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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平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0-10-30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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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 4
     一、内部项目审核流程简介 ................................................................................................... 4
         (一)概述....................................................................................................................... 4
         (二)立项审核流程说明 ............................................................................................... 5
         (三)内核流程说明 ....................................................................................................... 6
     二、立项审核过程说明 ........................................................................................................... 9
     三、项目执行过程说明 ........................................................................................................... 9
         (一)项目执行成员及具体工作安排 ........................................................................... 9
         (二)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 11
         (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 12
     四、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过程说明 ..................................................................... 12
     五、保荐机构问核过程说明 ................................................................................................. 13
     六、内核小组审核过程说明 ................................................................................................. 14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 ................................... 15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及审议情况说明 ............................................................. 15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 16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 16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对重点事项的核查情况 ......................................................... 23
         (三)与发行人盈利能力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 35
         (四)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核查情况 ................................................. 43
         (五)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曾经存在瑕疵的核查情况 ..................... 44
         (六)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重组的核查情况 ............................................................. 45
         (七)关于发行人存在报告期转让、注销子公司情形的核查情况 ......................... 46
         (八)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发生变动情形的核查情况 ......... 47
         (九)关于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核查情况 ............. 47
         (十)关于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全部行
         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的核查情况 ............................................................. 48
         (十一)关于发行人是否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的核
         查情况............................................................................................................................. 48
         (十二)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数据的核查情况 ............. 48
         (十三)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况的核查情况 ..................... 49
         (十四)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存在新增客户的核查情况 . 49
         (十五)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核查情况 ..................................... 50
         (十六)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形的核查情况 ................. 50
         (十七)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的核查情况 ................. 51
         (十八)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核查情况
         ......................................................................................................................................... 51
         (十九)关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许经营权、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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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核查情况 ................................................................................. 52
    (二十)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核
    查情况............................................................................................................................. 52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占用资金情形的核查情况 ............................................................................. 53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披露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的
    核查情况......................................................................................................................... 53
    (二十三)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情形的核
    查情况............................................................................................................................. 55
    (二十四)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情形的核查情况 ......... 55
    (二十五)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的核查
    情况................................................................................................................................. 56
    (二十六)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核查情况 ......... 56
    (二十七)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核查情况 ..................... 57
    (二十八)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外销收入的核查情况 ............................................. 57
    (二十九)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情况 ................. 59
    (三十)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现金交易的核查情况 ......................................... 60
    (三十一)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委托加工模式的核查情况 ..................................... 61
    (三十二)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核查情况 ..................... 61
    (三十三)关于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毛利率
    及其变化趋势的核查情况 ............................................................................................. 62
    (三十四)关于报告期发行人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核
    查情况............................................................................................................................. 62
    (三十五)关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 63
    (三十六)关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核查情
    况..................................................................................................................................... 64
    (三十七)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核查情况 ................. 64
    (三十八)关于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的核查情况
    ......................................................................................................................................... 65
    (三十九)关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核查
    情况................................................................................................................................. 65
    (四十)关于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情况的核
    查情况............................................................................................................................. 66
    (四十一)关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或者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
    差异的核查情况............................................................................................................. 66
    (四十二)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募集资金投向的核查情况 ................. 67
    (四十三)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
    的核查情况..................................................................................................................... 68
三、质量控制部门关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 ..................................................... 69
    (一)质量控制部门关注的问题 ................................................................................. 69
    (二)质量控制部门意见的落实情况 ......................................................................... 69
四、问核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 ..................................................................... 81
    (一)问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81
    (二)问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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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核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 84
    (一)内核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 ................................................................................. 84
    (二)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 ......................................................................................... 84
    (三)内核会议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 ......................................................................... 85
六、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说明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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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康平科技”)申
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郑士杰和贾鹏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
其出具了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保荐书的辅助性文件。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郑士杰和贾鹏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
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
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内部项目审核流程简介

   (一)概述

    华泰联合证券在多年投资银行业务工作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对完善
的业务内控制度,证券发行项目的质量控制主要通过立项审核和向证监会上报发
行申请文件前的内部核查两个环节实现。

    华泰联合证券建立了非常设机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小组和股权融资业务内
核小组,负责投资银行项目的立项审核和内核决策;建立了常设机构质量控制部、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立项和内核的预审、内部问核,以及会议组织、表决结
果统计、审核意见汇总,审核意见具体落实情况的核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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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质量,防范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和承销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华泰联
合证券制定了《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行业务均
需按照该办法进行项目立项、内核。

   (二)立项审核流程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的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审核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股
权融资业务立项小组共同完成。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立项预审工作。股权融资
业务立项小组是非常设决策机构,以召开立项审核会的形式审核立项申请(立项
小组意见为最终决策),由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委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
成。具体立项审核流程如下:

    1、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

    项目组与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开始初步尽职调查。在
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则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做出初步判
断后,提出立项申请。申请立项的项目组应提交包括立项申请报告、行业研究报
告以及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等立项申请文件。

    2、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立项预审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项目组提交的立项申请文件进行预审,确认提交的立项
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立项申请文件,要求项目组进行补充
修改;对于符合要求的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阅,对项目质量作出初步判断;出具
立项预审意见,对于立项申请文件中未能进行充分说明的问题要求项目组进行补
充说明;必要时赴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实地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

    项目组对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出具的立项预审意见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进行解
释说明,形成立项预审意见回复,并修改、补充和完善申请文件,以书面文件的
形式提交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收到符合立项评审要求的立项申请文件、立项预审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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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回复后,于评审日 3 个工作日(含)前将会议通知、立项申请文件、预审意见
回复等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送达立项小组成员。

    3、立项小组会议审核

    华泰联合证券通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
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小组会议。每次评审例会须
有立项小组成员 5 名以上(包括 5 名)参加,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立项小组会议召开过程中,立项小组成员可就具体问题向参会项目组提问,
听取其进一步解释说明;并在此基础上集中讨论,形成各自独立的审核意见;对
申请立项的项目做出评价,并发表是否同意立项的审核意见。立项申请获参会委
员票数 2/3 以上同意者,立项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 1/3 以上者,则立项
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立项结果为“暂缓表决”。评审小组成员可以
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评审立项,有条件同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

    4、立项小组会议后的处理

    立项评审会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审核意见表进行汇总,将立项结果通知
项目组。

   (三)内核流程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的内部核查由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股权融资业务
内核小组共同完成。质量控制部负责内核预审工作,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问核
和文件审核工作。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是非常设机构,以召开内核会议的形式
对保荐的证券发行项目进行正式上报前的内部核查,对项目质量及是否符合发行
条件做出判断(内核小组意见为最终决策),由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委
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具体内核流程如下: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在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
全套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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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工作内容
包括:审核全套发行申请文件;抽查项目工作底稿;进行包括实地参观生产场地、
库房、了解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运行、产品销售、原料供应、环保等内容的实
地考察工作;与发行人财务、供应、生产、销售、研发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会计
师、律师、评估、验资等中介机构进行访谈沟通;获取有关重要问题的原始凭据
和证据;就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与项目组进行充分交流,必要时召开由项目组、发
行人、各相关中介机构参加的协调讨论会,交流现场内核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解
决问题的建议。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内核预审人员将出具书面内核预审意
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
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的现场审核意见不代表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
组意见,如果项目组对预审意见中的有关问题持有异议,可进行说明,保留至股
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讨论。

    质量控制部收到对预审意见回复说明后,对于其是否符合提交股权融资业务
内核小组评审条件进行判断,符合评审条件的,在评审日前 3 个工作日(含)将
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预审意见和回复提交内核小组成员审阅;如发现申报材料
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重不符,或存在隐瞒或重大遗漏的,将退回项目组,待完
善材料后,重新提出内核申请。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内核会议召开前,以问核会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问核。问
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
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
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人员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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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经问核符合要
求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方可安排召开内核评审会议。

    4、内核会议审核

    华泰联合证券通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
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内核会议须有 7 名以
上(含 7 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内核会议评审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出席会议接受内核小组成员的询问。

    内核会议之初,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情况进行概述,并重点说明其本次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优势,以及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主要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以及对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
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
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
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
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达 2/3 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
票为 1/3 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
决”。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
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将审核意见的内容进行汇总,形成最终
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
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了内部审核程序进行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
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应依据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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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意见组织项目组成员进行回复和核查,按照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修订申请文
件。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
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推荐其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


   二、立项审核过程说明

    经初步尽职调查后,项目组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提交了立项申请文件。合规
与风险管理部派员对立项申请文件进行了预审,并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立
项预审意见。项目组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将立项预审意见回复提交合规与风险管
理部。2017 年 9 月 21 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向立项审核小组成员发出了立项会
议通知,并将立项申请文件及立项预审意见回复等电子版文档以邮件形式发给了
参会的立项小组成员。

    2017 年 9 月 25 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
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股权融资业务 2017 年
第 24 次评审立项会议,审核康平科技的立项申请。参加会议的立项委员包括刘
惠萍、宁小波、鲍恩斯(外部委员)、刘新、郭峻珲等共 5 人。合规与风险管理
部人员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等工作。

    立项评审会议过程中,参会的 5 名立项委员分别就立项申请文件中未明确的
问题向项目组进行了询问;项目组对各参会委员的询问均进行解释说明后,参会
委员进行讨论,并分别出具审核意见。

    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汇总,本次会议讨论表决后同意票超过参加评审成
员有表决权票数的 2/3,康平科技 IPO 项目的立项申请获得通过。2017 年 9 月
26 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将立项结果通知送达项目组。


   三、项目执行过程说明

   (一)项目执行成员及具体工作安排


    1、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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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荐代表人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为郑士杰和贾鹏。
    (2)项目协办人
    本项目项目协办人为范哲。

    (3)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江雨虹、张航、张佩成、孙天驰、刘哲。

    2、项目执行成员具体工作安排
    郑士杰:主导并全面参与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主导并协调发行人、各
中介机构的日常沟通和工作安排。对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并协助发行人进行整改;与发行人保持日常沟通,及时掌握发行人的动态信息;
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全面调查分析发行人的股权演变过程、资产权属情况、行业状
况和发行人竞争地位、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信息、本次募投项目等;制作发
行申请文件。
    贾鹏:主导并参与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工作,协调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的日
常沟通和工作安排。对尽职调查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协助发行
人进行整改;与发行人保持日常沟通,及时掌握发行人的动态信息;在尽职调查
基础上全面调查分析发行人的股权演变过程、资产权属情况、行业状况和发行人
竞争地位、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信息、本次募投项目等;制作发行申请文件。
    范哲: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分析;参与尽职调查工作,调查分析发行人的资
产权属情况、行业状况和发行人竞争地位、生产经营情况等,对尽职调查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参与保荐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参与制作申请文件等。
    江雨虹: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分析;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对尽职调查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负责招股说明书财务相关章节的撰写;参与客户、供
应商走访、财务核查等核查工作;参与保荐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参与制作申请
文件等。
    张航: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分析;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对尽职调查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负责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董监高等章节的撰写;参
与客户、供应商走访、财务核查等核查工作;参与保荐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参
与制作申请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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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佩成: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分析;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对尽职调查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负责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募投项目等相关章
节的撰写;参与客户、供应商走访、财务核查等核查工作;参与保荐工作底稿的
收集整理,参与制作申请文件等。
    孙天驰: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分析;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对尽职调查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负责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等相关章节的撰写;
参与客户、供应商走访、函证、财务核查等核查工作;参与保荐工作底稿的收集
整理。
    刘哲: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分析;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对尽职调查工作中发
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负责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等相关章节的撰写;参与客
户、供应商走访、函证、财务核查等核查工作;参与保荐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

   (二)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为实施尽职调查以及协助发行人准备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本保荐机构康平
科技项目组在发行人现场开展了有关工作。项目组进场后,会同发行人及相关证
券服务机构召开了进场协调会,在会议中对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了布置和调整,制
订了尽职调查工作计划,确定了尽职调查的工作重点,以及工作底稿编制规范,
明确了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负责人,将各项尽职调查工作落实到人。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康平科技项目组主要采取的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
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约见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查阅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和行业研究报告等资料;访谈或咨询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员工、中介机构项目人员;走访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客户;实地考察发行人办
公、经营场所;取得发行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
面声明或证明文件。

    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提交尽职调查清单,由发行人
针对尽职调查清单所列内容提供相关文件或进行专项说明;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
决议等有关文件;查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组织结构资料、资产权属凭证;查阅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重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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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查阅发行人劳务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凭证;查阅发行人关于本
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及环评资料;
实地考察发行人办公现场及主要经营子公司;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员
工;收集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相关研究报告;查阅了由发行人、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相关的书面声明;查阅了相关主体填报的调查表;对主要客户、
供应商、银行进行了函证;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的客户和供应商,访谈其相关业
务人员;查阅了由工商、税务、社保、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
规证明文件。

   (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华泰联合证券指定郑士杰和贾鹏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康平科技本次首次公
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郑士杰和贾鹏主导并参与了对康
平科技的尽职调查工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该两名保荐代表人参与的尽职调
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撰写并审定提交发行人的工作备忘录,查阅发行人及
其下属企业的相关资料、中介机构相关报告等资料,对发行人股东、高级管理人
员、一般员工、中介机构项目人员等进行了访谈和咨询;对发行人客户、供应商
进行访谈和核查;实地考察了发行人办公现场;核查了由发行人、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声明或证明文件等。


   四、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过程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负责内核预审工作的内部核查部门是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
对康平科技 IPO 项目进行内核预审的具体过程如下:

    2019 年 4 月 15 日至 5 月 5 日,质量控制部人员石芳、沐婧瑶、何广瑞和原
青青等审阅了康平科技 IPO 项目的全套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并于 2019 年 5 月 6
日-10 日赴康平科技所在地苏州进行了现场内核。

    在康平科技所在地苏州期间,质量控制部人员的工作包括:①在企业技术人
员的陪同下,参观了康平科技的生产车间,并听取了技术人员关于产能、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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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流程,关键生产设备,核心技术,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
情况的介绍;②与康平科技的董事长进行了会谈,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③查阅
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确认工作底稿的完备性,并对需重点关注问题的相
关工作底稿进行认真审阅;④与项目组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交流。

