 系统的服务记录单等信
息可进一步验证其最终销售情况。

     (1)发行人对经销商进货数据的获取权限

     ① 线上进货数据

     根据公司线上销售的有关管理规定,经销商须将其在电商平台下单使用的电商账号
通过 OA 系统定期报备,发行人财务部结合各账号的下单情况进行查验,并将经销商确
认无误的电商账号与从电商平台导出的订单信息进行匹配,进而可准确获取经销商的线
上进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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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线下进货数据

     发行人授权经销商使用的 CSS 系统具备线下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售后服务管理
等多重功能。经销商通过发行人分配的 CSS 账号进行下单,CSS 系统自动记录相应订
单的出库和发货信息,发行人可通过 CSS 系统实时获取经销商的线下进货数据。

     (2)发行人对经销商销售数据的获取权限

     发行人主要通过经销商定期报备销售情况,结合终端用户安装需求、经销商通过
CSS 系统上传的服务记录信息、服务物流部售后回访结果等多种方式获取、分析和验证
经销商的销售数据。发行人取得经销商销售数据的权限较为充分有效,具体路径如下:

     ① 经销商定期向公司派驻的区域经理通报自身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数量、产品类
别、在手订单等),区域经理统计后上报公司销售部,再由后者汇总后通报财务部及其
他部门。

     ② 经销商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后,后者拨打经销商或公司客服电话要求安排上门
安装,经销商完成安装并由终端用户在服务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后,经销商将服务记录单、
产品机器编码、安装人员合影等服务信息上传至公司 CSS 系统。

     ③ 公司服务物流部审核经销商提供的服务记录单等信息,使用客服电话系统回访
终端用户,向其确认产品已完成最终销售,经销商相关操作及服务流程符合公司规定。

     ④ 公司根据产品机器编码或电商订单编号匹配销售给经销商的订单信息,可进一
步分析和验证经销商的最终销售情况。

     2. 对经销商最终销售情况及库存水平的管理措施

     (1)对经销商最终销售情况的管理措施

     公司对经销商最终销售的产品制定了最低成交价,在每年年初与经销商签署的《特
许加盟合同》中均明确规定“经销商必须完全按照公司制定的价格体系执行,不得跨区
域销售”。同时,公司销售部门根据《火星人专卖店考核管理体系》,对经销门店的日常
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考核,定期监督公司产品的销售区域和销售价格情况,严厉处罚窜
货、低价销售等扰乱正常销售价格体系的行为。

     根据公司销售政策和《特许加盟合同》的有关规定,经销商售出的产品由经销商自
行安排安装,必须完全按照公司的服务要求向客户提供服务,且在安装结束后及时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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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记录单、产品机器编码、安装人员合影等信息拍照上传至 CSS 系统。经公司服务物流
部审核并使用客服电话系统回访终端用户,再次确认产品最终销售和售后服务的完成情
况。

     (2)对经销商库存水平的管理措施

     公司经销模式属于买断式销售,根据公司退换货政策及合作的电商平台对退换货事
项的相关约定,除非产品质量问题和“7 天无理由退货”(仅线上售出的产品适用)等合
理原因,公司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后均不接受退货,公司对经销商的存货也不具有控制权。
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监测并管理经销商的库存情况,包括:(1)公司派驻的区域经理
定期巡访区域内经销门店,查看门店样机陈列,了解库存及周转情况;(2)公司自有 CSS
系统中具备经销商库存管理功能,CSS 系统会根据其记录的经销商的进货及销售数据计
算得出存货结存数据并实时推送至经销商账户,经销商在每季度末须根据自身门店和仓
库的实际盘点情况对 CSS 系统推送的库存数据进行核对;(3)公司财务部对经销商核
对确认后的库存数据定期进行分析、复核,对于异常情形与其及时确认,以确保经销商
库存数据的准确性。

     3. 如何了解经销商库存数量与订单匹配性

     如前所述,公司可通过合作的电商平台和授权经销商使用的 CSS 系统获取经销商
线上线下渠道的进货数据,同时要求经销商定期报备门店销售完成情况及各季度末的库
存,并匹配经销商上传至 CSS 系统的服务记录单等信息进一步分析其订单匹配性和验
证最终销售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库存可以分类为用于门店或展厅展示用的各类样机(以下简
称“样机”)、已有客户订单支持尚未进行配送的产品库存(以下简称“已有订单支持的
库存”)及为了保证配送及时形成合理水平的安全备货库存(以下简称“安全备货”)。
公司对经销商不同类型的产品库存数量与订单匹配性的了解措施具体如下:

     ① 样机

     经销商须按照公司统一规定,根据门店店面面积合理设定样机机位和展示数量。公
司派驻的区域经理对经销门店进行定期和随机检查,对于经销门店未能按时完成样机陈
列调整或样机机位空缺,公司可要求经销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及时补齐空缺机位。样
机一般半年更换一次,由经销商自行安排处理。公司对新产品上样给予经销商一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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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门店被更换的样机视成新率情况作正常销售或折扣处理。由于样机日常以展示目的
为主,在被售出之前,其数量与经销商订单数据并不具备必然的匹配关系。

     ② 已有订单支持的库存

     当客户在经销门店表达购买意向后,经销商通常会让客户预付部分定金或全额付清
后在定购合同单上签字确认,然后将客户所订购的产品及时配送至指定地点。公司区域
经理会定期巡访经销门店,了解经销门店已有订单支持的库存和定购合同单匹配情况。

     ③ 安全备货

     为确保及时响应客户交付要求,避免配送延迟,大部分经销商会根据已有订单和预
期销售情况,对部分畅销型号的产品进行适当备货,形成安全备货库存。公司不存在向
经销商压货销售的情形,经销商的安全备货库存是其对于所在区域未来产品销售情况的
理性预期,主要原因如下:1)集成灶产品具有定制化的特性和升级换代较快的行业特
征,且公司经销模式属于买断式销售,若非产品质量问题,经销商无法向发行人退货,
经销商若超出其销售能力而额外囤货,非畅销的旧款产品将产生滞销或跌价风险,压货
销售会损害经销商长期利益,经销商不会主动配合;2)集成灶、集成水槽和集成洗碗
机均属于大件厨房电器,单位产品价值较高,包装体积较大,经销商若超出其销售能力
而额外囤货,不仅会产生大笔物流费用,还会占用其较多的营运资金和较大的存储空间,
而发行人经销商资金实力有限,难以长期维持超量备货状态。

     另外,为防止少数经销商不合理备货而导致滞销风险,保护经销商的切身利益,公
司区域经理会定期巡访经销门店,实地查看经销门店的合理备货库存,询问经销门店以
往备货的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未来期间的合理备货计划,根据当期的市场行情、公司
政策等对其提出指导和建议。

     (七)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及经销商线上线下模式的
最终销售实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 就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各项返利政策文件以及与主要经
销商签订的返利协议,查看各类返利政策对应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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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披露的销售返利政策,访谈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经销商进
行返利的商业合理性及合规性。

     (3)网络检索公司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走访行政机关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相
关处罚违规情况。

     (4)取得主要经销商关于经销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出资人、主要管理者、员工及
其主要社会关系是否(曾)在火星人工作或任职,主要经销商业务经营、财务数据、库
存数据的确认函。

     (5)取得发行人员工花名册,与经销商签约人进行比对。

     (6)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个人银行卡资金流水及交易背景。

     (7)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商标注册证书及商标档案;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
经销商签署的《特许加盟合同》及《返利补充协议》等文件;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的经
销商管理制度;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

     (8)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的商号管理制度;查阅与商号管理相关法规;取得相关
经销商关于商号的相关确认;在公开渠道检索了发行人商号的使用情况等。

     (9)对发行人财务部、销售部、服务物流部等不同销售模式涉及的各业务部门的
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的操作流程、关键业务环节及对应内部控制、
与经销商或平台的关键合同条款、具体合作方式。

     (10)询问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了解 CSS 系统及电商平台的运行界面及操作流程,
查看其中各关键环节是否运行有效。

     (11)询问公司销售部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对于经销商日常运营表现的考核标准及
方法,区域经理对于经销商管理的实际执行情况。

     (12)取得并查看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以及《火星人销售业务
流程》《火星人专卖店考核管理办法》《火星人加盟流程、要求、政策规范》《火星人整机
订单管理规范》《专卖店产品出样标准》《电商运营手册门店版(第二版)》等内部控制
制度文件。

     (13)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经销商进行走访,走访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了解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订货渠道、结算方式、定价和返利政策,确认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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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存在向其压货或要求其囤货等异常情形;

     ② 询问并记录经销商日常经营情况,由受访者经销商书面确认自发行人处所采购
产品的销售情况、最终销售去向、产品安装率、日常库存情况、终端用户评价情况等;

     ③ 实地查看受访经销商的门店营业情况,了解样机更新频率,检查样机数量,查
看样机是否处于可销售状态;

     ④ 对于受访经销商存在单独仓库的,实地查看仓库中的备货和已有订单支持的产
品库存情况,与走访调查问卷中经销商填写的日常库存情况进行比对,确认经销商不存
在长库龄的存货和超出其销售能力的备货等异常情况;

     ⑤ 检查被访谈经销商的销售清单/台账/订单记录簿、库存台账(如有),每年随机
抽取若干笔已完成的销售订单,通过电话方式向终端用户确认对其销售的实现情况。

     (14)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经销商的确认,确认其报告期各期末其库存中的
样机、安全备货、已有客户订单支持尚未进行配送的主要产品数量。

     (15)对公司服务物流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产品销售完成后的后续服务流程
和对经销商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考核措施。

     (16)取得并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服务物流部使用客服电话系统对已完成集成灶、
集成水槽和集成洗碗机等大件厨电产品安装或其他售后服务的终端客户进行回访的录
音记录,每月抽取一定数量核对电话号码与服务记录单记载号码是否一致,并进行重听
确认回访是否有效,产品安装及其他售后相关服务是否真实发生。

     本所承办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天健进行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给予经销商的折扣安排及经销商给予其客户的折扣安排没有违反《反
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离职员工或其配偶成为经销商的情况,其中周凤苹的
配偶范信飞、陆凤琴的配偶肖华分别系公司股东海宁大有、海宁大宏之有限合伙人,不
存在与发行人在职员工有关联关系的经销商。上述经销商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合理,所采
购的主要产品除门店样机、已有订单支持的库存及安全备货外实现了最终销售。报告期
各期上述经销商与发行人签订年度特许加盟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经销商按照订
单金额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发行人根据经销商打款及订单情况及时发货、考核并发放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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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经核查,报告期内除上述业务往来外,上述经销商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
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业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上述经销商及
其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人存在其他经销商使用“火星人”作为商号的情形;发行人经销商使用
“火星人”作为其经营实体的商号系自主在当地工商局申请并获准使用,使用目的主要
是为了便于其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产品的推广和服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安排;使用发
行人商号的经销商如涉及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或其他类型纠纷,发行人是否需
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需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判断。如果是属于产品质量相关赔偿责任且归
于发行人原因的,发行人需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如属于经销商过错导致的,则由经销商
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相关应对措施具有有效性,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曾出现因使用
发行人商号的经销商涉及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或其他类型纠纷被判令承担责
任的情形。

