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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胤时尚: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独立意见2023-01-19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内容积极核实,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分析,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价格的定价方法、依据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完善员工
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未损害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经核查、分析,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选取综合考虑了参与对象当前工作年限、
过往工作业绩及贡献、个人未来潜在价值等综合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予以
确定,参与对象选取具有合理性。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后的业绩考核年份及考核指标考虑了员工实际情
况、公司所处宏观行业环境及未来发展情况、过往业绩情况等因素,目标具备挑
战性和可行性,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公司未来发展目标,具备
合理性。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后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考虑了宏观环境、行
业情况、疫情影响以及公司历史业绩、业务特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在手
订单等相关因素,兼顾了考核指标的可实现性及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具有激
励作用。
    (三)经核查、分析,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结合了相关法规要求、市场案例,从公司实际管理需求
出发,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确定的,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和管理需要,能满足公司激励目的,有效实现薪酬多元化策略的激励效果。公
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刻意规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
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关于授予对象、解锁比例等相关要求的情形。
    (四)经核查、分析,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
程序,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和参与对象的选
择具有一定依据和合理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利益输送的情形,能够维护投资者利益。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注函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应放天(签字):


陈志刚(签字):


毛毅坚(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