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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翔股份: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0-10-19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受广东科翔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科翔电子”)的委托,担任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公司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
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
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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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科翔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董本军和郦勇强。

    保荐代表人董本军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董本军,硕士研究生,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2 年,曾参与或负责正平股份
(603843.SH)主板 IPO、朗玛信息(300288.SZ)创业板 IPO,启迪桑德(002826.SZ)
非公开发行股票,宁波富邦(600768.SH)、朗玛信息(300288.SZ)、云南旅游
(002059.SZ)、ST 宝龙(600988.SH)、*ST 中钨(000657.SZ)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项目。

    保荐代表人郦勇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郦勇强,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13 年,
曾参与或负责北化股份(002246.SZ)中小板 IPO、华力创通(300045.SZ)创业板
IPO、智飞生物(300122.SZ)创业板 IPO,合加资源(现更名启迪桑德,000826.SZ)
公开增发、华工科技(000988.SZ)配股和非公开发行,陕西烽火集团并购重组(S*ST
长岭,现更名为烽火电子)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柳志伟。

    项目协办人柳志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柳志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通过第二阶段),从
事投资银行业务 7 年,曾参与正平股份(603843.SH)主板 IPO 项目, 启迪桑德
(000826)非公开发行,朗玛信息(300288)、宁波富邦(600768.SH)重大资产重
组等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杨丹悦、赵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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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情况

发行人名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 9 号
注册时间                 2001 年 11 月 2 日
联系人                   郑海涛
联系电话                 0752-5181019
传真                     0752-5181019
                         制造和销售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内外销比例由公司根据市场
业务范围                 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印刷电路板半成品加工和销售、产品贸易、
                         产品研发、技术检测、技术咨询服务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持股情况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投资银行立项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科翔电
子 IPO 项目的立项申请;2018 年 12 月 4 日,项目立项申请经质量控制部负责人
批准同意,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2、2019 年 9 月 22 日至 9 月 26 日,质量控制部会同内核部等并派出审核人

                                        3-1-2-3
员对科翔电子 IPO 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2019 年 9 月 29 日和 2019 年 10 月 28 日,项目组将归集完成的工作底稿提交
质量控制部验收,验收通过后,质量控制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质量控制报告。项目组回复质量控
制报告,并经质量控制部推动,同意本项目报送内核部内核。

    3、2019 年 10 月 28 日,内核部组织项目问核。

    4、2019 年 11 月 4 日,投资银行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 8
人。会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5、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部
跟踪复核。

    6、完成内部审核程序。

    (二)内核结论意见

    内核委员会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
将发行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

    (三)证监会转深交所内部审核意见

    2020 年 6 月 16 日,内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
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采用书面内核方式,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同
意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3-1-2-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5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
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
件。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科翔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
理办法(试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19 年 10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该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相关议案。

    (二)2019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相关议案。

    (三)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该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转注册制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3-1-2-6
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
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规定了发行条件。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
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
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
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
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文件,向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向发
行人律师和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系经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核准登记,由广东科
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有限”)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是由科翔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
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科翔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根据惠州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科翔有限成立时间为 2001 年 11 月 2 日,因
此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以上。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出现法律、法规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可能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况。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规范的法人


                                   3-1-2-7
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逐步建立健
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构成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决策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且制定了三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具有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且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审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其他相
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变动、主要业务指标变
动、财务指标和比率变化,与同期相关行业、市场和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
析;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或订单、应收应付款项相关资料、存货及构成
情况、固定资产及构成情况、长期待摊费用及构成情况、在建工程及构成情况、
主要银行借款资料、主要税种纳税资料以及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资料,就发行人
财务会计问题,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审计师进行密切沟通,并召开了
多次专题会议等,核查结论如下: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众会字(2020)第 5768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并经
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广东
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以及有关内部控制制
度,并经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众会字(2020)第 577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
动涉及的增资协议、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1-2-8
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
合同、主要关联方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对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访谈,查阅并分析了行业研究资料和统计资
料、咨询了行业专家意见,并与发行人审计师、律师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核查
结论如下:

   1、资产完整

   公司是由科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设立时,科翔有限的全部
资产由公司承继,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已经完成。公司从事高密度印制电路
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配套设施。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以
及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公司资产
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运营,不存在与股东单位
共用的情形。