     (4)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不存在滥用发行人商号的情形,经销商能够依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亮照经营,不会对相关客户、供应商或潜在消费者构成误解或混同,
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5)发行人已制定《商号使用管理办法》;其他方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使用
其注册的商号,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前述其他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其
商号权利,发行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保
护发行人利益。

     (6)经销商虽未设立独立的进销存系统,但发行人可通过授权经销商使用的 CSS
系统及其他渠道可有效获取经销商进货、销售数据;发行人对经销商最终销售情况及库
存水平的管理措施充分、得当,可有效了解经销商库存水平与订单的匹配性。

     2. 就经销商线上线下模式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的核查过程及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就经销商线上线下模式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核查过
程及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选取 2017-2019 年销售规模合计在前 50%和各年度新增的部分经销商共 449
家与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实地走访,已实地走访的经销商报告期内实现的主营业务收
入及其占 2017-2019 年经销模式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0.77%、66.52%和 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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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或要求其囤货等异常情形、自发行人处所采购产品的
销售情况、最终销售去向、产品安装率、日常库存情况等。

     (2)取得了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书面确认,确认其报告期各期末其库存中的样
机、安全备货、已有客户订单支持尚未进行配送的主要产品数量。

     (3)对于报告期内的前十大经销商和期末库存数量存在异常波动的经销商,向其
电话询问期末库存数量,了解个别期末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主要系其销售预期及安全备
货数量的日常波动所致,该情况具有合理性。

     (4)对公司服务物流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产品销售完成后的后续服务流程
和对经销商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考核措施,取得已安装完毕的集成灶、集成水槽和集
成洗碗机等主要产品的服务记录单列表,检查其与主要产品出库单和各期销售明细的匹
配情况,查看经销商下单时间、产品出库时间、收入确认时间、产品安装时间的合理性。
对于期末未返回服务记录单(或产品未安装)的部分了解其原因,并与期末经销商库存
数量核对,确认不存在较大差异。抽取服务记录单,检查是否经终端客户签字,通过网
络检索相关地址和电话是否真实存在,检查安装地址是否有订单地址与之相匹配。

     (5)取得并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服务物流部使用客服电话系统对已完成集成灶、
集成水槽和集成洗碗机等大件厨电产品安装或其他售后服务的终端客户进行回访的录
音记录,抽取报告期录音总量的一定比例,核对电话号码与服务记录单记载号码是否一
致,并进行重听确认回访有效,产品安装及其他售后相关服务均真实发生。

     (6)委托专业从事语音外呼的第三方机构对报告期内对通过线下经销渠道售出且
已完成安装的部分终端用户以及从线上渠道购买过发行人集成灶、集成水槽和集成洗碗
机等产品的部分客户进行独立回访,通过拨打电话验证对方真实购买或安装了发行人的
主要产品。

     (7)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近亲属、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发行人
董监高、财务经理、出纳等实体和个人的银行流水,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近
亲属、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流水进行核查,确认均不存在使用大量资金用于体
外循环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虚假交易等异常行为。

     (8)访谈服务物流部负责人了解公司退货政策及退货原因,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退货入库明细,了解各期是否存在大额或异常退货情况,对退货情况执行分析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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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另外,抽查退货单,检查相关原始凭证,进一步确认退货发生的真实性和原因的
合理性。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产品退货率处于合理的较低水平,产品退货原因
主要为极少部分产品在运输途中受到毁损或自身存在一定瑕疵。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线上线下模式的最终销售实现
情况良好,所售出产品除样机、已有订单支持的库存及安全备货外实现了最终销售,相
关核查依据充分、适当。

        三、关于《审核中心落实函》之问题 4. 关于经营合法合规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直营店门店和主要经销商门店、经营场所的租赁、用工、
消防、销售行为等的合法合规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直营门店的租赁、用工、消防、销售行为等的合法合规性

        1. 发行人直营门店的租赁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线下直营模式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3%、1.40%、2.24%
和 2.62%,占比较低。发行人相关直营门店店面均系租赁取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发行人相关直营门店的租赁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
  序号            出租人                房产地址                      出租期限
                                                                                        (平方米)
           海宁市海州投资开发   海宁市海洲街道塘南西路
    1                                                           2019.08.08-2022.08.07         250.00
           有限公司             134、136、138、140 号
           海宁市嘉宁物业管理   海宁市海洲街道塘南西路
    2                                                           2020.05.01-2021.04.30          62.18
           有限公司             142 号
                                海宁市海洲街道塘南西路
    3      王洁                                                 2018.05.15-2021.05.14          62.18
                                144 号
                                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 431-
    4      吴金裕、王琳琦                                       2016.11.01-2022.02.01         272.00
                                20 号
           上海新伟置业有限公   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 1108 号
    5                                                           2020.09.01-2021.03.31         133.51
           司                   南馆二楼 B8199、B8200 展位
           上海红星美凯龙装饰   上海市梅川路 1129 号北馆二
    6                                                           2020.09.01-2021.03.31         238.16
           家具城有限公司       楼 B8207、B8216 展位
           上海山海艺术家俱有   上海市宝山区汶水路 1555 号
    7                                                           2020.04.01-2021.03.31         243.61
           限公司               综合馆三楼 C8012 展位
           上海山海艺术家俱有   上海市宝山区汶水路 1555 号
    8                                                           2020.04.01-2021.03.31          28.83
           限公司               综合馆三楼 C8083-2 展位

                                                5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济南居然之家家居建   济南市北园大街 243 号济南
    9      材市场物业管理有限   北园店建材馆二层 DS17-1-2-        2020.05.01-2021.05.31         110.00
           公司                 015
           济南红星美凯龙世博   济南市红星美凯龙济南天桥
   10      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   商 场 综 合 楼 二 楼 C7007 、     2020.07.01-2021.06.30         391.23
           司                   C8117、C8118、C8119-1
           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 65
   11                                                             2020.07.01-2021.06.30          75.00
           材市场有限公司       号 2 号馆一层 1001-2-1-052
           红星美凯龙环球(北
                                北京朝阳区北沙滩 1 号红星
   12      京)家具建材广场有                                     2020.05.16-2021.03.31         101.47
                                美凯龙北京北四环商场
           限公司
           北京居然之家顺西路   北京市顺义区顺西北路乙 22
   13      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   号居然之家北京顺义店一号          2020.04.01-2021.06.30          90.00
           司                   楼地下一层
   14      山东东亚商城         山东东亚商城 B1-102-1             2019.12.21-2021.06.30          75.20
           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   建 材 商 场 北 二 楼 005-0-F2-
   15                                                             2020.07.01-2021.06.30          83.00
           司                   047 货区
           贵阳云岩产业投资开
   16                           贵阳云岩商场综合馆 F5             2020.07.08-2021.06.07         273.28
           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云岩产业投资开
   17                           贵阳云岩商场综合馆 F1             2020.07.08-2021.06.07          34.93
           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 1969
           上海红星美凯龙星龙
   18                         号 1 幢综合馆三楼标准展位           2020.05.28-2021.08.31         270.10
           家居有限公司
                              C8151、C8170、C8127
           北京居然之家玉泉营 北京市北京玉泉营店一号楼
   19                                                             2020.07.01-2021.06.30          59.10
           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四层 DS3-1-4-001
           北京星凯京洲家具广
   20                         建材馆二层 1-C8229-1                2020.07.01-2021.03.31          85.99
           场有限公司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该等直营门店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等,部分租赁房屋存在瑕
疵,具体如下:

        公司租赁的位于海宁市硖石街道农丰路 431-20 号的房产尚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根
据出租方吴金裕、王琳琦与海宁市硖石城中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
合同》,吴金裕、王琳琦为前述房屋的买受人和权益享有人,其有权出租前述房屋。

        公司租赁的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塘南西路 142 号无产权证,根据海洲街道办事处出
具的产权证明,该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出租人,其有权出租。

        公司租赁的位于济南市北园大街 243 号济南北园店建材馆二层 DS17-1-2-015、济南
市红星美凯龙济南天桥商场综合楼二楼 C7007、C8117、C8118、C8119-1、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东路 65 号 2 号馆一层 1001-2-1-052、北京市顺义区顺西北路乙 22 号居然之家
北京顺义店一号楼地下一层等房产出租人未能提供对应的产权证或权利人同意转租的
证据,租赁期间存在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但该等租赁合同中约定因
出租人原因导致协议终止的,出租人将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尚未发生的租金和费用、装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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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费净值以及额外支付相当于 2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公司租赁的位于山东东亚商城 B1-
102-1 号、建材商场北二楼 005-0-F2-047 货区、贵阳云岩商场综合馆 F1 及 F5、建材馆
二层 1-C8229-1 等房产出租人未能提供对应的产权证或权利人同意转租的证据,租赁期
间存在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但租赁合同中约定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协
议提前终止时,出租人将退还承租人未使用费用余额和履约保证金。

     此外,公司房屋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 号)第四条第一款规
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
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会
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所租赁房屋周边存在其他可供出租的房屋,如有不能续
租的情况可随时搬迁,直营门店的收入利润占比较低,不会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此外,就前述租赁瑕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卫斌承诺:“在发行人及
其分支机构承租物业的租赁期限内,如因出租人不适格、租赁物业权属争议、租赁物业
其法律属性不适合作为相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或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等原因,导致
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被有权部门认定为租赁合同无效或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无权继续
使用该等租赁物业的,由本人负责及时落实新的租赁物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装
修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索赔款等)。”

     综上所述,除前述房屋租赁瑕疵外,公司其他房屋租赁合同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鉴于前述房屋租赁面积较小,报告期内直营门店
的收入利润占比较低,而且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相应的出租人违约责任,如租赁期间
内因故导致不能租赁,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也很小,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已经承诺因此引致
的损失由其承担,不会引致公司利益损失。由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瑕
疵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2. 发行人直营门店的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花名册以及社保缴纳记录和相关员工的劳动合同,发行人与直营门店
员工均签署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
被处罚的情形。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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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行人直营门店的消防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公开网络检索,发行人直营门店租赁场所不存在因消防违规被
处罚的情形。

