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广联航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0-09-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八月
                                                       目录

声明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4
  一、保荐人名称.............................................................................................4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5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5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11
  一、保荐结论 .............................................................................................. 11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11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2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
  行条件.........................................................................................................13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15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18
  七、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21
  八、保荐机构关于自身及发行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
   ....................................................................................................................21
  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23




                                                       3-1-2-2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
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3-1-2-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本保荐人”、“本机构”或“中信
证券”)。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陈熙颖、孙鹏飞为广联航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罗裕佳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王凯、张浩然、
荣晓龙、王启元、林楷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陈熙颖,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高级副总裁,
拥有 9 年投资银行经验,在企业改制重组、A 股 IPO、A 股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
组等资本运作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曾负责或
参与了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达维
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IPO 项目,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等再融资项目。

     孙鹏飞,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总监,拥有
10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先后参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成都深冷液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上海莱士血液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金
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罗裕佳,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高级经理,
拥有 3 年投资银行经验,在 A 股 IPO、A 股再融资与重大资产重组、企业改制
重组等资本运作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先后参与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
司 IPO、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3-1-2-4
IPO、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
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新上市、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四川大西
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等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lian Aviation Industry Co., Ltd

    注册资本:15,768 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增夺

    成立日期:2011 年 2 月 25 日

    营业期限:2011 年 2 月 25 日至长期

    住所:哈尔滨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三路三号

    邮政编码:150060

    联系电话:0451-51910997

    传真号码:0451-51910997

    互联网网址:www.guanglianhangkong.com

    电子信箱:ir@glavi.cn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吴铁
华和证券事务代表毕恒恬,联系电话 0451-51910997。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



                                   3-1-2-5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权益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
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内核部根据《证
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机构风险控制体系的要求,对项目
进行跟踪了解及核查,对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揭示项目风险并督促
项目组协调发行人予以解决,必要时通过采取终止项目审核、督促项目组撤消项
目等相关措施,以达到控制本机构保荐风险的目标。

    中信证券保荐类项目内核流程具体如下:

    1、项目现场审核


                                  3-1-2-6
    本机构投行项目组在项目启动正式进场后,须依据尽职调查、辅导阶段的跟
踪程序相关规定及时把项目相关情况通报内核部。内核部将按照项目所处阶段以
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即内核部将指派审核人员通过现场了解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复核尽调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抽查项目组工作底稿、访谈
发行人高管等方式进行现场内核工作。项目现场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将根据现
场内核情况撰写现场审核报告留存归档。

    2、项目发行内核申报及受理

    经项目所属投行部门行政负责人同意后,项目工作底稿经质量控制组验收通
过后,项目组可正式向内核部报送内核材料。

    项目组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内核部,内核部将按照内核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内
核部将要求项目组按照内核规定补充或更换材料直至满足申报要求。

    3、项目申报材料审核

    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
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和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
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为本机构内核部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审核人员将
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和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在与项目
组进行沟通的基础上,要求项目人员按照审核意见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完
善。审核人员将对审核工作中形成的重要书面文件,包括:初审意见、外聘会计
师及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内核工作底稿形式进行归档。

    审核过程中,若审核人员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审核人员在汇报本机构内
核负责人之后将相关重大问题形成风险揭示函或备忘录,提交至投行业务负责人
和相关公司领导,并督促项目组协调发行人予以解决和落实,必要时将通过采取
终止项目审核、督促项目组撤消项目等相关措施,以达到控制本机构保荐风险的
目标。

    项目审核期间,由内核部审核人员召集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
人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


                                3-1-2-7
法律后果。

    4、项目内核会议

    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内核会
前,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的修改、补充情况,把项目审核过程中
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的《项目审核情况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内核会各
位参会委员,同时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进行
解释和说明。在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内核委员投票表
决项目申请文件是否可以上报证监会。

    内核会委员分别由本机构内核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质量控制组等内控
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外聘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组成。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意见分为
三类:无条件同意、有条件同意、反对。每位内核委员对每个项目有一票表决权,
可任选上述三类意见之一代表自己对该项目的意见,内核委员如选择有条件同
意、反对需注明相关理由。每个项目所获赞成票数须达到参会委员表决票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视为其发行申报申请通过内核会议审核;反之,视为未通过内核
会议审核。内核会表决通过的项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六个月。