   2、人员独立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董事、监事并聘用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档案、人事聘用和任免、考核、奖惩制度,与员工签订了
劳动合同,建立了独立的工资管理、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和领薪,不存在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3、财务独立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
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符合上市公司
要求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制定了对子公司的财务
管理制度。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独立办理纳税登记,依法独立纳税。

                                3-1-2-9
   公司的财务活动、资金运用由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各自职权范
围内独立作出决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
被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4、机构独立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的运作体系,制定了相关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并规范运
作。公司建立了适应自身发展需要的完整、富有效率的组织结构,成立了独立的
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不存在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5、业务独立

   公司从事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
运营系统,拥有必要的人员、资金和技术设备,拥有按照分工协作和职权划分建
立起来的一套完整组织,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人、财、物等生产要素,组织和实
施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业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
互独立,不存在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不从事任何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6、主营业务、控制权及管理团队稳定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
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及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
最近 2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
纠纷。

   7、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
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不利事项。



                                3-1-2-10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走访了
发行人所在地工商、社保、税务等政府部门,法院、仲裁院等司法机关;取得了
公安机关开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独立董事、高管人员无违
法犯罪记录证明;对前述相关主体通过网络公开检索,查证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处罚或司法判决的被执行方,查证是否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核查结论如下: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
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文)中涉及的 12 个重点核
查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
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近期相关监管要求,保
荐机构对照《通知》涉及的 12 个重点事项,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情况进
行了逐条核查,对核查结果说明如下: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
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
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项目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查阅发行人营业收入明细,了解销售产品、交
易背景、定价等情况,核查收款与欠款等信息,核查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的


                                 3-1-2-11
一致性,分析采购额、采购量与当期销量的匹配性,分析供应商、客户的波动性,
函证或访谈客户,调阅主要客户工商档案,核查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对方是
否为关联方以及交易内容等资料;重点关注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经营范围与发行人
的业务范围的关联度,公司规模与发行人交易规模的是否匹配,是否与发行人存
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公司下游客户主要系 PCB 产品应用的终端生产企业,PCB 广泛应用
于消费电子、通讯设备、工业控制、汽车电子、计算机等领域,公司需要按照客
户的整体产品设计、工艺参数要求等进行定制化生产,具有很强的定制性及个性
化特点。公司的产品销售交易均真实存在,且产品销售量与当期产品产量相匹配,
公司与主要客户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经核查,公司上游供应商主要为覆铜板、铜箔、半固化片、铜球等原材料生
产商,公司采购交易均真实存在,且原材料采购量与当期材料领用量或当期产品
产量相匹配。公司实行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对合格供应商名单内供应商进行询
比价之后确定供应商以及供应价格,采购价格公允,且原材料采购款项均实际支
付给相应供应商,主要供应商与公司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不存在以自我交易方式实现收入、利
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
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
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
销或加盟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1、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是否存在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
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分析销售客户主营业务与公司产品的相关
性,销售数量与客户行业地位、经营规模的匹配性,报告期销售数量、单价的波
动情况;核查销售信用政策的一致性,回款及时性;客户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函证或访谈主要客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定价、销售金额、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等情况;查阅相关销售合同,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与会计师交流关于报告期


                                3-1-2-12
内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经核查,公司下游客户主要系 PCB 产品应用的终端生产企业,PCB 广泛应用
于消费电子、通讯设备、工业控制、汽车电子、计算机等领域,公司需要按照客
户的整体产品设计、工艺参数要求等进行定制化生产,具有很强的定制性及个性
化特点。上述客户的采购主要受产品的市场需求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数
量与公司产量相匹配,产品单价与产品采购成本变动趋势与行业情况一致;报告
期内公司销售信用政策保持一致,不存在期末集中发货及期后大额销售退回情
况,公司的销售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行业状况。发行人客户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以私下
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供应商是否存在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
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银行账户明
细表;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银行账户对账单;核查报告期采购量变化
情况及与销售量之间匹配性,采购单价变化情况;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材料、人
工、制造费用占比,水电能源的采购和消耗情况等;主要供应商是否持有发行人
股份;函证或者访谈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单价和金额等情
况,调阅主要供应商工商档案,查阅了相关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与发行人会
计师交流关于报告期内采购与付款循环等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供应商
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成本虚假的情形。