     4. 发行人直营门店的销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直营门店所在地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直营门店不存在市场监管相关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直营门店在租赁、用工、消防、销售行为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情形。

     (二)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租赁、用工、消防、销售行为等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对主要经销商的实地走访并经该等经销商确认,以及在网络公开
渠道进行相关检索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在租赁、用工、消防、销售行为
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商业经营特许管理条例》以及发行人与经销商签署的《特许加盟合同》,发
行人除就火星人的品牌使用对经销商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其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及技术
支持等外,经销商门店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独立运作,由经销商
自身享有经销收益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

     发行人的经销商门店数量众多、地域分布较广,经销商单店平均销售收入占公司营
业收入比例较低。因此,如发行人经销商个别门店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门店关闭
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若该等行为对发行人品牌造成重大影响的,
发行人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取消其加盟权。

     (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实地走访直营门店及主要经销商
门店;取得了相关直营店的租赁合同;取得了公司和主要经销商的确认;相关直营门店
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
书网、企查查等进行公开查询等。

     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后认为:

     1. 发行人部分直营门店的出租方无产权证或出租方未能提供产权证明或权利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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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转租的证据,此外公司房屋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鉴于前述房屋租赁面积较小,
报告期内直营门店的收入利润占比较低,而且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相应的出租人违约
责任,如租赁期间内因故导致不能租赁,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也很小,公司实际控制人也
已经承诺因此引致的损失由其承担,不会引致公司利益损失,因此上述房屋租赁瑕疵不
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被
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直营门店租赁场所不存在因消防违规被处罚的情形;报
告期内,发行人直营门店不存在市场监管相关违法行为。

     2.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经销商在租赁、用工、消防、销售行为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情形。

     四、关于《审核中心落实函》之问题 11. 关于前次撤回 IPO 申请

     请发行人说明前次撤回 IPO 申请的原因,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
前次撤回 IPO 申请涉及的应落实或应整改事项的后续落实或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前次撤回 IPO 申请的原因

     发行人撤回前次 IPO 申请的主要原因如下:

     前次 IPO 申报时,发行人体量较小,报告期 2014 年-2016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15,421.72
万元、18,794.46 万元和 34,732.9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 321.37 万
元、1,203.62 万元和 5,185.08 万元,发行人前两年净利润不足 2,000 万元,最后一年净
利润仅为 5,000 万元左右,前次申请报告期内收入、净利润规模均较小。发行人根据报
告期内营业收入、净利润规模,并结合企业发展情况,调整了企业上市具体规划,集中
精力发展业务,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择机再启动上市计划。

     发行人结合长远发展规划,拟对当时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一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原
持股比例较低,前次申请时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比例仅为 31.55%,发行人拟通过增资
增加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增强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发行人拟引入外部投
资者,进一步优化股东结构,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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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综合管理水平,为发行人长期发展夯实基础,而在审期间对于发行人增资及股权变动
有相关限制及规定。

     综上所述,结合发行人当时发展阶段、报告期内收入利润水平较低的具体情况、拟
增加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及引入外部投资者的综合考虑,发行人撤回了前次 IPO 申请。

     (二)前次撤回 IPO 申请涉及的应落实或应整改事项的后续落实或整改情况

     公司前次申请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截至公司
撤回前次申请,公司未向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本次审核中,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收到反馈意见,中信建投分别于 2020 年 5 月和 2020 年 6 月向提交了《火星人厨具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
馈意见回复》”),天健于 2020 年 6 月提交了《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以下简称“《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本所于 2020 年 6 月提交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就前次申请涉及的应落实或应整改主要事项的后续落实或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1. 关于公司业绩增长情况

     (1)应落实或应整改事项

     前次申请公司业务规模相对较小,且截至 2014 年末和 2015 年末未分配利润仍为负
数。前次反馈意见中对公司报告期初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原因以及公司业绩持续增长情况
进行了关注。

     (2)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公司撤回前次申请后,对于反馈中相关关注点进行了落实,采取线上线下多种销售
模式,不断完善产品结构,丰富多种业务模式,积极开拓销售市场,在报告期内公司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保持持续增长。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16,313.42 万
元、9,234.78 万元和 23,973.32 万元,其中 2018 年净利润较低主要是由于公司当年确认
了股份支付费用 9,366.42 万元,总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实现了持续增长。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 查阅房地产、家装、厨电、集成灶等行业相关法规和研究报告,了解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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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和销售业务负责人,了解房地产和家装行业
景气度及其对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影响,了解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占有率情况、发行人产
品相较传统厨电产品和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公司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了解发行人营
销策略;

     ② 取得公司专利清单及研发项目清单,了解公司新产品研发进度;

     ③ 取得公司经销商名单,了解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变动情况;

     ④ 分析导致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负的主要因素及其在整体变更后变化情况和发展
趋势,与报告期盈利水平变动的关系,并分析相关因素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
响。

     (3)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天健进行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收入和净利
润持续增长具有合理性,公司存在较大未弥补亏损的不利情形已经消除,报告期内发行
人业绩持续稳步增长。公司关于业绩增长情况具体情况已由保荐机构、天健及本所在申
报文件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2. 第三方回款

     (1)应落实或应整改事项

     前次反馈意见中对于公司第三方回款情况进行了关注。

     (2)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就公司第三方回款情况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 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经销商签约人清单,并与各期经销商签署的加盟合同中的
签约人名称进行了核对;

     ② 获取发行人销售回款清单,抽取了部分销售回款凭证,核对打款人的姓名与发
行人销售回款清单的一致;

     ③ 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自然人进行了访谈,将经销商回款清单上
的回款人名称与发行人关联方认定表、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自然人填写的关联关
系调查表进行了比对;验证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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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
主要近亲属、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发行人董监高、财务经理、出纳等实体和个人
的银行流水,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近亲属、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流
水进行核查;

     ④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经销商加盟合同;

     ⑤ 抽取经销商第三方回款凭证及对应的银行回单,获取打款日后发行人的发货记
录,检查核对相关原始单据中的发货日期、发货数量、金额等与第三方回款金额是否匹
配;

     ⑥ 抽查各期第三方回款相关业务的原始凭证,对于个别异常情况了解及确认其发
生原因。

     (3)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2017 年以前,出于经销商付款便利性的考虑,公司并未在加盟合同中对其回款账户
作出明确约定。2017 年开始,公司在综合考虑经销商付款便利性和回款规范性的基础
上,与经销商在加盟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可以使用不超过三个指定账户付款。该交易安
排符合公司经销业务快速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具备商业合理性,亦符合行业惯例。公司
已将合同中约定的签约人以外的账户回款纳入第三方回款统计范围。

     2018 年以来,公司进一步规范收款流程,建立起较为有效的第三方回款内部控制制
度,在签约合同时明确要求经销商使用签约人账户进行付款,合同中不再存在约定由其
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的情形。公司 ERP 系统中设有专门的经销商管理模块,在收到
经销商付款后会自动将付款账户名称与 ERP 系统中记录的经销商签约人名称进行比对,
对匹配不一致的自然人账户直接进行退款操作,并提示经销商使用签约人的指定账户重
新打款,从而显著提高了经销商实际付款方与签约方的一致性。本次申请报告期内,公
司第三方回款占比逐年下降,最近一年占比已不足 1%。

     本所承办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天健进行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占
对应收入总额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相关金额及比例处于合理可控范围;2018 年以
来,发行人进一步规范收款流程,合同中不再存在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的情
形;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存
在的第三方回款情况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公司第三方回款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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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是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
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综
上所述,第三方回款情况已落实整改完毕。

     3. 关于经销商管理

     (1)应落实或应整改事项

     前次反馈意见关注了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业务合作模式,包括与主要经销商签订的
《特许加盟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安排、经销商的管理制度、发行人与经销商成本费用
分担情况、经销商经营资质、发行人给予经销商的折扣安排及合法合规性、经销商选择
标准、经销商数量变动情况、经销商分布情况等问题。

     发行人已建立《加盟商客户账户分级管理规定》《安装、保养、维修考核政策》《加
盟流程、要求、政策规范》《专卖店考核管理办法》《专卖店(服务方面)考核制度》等
规定对于经销商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发行人与经销商签署的《特许加盟合同》中对经销
商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尽的约定。

     (2)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发行人不断改进对经销商的管理模式,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优化,细化管理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经销商管控力度。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① 对发行人财务部、销售部、电商部、厨柜部、服务物流部等经销模式涉及的各
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经销模式的操作流程、关键业务环节及对应内
部控制、与经销商或平台的关键合同条款、具体合作方式;

     ② 取得并查看销售模式下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的年度加盟合同以及《火星人销售
业务流程》《火星人专卖店考核管理办法》《火星人加盟流程、要求、政策规范》《火星人
整机订单管理规范》《火星人加盟商授信管理制度》《电商运营手册门店版(第二版)》
等与经销销售和经销商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了解对经销商的管理和控制情
况;

     ③ 实地走访主要经销商,了解其与发行人在经销模式下的具体合作方式、业务环
节、操作流程、关键合同条款确认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合同约定、了解经销商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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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人、出资人、主要管理者、员工及其主要社会关系是否曾在火星人工作或任职。获取主
要客户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工商资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渠
道网络检索主要客户的工商信息;

     ④ 查阅经销商特许加盟合同;取得发行人确认的报告期内经销商汇总表;访谈发
行人销售人员,了解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定价机制和返利政策;取得发行人各月份
员工花名册,与经销商签约人进行比对。

     (3)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天健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经销商管
理制度;经销商具备日常经营的必要资质;报告期内发行人给与客户返利或其他折扣合
法合规;公司已建立了切实可行的经销商选择标准;经销商数量变动及分布情况合理。
前次审核中对于经销商的关注事项均已得到有效落实,公司关于经销商管理具体情况已
由保荐机构、天健及本所在本次申报文件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4. 关于公司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

     (1)应落实或应整改事项

     前次反馈意见中关注了对公司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

     (2)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就公司收入真实性及最终销售情况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综合运用询
问、观察、检查、访谈、实地走访、函证、分析性复核、核查售后回访录音、委托第三
方外呼机构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对线上销售业务进行专项审计等多种程序和方法对发
行人收入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过程已由保荐机构、天健及本所在本次申报文件中进行
了详细说明。

     (3)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天健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营业收入不存在跨期或调
节利润的情况;公司对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会计核算准确、完整。对于公司收入的核
查情况已得到有效落实并已由保荐机构、天健在本次申报文件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就前次撤回 IPO 申请涉及的应落实或应整改事项已落实整改完毕。