    5、会后事项

    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决
议,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对于有条件通过的项目,须满足内核会议反馈意见要
求的相关条件后方可申报。对于未通过内核会审核的项目,项目组须按照内核会
反馈意见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对相关问题拟订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同时补充、修
改及完善申报材料,内核部将根据项目组的申请及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再次安
排内核会议进行复议。

    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证监会后,项目组还须将中国证监会历次书面及口头反馈
意见答复等文件及时报送内核部审核。

    6、持续督导

    内核部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
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3-1-2-8
    (二)内部审核意见

    2019 年 5 月 28 日,中信证券内核部在中信证券大厦 11 层 9 号会议室召开
了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讨论,
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通过了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3-1-2-9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3-1-2-10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
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
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
公告[2014]11 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
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
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
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决策程序

    2019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全体董事出
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全体董事出
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有关规定调整发行方案内容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3-1-2-11
    (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2019 年 1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
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2407 号),发行人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10,655.35 万元、20,639.44 万元、
26,847.40 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1,850.00 万元、5,295.44 万元、7,482.10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854.02 万元、5,296.27 万元、7,464.85
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表现出了较好的成长性,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12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
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依据本保荐人取得的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的前身哈尔滨广联
航空复合材料工艺装备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2016 年 3 月 9 日,
广联有限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以经天职国际审计的广联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 18,482.02 万元为基准,折合 12,54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余
额计入资本公积。广联航空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
发区分局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91230199565431270F 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通过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管理制度及运行记录文件、访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人认为,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
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3-1-2-13
(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通过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访谈和实地走访发
行人、主要关联方等方式实际核验发行人业务完整性。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本保荐人认为,发行
人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航空工业相关产品设计、研发、制造,最近两年内主营
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和历次三会资料,本保荐人认为,最近两年发
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的历次三会资料及主要合同的审批流程签字文件,并与发行人
主要股东访谈,本保荐人认为,最近两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备案文件、股东说明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本保荐人
认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金杜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
访谈行业内专家及发行人业务人员,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
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经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访谈和工商等登记资料核查,核查主要股东出具
声明与承诺,取得的工商、税收、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土地、
房屋等方面的主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公开信息查询,本保荐人认为,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3-1-2-14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
承诺,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本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
9,349.05 万元、18,031.69 万元和 25,131.54 万元,占本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87.74%、87.37%和 93.61%。

    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公司的生产经营可能
会受到不利影响:一方面,如果部分客户经营情况不利,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
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将受到较大影响;另一方面,客户集中度过高对公司的议价
能力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是从事航空工装、航空零部件和部段研制的高科技企业。毛利率较高。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3.74%、51.04%和
49.20%。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在一定区间内存在波动,主要系各期
间不同批次的定制化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

    公司产品毛利率受宏观经济、行业状况、销售形势、生产成本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未来若由于不可控原因或公司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将直接
影响到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3-1-2-15
    (三)应收账款的风险

    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1,063.95 万元、20,200.63 万元和 28,981.23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7.58%、31.17%和 37.39%。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的客户分布较为集中且主要为军工央企,应收账款
账面原值前五名合计占比在 2017 年末、2018 年末和 2019 年末分别为 68.69%、
56.67%和 67.40%。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06 次/年、1.32
次/年和 1.09 次/年,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低。

    应收账款能否顺利回收与主要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密切相关。如未来应收
账款增长速度较快,公司将面临更多的呆账、资产减值风险;如不能及时回款,
将会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影响资金周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宏观环境变化风险

    军工领域作为特殊的经济领域,主要受国际环境、国家安全形势、地缘政治、
国防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长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军工投入
与世界先进国家有一定差距,目前我国军工领域处于补偿式发展阶段。若未来国
际形势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国家削减军费支出,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
利影响。

    (五)军品订单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的最终用户为军工企业或军方,由于相关产品系“非标准化”的
个性化定制产品,单价较高,且其订单的下达由军方审批程序、研发采购计划等
多种因素决定,并非均匀发生,导致收入相应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若国际形势发生转变,军方相关采购政策或审批程序发生变化,或者公司的
军用产品的品种、型号和技术更新计划变更,或者军方改变了产品交付时间,则
军方和军工企业对军用产品的需求数量将存在不确定性。若未来军品的订单产生
波动,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3-1-2-16
    (六)豁免披露部分信息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判断的风险

