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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4-26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及《广东科翔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
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的财务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
直接经办人员;
    (四)涉及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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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
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8%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
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差
错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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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占公
司总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
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
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二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一一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
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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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的初步意见后,应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
出决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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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
司在进行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任追究的同时可附加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董
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理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修改权和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