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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翔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10-19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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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创意字[2020]第 003-01 号


致: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
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已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广东科
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
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034 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信达现对《审
核意见》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查验,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须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另有说明外,信达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7-8-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关于《审核意见》的回复


    一、《审核意见》第八项:关于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
    申报材料显示,2018 年发行人子公司大亚湾科翔被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
罚款 20 万元。
    请发行人:披露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书及罚款缴纳凭证;(2)查阅了大亚湾科翔关于违法原因及整改情况的
说明;(3)查阅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基于前述核查:
    (一)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1、处罚情况
    2018 年 6 月 14 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子公司
大亚湾科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环罚字[2018]58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6 年 12 月 14 日现场检查中,位于大亚湾霞涌东兴路 1 号的大亚湾科翔
烘烤车间产生的废气未经过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以不正常运行大
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的有关规定。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有
关规定,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序号
25 的相关规定进行裁量,责令大亚湾科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 20 万元的
罚款。
    2、整改情况
    根据大亚湾科翔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大亚湾科翔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了
20 万元罚款,并进一步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就废气排放问题,采取了保
养原废气塔、更新氨雾塔的喷淋泵、修建两座有机废气处理塔等措施减少废气外


                                 7-8-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泄;(2)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巡查抽查和日常监测工作,确保环
保设施正常运行;(3)将沉铜、电镀、喷锡等产生废气较多的生产工序采用外
协加工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根据 2017 年一季度惠州大亚湾经济开发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惠湾环监(综)字(2017)第 122 号),大亚湾科翔污染源监测的排气筒监测
项目达标。
    根据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大亚湾科翔大气排
放达标,合规运行情况良好。
    (二)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1、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
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环罚字[2018]58 号)并经查验,大亚湾科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
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
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当时有效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
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
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
染物”。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第九
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据此,大亚湾科翔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不属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重大违法情节
    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2016 年版)》序号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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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                        违法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行为                        程度
                                             ①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处 10 万元罚款
                                    对大气   ②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处 15 万元罚款
                                    环境影
                             一般            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处 20 万元罚款
                                    响一般
                                    项目     ④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处 25 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                   ⑤偷排                              处 30 万元罚款
            法》第九十九条                   ①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处 20 万元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
                                    对大气   ②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处 25 万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
                                    环境影
            的,由县级以上   较重            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处 30 万元罚款
                                    响较大
            人民政府环境保                   ④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处 35 万元罚款
                                    项目
通过   逃   护主管部门责令
避监   管   改正或者限制生                   ⑤偷排                              处 40 万元罚款
的方   式   产、停产整治,                   ①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处 30 万元罚款
排放   大   并处十万元以上          对大气   ②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处 40 万元罚款
气污   染   一百万元以下的          环境影
物的        罚款;情节严重   严重            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处 50 万元罚款
                                    响重大
            的,报经有批准          项目     ④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处 60 万元罚款
            权的人民政府批
                                             ⑤偷排                              处 70 万元罚款
            准,责令停业、
            关闭:                           ①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处 50 万元罚款
            (三)通过逃避          对大气
                                             ②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处 60 万元罚款
            监管的方式排放          环境影
            大气污染物的。   特别   响特别   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处 70 万元罚款
                             严重   重大项
                                             ④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处 80 万元罚款
                                    目
                                             ⑤偷排                              处 90 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上表,大亚湾科翔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该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程度“一般”
       之“对大气环境影响一般项目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属于违法程
       度“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的违法情节范围。
            3、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情节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出具《关于商请提供惠州市大亚湾科
       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的复函》(惠市环函[2019]824 号),主要内容
       如下:
            大亚湾科翔 2018 年 6 月 14 日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
       罚(惠湾环罚字[2018]58 号),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 年版)》中第 25 项“违法程度一般,对大气环
       境影响一般项目,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止设施”进行裁量,处以 2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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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亚湾科翔已按时缴纳了上述全部罚款并完成了整改。大亚湾科翔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三)核查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大亚湾科翔上述环保行政处罚所涉违规
 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节严
 重”的违法行为,政府主管部门亦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情节,据此,发行
 人子公司上述环保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性法律障碍。


