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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火星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2022-04-15  

                        证券代码:300894               证券简称:火星人         公告编号:2022-025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第一款第(一)、(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议;公司因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司因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决议。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中规定应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中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事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交易事
项;                                  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持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方提供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方提供的担保;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意。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意。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与该项表决,除涉及前款第(五)项担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保事项外,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与该项表决,除涉及前款第(五)项担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保事项外,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二、四、六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三、四、六
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七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第四十八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股东名册。                          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决程序。
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总数。
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超过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超过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以上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以上
(含 30%)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含 30%)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 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如下:                        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     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
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         (二)监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     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
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三)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选举;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
……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任职条件和权限范围应按照法律、行政 任职条件和权限范围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九)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置;                                       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公 司 总 经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项;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发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指定专门委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指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作。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 当确定 对外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 当确定 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                                  准。
(二)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
……                                  (二) 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4. 公司与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在 ……
连续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的交易 4. 公司与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外)在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不超 连续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的交易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不超
5%的关联交易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5%的关联交易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以 5. 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的其他事项。                        资产 10%的对外捐赠事项;
                                      6.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务和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监事。
兼任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 一会计 年度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 《中国 证券
券报》或《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报》或《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 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
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二、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修订及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的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
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