     五、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问询问题 1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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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2018 年 4 月,实际控制人增资 8100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
是否存在借款情形、是否存在公司法 146 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监高任职的情形,是否
影响控股权清晰稳定,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
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 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
卫斌出资凭证;2. 核查了发行人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3. 核查了发行人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转账记录;4. 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卫斌;5. 核查了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的银行流水;6. 查阅了浙江积派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戴乐克思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等公司工商档案登记资料。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 2018 年 4 月的增资情况

     2018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
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6,750 万元增至
8,100 万元,股东黄卫斌以货币出资 8,100 万元,其中 1,350 万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其
余 6,7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2018 年 4 月 27 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变更。

     2018 年 9 月 27 日,天健会计师出具天健验〔2018〕353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新
增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进行了审验,验证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已经收到黄卫
斌缴纳的出资款 8,100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由 6,750 万元增至 8,100 万元。

     (二)黄卫斌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

     黄卫斌本次出资 8,100 万元均系自有资金,来源主要为发行人 2017 年度利润分配
及黄卫斌个人多年经营、投资所得,另有小部分为短期借款,具体如下:

     2018 年 4 月 18 日,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6,750 万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含税),
共计分配利润 13,500 万元。黄卫斌在当时直接持有发行人 31.55%的股份,并通过海宁
大宏和海宁大有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 7.90%和 5.63%的股份,合计持股 45.08%,合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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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利润 6,086.70 万元。

     2018 年 6 月 22 日至 25 日期间,黄卫斌向钱玉明等 5 名自然人合计借款 1,260 万元
用于本次增资,该等款项已经于 2019 年归还完毕。

     除前述发行人利润分配和借款外,其余部分资金来自于黄卫斌多年从商经营及对外
投资等所得累积。黄卫斌自 1983 年开始涉入羊毛衫行业并自 1992 年 9 月起创办羊毛衫
企业,其于 2000 年 5 月创立的浙江积派服饰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至今。此外,黄卫斌参
与投资了杭州戴乐克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投资平台,并从中获取了一定
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黄卫斌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是否存在借款情形、是否存在公司法 146 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监高任职的
情形,是否影响控股权清晰稳定,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如前所述,黄卫斌本次出资存在通过借款方式筹集部分资金的情形,但已经于 2019
年度清偿完毕,不存在《公司法》146 条规定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的情形,也不存在该条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黄卫斌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不影响发行人控股权清晰
稳定。

     (四)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 2018 年 4 月对公司
增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发行人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黄卫斌个人多年经营、投资所得,
另有小部分为短期借款,来源合法合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次出资过程中涉及的借款
已经于 2019 年度清偿完毕,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公司法 146 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
董监高任职的情形,不影响控股权清晰稳定,不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六、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问询问题 2

     报告期内发行人人员数量增幅较大,多为普通员工增长。2019 年与 2018 年相比,
工资奖金增幅高于人数增幅。(具体如下:销售人员增约 40%,工资+奖金增 71%;管
理人员增 29%,工资+奖金增 52%;研发人员增 128%,工资+奖金增 75%。2019 年三
类人员工资+奖金比 2018 年增 70%,但三类人员数量增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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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增长较多的原因;发行人员工薪酬待
遇与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
请说明原因;(2)按月说明发行人员工人数增长情况以及新增员工类型(如级别、工种
等);结合员工增长类型、时点,说明员工工资奖金增长高于员工人数增长是否合理;
结合同行业公司生产经营模式的特点,说明发行人人员及薪酬增长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
在较大差异;(3)测算 2018、2019 年发行人应缴社保、公积金金额,说明应缴和实缴
金额是否存在异常,是否符合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法律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 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月度
员工花名册、员工工资明细表;查阅了浙江省、嘉兴市平均工资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
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资料;2. 访谈了发行人人力资源总监,了解报告期员工人数变
化情况及原因;3. 查阅发行人《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等薪酬管理制度;4. 核查了发行
人出具的关于社保、公积金未缴纳人员及原因的书面说明;5. 查阅了海宁市人民政府关
于社保缴费基数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社保缴纳凭证、公积金缴
纳银行回单、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明细表;6. 走访了发行人主管部门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
保保障局、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并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
规证明;7. 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承诺。

     (一)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增长较多的原因;发行人员工薪酬待遇与发行
人及子公司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
因

     1. 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增长较多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发行人员工人数快速增长以支撑公司业绩增长,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2020 年 6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专业
           人数      占比     人数    占比       增速       人数     占比       增速     人数      占比
管理人员     151     9.77%     135     9.20%     28.57%      105      8.50%     38.16%     76       8.32%
生产人员     691     44.70%    644    43.87%     -1.53%      654     52.91%     21.56%    538      58.93%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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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人员       505     32.66%    490     33.38%   40.40%       349      28.24%     74.50%      200     21.91%
    研发人员       199     12.87%    199     13.56%   55.47%       128      10.36%     29.29%       99     10.84%
      合计        1,546   100.00%   1,468   100.00%   18.77%      1,236    100.00%     35.38%      913   100.00%

           具体来看,管理人员 2018-2019 年增速分别为 38.16%和 28.57%,主要系发行人业
     务规模快速扩大,行政及后勤事务增加,故行政部人员大幅增加所致。

           生产人员方面,2019 年末生产人员较 2018 年末减少 1.53%,主要系一方面,发行
     人智能产业园工程中的大部分机器设备于 2018 年陆续达到可使用状态,2019 年产能逐
     渐释放,各生产环节均已实现不同程度的自动化,所需生产人员减少;另一方面,发行
     人始终致力于精益生产,以降低生产过程中的人员消耗、时间浪费,提升了效率,故 2019
     年末生产人员数量小幅下降。2020 年 6 月末生产人员较 2019 年增加了 47 人,同比增
     长 7.30%,主要系一方面公司上半年推出 X8Z 集成灶和 U6 集成洗碗机,两种新产品焊
     接、打磨等生产环节尚未完全实现自动化,故新增 37 人从事新产品的焊接、打磨、装
     配等工序;另一方面,发行人上半年新品推出较多且产能提升,部分新产品新增电气质
     量模块,故品质部新增 10 人,包括认证和检测专员、产线检验员、电气质量工程师等。

           综上所述,2019 年末生产人员数量较 2018 年末减少,2020 年上半年末生产人员数
     量较 2019 年末增加,生产人员数量的变动趋势不一致具备合理性。

           发行人与集成灶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生产模式、产能、产量、生产人员平均数量、人
     均产量、平均人数、人均创收的比较情况如下:

                                                                                                         平均
                                                                产能      产量    生产人员    人均产             人均创
                                                                                                         人数
公司名称                       生产模式                         (万      (万    平均数量      量               收(万
                                                                                                         (人
                                                                台)      台)      (人)    (台)             元)
                                                                                                           )
浙江美大     “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以自主生产为主                55     37.84        836      452.62   1,210   116.76
             “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公司每月根据生产销
             售情况制定生产计划;以自主生产为主、外协生
             产为辅。制造中心每月结合近期的生产销售情况
帅丰电器     制定月度生产计划,每周制造中心根据实际销售            16     15.67        636      246.52    973       71.76
             情况将月度生产计划拆分为周生产计划,安排半
             成品生产;制造中心再根据销售部每日提供的订
             单安排整机组装等生产工作
             “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在具体实施上,以自
             主生产为主、外协生产为辅,销售管理中心根据
亿田股份     市场情况,提出各产品月度拟出货数量并书面通          17.5     13.65        738      185.10   1,167      56.12
             知计划物控中心,制造中心根据计划物控中心提
             供的销售计划制定月度生产计划
                  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29.50     22.39      736.67     294.75   1,117      81.55


                                                       6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每月召开产销协调会议,根据“订单+合理预测”
         的方式组织生产;通过分析线下经销商的订货订
         单和电商平台的下单情况,结合库存以及历史销
火星人                                                       16.5   19.37       649       298.52   1,352    98.09
         量合理预测未来销售情况,制定生产计划;采取
         自主生产为主、外协生产和委外加工为辅的生产
         模式
    注1:浙江美大现有产能数据来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为截至2019年6月末数据;新增80万台集成灶的一
    期项目已进入小批量试生产阶段,一期项目投产后可新增30万台产能;浙江美大2017和2019年度报告中
    按金额披露了生产量,2017年度集成灶产量为240,517台,测算2019年度集成灶的产量=2017年度集成灶
    产量*(2019年度按金额生产量/2017年度按金额生产量);生产人员平均数量、平均人数、人均创收为
    2019年度数据。
    注2:帅丰电器、亿田股份相关资料来自招股说明书,为2019年度数据。
    注3:人均创收=当年度营业收入/当年度平均人数

         由上表可知,在生产模式方面,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较小。与帅丰电器、
    亿田股份相比,2019 年度发行人产能差异较小,产量、生产人员平均数量、人均产量、
    平均人数、人均创收均高于帅丰电器、亿田股份;与浙江美大相比,2019 年度发行人产
    能、人均产值均小于浙江美大。整体来看,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产能、产量、平
    均人数、人均创收等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异常。发行人人均产量与同行业平均
    水平差异较小,发行人的劳动生产率位于行业前列。

         2019 年发行人人均产量为 298.52 台,比帅丰电器多 52 台、比亿田股份多 113.42
    台,主要原因如下:

         (1)发行人的自动化生产程度较高 ,冲压/液压、纳米涂装、粘胶与装配等环节均
    已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自动化,以 Q3BZ 为例,按自动化设备完成的工序数占总工序数的
    比例来计算,自动化率达到了 52.96%,具体如下:

              生产流程               总工序数量               实现自动化工序数量             自动化率

             冲压/液压                                 158                        121              76.58%

             焊接/打磨                                  29                            3            10.34%

              纳米涂装                                  13                         12              92.31%

             粘胶与装配                                 99                         21              21.21%

             入库与发货                                  5                            4            80.00%

                总计                                   304                        161              52.96%

         2019 年,发行人集成灶产品单位直接人工占单位成本的比例为 7.95%,低于亿田股
    份的 12.54%和帅丰电器的 14.12%;发行人集成灶产品单位制造费用占单位成本的比例
    为 9.89%,高于亿田股份的 7.75%和帅丰电器的 4.13%,发行人集成灶的单位人工成本
    占比更低,而受机器设备折旧、摊销影响,单位制造费用占比更高。报告期内,火星人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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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旧与摊销费用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制造费用金额及占比显著高于其他明细项目。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折旧与摊销         2,239.91     72.89%    3,813.49     63.11%     2,034.03    55.66%     1,431.51    54.48%
机物料消耗          551.20      17.94%    1,511.79     25.02%       958.07    26.22%      759.60     28.91%
能源消耗            122.51       3.99%      328.07      5.43%       204.33     5.59%      129.37      4.92%
其他                159.44       5.19%      388.98      6.44%       458.22    12.54%      307.32     11.69%
   合计            3,073.07   100.00%     6,042.33    100.00%     3,654.64   100.00%     2,627.80   100.00%