    (三)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
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银行资金流
水;分析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性,主要原材料、人工费、制造费的构成及变
化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与市价比较、报告期内走势,函证、访谈供应商,
调阅主要供应商工商档案;核查签订采购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分析发行人报告

                                3-1-2-13
期各期的毛利率变化情况,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或其它利益相关方代
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
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审阅保荐机构和 PE 投资机构出具的关联方
清单,并分析比对保荐机构和 PE 投资机构出具的关联方清单与公司报告期客户、
供应商名单,分析公司报告期各期客户、供应商变化情况及原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
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
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形。

    (五)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
本,虚构利润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分析原材料采购数量、金额变化情况和产品
生产量的配比性,分析单位生产成本变化情况,分析实际耗用原材料、人工费、
制造费情况的匹配性;根据具体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流水;访谈财
务总监和财务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了解采购流程、材料领用和使用流
程和成本归集方法等。经核查,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铜箔、半固
化片、铜球等。物料采购流程通过 ERP 系统进行精准控制,统计、核算每月物
料入库金额、消耗金额、在库金额、供应商准时交货率等。公司采用集中采购模
式,建立了统一的采购中心,制订了《供应商管理控制程序》、《产品采购控制程
序》、《来料品质检验控制程序》、《物料管理作业指导书》等制度文件,对原材料
实行统一采购。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
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情形。

                                 3-1-2-14
    (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
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
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采用特殊技术手段实现
收入、利润虚假的说明;核查关联方银行账户对账单;访谈公司高管及客户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
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
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情形。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
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核查不同生产阶段存货的单位成本和数量变
化情况;抽查发行人报告期各年度成本核算资料,调查发行人生产成本归集、分
配等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对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的原材料、人工、制造费进行
分析;通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产品毛利率比较分析、发行人生产成本的构成对比分
析等手段,核查发行人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异常;核查在建工程的借方增加内容,
结合报告期在建工程账面记录的发生情况,与合同、预算、实际工程进度等核对,
核查是否存在异常;核查利息资本化合理性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
情形。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情形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审阅报告期发行人各月工资明细表,审阅报
告期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计提分析表,查阅发行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记
录及发票,确认发行人员工人数及薪酬水平情况以及核查发行人社会保险及公积
金缴纳情况,核查不同类型员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变化情况及与当地或行业水平的
比较,抽查人员问询实际工资情况及是否存在额外支出方式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
人工成本粉饰业绩情形。

                                3-1-2-15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以增
加利润,粉饰报表情形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分析期间费用率变动情况,比较发行人报告
期各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费用率水平进行
比较,分析费用的合理性;核查报告期期后发生较大金额费用,判断是否存在跨
期费用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开支,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以增加利润,粉饰报表情形。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情形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核查各期实际坏账情况,大额应收款项单独
测试,同行业公司计提比例比较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
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情形。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发行人是否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
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以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情形,主
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记账金额是否正确。

    1、是否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
态时间等以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情形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取得发行人各期末固定资产明细表、发行人
主要固定资产发票等入账凭证、发行人各期末在建工程明细表、发行人主要在建
工程发票等入账凭证、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情形
的说明、实地察看在建工程建设与固定资产实际使用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以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情形。

    2、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记账金额是否正确

                               3-1-2-16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实地察看固定资产与实际使用情况、查询国
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真实存在,记账金
额正确,能够客观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
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资产负债表日后重要事项和其它重要事项等方面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日后重要事项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访谈公司销售与采购部门人员,通过网络了
解市场信息,核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新签订采购与销售合同等分析截止招股说明书
签署日,审阅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日后主要产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日后主要产品、原材料的市场价
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2、其它重要事项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是否最近一年收入、利润增长主要因逢低囤积原材料
或主要产品价格快速上升等原因及其持续影响。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原材料采购合
同、产品销售合同、审阅发行人各期末存货盘点表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收入、利润增长主要因逢低
囤积原材料或主要产品价格快速上升等情形。

     经逐条核查《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
工作的通知》中涉及的 12 个重点事项,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
盈利真实、准确,不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重大违规情形。

