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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凯鑫: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8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
方式进行通知(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提案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六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如需)、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