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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美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06-25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爱美客
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限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
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
和透明。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的公司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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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拟增加或减少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书
面申请并征得深交所同意。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
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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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要求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
 所并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告。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
 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相应的
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
 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执行,超
 出总经理的授权审批范围的应报董事长审批,超过董事长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
 审批。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
 实施,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公司项
 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建立项
 目档案,定期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总经理报告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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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查、
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
度)完成时,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说明原因并报告深交所并按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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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告改变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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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和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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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
等。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
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
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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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应
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
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
原则上不应变更。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情况下,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变
更。如果公司在其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首次上市日起,至其遵照《香港上市
规则》披露其在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期间内,拟运
用H股募集资金方式与有关H股上市文件所披露不同,公司必须及时咨询及(如需
要)征询合规顾问的意见。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
须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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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如变更构成内幕消息,公司应遵循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
则有关内幕消息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
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
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和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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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深交所和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 四 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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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
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
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
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应
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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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
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按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所称“元”为人民币元。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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