     二、《审核意见》第九项:关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建房产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自有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面积合计为 4,460.60
 平方米,占发行人全部房产面积的比例为 5.26%。
     请发行人:披露对自建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情形的解决措施,相关房产取
 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如发生搬迁风险,可能产生的费用测算,对
 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发行人关于
 未取得权属证书自建房产的相关说明;(2)查阅了发行人未取得权属证书自建
 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权属证书及出让合同;(3)走访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
 查阅了其出具的证明文件;(4)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晓蓉、谭东出具的
 相关承诺文件。基于前述核查:
     (一)对自建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情形的解决措施,相关房产取得权属证书
 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智恩电子存在自建房产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相关土地使用权                             未取得权属证书自建房产
                            宗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权利人        坐落                             证书编号                      主要用途
                              (㎡)                              (㎡)
         惠州市大亚湾西区                粤(2019)惠州市不动
发行人                          11,077                             264.60     配电房
           龙山八路 9 号                   产权第 4096567 号


                                         7-8-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惠州市大亚湾响水            惠湾国用(2002)字第              仓储、锅炉房及
智恩电子                      41,825                          4,196.00
             河工业区内                  13210100644 号                    配电房等
            合计              52,902             --           4,460.60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及智恩电子系分别于
  2001 年和 1999 年成立的外商投资 PCB 生产企业,因建厂时间较早且有一定历
  史阶段的特殊性,上述房产未履行合规报建手续,未能取得权属证书。上述房产
  系为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监管要求而建设,自建成后一直由发行人及智恩
  电子实际占有和使用,且占发行人全部房产面积的比例较小,未取得权属证书不
  会对发行人及智恩电子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针对上述房产存在的问题,发行人拟定以
  下解决措施: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不予拆除、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书面意见
      (1)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出具《确
  认函》,上述建筑物系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截至该确认出具日,发
  行人及智恩电子没有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拆除配套建筑,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该等配套建筑不会被限期要求拆除。
      (2)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发行人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说明》进行了书面确认,上述建筑物系为满足安全生
  产和环境保护等监管要求而建设,该等附属配套建筑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屋权属
  证书;截至该确认出具日,发行人及智恩电子未受到该局作出的罚款、责令拆除
  等相关行政处罚。
      (3)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出
  具书面确认,截至该确认出具日,发行人及智恩电子在该局辖区内不存在违反相
  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为。
      2、新建配套设施或租赁周边场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
  的自建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发行人及智恩电子所有,宗地面积合计 52,902
  平方米,均已取得有效的权属证书,如有需要,发行人及智恩电子在相关土地上
  为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监管要求而另行建设配套设施不存在实质障碍。
      此外,发行人及智恩电子的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7-8-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工业区内,周边可供租赁的场地较多,如有需要,发行人及智恩电子在周边租赁
仓库等可替代房屋不存在实质障碍。
    3、实际控制人出具赔偿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晓蓉、谭东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及智恩电子因该等建
筑物被强制拆除、要求搬迁或者受到处罚而造成经济损失,其将全额承担因此给
发行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二)如发生搬迁风险,可能产生的费用测算,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目前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 9
号的自建厂房面积为 14,373.45 平方米,智恩电子目前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
工业区的自建厂房及宿舍面积为 25,979.56 平方米,均已取得了合法、有效的不
动产权证书,能够满足发行人及智恩电子的生产经营需要。
    根据发行人的测算,如发行人及智恩电子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建房产被政府
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或要求搬迁,可能产生的费用主要如下:

                                                               可能产生的费用
   主体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面积(㎡)
                                                           费用类型      金额(万元)

                                                           重置费用              272.10
  发行人              配电房                     264.60
                                                           搬迁费用                 3.18

                                                           重置费用             1,013.47
 智恩电子   仓储、锅炉房及配电房等              4,196.00
                                                           搬迁费用                40.62

               合计                             4,460.60      --                1,329.36
   注:重置费用包含拆除及新建费用。