    2019 年 5 月 10 日,在现场工作和审阅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质量控
制部人员出具了对于康平科技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预审意见,并送达了项目
组。2019 年 5 月 13 日,项目组完成对内核预审意见的回复,并将正式书面文件
提交质量控制部。


   五、保荐机构问核过程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负责内部问核工作的部门是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项目问核采取
问核会形式,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公司保荐业务
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
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对康平科技 IPO 项目进行内部问核的
具体过程如下:

    2019 年 5 月 10 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组织召开了康平科技 IPO 项目问核会,
问核人员毛成杰对项目保荐代表人郑士杰和贾鹏进行了问核,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马骁及质量控制部石芳、沐婧瑶参加了问核会。履行问
核程序时,问核人员针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以下
简称“《问核表》”)所列重要事项对保荐代表人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
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填写《问核表》,誊写《问核表》
所附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
人)马骁对《问核表》进行了审阅,并在《问核表》上签字确认。

    2020 年 6 月 16 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邮件问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补充问
核,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
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履行问核程序
时,问核人员审阅《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以下简称“《问
核表》”)所列重要事项,保荐代表人填写《问核表》,誊写《问核表》所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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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并签字确认。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唐松
华对《问核表》进行了审阅,并在《问核表》上签字确认。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
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
根据问核人员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了相应的工
作底稿。

    经问核,康平科技 IPO 项目对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华泰联合证券相关制度的要求。


   六、内核小组审核过程说明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将会议通知、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
见的回复等文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19 年 5 月 16 日,华泰联合证券在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
话及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了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审核康平科技
IPO 项目的内核申请。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包括袁成栋、许平文、乔国刚、冀东
晓、毛成杰、漆潇、杨磊等共 7 人。项目组成员均参加会议,质量控制部人员列
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等工作。

    内核会议过程中,参会的 7 名内核委员分别就内核申请文件中未明确的问题
向项目组进行了询问。项目组对各参会委员的询问进行解释说明后,参会委员进
行讨论,并分别出具审核意见。

    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汇总,会议讨论表决后同意票超过参加评审成员有
效表决权票数的 2/3,康平科技内核申请获得通过。2019 年 5 月 28 日,合规与
风险管理部将内核结果通知送达项目组。

    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
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
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
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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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意见及审议情况说明

    2017 年 9 月 25 日,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
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审核康平科技的立项申请的 2017 年
第 24 次评审立项会议。经充分交流和讨论,立项小组会议形成的最终意见为:
你组提交的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立项申请,经过本次会议
讨论、表决,获通过。

    立项委员提出了以下主要问题,要求项目组成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重视: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关注关联方
占用发行人资金的原因、占用资金的用途,以及后续整改情况,重点关注发行人
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2、发行人设立时由外籍人士代为设立,关注发行人曾享有的税收优惠是否
存在被税局追缴的情形,代持及代持还原是否存在外汇、税收等法律合规性风险。

    3、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定价依据、
款项支付情况、资金来源以及是否涉及外汇、税收等法律合规性风险,重点关注
发行人重组过程中的定价依据是否充分。

    4、发行人客户比较集中,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大客户流失的风险及应对措
施。

    5、发行人营业成本中原材料占比较高,关注报告期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
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具有转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能力,发行人
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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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组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
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
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情
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与深入分析,就发行人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整改
措施,并督促发行人逐项落实。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执行成员关注的
主要问题及研究、分析与处理解决情况如下:

    1、发行人对重要客户存在一定的依赖

    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已与百得、TTI 等电动工具行业领先企业建立了稳定
的业务合作关系。百得、TTI 在选择供应商时有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
需要对供应商技术研发能力、规模量产水平、品牌形象、质量控制及快速反应能
力等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估,而且对产品订单建立了严格的方案设计、打样及量
产测试程序。在成为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后,发行人通过持续的订单销售与其形成
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第一大客户百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分别为 51.03%、48.77%、49.73%和 61.84%,占比较高且 2017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超过 50%,对百得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来自第二大客户 TTI 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比分别为 26.86%、32.84%、27.44%和 20.86%,未超过 50%,对 TTI 不存在
重大依赖,但仍存在一定依赖性。虽然发行人对百得、TTI 存在一定依赖,但是
与百得、TTI 的合作关系稳定,业务合作关系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A.发行人与百得、TTI 形成的依赖关系受公司发展阶段因素影响

    一方面,百得、TTI 是电动工具行业领先企业,属于发行人的长期优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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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业务发展良好,2017 年度-2019 年度平均收入增长率为 5.53%和 12.44%,
发行人倾向于优先满足百得、TTI 产品订单;另一方面,受限于现有产能和资金
实力,发行人大部分产能被用于满足百得和第二大客户 TTI 的生产需求,对新客
户的开发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B.发行人与大客户形成的依赖关系受行业特点影响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电动工具用电机及电动工具整机。经过多年发展,全球
电动工具行业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竞争格局,百得、TTI、博世、牧田、麦太保等
大型跨国企业占据了高端市场的主要份额。2019 年度,百得实现营业收入 144
亿美元,其中工具及存储业务实现收入 101 亿美元;TTI 实现营业收入 77 亿美
元,其中电动工具业务实现收入 68 亿美元;百得、TTI 在全球电动工具行业处
于龙头地位,考虑到行业龙头市场占有率较高,发行人客户集中的销售特点符合
行业竞争态势,具备合理性。

       电动工具零部件供应商中下游客户同为行业内主要整机品牌厂商的公司有: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贝仕达克”)、扬州海昌新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新材”,拟上市企业)、广东金霸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霸智能”,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其客
户集中度均较高,上述公司的第一大客户和前两大客户集中度情况对比如下:

项目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本公司(百得)            49.73%          48.77%          51.03%
第一
大客       深圳贝仕达克 1(TTI)        77.95%          83.49%          80.18%
户占         金霸智能 2(TTI)             /            57.79%          48.63%
比
            海昌新材 3(百得)          54.78%          55.70%          53.18%

           本公司(百得、TTI)          77.17%          81.60%          77.89%
前两     深圳贝仕达克(TTI、亚马
大客                                    93.72%          92.88%          93.89%
                   逊)
户占
         金霸智能(TTI、九阳股份)         /            77.02%          66.38%
比
          海昌新材(百得、博世)        65.77%          67.12%          67.53%

    注 1:深圳贝仕达克数据来源于其招股说明书,为营业收入占比。深圳贝仕达克主营业
务为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智能控制器主要应用于电动工具领域,
包括电机控制器和锂电池控制器,并向智能家居、汽车电机等领域拓展。2017 年度-201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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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深圳贝仕达克电动工具控制器收入占比超过 65%。

     注 2:金霸智能数据来源于其年度报告,为营业收入占比。金霸智能主营业务为微型电
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用家电、电动工具、航天模型及汽车等各个行
业;将其披露的前五大客户中同一实际人控制的企业进行了合并计算。金霸智能已于 2019
年 8 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注 3:海昌新材数据来源于其招股说明书,为营业收入占比。海昌新材主营业务为粉末
冶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应用领域包括电动工具、汽车、办公设备和家电等。电动工
具零部件是公司销售收入的主要来源,报告期内占比稳定在 90%左右。

    综合上述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电动工具行业终
端品牌商较为集中的行业特性。

    C.发行人与百得、TTI 的依赖关系是相互的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电机为电动工具核心部件,且凭借核心技术及工艺技术优
势,与客户协同开发并共同研制满足客户需求的定制化产品,与百得、TTI 间黏
性较强。

    由于电机是生产电动工具的核心部件,其技术参数、工艺水平、运行稳定性
等直接影响到电动工具整机质量,且需要较长时间的验证过程确保产品性能质量,
因而百得、TTI 更换电机供应商的成本较大。发行人作为百得、TTI 电机供应商,
在百得、TTI 同类产品采购金额中排名第一,为电机第一大供应商。因而百得、
TTI 对发行人也具有一定依赖性。

    长期以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百得、TTI 相互配合、协同发展。2018 年起,
百得、TTI 出于减少中美贸易摩擦对其产品影响的考虑,考虑将其生产基地向东
南亚地区转移。发行人紧跟客户战略布局,服务于主要客户将部分核心部件生产
向东南亚转移的发展趋势,已在越南投资设立子公司越南康平,与百得、TTI 协
同构建全球产业链,共同促进业务发展。

    综上,百得、TTI 系电动工具行业龙头企业,近年来业绩增长良好,不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与百得、TTI 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合作时间超过十年,
业务合作关系稳定并具有一定可持续性。同时,发行人与百得、TTI 的依赖关系
具有一定相互性,双方协同发展,共同促进业务增长。根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
对比,对大客户的集中程度较高符合行业特性。因而发行人对于百得、TTI 的依
赖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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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客户依赖问题,发行人也在持续开发新客户如 Hilti、安美科等。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一)下游
客户较为集中暨客户依赖的风险”中披露了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

       2、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系发行人向关联
方借出资金等造成。报告期内,发行人逐渐规范关联方资金占用,截至 2017 年
末,所有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均已清理完毕,且未新增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

       发行人已全面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定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与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资金往来支付程
序和责任追究及处分;此外还制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
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制度的制定有利于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信永中和已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关联方占用资金已于 2017 年底前清理完毕,此后未再发生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已就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建立了相
关制度并严格执行。信永中和已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发行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合法合规性问题

       (1)发行人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2004 年 3 月 29 日,苏州市相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颁发《关于同意建办
台商独资企业“康澄电机(苏州)有限公司”的批复》(相外资[2004]131 号),曾
要求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首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 15%,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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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根据当时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相关规定,
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额,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 15%,
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与上述苏州市外经贸局的
要求一致。

    2005 年 10 月至 2006 年底,发行人分四期收到了现金投资款合计 423.95 万
美元,累计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 42.40%。发行人股东首次缴付出资时间为 2005
年 10 月,出资比例不足 15%,最后一次缴付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3 月,未在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但以上实收资本分期缴纳情
况,发行人均履行了验资程序,均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及入资银
行出具的询证函,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苏州工商
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并换发了营业执照,并未
就发行人上述程序瑕疵进行处罚。

    至 2008 年底,发行人股东预计无法在三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且计划投
入的进口设备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的生产标准要求,便启动了发行人的减资程序,
将注册资本减至 500 万美元。同时发行人股东香港康惠缴付了最后一期投资款
760,476.11 美元,至此发行人注册资本全部实缴。
    2014 年 6 月 24 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
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审核事项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
商投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者
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取消一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最
低注册资本限制。目前,有关外资企业首次出资 15%、三年内缴齐出资的相关规
定已失效,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出资程序瑕疵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追加行政处罚的
法律风险。
    2019 年 7 月 3 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康平科技
自 2004 年 4 月 19 日领取营业执照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
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发行人已就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向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提出《关于对公司历史
沿革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申请》,并已收到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出具的《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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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康平科技在 2004 年 4 月至今,作为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期间,
历次取得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2004 年 4 月至今,
发行人作为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没有因违反有关外资企业管理规定
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合规情况

    经核查,江建平于 2004 年 3 月以杨碧峰的名义设立康澄电机(康平有限前
身),康澄电机实际出资方与实际管理方均系江建平,杨碧峰自愿为江建平代持
股权。2007 年 2 月,发行人为谋求企业规范发展,江建平要求杨碧峰将其持有的
康平有限 100%股权转让给江建平 100%持股的香港康惠,以解除股权代持。

    康平有限系 2004 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 2007 年开始才产生经营盈利。
2007 年 4 月,苏州市相城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对发行人出具了《减、免
税批准通知书》(相城国税四减[2007]63 号),经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减免税条
件,同意发行人从 2007 年起开始减免。2019 年 1 月,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
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发行人出具《关于对康平科技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
惠情况的证明函》认为,“因此,确认康平科技及其前身康平有限自设立以来享
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免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有限公司成立时股权代持、存在首次出资比例不足 15%
及其余出资额未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存在一定瑕疵。发行人已就
上述历史股权变动中的瑕疵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相关瑕疵已得到补正;发行
人及控股股东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存在股权纠纷或者被可能处罚风险。因
此,上述瑕疵不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4、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呈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 26.11%、23.94%、22.42%和 21.39%。毛利
率受到产品结构、汇率、主要原材料价格及劳动力成本波动的影响,在报告期内
呈下降趋势。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财务风险”之“(二)产品
毛利率下降风险”中披露了毛利率下降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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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期初,发行人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017 年 3 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了全面
整改。经测算,发行人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2017 年 1 至 3 月需要补
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分别为 77.62 万元、64.77 万元。在保荐机构的
督促下,发行人分别向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管
理部门咨询了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最终,发行人于 2017 年 4 月
起补缴了 2017 年 1 至 3 月的社会保险共计 52.01 万元,住房公积金共计 59.42
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的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要求,被进一步要求补缴的可能性极
小。
    发行人已按照当地相关要求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江建平、夏宇华就发行人缴纳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的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如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被有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须为其员工补缴在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或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承担由
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保证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同时,发行人获得当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下:
    A.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020 年 7 月,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证明康平
科技、苏州迈拓及易助电机自参保缴费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参保状态正常,
社保费用正常按月缴纳无欠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发
现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12 月、2020 年 1 月及 2020 年 7 月,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具《证明》,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南通康平东认真执
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2 月、2019 年 7 月、2020 年 1 月及 2020 年 7 月,深圳市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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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艾史比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B.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020 年 7 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康平科技、苏
州迈拓及易助电机自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住房公积金方
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2019 年 7 月、2020 年 1 月及 2020 年 7 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东
管理部出具《证明》,证明南通康平东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
    2020 年 7 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深圳艾史比特
电机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缴存状态正常,有因违
法违规而被处理的情况,现已改正。该等情况系艾史比特于 201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未及时为三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2017 年 3 月责令艾史比特为该三名职工补缴住房公
积金 7,009 元、1,868 元及 4,754 元。该责令限期缴存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且
艾史比特已为此及时、足额补缴。此后,艾史比特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为其全部
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不存在不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对重点事项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的重点事项进行了全面核查
与深入分析,就发行人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督促发行
人逐项落实。项目组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手段和方式如下:

    1、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查阅《中国制造 2025》、《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主要产业政策文件,并就发行人生产经营
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业
专家等。
    核查结论: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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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通过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外部顾问了解发行人技术创新与传统产业融合
情况、业务与产品创新情况及发行人研发水平;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研发项目及
其进度、计划投入情况;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拥有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获取并查
阅了发行人及其研发中心享有的资质、荣誉等情况。
    核查结论:发行人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明显,且不断通过技术与
产品创新驱动企业发展,属于传统产业与技术创新的深度融合,符合创业板定位。

