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翔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5-26
证券代码:300903 证券简称:科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3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 2022年
4月2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了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
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 45.41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7.71亿元,为资产负债
率不超过 70% 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7.70亿元。实际业务以公司
及子(孙)公司与融资机构际发生的担保为准。担保额度期限自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5
月 18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为子(孙)公司智恩电子(大亚
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恩电子”)、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亚湾科翔”)、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
翔”)和赣州科翔电子科技二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科翔二厂”)的银
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限额合计80,800.00万元,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1、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
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5XY202201203601)、《不
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91HT2022105400),为全资子公司智恩电子和江西
科翔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 保 担保最高限
保证方
债权人 务 证 额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式
人 人 (万元)
银行依据《授信协
自担保书生效之日
议》在授信额度内
起至《授信协议》
向授信申请人提供
项下每笔贷款或其
的贷款及其他授信
他融资或银行受让
招商银 本金余额之和(最
智 的应收账款债权的
行股份 高限额为人民币肆
恩 到期日或每笔垫款
有限公 4,000 仟万元整),以及
电 的垫款日另加三
司惠州 科 相关利息、罚息、
子 年。任一项具体授
分行 翔 连带保 复息、违约金、延
信展期,则保证期
股 证责任 迟履行金、保理费
间延续至展期期限
份 用、实现担保权和
届满后另加三年
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止。
相关费用。
招商银 自本担保书生效之
江
行股份 日起至借款或其他
西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
有限公 16,000 债务到期之日或垫
科 的全部债务
司九江 款之日起另加三
翔
分行 年。
注: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业务相关合同,下文若出现,释义一致。
2、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签订担保合同
公 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
BZ20220013),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于2022 年2月21日至2022 年10月26日期
间在该银行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保证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额限度:5,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
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 公告费、 执行费、 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它费
用。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
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
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
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
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
日为准。
3、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和孙公司赣州科翔二厂在该行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
证担保。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 担保最高限
债权 保证 保证
务 额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人 人 方式
人 (万元)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
所应承担的全部债
务(包括或有债
江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
务)本金、利息、
西 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
13,000 罚息、 复利、违约
科 免疑义, 具体授信的种
金、损害赔偿金、
翔 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
平安 实现债权的费用。
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
银行 利息、罚息、复利
行授信品种, 以下同)
股份 科翔 连带 按主合同的 约定计
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有限 股份 责任 算,并计算至债务
满之日后三年。 授信展
公司 保证 还清之日止。实现
期的, 则保证期间顺延
南昌 赣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
至展期期间届满之 日后
分行 州 不限于公告费、 送
三年;若 主合同项下存
科 达费、鉴定费、律
7,800 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
翔 师费、诉讼费、差
的, 每一授信品种的保
二 旅费、评估费、拍
证期间 单独计算。
厂 卖费、财产保全
费、 强制执行费
等。
4、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ZB4001202200000057;编号:ZB4001202200000058),分别为全资子
公司智恩电子、大亚湾科翔于2022年5月25日至2023 年5月24日期间与该银行授
信相关业务提供担保。同时,子公司智恩电子为此次大亚湾科翔与该银行相同
期间的授信业务亦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ZB4001202200000060),该担保事项已经子公司智恩电子股东会决议
审批通过。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 担保最高限
债权 保证 保证
务 额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人 人 方式
人 (万元)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
除了本合同所述之
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
主债权,还及于由
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
智 此产生的利息(本
满之 日起至该债权合同
恩 科翔 合同所指利息包括
15,000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上海 电 股份 利息、罚息和复
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
浦东 子 利)、违约金、损
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
发展 害赔偿金、手续费
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
银行 及其他为签订或履
连带 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股份 行本合同而发生的
责任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
有限 费用、以及债权人
保证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公司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
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
惠州 大 科翔 权所产生的费用
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
分行 亚 股 (包括但不限千诉
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
湾 份、 5,000 讼费、 律师费、差
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
科 智恩 旅费等),以及根
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
翔 电子 据主合同经债权人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
要求债务人需补足
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
的保证金。
年止。
5、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华宇华源、大亚湾科翔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554920220006保证01、554920220006保证
02、554920220006保证03)为全资子公司智恩电子与该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
协议》(编号:5549 综合20220006)的履行提供担保。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保证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
华宇华源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额限度:10,0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 、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 、约定利息及罚息) 、复利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 实
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栽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 执行费
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
单独计算, 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 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
提前到期, 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 保
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
合同或协议项下债 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兴银粤惠叁保证字(2022)第039号),为全资子公司智恩电子在该银行授信业务
提供担保。同时,子公司大亚湾科翔为此次智恩电子与该银行的授信业务亦提
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惠叁
保证字(2022)第041号),该担保事项已经子公司大亚湾科翔股东会决议审批通
过。
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保证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亚湾科翔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额限度:5,000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5月24日至
2027年5月23日止。)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
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
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
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
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等。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
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 221,600.00 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
司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83.82% 。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
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九江分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惠州分行签订的担保合同;
2、子公司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