    由于公司从事军品业务,部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涉密信息主要包括军品名
称、型号、规格及类别,军品产能、产量和销量,涉军供应商和客户名称及重大
军品合同,经国防科工局批准,上述涉密信息予以豁免披露;公司对部分豁免披
露的信息采取了脱密处理的方式进行披露。涉密信息还包括了报告期内各期主要
产品的销量、按地区分部列示营业收入构成及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中军方客
户的真实名称及销售比例等信息,公司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
露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了脱密处理的方式进行披露。上述部分信息豁
免披露或脱密披露可能存在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正确判断,造成投资决策失
误的风险。

    (七)收入确认及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发行人第四季度实现的收入占比分别
为 48.10%、77.10%及 63.14%,总体占比较高。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军工企业等
长期合作的大型客户,这些客户通常采取预算管理和产品集中采购制度,一般为
每年一季度制订当年年度预算和采购计划,立项、招标通常集中在当年上半年,
其招标、采购和实施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因此公司各项业务受到客户的预算
管理制度、招投标流程和项目实施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的收入呈现较明显的
季节性特征,在每年四季度实现较多,因此公司存在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上述
原因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可能会造成公司第一季度、半年
度或第三季度出现季节性波动或亏损,投资者不能仅依据公司季度收入波动预测
全年收入波动情况。

    (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对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全球经济遭受严重影响。由
于公司主要业务系为国家军品生产任务进行配套,公司的客户主要为中航工业、
中国商飞等国内航空工业核心制造商旗下的各飞机主机制造厂商,航天科工、中
国兵装等军工央企集团下属科研院所及科研生产单位,军队研究所等军方单位,
订单较为稳定,且公司无出口业务。



                               3-1-2-17
    公司已于 2020 年 2 月正式复工,目前复工率已达 100%,并逐步恢复了产
品交付和验收工作。此外,受益于供应链保障能力较强,公司原材料采购受疫情
的影响也相对可控。疫情对公司业务尚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但是,如果疫情进一步加重、国内工厂大面积停工、国家的军工产业政策受产业链传导

出现较大不确定性,依然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降、应收账款回款速度减慢,削

弱公司的经营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为专业从事航空工业相关产品设计、研发、制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
业。公司以具有突出优势的航空工装业务为基础,积极开拓了航空零部件和部段、
无人机等业务,产品覆盖军用和民用航空工业各领域,成为专业化程度高、技术
积累丰富、广受认可的航空工业相关产品供应商。

    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在航空工业领域已成为专业化程度高、技术积累丰富、
广受认可的供应商,在国内航空工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航空工装、航空零部
件领域,发行人已经成为哈飞公司、沈飞公司、西飞公司、昌飞公司、上飞公司、
华南通飞等国内重点主机制造厂商,以及军队某研究所、中国商飞上海飞机设计
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基础技术研究院、航天特种材料及工艺技术研究所、中国
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供应商;在无人机领域,发行人已成为中
国兵装、航天科工等军工央企下属单位、军队某研院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下属
研究院的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较为稳定,表现出较好的盈利能力。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未来发展面临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国家相关政策已经明确了航空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战略地位,并且已经出
台一系列关于航空零部件、无人机等产业的鼓励政策。这将给发行人主营业务的
发展提供持续利好的政策环境。

    在规划层面,航空产业已经作为高端装备制造业纳入《中国制造 2025》的


                                    3-1-2-18
国家整体规划中。规划目标明确提出:要加快大型飞机研制,适时启动宽体客机
研制,鼓励国际合作研制重型直升机;推进干支线飞机、直升机、无人机和通用
飞机产业化;突破高推重比、先进涡桨(轴)发动机及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技术,
建立发动机自主发展工业体系;开发先进机载设备及系统,形成自主完整的航空
产业链。规划目标的牵引将使我国航空产业迎来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机队规模
的不断提升,对发行人所在的航空工装、零部件和部段、无人机等行业的市场规
模将起到拉动增长的促进作用。

    同时,随着低空空域开放政策的出台,未来通航市场将迎来井喷,这将对发
行人通用航空工装、航空零部件等业务的发展带来增量市场。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了无人机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到 2020 年民
用无人机产值达到 600 亿元,到 2025 年民用无人机产值达到 1,800 亿元。可以
预见,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完善与落地,发行人所在的无人机产业将迎来更加有
利的发展环境,获得更为有力的发展支撑。

