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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美客: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11-17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冬梅、孙菁菁出席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列席本次股东大
                                                               法律意见书

会线上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
方法等事项。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发布《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
告》,根据公司办公大楼北京世茂大厦的紧急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 座)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进行临时
封控。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
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股东大会由之前的“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改为“线上召开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已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 17:00
前完成现场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公司提供的通讯接入的方式参会。未
在登记时间完成参会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以通讯方式接入本次会议,
但仍可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除上述调整外,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50 号)列明的其他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线上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线上会议于2022年11月17日15:00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2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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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72人,代表股份145,304,5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1587%。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123,912,666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57.271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3人,
代表股份21,391,8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887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简军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
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线上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线上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 审议《选举简军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221,676 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同意 45,711,431 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2 审议《选举石毅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268,501 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同意 45,758,256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1.03 审议《选举简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260,401 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同意 45,750,156 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4 审议《选举王兰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4,061,234 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同意 44,550,989 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5 审议《选举林新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093,858 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同意 45,583,613 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6 审议《选举张仁朝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228,784 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同意 45,718,539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审议《选举陈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279,098 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同意 45,768,853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02 审议《选举朱大旗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279,098 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同意 45,768,853 股。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2.03 审议《选举于玉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5,272,498 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同意 45,762,253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情况:同意 145,303,836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5,793,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线上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
两种方式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线上投票、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5、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1、2 相关子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投票选举,
全部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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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李冬梅:




    颜克兵:                             孙菁菁:




                                            202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