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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凯鑫:印章管理制度2022-08-26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
刻制、保管以及使用,加强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印章管理
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并有效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印章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印章的重刻、
销毁应按照本制度对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      印章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及规范的印章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
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部门机构章、业务专用章,以
及一切法律认可的能够代表公司行为的印鉴、电子印章等。




                        第三章      印章刻制

    第四条 对于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公司指定专人到公安机关核
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经公安机
关备案。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公司或部门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当天,办理专人需要将印章移交给总经理指定部门留
样保存,做好启用登记,以便备查。




                        第四章      印鉴保管

    第六条 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其中,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总
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专人保管;财务
印鉴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 IT 部协助制作和注销电子印章,提供技术手段保障电子印章信息
安全。

    第八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在指定场所使用保险柜存放,严禁随意摆
放,不得擅自存放他处或借出使用。

    第九条 财务专用章要与法定代表人章由不同人员分管。

    第十条 印章保管员严禁随意将印章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员请假、调岗、离职时,需及时办理印章移交手续,以
免贻误工作。

    第十二条 印章遗失或盗用。公司印章被仿冒、盗用、盗抢或丢失,应第一
时间报公司总经理知晓,到公安机关登记废止并公开作废声明后,向相关管理机
关重新提供公司相关资料重新刻制。同时,需要主动通知用印相对方,避免形成
法律风险,及时挽回公司损失。如遗失或盗用的是各部门的一般印章,责任部门
需及时在公司范围内发起失窃声明,总经理安排指定部门进行刻制、启用。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需要按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1、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需要使用时由总
    经理审批。

    2、财务印鉴专用章,需要使用时由财务总监审批。

    3、部门机构章,需要使用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人使用印章时,应提交《印章使用申请表》,选择印章类型,
列明盖章事由,并附上需加盖印章的文件或文件清单。未附需盖章文件,不得盖
章。
    第十五条 公司的电子印章的用章申请流程与实物印章用章流程一致。审批
流程结束后,印章保管员对需要盖章的 PDF 文件执行盖章并存档。

    第十六条 申请与担保事项相关的盖章时,必须同时提供生效的公司董事会
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七条 因公需要携章外出,须提前提交《外借资质申请表》,需要注明
预计印章返还时间,并列明携章外出事由。携章人员须妥善保管印章,并确保外
出期间印章使用安全,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所有文件均由携章人员完成盖章;
携章人员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此期间申请事由以外的一切用章责任由携章
人员承担。原则上需当天及时返还印章。

    第十八条 流程审批结束后,将需要盖章的文件交至印章保管员处执行盖章。

    第十九条 坚持先审批后盖章原则。印章保管员根据用章申请对相关用章材
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

    第二十条 坚持先签名后盖章的原则。部分文件或资料不能签名而需加盖公
章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无正文、无其他标识的公文上盖印,所有盖章的文本
资料不得是空白信纸、合同、文件等空白文件、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
正确,不得有涂改。

    第二十二条   对外签署的文件有两页以上的,原则上需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   印章重刻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仅以下原因可以重刻印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损坏、印章
遗失、印章被窃或出现总经理认为有必要重刻印章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公司名称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重刻印章,针对经公安机
关备案的印章,应将印章交回主管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并重新申领、刻制;针
对无需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将印章交回公司总经理指定部门封存或销毁,并
重新申领、刻制。

    第二十五条     如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关键印章遗失或被盗的,应按照公安机
关的要求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可以销毁的已注销印章,要留存印模、集中销毁并做好
登记。对于因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涉法涉诉等工作原因需要保留的印章,不得
销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印章保管员需认真核对用章申请的合规性,申请用印文件与
已审批用印文件内容的一致性等。

    第二十八条     印章保管员因使用印章不当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追
究其相应责任。非印章管理人员违法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当使用印章,一经发
现应与印章保管员承担同等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若印章遗失,当事人、保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况
后一小时内上报,超过时限将对责任人按公司相关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处分。若对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将给予停职、留职和开
除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