          2020 年 6 月末,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为 26,303.23 万元,其中集成灶自动化生产设
  备原值 6,653.73 万元,占比 25.30%,具体自动化设备情况如下:

                      自动化设备原       占机器设备
       生产流程                                                               主要设备
                        值(万元)       原值比例
                                                       关节平移机械手、冲床快速换模系统、机器人三轴悬臂
       冲压/液压              1,127.54        4.29%
                                                       机械手、SGW 双工位台车系统、冲压自动线
                                                       蒸箱焊接线、激光焊接机、激光焊接系统、ABB 焊接
       焊接/打磨              1,351.32        5.14%
                                                       机器人
                                                       三丰小松立体仓、步入式恒温恒湿试验室、干扰电压测
       入库与发货             3,117.61       11.85%
                                                       试系统、成品检测线
                                                       集成灶自动装配线、灶具面板干胶线、灶具面版老化线、
       粘胶与装配             1,018.72        3.87%
                                                       空中输送线
          总计                6,615.20       25.15% -
  注:截至 2020 年 6 月末,纳米涂装产线尚未转固,故上表未列示纳米涂装生产环节的自动化设备。

          发行人生产车间实景图如下: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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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此外,发行人 2019 年单位产能、产量机器设备原值均显著高于帅丰电器、亿田股
份,发行人自动化程度较高。

               项目                   帅丰电器               亿田股份               发行人

机器设备原值(万元)                        6,305.88                6,603.12            22,239.53

产能(台)                                       16.00                  17.50                16.50

单位产能机器设备原值(万元/台)                   0.04                   0.04                 0.13

产量(台)                                       15.67                  13.65                19.37

单位产量机器设备原值(万元/台)                   0.04                   0.05                 0.11
注:帅丰电器、亿田股份的机器设备原值为 2019 年末数据;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为 2019 年度平均值。

     (2)发行人始终致力于精益生产,实行 PMC 管理(即生产计划及物料控制管理 ),
统筹协调各部门共同达成生产计划,包括物料、采购、生产、仓储等各个环节,以降低
生产过程中的人员消耗、时间浪费。发行人同时提倡全员改善生产计划、优化流程,2019
年实现 76 个项目改善成果,对生产计划等流程进行了进一步优化,提高了生产效率。
综上所述,发行人生产人员平均数量比帅丰多 13 人,比亿田少 89 人,但人均产量比帅
丰多 52 台、比亿田多 113.42 台具备合理性。

     发行人自动化程度较高,因此制约公司产能瓶颈的主要为生产工序中设备数量,而
非生产人员。发行人产能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发行人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环节所需
用到工序的加工工时,乘以相应生产设备数量,并取各环节在每日 8 小时工作时间内所
能生产产品数量的最大值,从而计算得出每日最大产能。由于集成灶和集成水槽可以共
线生产,发行人会根据产品市场需求调整生产计划并相应调整产品产能分布。发行人根
据以上计算结果并乘以全年 250 天工作时间,得出公司全年标准产能。发行人生产人员
数量与产能无明显关联。

     销售人员方面,2018 年末销售人员数量较 2017 年末增长 74.50%,主要系:①发行
人于 2018 年推出服务品牌“火星人极速服务小哥”,加大了服务人员方面的投入;②
发行人电商业务快速发展,人员需求量较大,2018 年较 2017 年电商直营模式实现收入
增速达到 71.63%;③公司经销门店数量快速增加,门店督导和营销顾问需求加大。2019
年末销售人员数量较 2018 年末增长 40.40%,主要系一方面公司营收规模快速增长,服
务物流部、电商部、渠道部等部门人数增加;另一方面,2019 年和 2018 年底发行人新
开业 5 家直营店,直营店员工数量增长较多所致。

     研发人员方面,2019 年末较 2018 年末增长 55.47%,主要系智能创新研究院于 2018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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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成立,主要负责产品的智能化设计,2019 年人员数量大幅增加所致。

     2. 发行人员工薪酬待遇与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
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和嘉兴市统计局发布的各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统计公报,2017 年-2019 年,嘉兴市在岗职工私营单位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4.79 万
元、5.38 万元和 5.98 万元;2017、2018 年,浙江省在岗职工私营单位人员年平均工资
分别为 4.82 万元和 5.26 万元,发行人员工平均薪酬均高于其平均值,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火星人                  人员平均工资                          10.41           8.90          9.01
                                         当地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7.27          6.71          6.05
  嘉兴市
               在岗职工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5.98          5.38          4.79
               在岗职工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7.21          6.64          6.11
  浙江省
               在岗职工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          5.26          4.82
                                 同行业可比公司人员平均工资
 浙江美大                                                      9.14        9.08          9.38
 老板电器                                                     14.19       13.73        13.45
 华帝股份                   人员平均工资                       8.97        8.73          7.44
 帅丰电器                                                      8.77        8.24          7.85
 亿田股份                                                      9.00        8.87          8.32
                  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10.27        9.94          9.53
    注 1:嘉兴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据嘉兴市统计局发布的《2019 年嘉兴市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
平均工资统计公报》《2018 年嘉兴市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2017 年嘉兴市全社会
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等文件。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据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2019
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2018 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
计公报》《2017 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等文件,浙江省 2019 年度在岗职工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披露。
    注 2:浙江美大、老板电器、华帝股份、亿田股份员工平均工资采用员工工资总额除以年平均人数,
员工工资总额为应付职工薪酬项下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当期增加额,年平均人数为当年年初、年末
人数的简单平均;帅丰电器平均工资取自其招股说明书,工资总额=在职员工人数*平均工资。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平均工资均高于浙江省、嘉兴市在岗职工私营单位人员年平均
工资,主要原因如下:

     (1)从厨电行业来看,同行业可比公司员工平均工资均高于浙江省、嘉兴市在岗
职工私营单位人员年平均工资,发行人员工平均工资与同行业平均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

     (2)集成灶作为新型厨房电器,行业近年来保持较快增速。报告期内,公司正处
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为鼓励员工创造更多价值,公司为员工提供高于当地在岗职工的平
均工资;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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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始终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建设,自成立起就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
       求”的用人方针,公司根据需要招聘了行业内专业的管理人才、引进行业内优秀的技术
       人才,招募了一批有技术、有经验、有理想的年轻团队,公司为上述人才提供了较高工
       资。

               (二)按月说明发行人员工人数增长情况以及新增员工类型(如级别、工种等);
       结合员工增长类型、时点,说明员工工资奖金增长高于员工人数增长是否合理;结合同
       行业公司生产经营模式的特点,说明发行人人员及薪酬增长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较大
       差异

               1. 按月说明发行人员工人数增长情况以及新增员工类型(如级别、工种等)

               报告期内,公司各月员工人数增长情况及新增员工类型(如级别、工种等)情况如
       下:

               (1)2020 年 1-6 月

                                                                                               单位:人
            生产人员            销售人员            管理人员            研发人员
期间                                                                                   合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1月        -       -   -20   -20     -   1   -9   -8       -     -     -6    -6      -     -     -4    -4    -38
2月        -       -    3     3      -   -   -4   -4       -     -     8      8      -     -      -     -     7
3月        -       -    7     7      -   -   8    8        -     -     2      2      -     -     1     1     18
4月        -       -   26    26      -   -   4    4        -     -     1      1      -     -     -1    -1    30
5月        -       -   18    18      -   -   1    1        -     -     4      4      -     -      -     -    23
6月        -       -   13    13      -   -   14   14       -     -     7      7      -     -     4     4     38
合计       -       -   47    47      -   1   14   15       -     -    16     16      -     -      -     -    78
           注:高层员工指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级别及以上人员,中层员工指部长及以上人员,普通员工指
       除高层及中层以外的其他员工。

               (2)2019 年度

                                                                                单位:人
            生产人员            销售人员            管理人员            研发人员
期间                                                                                     合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1月      -    -   -29 -29    -     1   -2   -1   -    -    -1   -1   -    -1    1      - -31
2月      -    -     5    5   -     -   11   11   -    -     5    5   -     -    3      3   24
3月      -    -   -14 -14    -     -   19   19   -    -     3    3   -     -    6      6   14
4月      -    -   -13 -13    -     -    8    8   -    -    -1   -1   -     -    -      -   -6
5月      -    -    -1   -1   -     -    1    1   -    -     4    4   -     -    8      8   12
6月      -    -     5    5   -     -   -9   -9   -    -     8    8   -     -    5      5    9
7月      -    -    14   14   -     -   52   52   -    -   10    10   -     -   17     17   93
8月      -    -    24   24   -    -1   18   17   1    -    -6   -5   -     -    2      2   38
9月      -    -    34   34   -     -    7    7   1    -     9   10   -     -   -2     -2   49

                                                   6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生产人员              销售人员              管理人员                研发人员
期间                                                                                               合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10 月     -     -     -30 -30     -   -      14   14    -     -   -2    -2    -      -    34    34   16
11 月     -     -       1   1     -   -       5    5    -     -   -1    -1    -     -1     -    -1    4
12 月     -     -      -6  -6     -   -      17   17    -     -     -    -    -      -    -1    -1   10
合计      -     -     -10 -10     -   -     141 141     2     -   28    30    -     -2    73    71 232
            注:高层员工指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级别及以上人员,中层员工指部长及以上人员,普通员工指
        除高层及中层以外的其他员工。

             (3)2018 年度

                                                                                            单位:人
                生产人员               销售人员              管理人员                研发人员
期间                                                                                                 合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1月       -     -    -27  -27    -    -       2    2    -     -     -    -    -      -    -2     -2 -27
 2月      -1     -     22   21    -    -       -    -    -     -     1    1    1      -    17     18   40
 3月       -     -     35   35    -    -      17   17    -     -   17    18    -      -    -1     -1   69
 4月       -     -      7    7    -    -       9    9    -     -   -3    -3    -      -     2      2   15
 5月       -     -     28   28    -    -       4    4    -     -     -    -    -      -    -2     -2   30
 6月       -     -     -1   -1    -    -       7    7    -     -   -4    -5    -     -1     1      -    1
 7月       -     -     22   22    -    -      39   40    -     -     6    6    -      -    13     13   81
 8月       -     -      -    -    -    -       9    9    -     -     3    3    -      -     1      1   13
 9月       -     -     21   21    -    -       6    6    -     -     0    0    -      1    -1      -   27
10 月      -     -     28   28    -    -      24   24    -     -     4    4    -      -     2      2   58
11 月      -     -    -15  -15    -    -      27   27    -     -     4    4    -      -    -2     -2   14
12 月      -     -     -3   -3    -    -       5    4    -     -     1    1    -      1    -1      -    2
合计      -1     -    117 116     -    -     149 149     -     -   29    29    1      1    27     29 323
             注:高层员工指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级别及以上人员,中层员工指部长及以上人员,普通员工指
        除高层及中层以外的其他员工。