    (二)发行人多项技术具有领先优势

    面对下游客户不同的订单需求,公司能够按照客户的技术参数进行工艺分析
和产品设计。航空工装方面,公司航空工装设计实现了数字化、参数化和自动化,
形成了独有的设计规范,设计效率不断提高。航空零部件方面,公司复合材料零
部件研制能力已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为客户提供复合材料零部件研制解决方
案。无人机方面,目前公司已经掌握了无人机总体、结构、旋翼、传动及燃滑油
系统等关键设计技术。

    近年来,公司持续参与国内航空领域重大研发项目。2012 年公司参与了中
国“大飞机”项目 C919 大型客机中多个零部件的成型工装。2013 年公司参与了国
内首款全复合材料轻型公务机“领航 150”项目,研制了整体机身成型复合材料工
装和大量其他成型工装。2013 年至 2014 年,公司承担了 AG600“大型灭火/水
上救援水陆两栖飞机总装工装设计项目”,设计制造了总装配生产线。2015 年,
公司为 CR929 大型客机研发开展的“复合材料飞机后机身整体成型技术研究”,
为尾部机身整体成型奠定了基础。2017 年至 2018 年,公司为 CR929 大型客机
完成了大型加筋壁板试验件工装研发、垂尾壁板和梁成型方法研发和舱门预研项

                                 3-1-2-19
目成型工艺方法研究;为某重型直升机承制了成型工装;为 ARJ 支线客机承制
了成型工装和装配工装。

    公司组建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技术创新体系,引进了国内外先进的
研发、检测设备,形成了产品、工艺开发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公司拥有较强的
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为国家重点机型提供配套产品。公司目前拥有 4 项发明专利
和 26 项实用新型专利。凭借技术优势,公司的产品成功应用于 CR929、C919
等客机、AG600 水陆两栖飞机和多种型号军机。公司成功研制了某型号直升机
大型旋翼,是国内少数能够生产该旋翼的企业之一。公司设计制造的 AG600 总
装生产线,采用了世界先进的柔性支撑和定位系统。

    此外,公司建立了厂校联合机制,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和哈尔滨工业大学等保持技术交流,设立了产学研一体化科研基地,对公司科研
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公司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截至 2019 年末,公司研发人员占比达到 11.89%。
对于航空零部件、无人机等新业务,公司每年通过公开招聘和行业人士推荐的方
式从航空业各大国有企业、研究所引进专业人才,再由外部引进的专业人才带动
内部既有技术员工,形成了不断更新和富有活力的研发队伍。同时,公司定期聘
请飞机主机厂商和高校的专业人员到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
能力。

    通过多年来在行业内的稳步发展,公司培养了一支具有竞争力的核心团队。
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大多毕业于国内主要航空航天类院校,并在航空领域内积累了
丰富的研发生产及管理经验。核心团队对航空产业的深刻理解将助推公司未来的
可持续发展。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成长能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丰富发行人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档
次,增强发行人盈利能力,有利于发行人拓展市场。另外,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资本实力,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发行人的
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3-1-2-20
    七、发行人股东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中的私募基金均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或正在办
理私募基金备案,其余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
资基金的备案手续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八、保荐机构关于自身及发行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除
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聘请北京金杜
(成都)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聘请北京国
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外,还存在以下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的行为。

    发行人聘请了咨询机构和环评机构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提供服务。

    1、聘请咨询机构的情况

    (1)聘请的必要性

    发行人聘请深圳深投研顾问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分析。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深圳深投研顾问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投资咨询服务的公司,其具有相应的咨


                                 3-1-2-21
询服务资质,其主要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服
务。

    (3)定价方式、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发行人与其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
银行转账。

    2、聘请环评机构的情况

    (1)聘请的必要性

    发行人聘请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和亿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分别
对发行人在哈尔滨平房区和哈尔滨双城区实施的募投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和亿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均为专业从事环
境影响评价的公司,发行人聘请其提供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编制符合国
家和地方法律及政策要求的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3)定价方式、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发行人与其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
银行转账。

    发行人除上述聘请第三方的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等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
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3-1-2-22
    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产
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
项。




                                3-1-2-2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年   月   日

                               陈熙颖

                                                          年   月   日

                               孙鹏飞

项目协办人:                                              年   月   日

                               罗裕佳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朱烨辛

内核负责人:                                              年   月   日

                               朱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马   尧

总经理:                                                  年   月   日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4
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