       3、发行人拥有或使用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了专利登记簿副本,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走访国家版权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通过网络核
查相关文件。
    核查结论: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

       4、发行人拥有或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

    核查结论:发行人未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5、发行人拥有采矿权和探矿权情况

    核查结论:发行人未拥有采矿权和探矿权。

       6、发行人拥有特许经营权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通过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形式进行核
查。
    核查结论:发行人未拥有特许经营权。

       7、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资质情况(如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等)

    核查结论:发行人生产经营无需取得政府部门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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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发行人曾发行内部职工股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对发行人高管进行访谈,核查发行人是否曾存在发行内部职工股情况;
    (2)对发行人部分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是否曾存在发行内部职工股
情况。
    核查结论:发行人不存在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情况。

    9、发行人曾存在工会、信托、委托持股情况,目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对发行人高管进行访谈,核查发行人是否曾存在工会、信托、委托持
股情况,目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3)对发行人部分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是否曾存在工会、信托、委
托持股情况。
    核查结论: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工会、信托、委托持股情况。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江建平、夏宇华夫妇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0、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查验发行人不动产的权属证书,对发行人土地、生产经营所需房屋、主要生
产设备等进行实地调查。
    核查结论:发行人资产独立,合法拥有主要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11、发行人关联方披露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关联方认定的标准,取得发行
人关联方清单,通过网络检索获得了关联方的相关工商公示信息;
    (2)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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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及对外投资等调查表,并对上述人员进行访谈,了解
上述人员及家庭成员的对外投资情况以及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
    (3)核查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通过查
阅书面资料、实地走访、核对工商资料等,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以及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核查结论:发行人已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

    12、发行人报告期关联交易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获取并审阅了发行人主要关联交易协议,对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进行了走访,
核查关联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情况。
    核查结论:发行人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真实、定价公允。

    13、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情形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核查了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情况,并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核查其是否发生股
权转让或注销,受让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核查结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
情形。

    14、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经销商)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通过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走访及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
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
情况;
    (2)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填报的调查表,并对上述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上述人员及家庭成员的对外投资情
况以及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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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取得客户、供应商的名单,查阅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登记
资料,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
系。
    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真实、公允。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或客户中占有权益的情况。

       15、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新增客户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走访并函证了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新增客户。
    核查结论:发行人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要新增客户业务真实。

       16、发行人重要合同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通过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实地走访及函证的方式对正在执行的
大额合同进行了抽查;
    (2)抽取大额采购合同,取得发行人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入库凭证、款
项支付凭证及相应账务处理记录等以核查采购流程的规范性。抽取大额销售合同,
取得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销售发票、款项收回凭证及相应账务处理记录等以
核查销售流程的规范运作情况。
    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17、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将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同行业可比公司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比较;
    (2)查阅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
比较表的鉴证报告等,并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会计师进行交流。
    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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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18、发行人销售收入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通过对发行人重要客户、主要新增客户、销售金额变化较大客户的走
访或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以
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2)抽取大额销售合同,取得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销售发票、款项收
回凭证及相应账务处理记录等,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和销售量进行核实;
    核查结论: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双方的交易价格基于
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的原则。发行人销售信用政策符合行业
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发行人不存在与其客户、关联方以私下利益交
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19、发行人销售成本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通过对发行人重要供应商、主要新增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化较大供应
商的走访及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往来款余额的准
确性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2)抽取大额采购合同,取得发行人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入库凭证、款
项支付凭证及相应账务处理记录等,对发行人采购金额和采购量进行核实;
    核查结论: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发行人不存在与其
供应商、关联方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盈利虚假增长的情况。

    20、发行人期间费用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抽查了发行人主要期间费
用的财务凭证;
    (2)了解申报会计师费用截止性测试情况;
    (3)对发行人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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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关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
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
报表的情况。

    21、发行人货币资金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有关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
管理制度,核查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实地走访开户银行,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的银行开户资料、银行对账
单,取得银行余额调节表,对开户银行进行函证,核查了银行账户的设立情况和
银行存款的真实性;
    (3)对发行人银行对账单及货币资金明细账进行审阅,抽查了报告期内与
客户、供应商等交易对方大额资金收支项目的会计凭证,对大额资金流出和流入
的业务背景进行核查。
    核查结论:发行人已建立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
理制度;发行人银行账户设立情况和银行存款真实有效;发行人资金收付有合理
背景,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增减往来款项的情况。

    22、发行人应收账款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取得发行人主要债务人的清单,对主要债务人进行了实地走访及函证,
对发行人应收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及主要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
    (2)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大额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进行检查,核查期后应收
账款的收回情况;
    (3)取得发行人应收款项明细表,并对应收款项的收回情况、回款资金汇
款方与客户的一致性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论:发行人应收账款由生产经营形成,应收账款余额真实、准确。发
行人主要客户对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给予了确认,发行人回款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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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发行人存货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审阅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和存货盘点计划,与会计师一起对发行人截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主要存货进行了监盘和抽盘;
    (2)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3)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报告期内存货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以及计提存
货跌价准备的说明,并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存货周转情况等因素分析发行人上
述说明的合理性。

    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余额真实、准确、合理,并且已经充分计
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24、发行人固定资产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取得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表,实地察看主要固定资产运行状态及新增
固定资产情况;
    (2)取得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转固明细表,对于已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
准确。
    核查结论: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良好,新增固定资产真实、准确。

    25、发行人银行借款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通过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行,查阅银行借款合同,核查报告期
内发行人借款情况,并取得银行询证函;
    (2)通过查阅银行借款资料、信用报告等,核查了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行
的资信情况。
    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借款金额真实、准确;发行人在主要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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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逾期借款情况。

    26、发行人应付票据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查阅发行人应付票据明细账、票据往来台账,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会计师
进行交流。
    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具的应付票据均有真实交易背景。

    27、发行人估值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查阅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资料以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
审计报告。
    核查结论:发行人系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最近两年净
利润分别为 5,534.00 万元、4,529.99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
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不适用市值标准。

    28、发行人环保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查阅了主要项目建设相关的环保批复文件,就生产环保方面访谈了发
行人相关人员;
    (2)实地走访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3)通过网络检索发行人环保合法合规情况、分析比对相关法规等形式对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处罚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论:发行人最近三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2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事项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通过网络检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情况、取得无重大违
法违规证明等形式对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事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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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核查。
   核查结论:最近三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的情形。

    30、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取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并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核查其是否存
在不符合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形。
   核查结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遭受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
查或调查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进行访谈,并取得其出具的相关声明;
   (2)登陆交易所监管机构网站及通过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了核查。
   核查结论: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遭受行政处罚、交易
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情况。

    32、发行人税收缴纳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走访发行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2)查阅发行人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核查发行人纳税金额等情况。
   核查结论:最近三年,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纳税,
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相关税务主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3、发行人披露的行业或市场信息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查阅电动工具相关行业报告、公开发表文章以及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
披露的财务报告等文件。
   核查结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行业或市场数据符合权威性、客观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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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要求。

    34、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用发行人名称关键词进行网络搜索;
   (2)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的声明;
   (3)对发行人高管进行访谈,核查发行人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核查结论: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3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诉讼、仲
裁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用相关人员姓名进行网络搜索;
   (2)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不
存在重大诉讼、仲裁的声明;
   (3)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访谈时核实
相关情况。
   核查结论: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未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36、发行人技术纠纷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用发行人名称关键词进行网络搜索。
   核查结论:发行人不存在技术纠纷情况。

    37、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存在
股权或权益关系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获取并审阅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中介机构
及经办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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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结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
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情况。

    38、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审阅了发行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期审计报告;
   (2)走访发行人借款银行,取得了发行人的主要借款合同等。
   核查结论: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39、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1)审阅了律师、会计师出具的文件资料,对相关文件的重要数据和信息
进行了核查;
   (2)对重要的法律和会计事项与律师、会计师进行沟通和调查。
   核查结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按照相关要求出具了专业意见。

    40、发行人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获取境外子公司的相关资料,获取并审阅
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

   核查结论:发行人存在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的情况,境外子公司或
分支机构均为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规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实体。

    4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为境外企业或居民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证明资料。
   核查结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企业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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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发行人盈利能力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
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收入、成本和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以及其他影响净利润的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与分析,具体核查情况和过程
如下:

    1、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核查情况

    (1)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是否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发
行人产品或服务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及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对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上市公
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对比,判断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是否符合行业
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②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销售价格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产量、销量、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异常;

    ③通过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及函证,核查发行人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交
易价格的公允性等情况。

    核查结果: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发
行人产品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的信息及其走势相比不
存在显著异常。

    (2)发行人属于强周期性行业的,发行人收入变化情况与该行业是否保持
一致。发行人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显著的,季节性因素对发行人各季度收入的
影响是否合理。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等资料,对电动工具制造行业的周期性和季节
性特征进行分析;对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季节性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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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结果:电动工具制造行业不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发行人营业收入季节性
波动并不显著。

    (3)不同销售模式对发行人收入核算的影响,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占比较
高的,经销或加盟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会计
准则的规定,是否与行业惯例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发行人合同收入确认时点
的恰当性,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通过对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销售负责人访谈等方式,调查了解主要销售模
式,判断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②通过核查发行人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对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进行
访谈,结合发行人销售业务相关节点的抽查等方式,了解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和
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
    ③通过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资料,了解该行业收入确
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
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④通过对期末和期初大额销售收入抽查,对发行人销售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
判断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情况。
    核查结果:发行人不存在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形。收入确认标
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与行业惯例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合同收入确认时点
恰当,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4)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与新增和异常客户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
性,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以及期后是否存在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
发行人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与销售合
同金额之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
匹配,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大额应收款项是否能
够按期收回以及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通过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及函证,核查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交易发生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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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交换等情况;
    ②取得报告期内重大销售合同,核查最近一年的新增客户和大额销售收入的
发生原因及真实性。核查新增客户的股东背景,基本情况,对重点关注客户进行
实地走访及函证,并取得工商登记资料;
    ③通过对期末大额销售收入抽查,对发行人销售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判断
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况;
    ④通过对主要客户销售合同的抽查,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
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
    ⑤通过对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和测试,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
售的情况;
    ⑥取得发行人应收款项的清单,并对应收款项的收回情况、回款资金汇款方
与客户的一致性进行了核查;
    ⑦通过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应收账款周转率进行分析,核查指标的
变动是否异常。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准确,不存在会计期末突击确
认销售以及期后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发行人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良好,
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之间相互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
账款主要客户与销售主要客户相互匹配,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
基本匹配;发行人各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不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5)发行人是否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的
增长。报告期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隐匿关
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关联方认定的标准,取得发行人
关联方清单,通过网络检索获得了关联方的相关工商公示信息;
    ②取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报
的调查表,并对上述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上述人员及家庭成员的对外投资情况以
及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3-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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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核查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通过查阅书面资料、
实地走访、函证、核对工商资料等,核查主要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
的情况,并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相互核对和印证;
    ④取得发行人报告期重大销售合同,核查最近一年的新增客户和大额交易的
发生原因及真实性。核查新增客户的股东背景,基本情况,对重点关注客户进行
实地走访及函证,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工商信息等;
    ⑤对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进行了走访或访谈,核查关联交易发生的真实性等情
况。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
实现销售收入增长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
关联化的情形。

       2、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情况

       (1)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原
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
材料及单位能源耗用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料、工、
费的波动情况及其合理性。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通过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及函证,核查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情况、交易发生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以及是否私
下利益交换等情况;
    ②随机抽取大额采购合同,取得发行人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入库凭证、款
项支付凭证及相应账务处理记录等,对发行人采购金额和采购量进行核实;
    ③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动情况,核查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
格有无异常情况;
    ④取得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成本明细表,分析产品单位成本的构成及波
动情况。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
上相同或相近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走势相比不存在显著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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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
期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通过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各环节成本核算方
法和步骤;
    ②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成本明细表,了解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情
况,包括原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核查相关明细账和凭证,核对成本费
用确认、列支范围、列支时间的准确性和一贯性。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
要求,成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了准确性和一贯性。

    (3)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
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
行情况。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中的外协或外包方占比较高的情况,外协或外包
生产方式对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影响。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通过对发行人采购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采购模式;
    ②通过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及函证,核查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情况、交易发生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以及是否私
下利益交换等情况;
    ③抽取大额采购合同,取得发行人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入库凭证、款项支
付凭证及相应账务处理记录等,对发行人采购金额、采购量及采购合同的实际履
行情况进行核实;
    ④取得报告期重大采购合同,核查报告期内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
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原因及真实性。对重点关注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或函证,并
取得工商登记资料。
    ⑤取得发行人主要委托加工业务供应商名单,对重要委托加工商进行实地走
访及函证,并取得工商登记资料。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变动均有合理原因,未发现报告
期内有异常供应商交易事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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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良好。发行人报告期内委托加工情况金额占比较小,不会对发行人营业成本
造成重要影响。

       (4)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
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
期实际执行情况,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
存货的盘存方法以及履行的替代盘点程序。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审阅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和存货盘点计划,与会计师一起对发行人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的主要存货进行了监盘和抽盘,核查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的建立和实际执行情
况;
    ②了解发行人存货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表和期末存货盘
点表,核查存货的真实性;
    ③取得发行人各类存货明细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等资料,结合发行人业
务模式、存货周转情况等因素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存货跌
价准备计提情况、存货周转率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分析其合理性。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真实、准确,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
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

       3、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核查情况

       (1)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项目是否存在异常或变动
幅度较大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抽查了发行人主要期间费用的
财务凭证;

    ②了解了会计师费用截止性测试的情况;测算发行人利息支出情况,分析利
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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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对发行人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
关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
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
报表的情况。

    (2)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相比,是否合理。发
行人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的一致性,销售费用的项目和
金额与当期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
相关方支付的情况。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销售费用明细表,抽查了主要销售费用的财务凭
证,重点关注主要销售费用项目的变化情况;
    ②对发行人销售费用和销售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
关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③核查了发行人销售人员薪酬、各期奖金计提政策及奖金计提情况。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公司较为接近,不存在明
显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与当期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基本匹配,不存在相关支
出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情况。

