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鑫”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上海凯鑫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 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95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4.4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38,965.85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3,673.66 万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5,292.19 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为 5,292.19 万元。2020 年 9 月 30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81 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研发与技术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 20,061.50 20,000.00 2 膜分离集成装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4,000.00 4,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30,061.50 30,000.00 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5,292.19 万元,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5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除公司拟使用 1,50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外,其余超募资金目前尚未安排使用。 三、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0]00760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费用合计为 人民币 36,736,588.74 元。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 行费用金额为 3,293,396.20 元,其中支付保荐费 943,396.23 元、会计师费用 1,462,264.15 元、律师费用 688,679.23 元、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99,056.59 元。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3,293,396.20 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发行费用金额 已用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拟 项目名称 (不含税) 支付金额 置换金额 保荐费 943,396.23 943,396.23 943,396.23 承销费 25,732,165.09 - - 会计师费用 3,396,226.42 1,462,264.15 1,462,264.15 律师费用 2,462,264.09 688,679.23 688,679.2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915,094.31 -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287,442.60 199,056.59 199,056.59 总计 36,736,588.74 3,293,396.20 3,293,396.20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计人民币 3,293,396.20 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况,同时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 核字[2020]007606 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海凯鑫截 止 2020 年 10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鉴证报告。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 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海凯鑫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