             (4)2017 年度

                                                                                           单位:人
                生产人员              销售人员              管理人员                研发人员
期间                                                                                                合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高层 中层 普通 小计
 1月      -     -       -   -     -   -      -     -    -     -     -     -   -     -      -      -    -
 2月      -     -      39  39     -   -      4     4    -     -    40    40   -     -     -1     -1   81
 3月      -     -       5   5     -   -      -     -    -     -   -12   -12   -     -      2      2   -5
 4月      -     -      15  15     -   -      8     8    -     -   -14   -14   -     -      1      1   11
 5月      -     -      36  36     -   -      8     8    -     -    -2    -2   -     -     15     15   57
 6月      -     -      34  34     -   -      9     9    -     -     9     9   -     -      7      7   59
 7月      -     -      19  19     -   -     22    22    -     1    -3    -2   -     -      9      9   47
 8月      -     -      15  15     -   -      1     1    -     -     1     1   -     -      2      2   19
 9月      -     -      26  26     -   -      3     3    -     -     1     1   -     -     -2     -2   28
10 月     -     -      26  26     -   -     10    10    -     -     2     2   -     -     -1     -1   37
11 月     -     -      12  12     -   -      2     2    -     -     2     2   -     -      2      2   18
12 月     -     -     -12 -12     -   -      -     -    -     -     -     -   -     -      -      - -12
合计      -     -     215 215     -   -     67    67    -     1    24    25   -     -     34     34 340
            注:高层员工指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级别及以上人员,中层员工指部长及以上人员,普通员工指
        除高层及中层以外的其他员工。

             2. 结合员工增长类型、时点,说明员工工资奖金增长高于员工人数增长是否合理


                                                     7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1)销售人员

           2017-2019 年,公司销售人员加权平均人数的复合增长率1为 57.22%,工资奖金的复
   合增长率为 50.33%。销售人员加权平均人数的复合增长率略高于工资奖金的复合增长
   率,主要系 2019 年度普通员工加权平均人数较 2017 年度增长 152.26%,而中、高层员
   工人数整体维持不变所致。

           2019 年销售人员平均人数较 2018 年增长 56.43%,其中普通员工增长 57.76%,主
   要系一方面公司营收规模快速增长,服务物流部、电商部、渠道部等部门人数增加;另
   一方面,2019 年和 2018 年底发行人新开业 5 家直营店,直营店员工数量增长较多所致。
   2019 年销售人员工资奖金较 2018 年增长 70.72%,其中普通员工增长 78.64%,主要系
   普通员工数量增长较多所致。2019 年销售人员人均工资及奖金较 2018 年小幅上升,主
   要系一方面销售人员奖金与期望业绩达成率相关,2019 年销售人员基本完成考核目标,
   期望业绩达成率较高;另一方面,2018 年销售人员人均工资及奖金较低,导致 2019 年
   同比增速较高。

           2018 年销售人员工资奖金增长 32.37%,平均人数增长 58.01%,2018 年销售人员人
   均工资及奖金较 2017 年小幅下降,主要系公司 2018 年根据前一年市场及公司增长率设
   定的考核目标较高,普通员工考核业绩达成率较低所致。

                                                                                                           单位:万元、人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人员级别                               平均                 平均工资    工资奖                平均人                 平均工资
            工资奖金      增速                   增速                              增速                   增速
                                       人数                   及奖金      金                    数                   及奖金
高层员工         33.35           -      1.00            -      33.35       95.76   10.02%        1.00            -      95.76

中层员工        101.82           -      6.00            -      16.97     294.46    10.35%        5.58     2.95%         52.74

普通员工      2,860.04           - 481.67               -       5.94 4,824.32      78.64%      409.92     57.76%        11.77

  小计        2,995.21           - 488.67               -       6.13 5,214.54 70.72%           416.50 56.43%            12.52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人员级别                               平均                 平均工资    工资奖                平均人                 平均工资
            工资奖金      增速                   增速                              增速                   增速
                                       人数                   及奖金      金                    数                   及奖金
高层员工         87.04   12.97%         1.00            -      87.04       77.05          -      1.00            -      77.05

中层员工        266.83   12.85%         5.42      8.40%        49.26     236.44           -      5.00            -      47.29

普通员工      2,700.58   35.43% 259.83           59.90%        10.39 1,994.02             -    162.50            -      12.27



   1   复合增长率=(2019 年度销售人员加权平均人数/2017 年度销售人员加权平均人数)^(1/2) - 1

                                                              7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小计       3,054.45   32.37% 266.25          58.01%        11.47 2,307.50             -    168.50            -      13.69
       注 1:平均人数根据各月人数计算当年度加权平均人数。
       注 2:高层员工指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级别及以上人员,中层员工指部长及以上人员,普通员工指
   除高层及中层以外的其他员工。
       注3:工资奖金增速=(当年度工资奖金-上一年度工资奖金)/上一年度工资奖金;平均人数增速=(当
   年度平均人数-上一年度平均人数)/上一年度平均人数

           (2)研发人员

           2019 年,公司研发人员加权平均人数较 2018 年增长 34.19%,工资奖金较 2018 年
   增长 75.01%,主要系公司智能创新研究院于 2018 年 9 月在杭州成立,主要负责产品的
   智能化设计,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且杭州地区的平均工资高于嘉兴地区,故当年普通员
   工工资奖金增长 90.25%,而加权平均人数增长 36.80%,导致 2019 年研发人员整体工资
   奖金增速高于加权平均人数的增速,具备合理性。

           2018 年,公司研发人员加权平均人数较 2017 年增长 40.54%,工资奖金较 2017 年
   增长 47.23%,二者基本保持一致。

           2017-2019 年,研发人员普通员工的平均工资及奖金分别为 8.77 万、10.08 万和 14.02
   万,2019 年研发人员普通员工的平均工资及奖金高于 2017 年、2018 年,且普通员工的
   工资及奖金增长幅度大于普通员工平均人数的增长幅度,主要系一方面公司智能创新研
   究院于 2018 年 9 月在杭州成立,主要负责产品的智能化设计,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且
   杭州地区的平均工资高于嘉兴地区;另一方面,公司不断引入优质研发人员,研发人员
   待遇不断提高。故 2019 年研发人员普通员工平均工资及奖金高于 2017 年、2018 年具
   备合理性,研发人员普通员工工资及奖金增长幅度大于平均人数的增长幅度,具备合理
   性。

                                                                                                         单位:万元、人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人员级别                             平均                 平均工资    工资奖                平均人                 平均工资
            工资奖金    增速                   增速                              增速                   增速
                                     人数                   及奖金      金                    数                   及奖金
高层员工        34.92          -      1.00            -      34.92       53.88   3.38%         1.00     8.70%         53.88

中层员工       118.46          -      7.00            -      16.92     499.42    38.11%        7.83            -      63.76

普通员工     1,433.78          - 187.83               -       7.63 2,132.21      90.25%      152.08     36.80%        14.02

  小计       1,587.16          - 195.83               -       8.10 2,685.51 75.01%           160.92 34.19%            16.69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人员级别                             平均                 平均工资    工资奖                平均人                 平均工资
            工资奖金    增速                   增速                              增速                   增速
                                     人数                 及奖金        金                    数                   及奖金


                                                            7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高层员工        52.12        -   0.92        -    56.86           -        -         -        -            -

中层员工       361.60   -0.67%   7.83   -2.13%    46.16     364.03         -      8.00        -      45.50

普通员工     1,120.77   65.25% 111.17   43.76%    10.08     678.22         -     77.33        -       8.77

  小计       1,534.48   47.23% 119.92   40.54%    12.80 1,042.25           -     85.33        -      12.21
       注 1:平均人数根据各月人数计算当年度加权平均人数。
       注 2:高层员工指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级别及以上人员,中层员工指部长及以上人员,普通员工指
   除高层及中层以外的其他员工。
       注3:工资奖金增速=(当年度工资奖金-上一年度工资奖金)/上一年度工资奖金;平均人数增速=(当
   年度平均人数-上一年度平均人数)/上一年度平均人数

           (3)管理人员

           2017-2019 年,公司管理人员加权平均人数的复合增长率为 30.84%,工资奖金的复
   合增长率为 44.67%。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的复合增长率高于加权平均人数的复合增长率,
   主要系 2017-2019 年,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管理人员的平均工资及奖金保持 10.60%的复
   合增长率,增速具备合理性。故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增长高于管理人员加权平均人数
   的增长,具有合理性。

           2019 年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较 2018 年增长 51.76%,平均人数较 2018 年增长 32.88%,
   2019 年工资奖金增速大于平均人数增速,主要系 2019 年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管理人员
   的平均工资及奖金保持 14.17%的增速,具备合理性。

                                                                                    单位:万元、人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工资奖金                    755.27          1,350.81          890.11              645.40
            增速                           -            51.76%         37.92%                    -
          平均人数                    140.00             123.25          92.75                  72
            增速                           -            32.88%         28.82%                    -
      平均工资及奖金                    5.39              10.96           9.60                8.96
            增速                           -            14.17%          7.14%                    -
        注 1:平均人数根据各月人数计算当年度加权平均人数。
        注2:工资奖金增速=(当年度工资奖金-上一年度工资奖金)/上一年度工资奖金;平均人数增速=(当
   年度平均人数-上一年度平均人数)/上一年度平均人数;平均工资及奖金增速=(当年度平均工资及奖金
   -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及奖金)/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及奖金

           (4)生产人员

           2017-2019 年,公司生产人员加权平均人数的复合增长率为 18.42%,工资奖金的复
   合增长率为 31.19%。生产人员工资奖金的复合增长率高于加权平均人数的复合增长率,
   主要系 2017-2019 年,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生产人员的平均工资及奖金保持 10.76%
   的复合增长率,增速具备合理性。故公司生产人员工资奖金增长高于生产人员加权平均
   人数的增长,具有合理性。

                                                 7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2019年生产人员工资奖金较2018年增长18.36%,平均人数较2018年增长4.28%,2019
   年工资奖金增速大于平均人数增速,主要系2019年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生产人员的平均
   工资及奖金保持13.44%的增速,具备合理性。

