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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联航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19  

                        证券代码:300900             证券简称:广联航空          公告编号:2022-039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了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
       审议后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后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1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保;
       何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 30%;
       产的 30%;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元;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六) 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无论其数额大小;
        (六) 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        (七) 本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
            担保,无论其数额大小;   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七) 本章程规定的应经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上通过。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二以上通过。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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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配合,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予配合,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册。
    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担。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兼职等个人情况,其中应当特别说     职等个人情况,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
    明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的工作情况;                       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
        (二)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 5%    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的控股股     的情况;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二)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 5%
    系;                            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量;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四)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3   惩戒。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第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3.2.3 条所列情形;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
                                       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
                                       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予披露的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议通过:
                                    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资本;
    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三) 本章程的修改;
                                    散和清算;
        (四)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
                                        (四) 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资产 30%的事项;
                                        (五)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
        (七) 回购本公司股份;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30%的事项;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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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证券品种;
                                        (九) 回购本公司股份;
                                        (十) 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十一)项
                                    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起未逾 3 年;                    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5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日起未逾 3 年;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债务到期未清偿;                  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届满;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八)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     (八)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履行的各项职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公司解除其职务。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除上述条款进行修改以外,无其他内容修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3月
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事项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且作为特别
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同意。



    特此公告。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