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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凯鑫: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0-10-23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鑫”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海凯
鑫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95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24.43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 38,965.85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3,673.66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35,292.19 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为 5,292.19 万元。2020 年 9 月 30 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81 号《验资报告》,
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超额募集资金余额为 5,292.19 万元,已使用金额为 0 元。

    二、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上海
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1,500 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满足
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与承诺

    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性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
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