                                                                                         单位:万元、人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工资奖金                  2,262.47          4,848.19        4,095.99                  2,817.09
            增速                           -            18.36%         45.40%                          -
          平均人数                    652.33             630.92         605.00                    449.92
            增速                           -             4.28%         34.47%                          -
      平均工资及奖金                    3.47               7.68           6.77                      6.26
            增速                           -            13.44%          8.15%                          -
        注 1:平均人数根据各月人数计算当年度加权平均人数。
        注2:工资奖金增速=(当年度工资奖金-上一年度工资奖金)/上一年度工资奖金;平均人数增速=(当
   年度平均人数-上一年度平均人数)/上一年度平均人数;平均工资及奖金增速=(当年度平均工资及奖金
   -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及奖金)/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及奖金

        3. 结合同行业公司生产经营模式的特点,说明发行人人员及薪酬增长与同行业公
   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1)销售人员

        公司销售人员数量及销售人员薪酬增长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主要
   系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保持了快速的增长,销售人员需求较大,销售人员薪酬增长较
   快所致。

        2017-2019 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销售人员数量、薪酬、营业收入及其增长
   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人、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公司      销售人              销售人          销售人             销售人           销售人 销售人员
                      增速              增速              增速              增速
            员数量              员薪酬          员数量             员薪酬           员数量     薪酬
浙江美大        137   0.74% 1,961.13    8.67%       136  30.77% 1,804.67 13.91%         104 1,584.24
老板电器      1,691   1.68% 24,571.86   9.43%     1,663   3.81% 22,453.43 13.94%      1,602 19,705.71
华帝股份      1,118 29.85% 10,592.24 -3.78%         861 -20.79% 11,008.47 11.27%      1,087 9,893.91
亿田股份        225   0.90% 2,962.80    7.55%       223  35.15% 2,754.80 27.93%         165 2,153.42
平均值          793 8.29% 10,022.01 5.47%           721 12.23% 9,505.34 16.76%          740 8,334.32
火星人          490 40.40% 5,938.13 66.22%          349 74.50% 3,572.37 37.75%          200 2,593.36
        注 1:浙江美大、老板电器、华帝股份数据取自其年度报告,亿田股份数据取自其招股说明书;帅丰
    电器未披露各年末销售人员数量,故未进行比较。
        注 2:销售人员数量为各年末时点数,销售人员薪酬为各年度时期数;销售人员薪酬为销售费用项下
    工资薪酬。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公司
                        营业收入          增长率           营业收入          增长率        营业收入


                                                   7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浙江美大          168,447.57        20.24%      140,089.96        36.49%              102,635.87
    老板电器          776,058.19          4.52%     742,488.53         5.81%              701,739.71
    华帝股份          574,805.76         -5.69%     609,505.00         6.36%              573,069.67
    亿田股份            65,494.06         6.59%       61,445.91       28.22%               47,923.89
    平均值            396,201.40          2.01%     388,382.35         8.99%              356,342.29
    火星人            132,616.21        38.77%        95,564.27       36.48%               70,018.38
    数据来源:浙江美大、老板电器、华帝股份年度报告,亿田股份招股说明书。

     具体来看,2019年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数量上升8.29%,销售人员薪酬上升
5.47%;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上升40.40%,销售人员薪酬上升66.22%。同行业可比公司
销售人员薪酬增速小于销售人员数量增速,主要系老板电器、华帝股份、亿田股份三家
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小于10%,销售人员薪酬与业绩考核指标挂钩所致。发行人
2019年销售人员数量及薪酬增速较高,主要系一方面公司营收规模快速增长,服务物流
部、电商部、渠道部等部门人数增加;另一方面,2019年和2018年底发行人新开业5家
直营店,直营店员工数量增长较多所致。

     2018年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数量上升12.23%,销售人员薪酬上升16.76%;发行
人销售人员数量上升74.50%,销售人员薪酬上升37.75%。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增速显著
高于销售人员薪酬,且销售人员数量及薪酬增速显著高于同行业,主要系发行人加大了
售后服务、电商业务、经销门店管理等方面的人员投入,同时公司根据前一年市场及公
司增长率设定的考核目标较高,普通员工考核业绩达成率较低所致。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销售模式及客户结构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主要销售模式                               客户结构
    浙江美大         经销+工程+电商                       经销商为主,终端消费者、工程公司为辅
                                                          代理公司和工程公司为主,经销商、电商平
    老板电器         代理+工程+经销+电商+电视购物等
                                                          台、终端消费者为辅
                                                          经销商为主,终端消费者、电商平台、工程
    华帝股份         经销+工程+KA 卖场+电商等
                                                          公司为辅
    亿田股份         经销+直销+出口                       经销商为主,电商平台和终端消费者为辅
                     经销+电商直营+线下直营+其他(KA
     火星人                                          经销商为主,电商平台和终端消费者为辅
                     卖场、工程等)
    注:各可比公司情况根据其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或招股说明书整理形成。

     (2)管理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数量和薪酬增长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系公司报
告期内业务规模快速扩大,行政及后勤事务增加,管理人员需求较大,管理人员薪酬随
着管理人员数量的快速增长而增加所致。



                                                7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2019年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人员数量下降13.29%,管理人员薪酬上升8.18%;发行
     人管理人员数量上升28.57%,管理人员薪酬上升60.13%,管理人员薪酬增速均高于管理
     人员数量,但增速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华帝股份2019年管理人员数量大幅下降44.68%,主要系华帝股份持续推动精细化管
     理,降本增效,对部分人员进行了优化2。浙江美大、亿田股份、帅丰电器的管理人员数
     量变动较小。

            公司2019年度管理人员薪酬增速较管理人员数量增速高31.56个百分点,同行业可
     比公司管理人员薪酬增速较管理人员数量增速高21.47个百分点,差异原因主要是一方
     面公司2019年引入两名高层员工,薪酬水平较平普通员工更高;另一方面公司2019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为38.77%,显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故管理人员平均薪酬保持较高增速,
     具备合理性。

            公司2018年度管理人员数量及生产人员薪酬增长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
     大差异。

            2017-2019 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管理人员数量、薪酬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如
     下:

                                                                                    单位:人、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公司     管理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管理人 管理人员
                      增速               增速              增速              增速
           员数量                员薪酬          员数量               员薪酬          员数量     薪酬
浙江美大       105     -7.08% 3,227.21   -5.35%      113    7.62% 3,409.54 32.63%         105 2,570.75
老板电器       810     -0.12% 15,371.86 12.12%       811   11.10% 13,710.35 20.03%        730 11,422.09
华帝股份       717   -44.68% 8,108.83     0.32%    1,296   72.57% 8,083.05     2.26%      751 7,904.16
亿田股份        76     -1.30% 1,802.76 25.65%         77   45.28% 1,434.76 82.19%          53     787.51
平均值         427   -13.29% 7,127.67    8.18%       574 34.14% 6,659.43 34.28%           410 5,671.13
火星人         135    28.57% 1,805.55 60.13%         105 38.16% 1,127.55 41.34%            76     797.73
         数据来源:浙江美大、老板电器、华帝股份数据取自其年度报告,亿田股份数据取自其招股说明书;
    帅丰电器未披露各年末管理人员数量,故未进行比较。
         注 1:管理人员数量为各年末时点数,管理员薪酬为各年度时期数;管理人员薪酬为管理费用项下工
    资薪酬。
         注 2:浙江美大管理人员数量包括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和其他;老板电器管理人员数量包括财务人
    员、行政人员和后勤人员;华帝股份管理人员数量包括财务人员、行政人员和后勤人员。

           (3)研发人员

            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和薪酬增长情况与老板电器和华帝股份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系老



     2   资料来源:《华帝股份 2019 年度报告》

                                                   7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板电器和华帝股份成立和上市时间较早,报告期内研发人员较为稳定;公司研发人数和
    研发人员薪酬增长情况与浙江美大、亿田股份基本一致,主要系集成灶行业近两年增长
    较快,为更好地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均加大了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所致。

           2017-2019 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研发人员数量、薪酬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如
    下:

                                                                                   单位:人、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公司      研发人             研发人            研发人               研发人         研发人 研发人员
                       增速              增速              增速              增速
            员数量             员薪酬            员数量               员薪酬         员数量     薪酬
浙江美大         149 39.25% 1,570.40     7.32%       107    9.18% 1,463.35 32.74%          98 1,102.45
老板电器         714   0.71% 13,327.42   4.67%       709    7.10% 12,732.94 20.97%       662 10,525.71
华帝股份         395   2.33% 12,737.03 28.09%        386    8.43% 9,943.81 25.72%        356 7,909.65
亿田股份         120   4.35% 1,956.33 28.59%         115   45.57% 1,521.32 49.62%          79 1,016.80
平均值           345 11.66% 7,397.80 17.17%          329 17.57% 6,415.36 32.26%          299 5,138.65
火星人           199 55.47% 2,916.32 68.58%          128 29.29% 1,729.93 45.72%            99 1,187.18
         注 1:浙江美大、老板电器、华帝股份数据取自其年度报告,亿田股份数据取自其招股说明书;帅丰
    电器未披露各年末研发人员数量,故未进行比较。
         注 2:研发人员数量为各年末时点数,研发人员薪酬为各年度时期数;研发人员薪酬为研发费用项下
    工资薪酬。

          (4)生产人员

           公司 2019 年生产人员数量较 2018 年下降,与浙江美大、老板电器、华帝股份存在
    差异,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发行人智能集成灶产业园工程中的大部分机器设备于 2018
    年陆续达到可使用状态,2019 年产能逐渐释放,各生产环节均已实现不同程度的自动
    化,所需生产人员减少;另一方面,发行人始终致力于精益生产,以降低生产过程中的
    人员消耗、时间浪费,提升了效率,故 2019 年末生产人员数量小幅下降。公司 2019 年
    度生产人员薪酬保持增长,生产人员数量同比下降,主要系公司 2019 年业绩持续增长,
    生产人员平均薪酬保持较高增速,具备合理性。公司 2019 年度生产人员薪酬增长情况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亿田股份 2019 年生产人员和生产人员薪酬同比下
    降,主要系 2018 年度人均产量较低,亿田股份存在生产人员富余的情况,为提高员工
    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对部分生产人员进行精简和优化,同时,2018 年新生产线采用了较
    多先进的生产设备,亿田股份的生产智能化、自动化程度有所提高,员工生产效率得到
    进一步提升3。

           公司 2018 年度生产人员数量及生产人员薪酬增长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


    3   资料来源:亿田股份《招股说明书》

                                                  7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大差异。

         2017-2019 年,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生产人员数量、薪酬等方面的比较情况如
    下:

                                                                                    单位:人、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公司     生产人                生产人          生产人               生产人          生产人 生产人员
                      增速               增速              增速              增速
           员数量                员薪酬          员数量               员薪酬          员数量     薪酬
浙江美大       878    10.58% 5,737.79 10.58%         794    9.22% 5,188.70 26.45%         727 4,103.42
老板电器      1297      1.97% 20,415.78   9.12%     1272   32.78% 18,708.88 10.86%        958 16,876.32
华帝股份     3,075      6.81% 11,189.19  -9.35%    2,879   -0.66% 12,343.16    0.73%    2,898 12,253.84
亿田股份       692   -11.62% 4,691.85    -7.98%      783   10.91% 5,098.65 32.09%         706 3,859.88
平均值       1,486     1.93% 10,508.65   0.59%     1,432 13.06% 10,334.85 17.53%        1,322 9,273.37
火星人         644    -1.53% 5,531.26 18.51%         654 21.56% 4,667.43 33.03%           538 3,508.59
         注 1:浙江美大、老板电器、华帝股份数据取自其年度报告,亿田股份数据取自其招股说明书;帅丰
    电器未披露各年末生产人员数量,故未进行比较。
         注 2:生产人员数量为各年末时点数,生产人员薪酬为各年度时期数;生产人员薪酬为营业成本项下
    直接人工。

         (三)测算 2018、2019 年发行人应缴社保、公积金金额,说明应缴和实缴金额是
    否存在异常,是否符合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1. 测算 2018、2019 年发行人应缴社保、公积金金额,说明应缴和实缴金额是否存
    在异常

         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报告期内各月份按照当月入
    职当月缴纳五险一金的政策对应缴未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金额进行了测算,测算范围
    为全体员工,包括当月新入职的员工。2018、2019 年具体测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公式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缴社保及公积金金额                           a                      1,534.38           1,333.83
     实缴社保及公积金金额                           b                      1,479.05           1,260.84
     应缴未缴的社保及公积金金额                  c=a-b                        55.33              72.99
     净利润                                         d                     23,973.32           9,234.78
     补缴金额对净利润影响                    e=c*(1-15%)/d                   0.23%              0.67%

         根据以上的测算,2018、2019 年公司应缴和实缴社保及公积金金额不存在异常,随
    着公司公积金缴纳制度逐步完善、自愿放弃公积金人数逐步降低、未缴纳社保人数逐步
    减少以及公司利润水平逐步提升,应缴未缴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对净利润的影响极
    小。

         2018、2019年应缴未缴的不同原因涉及的人次数具体如下:



                                                  7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单位:人次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应缴未缴的
 项目                        管理       销售      生产       研发                管理     销售       生产      研发
               原因                                                     合计                                              合计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当月入职          43        230       140         61        474        45     205        267        27        544

社会保险      自愿放弃              2      28            2          7      39        28       43        45            1     117

                合计            45        258       142         68        513        73     248        312        28        661

              当月入职          42        231       208         60        541        45     209        422        27        703
住房公积
              自愿放弃          47         51            7          7     112        65     122         59            1     247
    金
                合计            89        282       215         67        653       110     331        481        28        950
            注1:人次数指所有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月份数。
            注2:部分当月入职员工正在办理社保和公积金转移手续,次月完成转移手续后开始缴纳;部分当月
        入职员工社保和公积金账户正在开通中,次月开通后开始缴纳。

             2. 是否符合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就上述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黄卫斌承诺:“若发行人因本次发行前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被有权机
        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则由此所造成的发行人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
        失,本人将全额承担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追偿,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出具证明,确认截止该证明出具
        日,发行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无重大劳资纠纷,未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海
        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以
        来无重大劳资纠纷,未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证明,确认截止
        该证明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因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处罚的情形。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出具证
        明,确认截至该证明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因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情形,发
        行人需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对净利润的影响极小,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四)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1.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增长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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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多的原因合理;发行人员工平均工资均高于浙江省、嘉兴市在岗职工私营单位人员年平
均工资的原因合理;2019 年末生产人员数量较 2018 年末减少,2020 年上半年末生产人
员数量较 2019 年末增加,生产人员数量的变动趋势不一致具备合理性。发行人与同行
业可比公司在产能、产量、平均人数、人均产值等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不存在异常。
2. 报告期内员工工资奖金增长高于员工人数增长的原因合理;发行人人员及薪酬增长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合理;3. 2018、2019 年公司应缴和实缴社保及
公积金金额不存在异常,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的测算范围准确全面,发行人存在未为部
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情形,发行人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对净利润的影
响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七、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问询问题 3

     关于发行人资质续期情况。招股书显示,发行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到期,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于 2020 年 10 月 7 日到期。请发行人:
(1)发行人注册稿招股书删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原因,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
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2)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相关到期、
即将到期资质的续期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 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
的资质文件;2. 查阅了商务部特许加盟备案信息查询资料;3. 查阅了《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
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等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
法规;4. 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人员,并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一)发行人注册稿招股书删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原因,发行人及子公司
生产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

     1. 发行人注册稿招股书删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原因

     根据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省级市场监
管部门停止接受新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相关产品转为 CCC 认证。因发
行人提交注册稿招股说明书时,此前披露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失效并转为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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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认证证书,为保障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发行人注册稿招股说明书删除了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并补充披露了相关 CCC 认证证书。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任何企业未
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
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2018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 号),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目录,取消 14 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 4 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
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取消、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 18 类)》,发行人主营的燃气器具产品取消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019 年 7 月 5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
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以附件形式公
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燃气器具》,并界定了 CCC 认证产品的范围。根
据该《公告》,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以上产品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含)后
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办理 CCC 认证;否则,应尽快提交认证委托,并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前获得 CCC 认证。根据《公告》要求,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家用燃气器具纳
入 CCC 认证管理范围,各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受
理相关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同时,对于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间生产的产品,2020 年 10 月 1 日后可继续使用原包装(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出
厂销售。

     发行人此前持有的编号为 XK21-007-00846 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器具)
有效期至 2020 年 7 月 6 日届满,根据上述要求无需申请办理续期;发行人目前在售的
燃气器具产品已经按照《市场监管局总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
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要求办妥了 CCC 认证,具体取得的 CCC 认证证书详见本题
回复之“2. 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

     2. 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

     发行人生产经营需要取得的资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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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许可证书/备案文件   许可/备案类型或范围                      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
 号
       商业特许经营特许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备案
  1                             特许经营
       人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在中国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条例的规定
                                                                                            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对需强制认证的产品名录做了规定,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
  2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多功能产品,以产品的主要
       证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      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类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
                                                                                            对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认证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明确
                                                 设备)》
                                                                                            对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审批进行规定
                                                                                            规定了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
  3                        消毒器械-臭氧消毒柜
       卫生许可证                                                                           生产
                                                                                            规定了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
                                                                                            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
                                                                                            请卫生许可证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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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从事相关生产经营业务的必要资质,发
行人拥有的生产许可证、备案文件及产品认证证书合法有效,相关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具体如下:




                                      8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证书名称             认证标准           认证产品名称或范围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          -                   特许经营                   0330400711700013                 长期
                                                                                                                                     务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                                                                                                        浙江省卫生建康委
                                 -              消毒器械-臭氧消毒柜        浙卫消证字(2016)第 0059 号        2024.9.26
           可证                                                                                                                      员会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313962355                    长期               嘉兴海关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02802771                     长期             海宁市商务局
           表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                       -                   91330481554013049C001Z           2025.06.12                -
                          GB4706.1-2005;   电蒸箱(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5010715796837              2024.07.1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蒸箱部分)
                          GB4706.1-2005;   电蒸箱(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7010715986063              2024.07.1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蒸箱部分)
                          GB4706.1-2005;   电蒸箱(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8010715041244              2024.07.1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蒸箱部分)
                          GB4706.1-2005;   电磁灶(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9010711162251              2024.03.1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磁灶部分)
                          GB4706.1-2005;   电蒸箱(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6010715906518              2023.08.2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蒸箱部分)
                          GB4706.1-2005;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嵌入式电烤箱                 2018010715040326              2022.12.1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GB4706.1-2005;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嵌入式电蒸箱                 2017010715963193              2021.07.0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T12350-2009         吸油烟机用电动机               2017010401942567              2024.09.23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1-2005;   电磁灶(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4010711724014              2025.06.1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磁灶部分)
                          GB4706.1-2005;   电磁灶(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4010711730145              2025.06.0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磁灶部分)


                                                                      8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证书名称             认证标准           认证产品名称或范围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GB4706.1-2005;   电磁灶(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4010711732076              2025.06.0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磁灶部分)
                          GB4706.1-2005;   电磁灶(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4010711732078              2025.06.1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磁灶部分)
                          GB4706.1-2005;   电磁灶(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6010711870485              2022.02.2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磁灶部分)
                          GB4706.1-2005;   电烤箱(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19010715261588              2024.12.2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烤箱部分)
                          GB4706.1-2005;   电蒸箱(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0010715295491              2025.05.1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蒸箱部分)
                          GB4706.1-2005;   电蒸箱(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0010715295492              2025.05.1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蒸箱部分)
                          GB4706.1-2005;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集成灶(电蒸箱部分)        2020010715298981              2025.06.0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GB4706.1-2005;   电蒸箱(集成灶)(集成灶的电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0010715301232              2025.06.0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蒸箱部分)
                          GB4706.1-2005;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集成灶(电蒸箱部分)        2020010715303749              2025.06.16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4706.22-2008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171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200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201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199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169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202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224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189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172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证书名称             认证标准         认证产品名称或范围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170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198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190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7196              2025.06.3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 4706.1-2005;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集成灶(蒸烤箱部分)        2020010715309268              2025.07.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GB 4706.22-2008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9309              2025.07.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9305              2025.07.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9308              2025.07.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9307              2025.07.07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9388              2025.07.0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09389              2025.07.0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10264              2025.07.1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34839              2025.09.2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34840              2025.09.2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37517              2025.10.0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GB 16410-2007     集成灶(仅燃气灶部分)       2020012401337516              2025.10.09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二)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相关到期、即将到期资质的续期情况,是否影响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如本题回复之“(一)发行人注册稿招股书删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原因”
所述,发行人目前在售的燃气器具产品已经按照《公告》要求办妥 CCC 认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7 日到期的消毒产
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已经完成续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生产、
销售相关产品合法合规。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经核查后认为:1. 根据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
要求,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接受新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的申请,相关产品转为 CCC 认证。因发行人提交注册稿招股书时,招股书(申报稿)
此前披露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失效并转为 CCC 认证证书,为保障披露信息
的准确性,发行人注册稿招股书删除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补充披露了相关
CCC 认证证书。2. 发行人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发行人相关到期、即
将到期资质已经完成续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生产、销售相
关产品合法合规。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8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六)》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吴连明



                                          承办律师:

                                                             刘秀华



                                          承办律师:

                                                             冯     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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