     六、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


                                 3-1-2-17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工商档案、业务资质证书、相关股东出具的
说明等资料。发行人股东共计 16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4 名,法人股东 1 名(深
圳市科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11 名(珠海横琴科翔富发电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珠海横琴科翔富昌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科翔富鸿
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神之华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勤
道成长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萍乡市勤道汇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深圳市勤道聚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立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共青城银泰嘉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唐汇金(苏州)产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沨行愿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股东中珠海市神之华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勤道成长五号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萍乡市勤道汇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 8 家有
限合伙企业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经保荐机构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上述企业的备案情况,
珠海市神之华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完成备案、深圳市
勤道成长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10 月 18 日完成备案、萍乡
市勤道汇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完成备案、深圳市勤
道聚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完成备案、平潭立涌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完成备案、共青城银泰嘉杬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完成备案、大唐汇金(苏州)产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完成备案、杭州沨行愿景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完成备案。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珠珠海市神之华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
圳市勤道成长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萍乡市勤道汇盛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深圳市勤道聚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立涌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银泰嘉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唐汇金(苏
州)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沨行愿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并已按
照相关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3-1-2-18
    七、关于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的情况说明

  (一)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本保荐机构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
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直接聘请申港证券担任本项目保荐机构、聘
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本项目的法律机构、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担任本项目的审计机构、聘请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国众联资产
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担任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

    除前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发行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发行人存
在的主要风险如下: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印制电路板是电子信息产品的关键电子互连件和各电子零件
装载的基板,其下游为电子信息制造业,最终产品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
域,受单一行业或领域的波动影响较小,但与整个社会经济景气程度相关性较大,
受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影响明显。近年来,我国已逐渐成为全球印制电路板的主
要生产和消费基地,我国印制电路板行业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亦日趋
明显。

    公司印制电路板产品多元,下游应用领域较广,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个别下
游领域波动的影响,但若整体宏观经济明显下滑造成下游需求整体萎缩,PCB 产
业的发展速度可能出现放缓或下滑,从而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1-2-19
    2、中美贸易摩擦风险

    2018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逐步加征关税,包括
PCB 产品、覆铜板等 PCB 主要原材料和 PCB 下游的通讯设备、消费电子等终端
产品;同时我国政府采取反制措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关税,包
括从美国进口的 PCB 主要原材料及相关终端产品。报告期内,公司外销金额占
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1.67%、12.48%、12.47%和 13.57%,占比较低,因此
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影响较小,报告期内,公司营收规模稳步提升。

    公司下游客户包括电子信息制造业各领域的广大客户,最终产品广泛应用于
社会各领域的生产生活,从长期来看,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可能会进一步对全球
经济及中国出口带来冲击,进而影响整个中国 PCB 行业。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目前,全球 PCB 企业数量众多。2018 年,全球 PCB 产值第一的臻鼎科技全
球市场占有率约 6.26%,排名前十的企业全球市场占有率约 33.90%。中国大陆 PCB
生产制造企业超 2,000 家,2018 年占据全球总产值 52.41%的市场份额,竞争格局
较为分散,2018 年中国 PCB 产值第一的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市
场占有率为 11.95%,排名前十的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约 41.80%。总体来说,产品
的差异化和定制化生产限制了单一 PCB 企业的规模,广泛的应用、广阔的市场
空间,使得行业企业数量众多。近年来,随着智能化技术的逐步应用,龙头企业
利用其技术、经验和规模优势快速扩张,实力不断增强,竞争逐渐加剧。

    公司是国内排名靠前的 PCB 企业之一,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但如果公司
不能直面竞争,顺应快速变化的市场与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加大投入,创新产品,
可能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公司业绩。

    4、环保风险

    印制电路板的生产环节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物,会
对周边自然环境产生一定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大亚湾科翔、华宇华源曾
因 2016 年、2017 年环保不合规事项受到 4 项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 35.76 万元,
公司均已及时缴纳罚款并积极整改。为确保环保安全生产,预防环境事故发生,
在组织管理上,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并通过了 ISO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

                                  3-1-2-20
系认证,全面系统地对环保运营进行管理;在环保设备设施上,持续投入进行维
护、新增,引入环保处理新技术、新工艺,同时针对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建立全自
动监控系统。