    鉴于发行人及智恩电子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自建房产系用于附属配套用途,且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主管政府部门已出具不予强制拆除前
述配套建筑物的确认文件,发行人及智恩电子因该等自建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而
被强制要求搬迁的风险极低,实际控制人亦出具了赔偿承诺,据此,上述自建房
产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的实际占有和使用造成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的持
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查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智恩电子前述房产系为满足安全生产
和环境保护等监管要求而建设的附属配套建筑物,因历史原因未能取得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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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该等事宜未对发行人的实际占有和使用造成影响,发行人亦未因该等建筑物未办
理报建手续而受到行政处罚;且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已出具不予拆除、不存在重大
违法行为的书面意见,发行人被强制要求搬迁的风险极低,实际控制人对此亦出
具了相关赔偿承诺,据此,该等自建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审核意见》第十项:关于科翔资本股权转让所得税
    2017 年 8 月 7 日,科翔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科翔资本将其在公司的
87.46 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 0.96%)以总价 1 元转让给大唐汇金。
    请发行人:披露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科翔资本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是否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科翔资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
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就上述问题,信达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工作:(1)查阅了发行人的工
商档案资料;(2)查阅了相关股权变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3)对科翔资本、
大唐汇金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或确认;(4)查阅了科翔资本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基于前述核查:
    (一)科翔资本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1、交易背景
    2017 年 4 月,经科翔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投资人大唐汇金以 2,000 万元投
资额认缴科翔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252.0057 万元,增资价格为 7.94 元/注册资本。
    2017 年 8 月,经科翔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新的投资人张新华、陈焕先、
沨行愿景、平潭立涌、神之华、勤道成长、勤道汇盛、勤道聚鑫及原股东郑晓蓉
以 23,350 万元投资额认缴科翔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3,851.5637 万元,增资价格为
6.0624 元/注册资本。
    根据对发行人相关股东的访谈及其出具的说明,大唐汇金系发行人引入的专
业投资机构,鉴于上述两次增资的时间相距较近,价格差异较大,为维护投资人
的权益,依据合理的商业惯例,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大唐汇金原投资估值进行
调整,并由大唐汇金与科翔有限及郑晓蓉、谭东、科翔资本于 2017 年 8 月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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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科翔资本将其持有的科翔有限 0.9640%的股权作价
1 元转让给大唐汇金。
    鉴于本次股权转让系对大唐汇金原投资科翔有限的增资价格进行调整,且转
让价格低于科翔资本的账面投资成本,科翔资本就本次股权转让未发生企业所得
税纳税义务。
    2、是否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转让
财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
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中,不具有合理商业目
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
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前项交易背景所述,本次股权转让系依据商业惯例对投资估值进行的调整,
系各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目的,1 元
作价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和正当理由;大唐汇金的增资款 2,000 万元已缴纳至发
行人银行账户,转让方科翔资本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晓蓉、谭东均未因上述增
资及股权转让获得任何收入,科翔资本因本次股权转让而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
额的风险较低。
    根据科翔资本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未曾就本次股权
转让事宜收到过主管税务机关关于核定应纳税额或其他补征税款的通知。
    (二)科翔资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
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
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
收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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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科翔资本如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产生应
纳税额,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不存在受到责令限期缴纳、被采取强制执
行措施或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对此,科翔资本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郑晓蓉、谭东已出具承诺,如科翔资本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产生应纳税额,其将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款,郑晓蓉、
谭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9 日、2020
年 1 月 15 日及 2020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税务违法纪录证明》,该局未发现科
翔资本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纪录。
    (三)核查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科翔资本与大唐汇金之间的股权转让系基于商业惯例
产生的投资估值调整,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科翔资本因本次股权转让而被税务
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风险较低;同时,科翔资本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如被
核定应纳税额将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款,且科翔资本主管税务部门亦确认其报
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情形,据此,科翔资本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
本次股权转让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7-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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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变化情况


       一、发起人和股东
       经查验,发行人股东科翔富昌的有限合伙人屈天文将其所持科翔富昌 3%的
出资份额转让给另一有限合伙人罗国勋,双方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签署了《财产
份额转让协议》,本次出资份额转让完成后,科翔富昌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万元)         (%)
 1         秦远国     普通合伙人        副总经理            66.0660         13.21

 2         叶    洁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总经理         48.0480          9.61

 3         刘    涛   有限合伙人        财务总监            45.0450          9.01

 4         罗国勋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总监         24.0240          4.80

 5         高军生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18.0180          3.60

