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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凯鑫: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1-12-24  

                        证券代码:300899           证券简称:上海凯鑫         公告编号:2021-067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
权激励》和《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5、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
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按 16.0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65.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