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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凯鑫: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10-23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凯鑫分离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
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
相适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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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后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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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
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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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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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实施专用台账管理办法,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金额、支付金额、
合同号、支付对象、归集分配、凭证号、审批记录等。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然后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审批,在财务登记台账后予以付款;募集资金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
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
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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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超募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 12 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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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
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
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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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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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中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
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
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造成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
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
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
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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