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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美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3-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爱美客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立斌                  联系电话:010-60833043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栋                    联系电话:010-6083311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共查询 12 次,每月由银行独立发送电
                                         子版对账单至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每
                                         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
                                         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6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2 月 26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公司 自律监 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
                                       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运用

                                   2
                                             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 部制度 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 东及实 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 务类别 重要事项
( 包 括 对外 投 资 、风 险 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券 服 务 机构 配 合 保荐 工 作          无                  不适用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3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 中国证监 会和本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人 或者其保 荐的公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
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 项及整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改情况                            1、2022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 司保 荐的思 创医惠 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业绩预告》差
                              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对 2020 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
                              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
                              四条的规定。
                                  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
                              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
                              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条款的


                                     4
                           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
                           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的规定;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
                           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
                           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
                           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
                           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2 年 2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
                           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
                           函件认定:汤臣倍健 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 股 权 和 广 州 汤 臣 佰 盛 有 限 公 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
                           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
                           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
                           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
                           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
                           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


                                     5
定。
       2、202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
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
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
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3、2022 年 8 月 11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 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
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
事长陆文斌 、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和 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4、2022 年 8 月 29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
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
订)》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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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勤勉尽责 义务 ,违反 了《创 业板 股票上 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
                     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
                     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
                     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
                     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代表人签名:   洪立斌                     王   栋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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