    (3)发行人报告期管理人员薪酬是否合理,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发行
人当期的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是否匹配。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名单、工资情况,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管
理人员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
    ②通过对发行人分管研发的相关高管交流,了解发行人的研发机构设置、正
在研发的项目、研发费用支出情况等;
    ③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抽查了主要研发费用的财务凭
证,重点关注主要研发费用项目的变化情况;


                                 3-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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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查阅了发行人重点研发项目的相关资料,对其研发费用的支出情况进行匹
配性分析。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薪酬合理;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
发行人当期的研发行为匹配。

    (4)发行人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是否根据贷款实际使
用情况恰当进行利息资本化,发行人占用相关方资金或资金被相关方占用是否
支付或收取资金占用费,费用是否合理。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通过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银行贷款规模、各项贷
款利息支出、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况;
    ②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财务费用明细表,测算了其利息支出情况,分析利息
支出与银行借款的匹配性。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借款利息支出正常,与银行借款规模具有
匹配性;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利息资本化的情况;发行人占用相关方资金或
资金被相关方占用支付或收取资金占用费。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
地区平均水平或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的合理
性。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情况,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
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
    ②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开资料,并与同行业、同地区水平
进行对比分析;
    ③核查发行人期后工资支付情况;
    ④针对薪酬事宜,随机抽取了部分员工进行访谈,询问对薪酬水平的看法以
核查是否存在被压低薪酬的情形。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的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区
平均工资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



                                 3-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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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影响净利润的项目的核查情况

    (1)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性。其中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
补助,是否满足确认标准,以及确认标准的一致性;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
政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是否恰当,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分配期限确定方式是否
合理等。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获取并审阅发行人报告期审计报告,查阅政府补助情况,与发行财务人员
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交流;
    ②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补助明细表及政府补助相关文件,抽查了大额政
府补助的财务凭证。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规定。

    (2)发行人是否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如果存在补缴或退回的可能,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具体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①获取并审阅发行人报告期审计报告、会计师出具的纳税情况鉴证报告,查
阅税收优惠情况;
    ②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法规和文件;
    ③走访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④查阅发行人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核查发行人纳税金额,与发行人财务
人员及申报会计师进行了交流。

    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
申报纳税,不存在税收补缴或退回的可能。

   (四)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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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及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着眼于
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注重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
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利分配决策机
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合法权益。

   (五)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曾经存在瑕疵的核查情况

    江建平于 2004 年 3 月以杨碧峰的名义设立康澄电机(康平有限前身),康澄
电机实际出资方与实际管理方均系江建平,杨碧峰自愿为江建平代持股权。2007
年 2 月,发行人为谋求企业规范发展,江建平要求杨碧峰将其持有的康平有限
100%股权转让给江建平 100%持股的香港康惠,以解除股权代持。

    2005 年 10 月至 2006 年底,发行人分四期收到了现金投资款合计 423.95 万
美元,累计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 42.40%。发行人股东首次缴付出资时间为 2005
年 10 月,出资比例不足 15%,最后一次缴付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3 月,未在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至 2008 年底,发行人股东
预计无法在三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且计划投入的进口设备已经不能满足当时
的生产标准要求,便启动了发行人的减资程序,将注册资本减至 500 万美元。同
时发行人股东香港康惠缴付了最后一期投资款 760,476.11 美元,至此发行人注册
资本全部实缴。

    以上实收资本分期缴纳情况,发行人均履行了验资程序,均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及入资银行出具的询证函,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并已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
书》,并换发了营业执照,并未就发行人上述程序瑕疵进行处罚。
    2014 年 6 月 24 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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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审核事项作出重大改革,包括取消外
商投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者
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取消一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最
低注册资本限制。目前,有关外资企业首次出资 15%、三年内缴齐出资的相关规
定已失效,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出资程序瑕疵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追加行政处罚的
法律风险。2019 年 7 月 3 日,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康
平科技自 2004 年 4 月 19 日领取营业执照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
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发行人已就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向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提出《关于对公司历史
沿革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申请》,并已收到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出具的《回复函》,
确认康平科技在 2004 年 4 月至今,作为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期间,
历次取得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2004 年 4 月至今,
发行人作为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没有因违反有关外资企业管理规定
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项目组对上述发行人设以来存在瑕疵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查阅发

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份变动协议,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款支付
凭证、增资款出资凭证、验资报告;查阅发行人股改过程中涉及的审计报告、评
估报告、验资报告、发起人协议等文件,关注其增资金额、转让价格及持股比例
等;访谈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了解代持情况;查阅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以及就发行人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上述历史股权变动中的瑕疵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相
关瑕疵已得到弥补;发行人及控股股东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存在股权纠纷
或者被可能处罚风险;不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重组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参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业务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
括: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了解资产重组的原因、过
程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获取并查阅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收购相关的董事会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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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决议、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股权收
购款支付凭证、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文件,确定此次股权收购的合并日,评
价管理层对此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获取并审阅了江建平与徐飞、
赵锐萍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解除代持协议》及对徐飞的访谈;复核发行人
对当期合并财务报表及比较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会计
处理是否准确。

    经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存在对同一控制下相同业务重组的情形,系同一控
制下合并韩国 ES、同一控制下合并艾史比特及同一控制下合并南通康平东;上
述被重组方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主营业务均与
发行人相同;发行人报告期初已将上述三家被重组方纳入合并报表审计范围,且
2017 年度完成业务重组后,上述三家被重组方均已在发行人体内运行超过一个
完整会计年度。

    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发行人通过收购被重组方股权进行业务重组,具有
合理性;上述业务重组涉及资产交付和过户合法合规,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
有效,被重组方业务经营发展状况良好;发行人将上述重组认定为同一控制下重
组,以及认定相关业务相同、类似或相关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发行人主营业务未
发生重大变化。

   (七)关于发行人存在报告期转让、注销子公司情形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是否存在转让、注销子公司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程
序包括:审阅了康平机电的工商档案,注销时的股东会决议、注销公告、清算报
告及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资料;审阅了康平机电住所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审阅了发行人就康平机电、香港凯彼迪、香港康和平有关注销以及与
发行人关系等情况出具的说明;审阅了《审计报告》、康平机电、香港凯彼迪、
香港康和平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及香港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康平机电、香港凯彼迪及香港康和平注销于报告期内,
注销主要原因系满足发行人发展规划、业务调整需要以及精简管理架构;上述子
公司在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注销时相关资产、人员、债务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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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关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发生变动情形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发生变动情形进行了核查。核
查程序包括: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文件;访谈发行人
董事长及总经理,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

    经核查,近两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变动,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有助于加强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
理水平和竞争力,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九)关于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的要求,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
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获取并查阅
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当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花名
册,访谈了人力资源负责人,核查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
未缴原因;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当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政策文件;
查阅了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登
陆相关主管部门官网进行检索和复核;获取并复核了发行人测算的应补缴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金额,获取并审阅了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部门
的补缴证明或补缴凭证;获取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经核查,发行人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符合当地
相关规定要求;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4 月起按照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
部门的要求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了补缴,被进一步要求补缴的可能性极
小,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部门已就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
情况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建平、夏宇华已经出具承担全
部责任的承诺函,因此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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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关于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查阅了
发行人及子公司产品取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结合网络查询方式,核查
了发行人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从事出口业务的登记、
备案证书以及向发行人高管了解出口业务流程等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无需取得相关生
产许可证书;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可移式电动工具及小功率
电动机产品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3C)目录的产品,在境内销售部分取得了
相应认证,同时,发行人及子公司从事进出口活动已取得相应备案登记;上述产
品认证与备案登记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后
无法续期的实质性障碍。

   (十一)关于发行人是否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
响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程序包括:访谈发行人高管人员及行业专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对
发行人的影响;通过互联网检索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内容,分析对
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经核查,报告期内及最近制定或修订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法律法
规、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对发行人经营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其经营发展的影响。

   (十二)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数据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通过
访谈发行人高管人员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标准;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招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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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资料,从产品和收入构成、产品应用
领域等方面,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相似业务与发行人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电动工具用电机,与其相同的同行业公司通常经
营规模不大,且大都不是上市公司,因此,发行人在选取可比公司时,按照生产
电动工具产品或下游客户为电动工具制造企业的上市公司,或者部分业务与公司
有一定重合的上市公司作为选取标准,同时,按照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及应用领
域的相关性选择具体可比公司。上述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较为客观,发行人亦按
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了可比上市公司。

     (十三)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况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前五大)基本情况进
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销售模式及获取
客户合同的方式和途径,了解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情况、交易持续性以及维
护措施;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获取并审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邮件往来、框架
性销售合同、需求预测及具体订单,了解主要客户的总需求量、发行人产品所占
比例以及未来的合作计划;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与其他核心人员的调查表,控股股东工商档案等。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前五大)均属于合法注册的企业且经营
正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上述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
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产品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由于行业特
点及发行人发展阶段等因素,发行人对百得、TTI 存在一定依赖,但是,鉴于发
行人的产品与技术优势以及对客户的重要性,这种依赖不会对发行人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十四)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存在新增客户的核查情
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存在新增客户情况进行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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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查程序包括:通过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新增主要客户的交易情况与
原因、获取客户合同的方式和途径、交易持续性以及维护措施;走访境内新增主
要客户,获取并审阅发行人与新增主要客户的邮件往来、框架性销售合同(备忘
录)及具体订单。

    经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 前五大客户中存在 新增客户 Payer Industries
Hungary Kft、主力智业(深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力山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基于发掘与现有客户的合作深度,积极拓展下游市场的目的,与上述客户开
展业务合作;发行人通过产品质量、技术创新等优势,维护该等客户订单的持续
性。

   (十五)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的要求,对发行人客户集中度
较高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程序包括:查阅并获取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相关合同
及报告期内销售明细;实地走访主要客户并与发行人高管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
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合作内容等;获取相关行业报告及主要客户公开披露的
年度报告,核查行业竞争情况及业务发展情况,分析发行人业务的可持续性;分
析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与发行人的差异与合理性;访谈发行人高管,了解
发行人下游客户的业务拓展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百得、TTI 存在一定业务依赖,已在招股说明书
中充分揭示了相关依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风险;发行人客户集中与行
业经营特点和竞争格局,及发行人发展阶段相一致,具备合理性;发行人客户集
中度较高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与主要客户建
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
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险。

   (十六)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形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
包括:获取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名单和供应商名单;通过访谈业务人
员了解主要的供应商和客户重叠原因并分析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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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报告期内供应商和客户重叠情形符合发
行人及客户/供应商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

   (十七)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前五大)基本情况
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走访、查阅合同等方式,核查
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合作历史、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等;通过访谈发行人业
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情况;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与其他核心人员的调查表,控股股东工
商档案等。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前五大)不存在关联关系;
亦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
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
上游原材料市场竞争充分且供应充足,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较为稳定,不存在依
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形。

   (十八)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核
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存在新增供应商情况进行
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通过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新增供应商交易情况及
原因;走访新增主要供应商,获取并审阅发行人与新增主要供应商的框架性销售
合同(备忘录)及具体订单。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镇江远东电讯电机
有限公司、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卓尔博(宁波)精密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Santo Industries Ltd.以及菲力克斯五金制品(东莞)有限公司,主要原因系
优化供应商管理或相应产品需求上升;发行人按照产品需求并结合原材料质量、
价格等因素向该等供应商下达订单,通常周期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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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关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许经营
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
形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查阅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商标、专利等无
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证书;查阅子公司韩国 ES 的境外法律意见书;访谈发行人业
务负责人了解主要无形资产情况以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通过互联网检索
发行人拥有主要知识产权的登记状态。

    经核查,发行人于境内拥有 4 项发明专利、99 项实用新型专利、29 项外观
设计专利与 13 项主要商标,境外子公司韩国 ES 拥有 8 项专利与 20 项主要商标;
上述知识产权均属于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知识产权
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亦不存
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二十)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的要求,对最近三年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访谈
发行人高管,并结合网络查询的方式,了解发行人及其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
公司的合法合规情况;查阅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经核查,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年 11 月 8 日出具了(苏)质技监罚字
[2018]第 021 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迈拓
因未经 3C 认证生产销售电动工具的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 68.59 元,同月苏州迈拓足额支付了上述罚款。苏州市吴江区国
家税务局 2018 年 1 月 4 日出具了吴国税简罚[2018]40 号及吴国税简罚[2018]41
号两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苏州迎东因未按规定
保存、报送 2017 年 10 月、11 月开具发票的数据,被分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
310 元、310 元,同月苏州迎东足额支付了上述罚款。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2020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苏园关唯违当字[2020]0013 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康平科技


                                  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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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 元。康平科技已于当场修改了出
口申报数据错误,并于同月足额支付了上述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罚款金
额系相关法规规定的最低罚款数额,未达到顶格处罚额度;上述发行人违法行为
未被处罚机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亦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
影响恶劣等后果,不构成相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情形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占用资金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查阅发行人财务资料,了解报告期内
发行人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金占用资金情形;
查阅借款合同和凭证,核对相关借款资金流转的流水,确认初始入账金额及还款
金额;获取发行人资金拆借明细及利息测算表,复核发行人资金拆借的完整性及
利息测算的准确性、公允性及相关利息会计处理;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发行
人发生资金拆借的原因、用途及合理性;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资金管理等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穿行测试,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是否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新增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他
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截至 2017 年末,报告期以前发行人向上述关联方拆出资
金均已归还,并支付了相应资金占用费用;发行人报告期内逐渐规范关联方资金
拆借,制定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规范》,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占用资金情形不构成对发行人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十二)关于发行人披露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
情况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披露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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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

    1、获取管理层提供的关联方清单,评价管理层认定的关联方的政策是否合
理,并评估关联方清单的完整性,选取重要关联方进行走访;

    2、取得关联方交易明细,根据关联方清单,识别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完整性,并查阅相关的关联交易合同、记账凭证、发票等;

    3、针对购销商品的关联交易,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了
解供应商选取及产品采购价格确认的具体过程;访谈发行人相关采购人员及财务
人员,了解相关产品定价机制及定价标准;走访主要轴供应商,了解发行人与其
开展交易的原因、合理性及交易定价机制,核查向关联方及向非关联方采购轴产
品的定价机制是否一致;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主要轴产品的核价明细,比较向关联
方采购的主要产品的预估利润空间与其他主要轴供应商主要产品预估利润区间
的差异;获取并查阅发行人的采购明细表,对于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中存
在向第三方采购的,比较从其他方采购同类原材料的价格差异;