    虽然公司高度重视环保生产,但目前公司所在的广东省乃至全国对环保日益
重视,国家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推动企业不断提高环保水平。环保标准
的不断提高和严格执行,对企业环保投入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不能
顺应环保要求提高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确保公司符合环保标准,可能会受到环保
主管部门处罚,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租赁厂房搬迁风险

    2019 年 6 月,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街区发展办公室向辖区内企业发
出通知,要求辖区内持有集体物业的企业积极配合区政府土地整备工作。公司子
公司华宇华源租赁用于生产车间、仓库、宿舍的集体物业位于整备红线区域以内,
需要进行搬迁。根据相关租赁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政府征用、收购、收
回或拆除租赁房屋的情形,属承租方投资的生产设备和经营性搬迁补偿款/地上
附着物补偿款归承租方华宇华源所有。

    报告期内,华宇华源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5.02%、13.94%、
13.62%和 13.78%,占比较小;目前,华宇华源已选定新的生产经营场所签订了《场
地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心社区月岭路的 3 号厂房、4
号楼宿舍和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街道塘布社区黄草岭村 5 号仓库,面积合计 12,700
平方米。新租赁厂区与华宇华源现有生产经营场所均位于深圳市坪山区,距离较
近,生产设备整体搬迁期用时较短,人员配备可以迅速到位。本次搬迁,预计搬
迁费用 1,402.20 万元,出租方给予华宇华源现金补偿合计 1,339.20 万元,基本可
以覆盖本次搬迁费用。

    本次搬迁后,华宇华源仍将延续当前的生产组织形式,搬迁对生产经营的影
响较小,但若整体搬迁过程中新租赁厂房装修,设备拆除、搬迁、重新组装调试
进展不顺利,费用超出预期,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部分自建及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风险

    由于历史原因,发行人及子公司智恩电子在自有土地上 4,460.60 平方米自建

                                 3-1-2-21
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占发行人全部房产面积(不含华宇华源 2020 年拟搬出房
产,下同)的比例为 5.26%,主要用于仓储、配电房及锅炉房等生产配套用途。

     发行人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面积 24,312.17 平方米,其中,用于生
产厂房的面积为 9,500 平方米,系华宇华源搬迁后的经营场所,占发行人全部房
产面积的比例为 11.21%;用于仓储、宿舍、餐厅等生产配套用途的面积合计为
14,812.17 平方米,占发行人全部房产面积的比例为 17.48%。

     发行人及子公司在自有土地上自建的未取得权属证书房产面积较小,主管机
关已出具说明不会被强制拆除,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占比较低,除华宇
华源租赁房产用于生产外,其他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主要用于生产配套用途,
具备可替代性。尽管如此,如上述房产被强制拆除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租赁,
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7、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5.26 亿元、4.99 亿元、5.09 亿
元和 5.30 亿元,占各年度末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43.16%、41.78%、37.01%和
37.32%,占各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6.27%(可比公司平均值 27.85%,下同)、
41.70%(均值 28.55%)、38.31%(均值 31.48%)和 188.75%(均值 117.37%)1。公
司下游客户多是国内上市公司或电子信息产业知名客户,信用较好,公司按照行
业惯例给客户一定信用账期;公司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高于同行业可比上
市公司,主要系可比上市公司上市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客户集中度较大、境外
销售收入占比较高,而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低、客户数量较多、管理难度较大所
致。报告期末,公司 1 年以内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总额比例为 89.32%;公司应收
账款集中度较低,单个客户应收金额较小,发生大面积坏账风险较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分别 15,748.23 万元、17,669.70 万元、
15,362.30 万元和 23,659.31 万元,占全部应收账款余额的比重较高,分别为 27.59%、
32.51%、26.73%和 39.47%。其中不涉及诉讼的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13,222.27
万元、13,065.66 万元、10,096.56 万元和 18,393.57 万元,根据公司 2017 年末和 2018


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的回复》中 2019 年、2020 年 1-3 月应收账款占营业收
入比重可比公司平均值分别为 32.31%、124.38%,为保持与 2017 年、2018 年计算口径一致,现将加权平均
值修正为算术平均值后分别为 31.48%、117.37%,略有下降,不影响数据分析及结论。

