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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联航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5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证上[2023]93 号,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 号,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联航空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
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
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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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建立一个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
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 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 提高公司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政府监管部门;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三) 公司网站、监管部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共媒体、新媒体平台;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电子邮件;
    (六) 电话咨询、传真;
    (七)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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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现场参观;
    (九) 其他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
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
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
情况;
    (二)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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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品行
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责任心和心理承受能力;
    (四) 熟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
容及程序;
    (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
息披露稿件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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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
于股东参加,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
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
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
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
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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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
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
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
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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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
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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