    4、查阅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评价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发行人章程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报告期内关联交易
具有商业合理性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交易价格公允;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
发生的采购交易主要为轴采购,相关加工价格的定价方式与发行人向非关联方采
购交易一致,关联方采购价格公允;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土地厂房以评估报告为
定价基础,购买固定资产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发行人向关联方租
赁厂房价格依据市场情况并与出租方充分协商确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对
发行人独立性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发行人
的经营独立性,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
输送的情形;基于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未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将规范并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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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情
形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情形进
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通过走访曾经关联方启东多佳了解发行人与其开展交
易的原因及合理性及交易定价机制;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启东多佳以及其他非关联
方的相关定价机制,确保其价格形成机制及定价方式的一致性;查阅发行人供应
商管理相关制度,了解供应商及产品采购价格的确认过程;访谈发行人相关采购
人员及财务人员,了解相关产品的定价方式及确认依据。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曾经关联方存在持续交易,主要系启东多佳以及
浙江三锋;其中,启东多佳为徐飞控制企业,徐飞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于 2017
年 10 月解除合营关系,浙江三锋系原发行人独立董事张传富担任独立董事的公
司,张传富于 2017 年 10 月起不在发行人任职;发行人与上述曾经关联方在报告
期内持续发生的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存在为发行人调节收入或成本费用、
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二十四)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情形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合并韩国 ES、同一控制下合并艾史比
特以及同一控制下合并南通康平东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访谈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获取并查阅被重组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章程,了解企业合并
前后的股权结构;获取并查阅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收购相关的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决议、评估机构对被收购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股权收购款
支付凭证、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文件,确定此次股权收购的合并日,评价管
理层对此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获取并审阅了江建平与徐飞、赵锐
萍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解除代持协议》及对徐飞的访谈。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相同控制人控制且
该控制并非暂时性,亦属于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其中,南
通康平东合并前存在名义股东徐飞等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建平代持股份的情
况,江建平真实享有实际股东权益,合并前双方已合法合规解除代持关系;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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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
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 1 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五)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
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进行了
核查。核查程序包括: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依据、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
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订单)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合
同条款和条件,并与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评价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行业惯例;通过抽样的方式检查与报告期收入确认相关的
支持性凭证:销售合同或订单、出口报关单、提单、销售发票、到货签收单或验
收单、银行回单等凭证,了解业务内容,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发行人收入确
认的会计政策,并检查相关会计计量是否正确。

    经核查,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有针对性,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
政策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一致。

   (二十六)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形进行了核查。
核查程序包括: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阅发行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了
解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情况;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及报告
期历次董事会决议,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
照《企业会计准则》、《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发行人会计政
策和会计估计等规定分析相关调整变更事项的合理性、合规性及对发行人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对相关准则的
修订进行的,且发行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会计政策
变更采用追溯重述法及未来适用法等进行调整,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会
计政策变更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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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的要求,对发行人报告期是否
存在转贷款、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资金拆借、第三方收款、利用个人账户
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等财务内控部不规范的情况及整改纠正、
运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通过查阅发行人财务资料了解报告期内发
行人是否存在上述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资金管理等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穿行测试,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是否有效;
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了解其收入
支出情况,并与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交叉核对;获取客户的合同、销售订单
等凭证,重点关注客户名称与销售回款凭证的付款方、回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一致
等。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以及启东来鹤在被收购
前将银行贷款转借给个人的不规范情形;发行人已就上述内控不规范情形开展了
相关整改工作,并于 2017 年末完成上述不规范行为的整改,后续未再发生向关
联方及第三方拆借资金的行为;发行人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措施并有
效执行,财务内控在符合规范性情况下持续运行,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内控不规
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二十八)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外销收入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外销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

    1、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境外销售模式、获取客户合同的方
式和途径、获取客户的优势、境外销售的产品种类、定价机制、销售政策、结算
政策、发展思路等;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境外客户的相关合同/订单、到货签收单
或客户系统签收记录、报关单、海运提单等业务凭证;

    2、通过公开信息搜集和互联网检索等方式了解主要外销客户的基本情况、
经营背景和业务规模等;通过走境外客户境内分支机构及向境外客户函证等核查
手段,核查发行人境外销售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最终销售;

    3、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主管退税财务人员,了解增值税退税流程及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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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原因;获取发行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申报表等,核对退税计算过程
及金额的正确性,并检查增值税退税会计处理凭证和银行收款单据;检查发行人
海关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4、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汇兑损益计算过程、外汇管理的相关会计处
理及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管控措施;访谈发行人销售人员,了解境内外销售收入
变动的原因,获取并查阅了相关的财务凭证、业务凭证等;

    5、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了解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销售
产品与采购原材料的影响以及客户基于中美贸易摩擦与发行人的业务磋商情况;
登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与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查询美国对原产中国产品加征
关税情况;

    6、获取并查阅发行人销售人员与主要客户邮件往来,发行人主要出口产品
发票、发货单、报关单等,了解发行人出口美国产品价格变化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境外收入,外销收入为
49,858.29 万元、50,801.63 万元、51,353.80 万元和 28,622.24 万元,占发行人销
售收入比例为 87.94%、86.64%、84.69%和 88.00%;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境外客
户为百得和 TTI,其外销收入合计占全部外销收入比例分别为 83.59%、84.64%、
86.10%和 86.50%;百得和 TTI 均为境外上市公司,成立时间较早,是行业内知
名国际企业,拥有多个电动工具品牌。

    项目组对发行人外销收入的计划核查比例不低于各期外销收入的 85%,最终
通过访谈、函证及替代测试核查的收入金额分别占报告期各期外销收入的比例为
92.71%、96.58%、97.74%、96.56%;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外销收入执行的核查
程序充分,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个别少量函证差异经核实系客户跨期确认导致,
综上,发行人外销收入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关数据取自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海关定期向税务系统推送的数据,
通过与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出口收入进行比较,报告期内差异金额占出口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2.76%、-0.07%、2.69%和 1.90%,差异原因主要包括收入确认时点
与海关结关及推送税务系统出口额存在时间性差异、货物出口后因各种原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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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销售折让对销售收入的调整而不能相应调整海关数据导致的差异、小批量出
货部分发行人采用快递形式、模具费收入(非货物出口)等未统计在出口海关数
据中以及向集团内境外子公司出口设备进行报关,相关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收益。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毛利率显著高于内销毛利率,主要系发行人外销客户
为百得、TTI 等境外知名电动工具制造商,同时,结合产品结构差异、区域市场
竞争及产品品牌知名度等因素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外销毛利率较高具备商业合
理性,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直接出口美国的业务有一定影响,但是发
行人已经通过将相关产品转移到越南康平生产的方式进行了应对,不存在业绩大
幅下滑的风险;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发行人的出口
境内保税区的部分业务;若发行人未能将相关产品及时、合理地转移到越南生产,
其生产经营可能会因此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则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外销收入下滑,
进而影响到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提示“中美贸易摩擦
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出口业务以美元结算,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存在一定波
动,导致发行人各期汇兑损失(减:收益)分别为 653.40 万元、-860.50 万元、
-199.39 万元和-280.62 万元;发行人对于外汇风险的管理主要通过对结售汇时点
的进行管控,开展了少量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

   (二十九)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的要求,对方行人报告期内回
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比对发
行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核查付款方名称和客户名称是否存在差异;对发行人总
经理、销售人员、财务人员及部分涉及第三方回款的客户进行访谈,了解第三方
回款形成的原因、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取得发行人关联方名单,核查发行人及
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报告期内第三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回款情况:将账面
回款记录与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流水/银行进账单/票据信息、销售合同/订单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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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进行核对并检查客户回款的真实性和回款金额的准确性;获取境外法律
意见书,核查境外子公司韩国 ES 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访谈部分主要客户,确认其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回款的情况;获取大连远东、大
连远东金属和康平科技签署的《委托付款证明》;网络检索发行人诉讼情况,进
一步查验发行人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货款归属纠纷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第三方回款金额占收入比例较小,且第三方回款
主要通过客户关联方或商业合作伙伴等方式回款,具备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不
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
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境外销售涉及境外
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具备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均不存在明确
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的情况;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
一致。

   (三十)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现金交易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的要求,对发行人报告期存在
现金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获取发行人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控管
理制度,访谈了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出纳人员,了解现金交易内控管理制度
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评价相关内控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获取并审阅了发行人
报告期内的现金日记账,抽取大额现金收支交易,核查其原始单据、收款方名称
及交易类型,核查现金交易的可验证性;对库存现金进行了监盘,获取了发行人
各期库存现金盘点表,与发行人账面库存现金进行对比,核查是否存在差异;获
取了发行人现金交易的供应商及客户情况,并核查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核查
现金交易的可验证性,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
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获取并审阅了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及董监高报告期内的主要银行流水,核查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走访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了解其与发行人的结算方式,核查是否存在现
金交易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存在经营性资金往来。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交易极小,主要为零星的销售与采购,具有可
验证性,相关内控执行有效,现金交易真实、合理、必要;现金交易与发行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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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情况及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现金采购
的供应商均为法人主体,现金销售的客户为自然人或法人主体,发行人报告期内
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均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体外
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发行人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真实一致,不
存在异常分布;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或供应商之间发生的销售或采购等经营
性资金往来基本均通过双方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关联方与
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销售或采购等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

   (三十一)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委托加工模式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的要求,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
在委托加工模式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访谈发行人业务人员并查阅委
托加工服务采购管理制度,了解发行人委外加工工序及必要性;查阅了委托加工
费结算凭证,包括订单、发票等单据,并检查对委托加工费计入成本核算的准确
性;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了解发行人与外协厂商合作情况及外协
采购的原因。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向外协厂商提供原材料,外协厂商按照发行人
要求完成相应加工工序并收取加工费的模式;涉及委托加工方式的生产环节主要
系轴加工、包轴转子加工以及其他电动工具零配件加工等,生产工艺相对简单;
在委托加工模式下,发行人采购原材料,根据业务需求向外协厂商采购加工服务,
外协厂商生产完成后送货入库,双方核对明细并结算委托加工费,会计处理符合
业务实质。

   (三十二)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
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主要产品数量、单价数据,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了解发行人销售模式、定价模式及不同规格产品价
格变化原因等;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主要产品数量、单价数据,访谈发行
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等,了解发行人采购模式、定价模式
及不同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等;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和函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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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发行人交易发生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
益交换等情况。

    经核查,在汇率、原材料成本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产品结构、客户降价
需求、行业竞争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发行人报告期内电机产品毛利率整体呈下降
趋势;发行人报告期内电动工具产品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2018 年毛利率有所
下降,主要原因系整机直销产品毛利率变化和韩国 ES 销售毛利率变化影响所致;
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及其变动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同时,发行人已在招
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了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对未来毛利率的
变动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

   (三十三)关于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
毛利率及其变化趋势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毛利率及
其变化趋势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查阅可比公司公开数据,分析发行人毛
利率与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主要系发行人与可比
公司主要产品及应用领域存在一定差异,且发行人外销占比较高,因此,毛利率
差异具有一定合理性。

   (三十四)关于报告期发行人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
值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
值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重要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
序,监盘过程中重点关注资产的真实性、资产的状态,是否存在闲置的固定资产,
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等;查阅新购房屋土地评估报告、买卖合同、房屋权证,
查阅发行人股改时的评估报告及复核报告;了解设备折旧计提及实际使用情况,
是否存在闲置及损坏设备并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进
行了减值测试,并核实非流动资产确认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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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相关
要求,依照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对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发行人报
告期内各类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合理、充分,不存在重大减值计提不足的风
险;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披露充分。

   (三十五)关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项目组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情形进行了核
查。核查程序包括:

    1、对发行人销售和收款流程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估和
测试,判断发行人销售收款相关的制度是否完善,评价其设计合理性及合规性;

    2、获得并查阅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表,逾期应收账款明细表,对发行人财
务负责人、销售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销售结算模式及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
逾期应收账款管理情况及回款方式等情况;

    3、对报告期各期末主要客户应收账款余额的形成、结转实施检查,包括查
阅销售合同、检查重要应收账款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期后收回情况;

    4、对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实施独立函证、走访程序,评估应收账款确认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抽取并核查主要应收账款对象销售合同及订单、出口
报关单及提单、客户验收单或签收单、银行回款凭证等单据,并走访报告期内主
要客户,核查主要客户结算及信用政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5、获取发行人关于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的相关制度,以及针对超期应收账
款与相关客户持续催收的往来邮件;

    6、了解发行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和具体计提原因,并与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对比,核查其计提的充分性。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情形,主要系发行人
子公司韩国 ES 对伊朗客户应收账款,由于地缘政治原因及客户资信状况不良,
发行人已采取聘请伊朗当地律师等相应途径进行催收,同时,发行人已于 2017
年起停止了与上述伊朗客户的合作;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子公司韩国 ES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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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 655.72 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并按单项
计提坏账准备预计,不会对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执行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和估计,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三十六)关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
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情形
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明细表,
了解其坏账准备计提和冲回情况,核查冲回的具体原因,获取对应的回款相关凭
证。

    经核查,2018 年末,发行人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情况,主要系发
行人加强应收账款催收,与 ALREMAS OIL & GAS SERVICES CO.商议回款计划,
2018 年末坏账准备冲回约 12.25 万元,并已于期后收回约 12.25 万元款项;此外,
2017 年末“单项计提-其他”中部分客户 2018 年内存在回款,因而发行人于 2018
年度将上述客户应收账款变更为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上述情况合计金额较
小,对发行人财务数据影响较小。