                                           3-1-2-22
年末逾期应收账款的回款比例分别为 95.55%和 94.40%,公司预计 2019 年末和 2020
年 3 月末的逾期应收账款基本可以全额收回,公司对不涉诉全部应收账款已按账
龄分析法计提减值准备 3,416.72 万元,预计可以覆盖不涉及诉讼的逾期应收账款
无法全额收回的损失;涉及诉讼的逾期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2,525.96 万元、
4,604.04 万元、5,265.74 万元和 5,265.74 万元,公司已按单项或账龄计提坏账准备
3,537.21 万元,剩余 1,728.53 万元大部分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预计基本可以收
回。截至目前,涉及诉讼逾期应收账款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等个别公司
已发生经营困难,相关款项回收存在风险,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相
应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

    综上,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但未来公司应收账款
余额可能会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增加,若主要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合作关系发生
恶化,则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如期全额收回,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8、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2020 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爆发,截至目前,国内疫情稳步好转,
以武汉市为主战场的国内疫情传播已基本阻断,全国生产生活秩序有序恢复;但
疫情在全球出现大流行。疫情爆发后,作为医疗设备产业链条中的供应商之一,
公司及子公司智恩电子被认定为工信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公司及
子公司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被认定为广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在符合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公司提前复工复产,为大华股
份、宇视科技等企业提供 PCB 产品,用于呼吸机、红外热成像测温仪、红外额
温枪、心电图、监护仪等医疗设备生产,支援国内外疫情防控工作。

    公司 PCB 产品多元,下游应用领域较广,境外销售占比较低,目前,新冠
肺炎疫情对公司暂不构成重大影响。但如果全球范围内疫情短期无法得到有效控
制,可能对宏观经济及电子产业造成进一步冲击。

    (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进入 21 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电子信息产业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
向新兴经济体和新兴国家转移,亚洲尤其是中国已逐渐成为全球最为重要的电子
信息产品生产基地。中国大陆在劳动力成本、市场、投资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


                                  3-1-2-23
优势,大量的电子产品及设备制造商在中国大陆设厂,并由此带动了相关产业的
发展。凭借庞大的市场需求拉动,中国 PCB 产值在全球市场中的份额不断扩大,
由 2009 年的 34.58%增加至 2018 年的 52.41%,行业产能转移趋势明显。目前已形
成以亚洲为主导、中国为核心的产业格局。随着产业链下游产品的需求增长,中
国 PCB 产业的市场发展空间巨大,发展前景良好。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从事高密度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报告期内,
凭借产品品类齐全、客户储备丰富、持续创新能力及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等优势在
下游国内外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商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公司订单充足,营业收入
不断增长;公司拥有一支行业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管理层和业务骨干多年来基
本保持稳定,一直从事印制电路板领域的技术研发、产品管理、供应链管理、市
场营销等工作,多名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行业工作经验超过 15 年,拥有大型 PCB
制造企业的现代化管理经验,了解掌握行业的前沿技术,同时对 PCB 行业具备
敏锐的市场洞察力;电子行业产品迭代周期短,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的研发宗旨。通过敏锐感知下游电子产品行业的发展动向,合理规划公司产品开
发周期,公司可以持续在工艺、产品上形成创新。公司先进的技术及生产工艺有
效保证了产品的品质,以及高端产品的制造能力,有利于公司及时满足客户产品
升级需求,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与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总额及净资产将有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将
明显下降,资本结构更加稳健,有利于提升公司间接融资能力。同时公司财务结
构也更趋优化,抵御和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将得到提高,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
稳定的发展。

    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以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研
发能力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等情况的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
出,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核心竞争力突出,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科翔电子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3-1-2-24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柳志伟




保荐代表人签名:
                                   董本军                 郦勇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吴晶




内核负责人签名:
                                   申克非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赵玉华


保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邵亚良




                                保荐机构(盖章):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5
附件 1: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
公司现授权董本军、郦勇强担任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
导等保荐工作。
    董本军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
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未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郦勇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
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未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董本军、郦勇强在担任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后,不存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第六条规定的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同时各负责两家在审企业的情
况,具备签署该项目的资格。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董本军                           郦勇强


    法定代表人:邵亚良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