 6         王建海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总监           15.0150          3.00
                                   监事、多层板事业部
 7         贺仁虎     有限合伙人                            12.0120          2.40
                                       工程部总监
 8         谭    东   有限合伙人          董事              10.5110          2.10

 9         张锦华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副总经理          9.0090          1.80

 10        邓榕秀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内勤总监          9.0090          1.80
                                   多层板事业部计划部
 11        谢美岗     有限合伙人                             9.0090          1.80
                                         总监
 12        凌远国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经理            9.0090          1.80

 13        刘姝娟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主管            9.0090          1.80

 14        陈震寰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总监          9.0090          1.80

 15        何    宜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总监          9.0090          1.80

 16        戴英俊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总监          9.0090          1.80
                                   多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17        冯    扬   有限合伙人                             7.5075          1.50
                                       高级经理
                                   多层板事业部品质部
 18        郑红炼     有限合伙人                             7.5075          1.50
                                         总监
                                   双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19        周汉高     有限合伙人                             7.5075          1.50
                                         经理
                                   多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20        范儒平     有限合伙人                             7.5075          1.50
                                         总管



                                    7-8-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多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21   陶   军   有限合伙人                        6.0060         1.20
                                  经理
                            多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22   陈   强   有限合伙人                        6.0060         1.20
                                  副经理
23   俞春红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中心主管       6.0060         1.20
                            特殊板事业部物控部
24   杨文忠    有限合伙人                        6.0060         1.20
                                  经理
                            双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25   杨文广    有限合伙人                        6.0060         1.20
                                  经理
                            多层板事业部维修部
26   王晓庆    有限合伙人                        6.0060         1.20
                                  副经理
27   甘洪亮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经理       6.0060         1.20

28   易根生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
                            双层板事业部品质部
29   李加权    有限合伙人                        6.0060         1.20
                                  经理
30   赵   莉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内勤副经理   6.0060         1.20
                            多层板事业部生产部
31   郭小青    有限合伙人                        6.0060         1.20
                                  经理
                            双层板事业部品质部
32   高燕灵    有限合伙人                        6.0060         1.20
                                  副经理
33   秦   勇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
                            多层板事业部工程部
34   江   科   有限合伙人                        6.0060         1.20
                                  副经理
35   曹   锋   有限合伙人     行政中心经理       6.0060         1.20

36   熊万军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中心经理       6.0060         1.20

37   冯先鲁    有限合伙人     行政中心经理       6.0060         1.20

38   宋乾枫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

39   郭   彬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

40   吴   尚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

41   刘   狮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经理     6.0060         1.20

42   肖   培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
                            HDI 板事业部生产部
43   王文广    有限合伙人                        6.0060         1.20
                                  副经理
44   李亚非    有限合伙人     市场中心业务员     6.0060         1.20

45   杜方猛    有限合伙人     行政中心副经理     4.5045           0.9

46   谭   辉   有限合伙人     行政中心经理       4.5045           0.9
                            多层板事业部品质部
47   王   冬   有限合伙人                        3.0030         0.60
                                  副经理


                             7-8-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多层板事业部品质部
 48        何德海        有限合伙人                             3.0030          0.60
                                            副经理
                           合    计                                500           100



       二、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部分关联方发生了变更,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及变更情况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持有 80%的股
  1      深圳市神丰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权,于 2020 年 7 月注销
                                       深圳市神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由
  2      神华期货有限公司
                                       70%增至 73.3870%
                                       深圳市意大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由
  3      意大隆金业(深圳)有限公司
                                       100%减至 80%
  4      深圳市万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焕先任总经理
         徐州汽车半导体产业基金合伙    南京大唐泰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
  5
         企业(有限合伙)              伙人


       三、发行人的章程修改
      2020 年 7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广东科翔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
章程》和《章程(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经查验,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及《章程(草案)》的修
改均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四、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及 1 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通知时间              召开时间



                                       7-8-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20.06.28     2020.07.01

  2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020.06.28     2020.07.01

  3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07.01     2020.07.17

      经查验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会议
记录等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8-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                         肖   剑   __________




                                            张婷婷 __________




                                            沈琦雨    __________




                                            李小康    __________




                                                      年       月        日




                               7-8-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