   (三十七)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
括:获得并查阅发行人应收账款明细表,逾期应收账款明细表;对发行人财务负
责人、销售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销售结算模式及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逾期
应收账款管理情况及回款方式等情况;抽取并核查主要应收账款对象销售合同及
订单、出口报关单及提单、客户验收单或签收单、银行回款凭证等单据,并走访
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核查主要客户结算及信用政策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保持在较高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发行人报
告期内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情形,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变化导
致。相比 2017 年末,发行人 2018 年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主要系对 TTI 余额增加
4,652.98 万元:(1)2018 年 8-12 月,TTI 增加了临时性内销订单需求,年内内
销销售收入相比 2017 年度增加 2,332.97 万元;(2)受中美贸易争端影响,T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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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18 年四季度增加了相应产品的备货,外销电机销售收入较 2017 年四季度增
加 1,311.45 万元。此外,由于 2018 年末发行人财务人员因长期战略客户考虑未
及时向 TTI 催收应收账款及客户自身资金周转原因,部分应收账款未于信用期内
回收,上述超期应收款项均已于 2019 年 1 月收回。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客
户不存在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十八)关于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的核
查情况

    项目组对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形进行
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获取并查阅应收票据台账,与财务账面核对,了解应收
票据收到、背书转让、贴现情况;分析应收票据增加和减少的原因,是否具有商
业实质,关注是否对背书转让或贴现的票据负有连带责任。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均已终
止确认;上述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信用良好,承兑方均为商业银
行,预计收票据到期无法兑付的可能性极小,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报告期内未出
现期后应收票据到期无法兑付或背书转让单位向发行人追索的情况。

   (三十九)关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情形进行
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获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结构及账龄明细及其变
动情况;访谈发行人财务及生产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
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及各环节生产周期生产核算流程的主要环节;
了解原材料采购周期、供应商配送模式;了解发行人的产品供货周期、报告期内
的产品退换货及质量纠纷情况并复核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结转明细表,分析结转合理性;结合存货监盘结果复核发行
人存货跌价准备计算过程及结果准确性;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情况,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在部分库龄超过 1 年的库存商品及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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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库存商品主要为电动工具和电机,原材料主要为漆包线、轴、金属件、塑料
件等,主要原因系产品滞销、产品迭代、原材料备货等;对于库龄较长的原材料、
呆滞品及不良品等,发行人已基于对市场的判断按照扣除预期可收回的金额计提
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四十)关于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情
况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情形进行
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访谈发行人生产相关负责人,了解产品的生产工序、关
键影响因素以及产能的计算依据;获取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生产设备明细及员
工花名册,复核发行人产能的计算依据,分析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变化情况对产
能的影响;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固定资产台账,复核报告期末机器设备的数
量、金额,分析发行人固定资产规模、机器设备规模与产能、生产人员规模的匹
配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产能的计算依据主要为绕线时间、产线数量及产线
班次;发行人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增加主要系交流电机生产设备的自动化更新
改造、直流电机生产线相关生产设备的转固、电机生产设备的购置以及机加工生
产设备和注塑生产设备的购置导致;2019 年度发行人产能增加主要来自于直流
电机生产线的转固以及电机生产设备的购置;2020 年上半年,随着越南康平的
进一步扩产并逐步提高生产效率,发行人机器设备投入和转固进一步增加,产能
得到扩充。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机器设备原值及相应的产能增加趋势,符合
自动化改造的行业趋势、DC 马达替代 AC 马达的技术趋势以及发行人扩张越南
子公司的公司战略,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相匹配,具备合理
性。

   (四十一)关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或者与当期净利润存
在较大差异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
或者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获取并查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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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底稿,复核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其他报表科目的勾稽关
系;分析发行人报告期现金流量各项目的具体内容、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抽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大额资金收付凭证及相关合同资料,复核现金流量项目与实际业
务是否相符。

    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小于当期净利润,
主要系期末对 TTI 的部分应收账款尚在信用期内未收回,具体情况详见本部分
“(三十七)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核查情况”;报告期
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基本匹配,2018 年度存在一
定差异具备合理原因。

   (四十二)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募集资金投向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具体募集资金投向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
括:获取并审阅了募资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搜集整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访谈发
行人管理层,了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以及对发行人的影
响。

    经核查,发行人已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系年产电动工具、家用电
器及汽车配件电机 1200 万台、电动工具整机 60 万台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
次募投项目围绕现有主营业务进行,与发行人发展目标相匹配,进一步提供优质、
可靠、高性价比的电机和电动工具产品,并且,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利于
增强发行人市场竞争力,提升发行人研发能力,同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发行
人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本次募投项目不会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模式产生改变,同时,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中对募投项目可能产生的项目实施风险、投产后折旧摊销增加以及新增产能消化
风险做出了披露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对财务状况影响进行了分析,预计募集资金到位
后,净资产及每股净资产均大幅度增长,短期内发行人的净资产收益率会因净资
产的增加而有所降低,从长远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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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随着项目陆续实施并产生效益,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将有大幅提高,
从而发行人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净资产收益率不断提高;同时,募集资金到位后,
资产负债率将显著下降,同时,发行人货币资金将显著增加,发行人流动比率和
速动比率大幅提高,偿债风险大幅降低,财务结构显著改善,防范财务风险的能
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发行人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106.10%、113.10%、105.71%和 102.44%,
生产能力基本处于满负荷运转状态,规模效应未能完全体现,原有生产能力难以
满足电机和电动工具的市场需求;同时,发行人主要客户均是全球主要的电动工
具生产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发行人产品质量广受认可,拥有广泛
的市场基础和客户资源,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商业合理性。

    此外,发行人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制度,保证专款专用;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重污
染行业,并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证明以及环评批复;此次募投项目实
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十三)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
的合同的核查情况

    项目组对发行人申报文件中披露的报告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及其履行
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包括:获取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合同,访谈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采购部门负责人及管理层,实地走访发行人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了解重大合同的内部决策及履行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在申报文件中披露的报告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以及正在履行的授信借
款合同;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合规,均履行了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
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无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上述合同均履行正常,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亦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
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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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质量控制部门关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质量控制部门关注的问题

    经实地考察、查阅工作底稿、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后,质量控制部出具了内
核预审意见,关注的重点问题有:

    1、发行人报告期内对第一大客户百得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50.96%、49.75%
和 48.25%,对第二名客户 TTI 销售占比为 32.32%、25.85%和 23.27%,请说明
发行人对上述客户的获取方式,销售定价方式,销售的主要产品及占客户同类产
品的采购比例,发行人是否对大客户存在依赖。

    2、主营业务毛利率代表了公司产品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报告期内,公司
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7.18%、25.24%和 23.17%,请结合钢铁、铜等原材料在
报告期内的价格情况,以及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毛利率报
告期内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说明公司产品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下降。

    3、公司历史上及报告期内仍存在实际控制人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请说
明上述情况的具体金额、占用时间及整改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是
否完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二)质量控制部门意见的落实情况

    针对问题 1:
    1)发行人对上述客户的获取方式
    根据项目组访谈,发行人与百得通过其他百得供应商介绍初始接洽,在发行
人获得百得质量认可后成为百得供应商,与百得合作已超过 15 年。发行人与 TTI
通过行业会议初始接洽,双方于 2008 年起开展合作。发行人与百得、TTI 均保
持了长期稳定合作,产品质量受到客户认可。
    2)发行人与上述客户销售定价方式
    发行人已在招股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经营成果分析/
(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2、主营业务毛利率及变动分析/(2)各产品毛利率变
化情况”中披露电机产品定价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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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客户基于汇率变化、原材料价格变化等因素进行产品协商定价。公
司主要客户为百得和 TTI,向二者销售的电机收入占总电机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 88.31%、89.78%、85.19%和 90.09%,二者定价方式具体如下:
    (1)公司与百得在每年临近年底时基于最近一段时间的主要原材料漆包线、
钢片的采购成本,以及美元汇率协商进行下一年度电机产品定价。此外,在依据
汇率和材料成本调整价格的基础上,按照百得对供应商的统一要求,供应商每年
需就生产效率因素进行降价。
    百得为了促进供应商不断提升产品工艺技术水平及生产管理效率,提升其电
动工具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其对供应商的统一管理要求,供应商每年需就生产
效率因素进行降价。实际执行时,在依据预期汇率和材料成本对下一年产品价格
进行调整的基础上,为满足百得对工艺成本管控的进一步要求,公司与百得进行
充分协商,对部分既有产品下一年度销售价格进行一定降价,不存在其他调整产
品价格事项。
    (2)2017 年,根据艾史比特与 TTI 于 2016 年 1 月签订的 M.O.U(Memory
of Understanding),艾史比特与 TTI 于每年末基于年内主要原材料漆包线的采购
成本以及美元汇率,协商对本年度内电机产品进行重新定价。具体操作方式为:
TTI 与艾史比特约定基准日铜价和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并在报告期内保持不变,如
艾史比特因铜价下降和人民币贬值获得额外收益,经双方协商确定给予 TTI 销售
折扣的具体数额,并相应冲减收入,以达到对本年内销售产品进行重新定价的目
的。
    公司为 TTI 的重要供应商,与 TTI 一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2018 年起,考
虑到公司与 TTI 的战略合作关系,并参考行业惯例,公司实际与 TTI 依据市场
因素等进行协商,确定产品价格。在 2018 年度 TTI 增加临时性订单需求时,公
司为满足 TTI 临时性需求,配合调整生产计划以尽最大努力及时交付客户订单;
为配合 TTI 业务需求,公司 2018 年增加了 DC 生产线的自动化投入,增加了 DC
马达产量以配合 TTI 战略;公司积极服务于主要客户将部分核心部件生产向东南
亚转移的发展趋势,在越南投资设立子公司越南康平,不断加强对客户需求的响
应度。综合上述因素,考虑到双方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公司与 TTI 签订了终
止协议,约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终止双方于 2016 年 1 月签订的 M.O.U,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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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 TTI 确认双方之间未签署其他任何返利相关协议。综上,公司与 TTI 于 2016
年签订的 M.O.U 已经双方确认终止,且后期无需补充执行。
    2018 年起,考虑到公司和 TTI 之间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客户需求
的及时响应,并考虑到行业通行的定价方式,双方协商约定在年末结合预期汇率、
原材料价格等市场因素综合协商确定下一年度产品定价。2018 年至今,公司与
百得、TTI 的产品定价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上一年末依据预期美元汇率和
主要原材料成本对下一年度产品进行定价调整,实际采购订单中按双方协商约定
的产品价格执行,公司根据协商后价格确认相关产品销售收入,不存在其他调整
产品价格事项。”
    此外,公司与百得电动工具产品定价受主要原材料价格(综合考虑铜、钢材、
PCB 板等)、汇率、客户需求、行业竞争等因素影响。
    3)销售的主要产品及占客户同类产品的采购比例

    A.百得

    根据百得提供的函证,发行人在百得集团电机产品采购额中占比如下: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AC 类电机采购占比           22%             23%             26%

    DC 类电机采购占比            5%             4%               4%

        合计占比                12%             13%             11%


    B.TTI

    根据 TTI 提供的函证,发行人在 TTI 集团电机产品采购额中占比如下: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AC 类电机采购占比           57.2%          74.0%            58.8%

    DC 类电机采购占比           4.3%            2.7%            2.7%

       全部电机占比             21.1%          23.5%            22.4%

    4)发行人是否对大客户存在依赖
    详见本报告“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
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


                                  3-1-4-71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决方案/1、发行人对重要客户存在一定的依赖”。

          针对问题 2:
          1) 报告期内,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数据和中国联合钢铁网数据,铜价(漆
包线价格主要参考原材料价格)价格走势情况如下:
                                          期货铜结算价走势情况
           60.00

           55.00

           50.00
  元/Kg




           45.00

           40.00

           35.00

           30.00




          钢价(矽钢片价格主要参考原材料价格)走势情况如下:
                                              钢价走势情况

           7.50

           7.00

           6.50

           6.00
  元/Kg




           5.50

           5.00

           4.50

           4.00




                   B65A1000宝钢出厂价格       B50A800宝钢出厂价格   B50A1300宝钢出厂价格


          原材料价格变化趋势与招股说明书毛利率分析部分披露的单位成本变动原
因保持一致,影响报告期内毛利率。
     2)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经营成

果分析/(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2、主营业务毛利率及变动分析/(4)综合毛利


                                                3-1-4-7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率同行业比较分析”中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如下: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毛利率对比分析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锐奇股份               19.36%               21.12%       11.03%           17.75%
     华瑞股份               16.64%               17.77%       18.41%           21.28%
     奇精机械               14.58%               15.04%       17.44%           20.83%
     神力股份               11.74%               11.42%       12.84%           11.45%
      平均值                15.58%               16.34%       14.93%           17.83%
      本公司                21.39%               22.42%       23.94%           26.11%
注: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上述公司中,锐奇股份主要生产电动工具产品,应用于工业制造加工、轨道
路政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筑装饰等行业;华瑞股份主要生产换向器,应用于
电动工具、汽车电机、家用电器等领域;奇精机械主要生产洗衣机离合器;神力
股份主要生产定转子冲片及铁芯,应用于风力发电机、轨道交通牵引电机、电梯
曳引机、中高压电机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平均水平,主要系本公司与上述可比公司在产品结构及其应用领域方面仍有一定
差异,导致毛利率有所区别。此外,电动工具类产品外销毛利率相对内销毛利率
偏高,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超过 85%,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综上,发行人
综合毛利率相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偏高具有一定合理性。”
    发行人毛利率在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变化趋
势基本一致,具有合理性。
    3)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经营成
果分析/(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2、主营业务毛利率及变动分析/(2)各产品毛
利率变化情况/2)主要产品毛利率分析”中披露电机产品毛利率变化的原因如下:

    “Ⅰ.总体分析

    报告期内,在汇率、原材料成本及人工成本、制造费用、产品结构、客户降
价需求、行业竞争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公司毛利率呈下降趋势。
    A.产品成本方面,2018 年度单位成本上升主要系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上升,
主要为员工平均工资增加、公司 2018 年起全面提高员工缴纳社保水平、2018 年
度固定资产投入增加导致折旧增加等因素影响。2018 年第四季度开始,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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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部分辅助工位采用劳务外包形式计入制造费用,且 2019 年度生产设备更新改造
及设备持续投入,综合导致 2019 年度制造费用上升。2019 年度单位成本下降主
要系 1)DC 类马达产品销量占比增加,较 2018 年度增加 11.92%,而 DC 类产品
一般体积较小,平均单位成本较低,产品结构调整也带来单位成本下降。2)材
料成本下降,主要为漆包线、钢片等原材料价格随市场价格下降。
    B、在产品价格方面,公司与客户基于汇率变化、原材料价格变化等因素进
行产品协商定价。公司主要客户为百得和 TTI,向二者销售的电机收入占总电机
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8.31%、89.78%、85.19%和 90.09%,二者定价方式具体
如下:
    (1)公司与百得在每年临近年底时基于最近一段时间的主要原材料漆包线、
钢片的采购成本,以及美元汇率协商进行下一年度电机产品定价。此外,在依据
汇率和材料成本调整价格的基础上,按照百得对供应商的统一要求,供应商每年
需就生产效率因素进行降价。
    百得为了促进供应商不断提升产品工艺技术水平及生产管理效率,提升其电
动工具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其对供应商的统一管理要求,供应商每年需就生产
效率因素进行降价。实际执行时,在依据预期汇率和材料成本对下一年产品价格
进行调整的基础上,为满足百得对工艺成本管控的进一步要求,公司与百得进行
充分协商,对部分既有产品下一年度销售价格进行一定降价,不存在其他调整产
品价格事项。
    (2)2017 年,根据艾史比特与 TTI 于 2016 年 1 月签订的 M.O.U(Memory
of Understanding),艾史比特与 TTI 于每年末基于年内主要原材料漆包线的采购
成本以及美元汇率,协商对本年度内电机产品进行重新定价。具体操作方式为:
TTI 与艾史比特约定基准日铜价和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并在报告期内保持不变,如
艾史比特因铜价下降和人民币贬值获得额外收益,经双方协商确定给予 TTI 销售
折扣的具体数额,并相应冲减收入,以达到对本年内销售产品进行重新定价的目
的。
    公司为 TTI 的重要供应商,与 TTI 一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2018 年起,考
虑到公司与 TTI 的战略合作关系,并参考行业惯例,公司实际与 TTI 依据市场
因素等进行协商,确定产品价格。在 2018 年度 TTI 增加临时性订单需求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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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司为满足 TTI 临时性需求,配合调整生产计划以尽最大努力及时交付客户订单;
为配合 TTI 业务需求,公司 2018 年增加了 DC 生产线的自动化投入,增加了 DC
马达产量以配合 TTI 战略;公司积极服务于主要客户将部分核心部件生产向东南
亚转移的发展趋势,在越南投资设立子公司越南康平,不断加强对客户需求的响
应度。综合上述因素,考虑到双方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公司与 TTI 签订了终
止协议,约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终止双方于 2016 年 1 月签订的 M.O.U,公
司与 TTI 确认双方之间未签署其他任何返利相关协议。综上,公司与 TTI 于 2016
年签订的 M.O.U 已经双方确认终止,且后期无需补充执行。
    2018 年起,考虑到公司和 TTI 之间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对客户需求
的及时响应,并考虑到行业通行的定价方式,双方协商约定在年末结合预期汇率、
原材料价格等市场因素综合协商确定下一年度产品定价。2018 年至今,公司与
百得、TTI 的产品定价系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上一年末依据预期美元汇率和
主要原材料成本对下一年度产品进行定价调整,实际采购订单中按双方协商约定
的产品价格执行,公司根据协商后价格确认相关产品销售收入,不存在其他调整
产品价格事项。
    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均在 85%以上,外销收入按美元计价,而
公司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按人民币计量,因此公司产品价格受汇率因素影响
较大,故毛利率受汇率影响较大。

    Ⅱ.分产品类别进一步分析

    A. AC 类电机

    报告期内,AC 类电机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 91%、89%、89%和 92%,故 AC
类电机毛利率受汇率影响较大。考虑到报告期内实际汇率情况,对 AC 类电机产
品单价做简单折算如下: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金额/    变动    金额/   变动
                 金额/比率    变动率                                        金额/比率
                                          比率       率    比率    率
平均 AC 类电机
                      48.06     4.09%      46.17   3.20%   44.74   3.23%        43.34
单价(元/套)
平均 AC 类电机
调整单价(元/         47.06     1.21%      46.50   9.11%   42.61   -1.67%       43.34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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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AC 类电机单价
                       1.00     2.13%    -0.32   -0.70%     2.13   4.99%            -
  差(元/套)
单位成本(元/
                      38.04     4.23%    36.50   6.75%     34.19   6.03%       32.25
      套)
其中:单位材料
                      26.49     2.04%    25.96   5.42%     24.62   3.78%       23.73
成本(元/套)
AC 类马达毛利
                    20.84%     -0.11%   20.95%   -2.62%   23.57%   -2.02%    25.59%
      率
    注:调整单价=上一年度平均单价/上一年度实际平均汇率*本年度实际平均汇率,以 2017
年度为基期。

    公司 AC 产品主要客户为百得、TTI,其部分电机原材料的供应商为百得、
TTI 认可并指定的原材料供应商;此外,公司与百得、TTI 等主要客户定价时也
会基于主要原材料如漆包线、钢片等的价格,协商定价。刨除汇率变动影响后,
原材料成本的变化对产品价格变化具备一定传导性。由于报告期内公司 AC 类电
机产品外销占比约 90%,比例较高,因而毛利率变化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较大。

    除受到汇率和原材料价格影响外,AC 产品毛利率下降还受到产品结构调整、
客户对生产效率要求及降价要求、公司人工和制造成本增加等因素共同影响。

    2019 年度主要原材料成本下降,而产品单位成本上升,主要系 1)公司 2018
年末备货较多并在 2019 年度实现销售,而 2018 年末主要原材料成本较高;2)
AC 类产品内部结构变化导致:a)2019 年度部分新量产的 AC 项目成本较高;b)
体积较大、成本较高的产品销售占比增加;3)由于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导致制造费
用上升。

    2019 年度 AC 类产品毛利率下降,除制造费用上升外,主要受到 AC 产品结
构变化的影响:1)考虑到市场竞争情况及加深与百得、麦太保等主要客户的合
作,部分新量产的 AC 项目毛利率偏低;2)公司主动开发小家电行业相关客户
主力智业(深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祐富百胜宝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与上述
公司合作产品体积较大,成本较高,考虑到获取新客户因素,公司对相关产品报
价相对较低,且产品刚刚实现量产,生产过程中存在部分原材料报废及返工,因
而毛利率偏低;3)毛利率较高的产品销售占比有所下降。

    2020 年 1-6 月,公司 AC 类电机毛利率小幅下滑至 20.84%。

    B. DC 类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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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金额/比             金额/比               金额/比
                            变动率                变动率            变动率 金额/比率
                    率                  率                    率
DC 类电机平均单
                    20.53     7.46%       19.11     3.82%     18.40 12.55%       16.35
  价(元/套)
DC 类电机平均单
                    18.70    13.61%      16.46      7.67%     15.29 17.12%       13.05
位成本(元/套)
DC 类马达毛利率    8.92%     -4.94%     13.85%     -3.08%   16.93% -3.24%      20.18%

    DC 类产品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 78%、71%、72%和 77%,受汇率因素影响
与 AC 类产品相似,但所受影响较 AC 类电机偏小。除汇率影响因素外,原材料
价格、人工及制造费用、客户降价要求、公司战略等均会对毛利率造成影响。
    2018 年度公司 DC 类电机均价有所上升,主要系销售给 TTI 和新增的 Payer
的高端 DC 类电机销售单价较高,且销量增加较大。2018 年度公司 DC 类电机销
量增加 103.14 万套,大部分新增型号产品毛利率较低。此外,原有销售的主要
DC 类产品销量进一步增加,该等产品销售单价变化不大,但主要因原材料成本
和制造费用增加,故而毛利率有所下降。综上,2018 年度公司 DC 类产品单价
有所提升,但毛利率进一步降低。
    2019 年度公司 DC 类电机均价有所上升,主要系外销百得 DC 电机均价上升,
主要为越南康平销售的 DC 电机产品形态变化,即越南康平生产的 DC 产品在电
机基础上加装部分组装件,故产品单价有所上升。2019 年度毛利率下降,主要
系公司新购置的直流电机生产线于 2019 年度投入使用,导致在设备使用初期,
产品的单位制造费用增加。
    2020 年 1-6 月公司 DC 类电机均价略有上升,毛利率较 2019 年度下降 4.94%。
2020 年 1-6 月公司 DC 类电机毛利率下降,主要系一方面 DC 内部产品结构变化,
销售百得毛利较低产品的需求增长速度高于平均;另一方面公司持续设备投入导
致 2020 年上半年单位制造费用有所增加。随着越南康平持续改进生产效率,单
位制造费用将有所下降。
    综上,虽然公司与客户基于汇率变化、原材料价格变化等因素进行产品协商
定价,将汇率变化和原材料价格变化纳入考虑,但因部分客户在上一年末基于预
期汇率及原材料价格作为下一年度产品定价依据,故价格的调整具有一定滞后性,
不能完全反应实际汇率及原材料成本的变化。除汇率及原材料价格外,产品结构
的变化和人工、制造费用的增加对毛利率水平也有较大影响。此外,公司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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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协商定价时,还会综合考虑客户自身降价需求、行业竞争因素和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等因素。综合上述因素,公司电机产品毛利率在报告期内呈下降趋势,具备一
定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经营成果
分析/(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2、主营业务毛利率及变动分析/(2)各产品毛利
率变化情况/2)主要产品毛利率分析”中披露电动工具整机产品毛利率变化分析
如下:

    “电动工具产品毛利率波动主要系整机直销产品毛利率变化和韩国 ES 销售
毛利率变化影响。

    A. 整机直销

    报告期内,公司电动工具整机直销业务具体如下: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整机直销                                 金额/    变动     金额/    变动
                    金额/比率   变动率                                          金额/比率
                                            比率     率       比率       率
 单价(元/个)         166.73     -2.58%    171.15   0.17%    170.86   0.65%       169.76

单位成本(元/个)      105.54     -9.84%    117.06   -3.01%   120.69   -4.11%      125.86

    毛利率            36.70%       5.10%   31.60%    2.24%    29.36%   3.50%      25.86%


    报告期内,公司电动工具整机直销业务,主要是销售给百得的整机产品。公
司与百得电动工具产品定价受主要原材料价格(综合考虑铜、钢材、PCB 板等)、
汇率、客户需求、行业竞争等因素影响。2018 年,受到汇率及原材料变动、关
税增加等因素影响,与客户协商确定的产品定价调整多次,年内人民币售价基本
保持不变,2019 年内虽然部分销售百得吹风机产品降价,但因年内美元平均汇
率上升,产品人民币售价也基本保持稳定。2018 年起,公司改进了产品技术更
换新型电机产品型号,新型号电机单位成本下降,此外 2019 年度主要原材料成
本进一步下降,故销售百得产品毛利率呈上涨趋势。2020 年 1-6 月,公司销售百
得产品毛利率进一步上升至 36.70%。

    B. 韩国 ES 销售

    报告期内,韩国 ES 销售的电动工具产品单价、单位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3-1-4-78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金额/比             金额/比              金额/比
                           变动率                变动率             变动率    金额/比率
                   率                  率                   率
ES 销售的电动
工具平均单价      420.70    13.78%    369.74     -3.15%    381.77   -7.95%        414.72
  (元/个)
ES 销售的电动
工具平均单位      300.01     7.28%    279.66     -9.11%    307.70   -2.08%        314.24
成本(元/个)
ES 销售的电动
                 28.69%      4.33%   24.36%       4.96%   19.40%    -4.83%       24.23%
  工具毛利率

    报告期内,韩国 ES 销售的电动工具产品的整体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24.23%、
19.40%、24.36%和 28.69%。2018 年毛利率下降,主要系韩国市场竞争激烈,韩
国 ES 品牌认知度不及竞争对手,经营业绩下滑,且各类产品型号结构有所调整,
因而毛利率有所下降。2019 年度,原材料成本有所下降导致单位成本下降,但
销售价格的下降滞后于成本变化,且产品型号结构变化,故毛利率有所回升。2020
年 1-6 月韩国 ES 销售的电动工具产品的整体销售毛利率进一步上升至 28.69%。

    综上,发行人毛利率报告期内逐年下降具备合理性。毛利率下降是受行业、
汇率、原材料成本及人工成本、产品结构等多重因素影响的结果,并不表示发行
人产品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下降。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保持稳定,2018 年
度电机和电动工具销量较 2017 年度均有所增长,保持了较高的产品竞争力和稳
定的盈利能力。
    虽然发行人产品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稳定在较高水平,但若发行人不能持续提
升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一定领先优势,或者竞争对手通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降
低销售价格等方式削弱发行人产品在性价比上的优势,发行人依旧存在产品毛利
率下降,进而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
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五、财务风险/(二)产品毛利率下降风险”和“第四节 风险
因素/九、发行人成长性风险”中作出了风险提示。

    针对问题 3:
    自 2011 年起,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系发
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借出资金、代垫费用等造成。前述资金占用均按
照银行同期贷款 5 年利率进行计息。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
独立性/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二)关联交易情况/3、偶发性关联交易/(4)

                                      3-1-4-79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资金拆借”中披露资金拆出发生额及利息支出情况如下:
           “② 关联方资金拆出
                                                                                              单位:万元
          期间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2017 年度             江建平              400.86                    -         400.86                   -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                                   关联方归还拆借资
关联方        拆出时间       拆出金额                              收回时间       收回金额
                                             原因及用途                                             金情况

                                                                   2017-6-2         309.39    2017 年度共偿还拆
                                                                                              借资金 400.86 万元,
                                                                                              系归还报告期外资
江建平              -                -           -
                                                                   2017-6-15         91.47    金拆借,主要用于房
                                                                                              产购置及其他对外
                                                                                                     投资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2017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
   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整改情况》的议案,公
   司报告期内资金拆借费用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贷款利率计算,2017
   年拆借利率为 4.9%。报告期内公司逐渐规范关联资金拆借,截至 2017 年末,关
   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均已清理完毕且未新增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③ 关联方资金占用利息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20年1-6月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江建平                         -                -                -            7.86
         利息收入
                         香港康惠                       -           19.39           34.97            19.28
   注:除香港康惠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按照已有协议约定计息外,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利率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 5 年利率进行计息。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允利率应确认的利息金额计算方式为:
           针对同一关联方,应计利息=资金占用余额(正数代表资金净拆出,负数代
   表资金净拆入)*资金占用利率/365*余额保持天数,应计利息若为正数,则为不
   含税利息收入=应计利息/(1+6%),负数为利息支出=应计利息/(1+6%)。
           报告期内,公司资金拆借利息均计入财务费用,不存在资本化情形。”
           截至 2017 年末,所有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均已清理完毕且未新增关联方

