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胤时尚: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1-10-1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下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丰门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230701040005089 ,截至 2021
年 9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设计、展示、营销中
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
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根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胡安举 、 潘志兵 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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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指定其下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丰门支行负责募集资金
专户管理,由丰门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指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乙方下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丰门支行未履行本协议项
下义务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十二、本协议一式 8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 1 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浙江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三、联系方式:
1.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地 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叶路 180 号
邮 编: 3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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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577-88823999
联系人: 潘威敏
电 话: 0577-88823999
手 机: 18957791618
Email: zoenn800@zoenn.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乙方)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总部经济园 B01 幢一楼
邮 编:325000
传 真:0577-89522866
联系人:周礼燎
电 话:0577-89522865
手 机:13587596908
Email:linjiaweiwzzj@abchina.com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丙方)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 编:100004
保荐代表人 A:胡安举
身份证号码:533023198702111715
电 话:010-65051166
手 机:15889681667
Email:Anju.Hu@cicc.com.cn
传 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 B:潘志兵
身份证号码:610103197704023631
电 话:010-65051166
手 机:13828775195
Email:Panzb@cicc.com.cn
传 真:010-65051156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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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页)
协议签署:
甲方: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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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页)
协议签署: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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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页)
协议签署: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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