                                                     3-1-4-80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
    发行人已全面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定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与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和责任追究及处分;此外还制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规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
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制度的制定有利于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信永中和已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关联方占用资金已于 2017 年底前清理完毕,此后未再发生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已就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建立了相
关制度并严格执行。信永中和已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关联方资金占用已整
改完毕,发行人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有效。


   四、问核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问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结合工作底稿的核查情况,问核人员在问核过程中重点关注和发现的问题如
下:

    1、请充分核查并论证毛利率高于选取的同行业公司的原因。

   (二)问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针对问核人员提出的问题,项目组补充了尽职调查程序,收集、完善了相应
的工作底稿。落实情况如下:

       针对问题 1:

    发行人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主要原因如下:

                                 3-1-4-81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选取的同行业公司业务与发行人不完全相同,毛利率存在差异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毛利率对比分析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锐奇股份                19.36%                21.12%        11.03%           17.75%
     华瑞股份                16.64%                17.77%        18.41%           21.28%
     奇精机械                14.58%                15.04%        17.44%           20.83%
     神力股份                11.74%                11.42%        12.84%           11.45%
      平均值                 15.58%                16.34%        14.93%           17.83%
      发行人                 21.39%                22.42%        23.94%           26.11%
注: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上述公司中,锐奇股份主要生产电动工具产品,应用于工业制造加工、轨道
路政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筑装饰等行业;华瑞股份主要生产换向器,应用于
电动工具、汽车电机、家用电器等领域;奇精机械主要生产洗衣机离合器,并销
售电动工具零部件;神力股份主要生产定转子冲片及铁芯,应用于风力发电机、
轨道交通牵引电机、电梯曳引机、中高压电机等。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电动工具用
电机和电动工具整机产品,其中电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约 80%。发行人与上述
选取的可比公司在具体产品或下游行业等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具备完全可比性。

    (2)发行人外销占比较高,而外销毛利率一般高于内销

    除上述产品差异外,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远高于可比公司,而外销毛利率一
般高于内销毛利率。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可比公司主营业务外销占比情况如下:

   公司/客户简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锐奇股份             49%                55%             69%               72%

      华瑞股份             23%                22%             22%               21%

      奇精机械             28%                26%             26%               23%

      神力股份               /                24%             26%               14%

   康平科技-电机           87%                85%             87%               90%

 康平科技-电动工具        99.90%              93%             98%               98%
    注:2017 年-2019 年华瑞股份、奇精机械、神力股份未披露营业收入分地区数据,上表
数据为主营业务收入分地区数据。2020 年 1-6 月神力股份未披露营业收入分地区数据,其
余可比上市公司数据为主营业务收入分地区数据。

                                        3-1-4-8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及可比公司主营业务内外销毛利率情况如下:

                                   外销                                             内销
 公司简称     2020 年                                          2020 年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1-6 月

 锐奇股份      18.54%         18.52%      13.98%      19.14%    18.75%         22.28%       2.33%   11.64%

 华瑞股份      26.52%         28.86%      24.09%      33.70%    16.91%         18.37%      20.33%   21.66%

 奇精机械      21.20%         21.00%      22.59%      27.12%    11.85%         12.79%      15.50%   18.93%

 神力股份               /     21.97%      20.39%      17.44%             /      8.59%      10.91%   11.07%

  平均值      22.09%          22.59%      20.26%     24.35%    15.84%          15.51%      12.27%   15.82%

发行人-电机   17.40%          20.65%      23.62%     26.41%    10.61%          12.29%      16.66%   13.40%

发行人-电动
              32.86%          28.96%      23.96%     24.79%     7.68%          13.75%      15.11%    8.77%
   工具


     从上表看,发行人分产品的外销及内销毛利率与行业平均值差异不大。发行
人外销毛利率高于内销,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基本一致。而发行人外销收入占
比远超可比公司,故总体毛利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此外,发行人主要外销客户
均为行业龙头企业,发行人还会与主要客户根据原材料价格、汇率变化等因素每
年度进行重新议价,保证一定的盈利空间,因而发行人外销毛利率略高于行业平
均具备一定合理性。

     发行人电动工具整机产品与锐奇股份较为相似。除 2018 年度外,发行人内
销电动工具整机毛利率低于锐奇股份,主要系发行人内销电动工具主要为自有品
牌“迈拓”的经销销售,“迈拓”品牌知名度不及已上市的锐奇股份产品,因而经销
毛利率相对较低。根据锐奇股份披露的年报,2018 年度锐奇股份毛利率较低,
主要系其为快速抢占市场份额,结合国内市场特点,在新客户拓展、销售渠道及
产品布局优化方面,加大了市场投入,下调了部分产品价格。发行人外销电动工
具毛利率高于锐奇股份,主要系锐奇股份在国内外市场大力寻求和开拓新的经销
商及分销商群体,深化自有品牌形象;而发行人外销电动工具含直销行业龙头百
得的吹风机产品、且外销经销品牌韩国 ES 虽然认知度不及牧田、启洋等,但在
韩国市场仍具备一定知名度;故发行人外销电动工具毛利率较高,具备一定合理
性。



                                                   3-1-4-83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综上,发行人综合毛利率相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偏高具有一定合理性。


   五、内核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一)内核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

    2019 年 5 月 16 日,在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及现场会议
的形式召开了审核康平科技 IPO 项目的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

    内核会议关注的重点问题包括:

    1、请项目组从实质角度判断因股权代持对公司性质的影响,公司因外资企
业身份获得进口设备相关税赋减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实质上成为外资企业时
间晚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对于公司获得“三免两减半”所得税优惠的影响。

    2、本次募投项目存在新增产能及补流情况。(1)发行人最近几年营业规模
基本保持不变,请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情况及未来预期收入增长情况,是否存在新
增产能消化不及时、收入滞涨等风险。(2)请结合货币资金保有量、收入规模增
长、上下游对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实现利润等情况,充分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合
理性、必要性。

    3、发行人子公司艾史比特与 TTI 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签订了 M.O.U(Memory
of Understanding),请说明 2018 年未实际执行的原因、合理性。是否有书面材料
充分证明相关协议无需在 2018 年执行,且后期不需要补充执行。并请项目组核
实 2019 年度是否签订了类似协议,相关定价基础是否与前期一致,是否不存在
通过执行其他协议进而让渡利益用以弥补 2018 年未实际执行上述 M.O.U 而导致
的可能利益差额情况。

   (二)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

    内核小组会议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苏州康平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
会议讨论、表决,获通过。




                                  3-1-4-8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内核会议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

    项目组对内核会议关注问题的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1、针对问题 1:
    2004 年 4 月,康澄电机(康平有限前身)设立,依法履行了外资企业的设
立程序,取得了苏州市相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关于同意建办台商独
资企业“康澄电机(苏州)有限公司”的批复》(相外资[2004]131 号)、江苏省
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
字[2004]51914 号)及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企独苏苏总字第 015010 号),其作为外资企业,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定,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发行人已就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向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提出《关于对公司历史
沿革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申请》,并取得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出具的《回复函》,
确认康平科技自 2004 年 4 月设立至今,作为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期间,
历次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发行人作为外资企
业及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没有因违反有关外资企业管理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因此,杨碧峰作为康平有限的股东,其代持江建平的股权,不影响康平有限
外资企业性质和法律地位。
    康平有限系 2004 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 2007 年开始才产生经营盈利。
2007 年 4 月,苏州市相城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对发行人出具了《减、免
税批准通知书》(相城国税四减[2007]63 号),经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减免税条
件,同意发行人从 2007 年起开始减免。发行人 2007 年-2011 年作为外商投资企
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缴纳所得税   减免所得税额
    年份                        实际税率
                 (万元)                     额(万元)       (万元)
    2007              951         1免             -               257

    2008              2150        2免             -               538

    2009              1588    减半,12.5%        199              199

    2010              4201    减半,12.5%        525              525

    2011              2923    减半,12.5%        365              365


                                 3-1-4-85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9 年 1 月,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对发行人出
具《关于对康平科技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情况的证明函》认为,“因此,
确认康平科技及其前身康平有限自设立以来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免符合
法律规定,未发现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不影响发行人外资企业性质和法律地位,发行人自设立
以来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免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2、针对问题 2:
    (1)发行人近几年营业规模基本保持不变,这主要由于自身产能有限所致。
电动工具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竞争格局,发行人的主要客户百
得、TTI、麦太保等大型跨国企业占据了高端市场的主要份额,其对供应商的交
货期和交货速度要求高,需供应商有充足的产能支持,而发行人的较低的产能影
响了发行人的成长。2013 年以来,基于规模效应、质量优秀、技术研发等优势,
发行人获得电动工具行业领先企业如 TTI、百得、高壹工机等的高度认可,订单
量不断上升,报告期内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106.10%、113.10%、105.71%和
102.44%,产能紧张状况持续存在。因产能原因,发行人规模效应无法进一步扩
大,从而降低了在开发新客户过程中的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成长能力,发行人未来
存在新的业务增长点,其盈利性、成长性可期。但若发行人不能持续提升技术创
新能力并保持一定领先优势,或者竞争对手通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降低销售价
格等方式削弱公司产品在性价比上的优势,发行人依旧存在产品毛利率下降,成
长性不足,进而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的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五、财务风险/(二)产品毛利率下降风险”和“第四节
风险因素/九、发行人成长性风险”中作出了风险提示。
    (2)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 5,377.10 万元。发行
人主营业务为电动工具用电动机、电动工具整机及零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
销售,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对货币资金的需求规模较大。另一方面,发行人身处产
业链中游,下游客户主要是具备品牌优势的大型整机厂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
对发行人货币资金形成了较大的占用。未来随着与大客户百得、TTI 合作的逐步
加深,与新客户凯驰(Payer)、美的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发行人对流动资金的需


                                 3-1-4-86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求将更为迫切。
    虽然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于合计净利润,营运资金周转
情况良好但仍然存在一定的资金压力,主要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处于成长期,经
营规模持续扩大,存货、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额高于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额。
同时,发行人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为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固定资产投入需要,
增加了银行借款,目前发行人外部融资渠道主要为银行借款,当前的负债规模和
利息支出使得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的需求较为迫切。未来,随着发行人销售收入
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将可能进一步扩大,发行人
将可能需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满足流动资金需求。

    3、针对问题 3:
    经双方协商,原 M.O.U 2018 年度、2019 年度不继续执行。发行人与 TTI 已
就上述终止执行 M.O.U 事宜签署了相关协议。根据协议及访谈,2018 年度、2019
年度基于市场因素的综合考虑,双方定价系根据对应年度的铜价及汇率水平综合
确定产品销售价格。
    2018 年度开始确定不继续执行 M.O.U,是双方对定价方式协商的结果,不
存在通过执行其他协议进而让渡利益用以弥补 2018 年未实际执行上述 M.O.U 而
导致的可能利益差额情况。


   六、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说明

    保荐机构审慎核查了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的专业意见与保荐机构所作判断不存在差异。




                                3-1-4-87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范哲

  项目组成员:
                 江雨虹        张航          张佩成       刘哲         孙天驰


  保荐代表人:
                   郑士杰          贾鹏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4-88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

发行人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郑士杰         贾鹏
                 任公司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核查情况
                              查阅《中国制造 2025》、《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
         和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主要产业政策文件,并就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
    1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行
         业政策情况           业专家等


                            核查情况
                            通过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外部顾问了解发行人技术创新
                            与传统产业融合情况、业务与产品创新情况及公司研发水
         发行人符合创业
   2                        平;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研发项目及其进度、计划投入情况;
         板定位情况
                            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拥有相关知识产权情况;获取并查阅了
                            发行人及其研发中心享有的资质、荣誉等情况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用的专利           簿副本
         核查情况           是                        否 □
   3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用的商标           关证明文件
         核查情况           是                        否 □
   4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计算机软件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著作权
   5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集成电路布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图设计专有权
   6     核查情况           是                        否 □
                            发行人不存在拥有或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
         备注



                                     3-1-4-89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拥有的采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矿权和探矿权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核查情况           是                         否 □
  7
                            发行人不存在拥有采矿权或探矿权情况
         备注

         发行人拥有的特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许经营权           书或证明文件
         核查情况           是                        否 □
  8
                            发行人不存在拥有特许经营权情况
         备注

         发行人拥有与生
         产经营相关资质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如生产许可证、
                          证书或证明文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
  9      卫生许可证等)
         核查情况         是                         否 □
                          发行人生产经营无需相关资质
         备注

         发行人曾发行内
                            是否已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部职工股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10
         备注

         发行人曾存在工
         会、信托、委托持
         股情况,目前存在   是否已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一致行动关系的
 11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二)   发行人独立性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发行人资产完整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性
                            情形
 12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披露的关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联方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否 □
 13
         备注



                                    3-1-4-90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报告期关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联交易             公允性
         核查情况           是                        否 □
 14
         备注

                            核查情况
         发行人是否存在
                            核查了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情况,并通过网络搜索方式核
         关联交易非关联
 15                         查其是否发生股权转让或注销,受让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
         化、关联方转让或
                            联方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非
         注销的情形
                            关联化、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情形。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发行人的主要供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应商、经销商
         核查情况          是                        否 □
 16
         备注

         发行人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并一期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是否存在新增客
         户
 17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重要合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同
         核查情况           是                           否 □
 18
         备注

         发行人的会计政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核查情况           是                        否 □
 19
         备注

                            是否走访重                   是否核查发
                            要客户、主要                 行人前五名
                            新增客户、销                 客户及其他
                                            是否核查主
                            售金额变化                   主要客户与     是否核查报
         发行人的销售收                     要产品销售
                            较大客户,核                 发行人及其     告期内综合
 20      入                                 价格与市场
                            查发行人对                   主要股东、实   毛利率波动
                                            价格对比情
                            客户所销售                   际控制人、董   的原因
                                            况
                            的金额、数量                 事、监事、高
                            的真实性                     管和其他核
                                                         心人员之间

                                       3-1-4-91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核查情况
                            □             □           □             □
     备注
                                                           是否核查发行人
                      是否走访重要供                       前五大及其他主
                      应商或外协方、新                     要供应商或外协
                      增供应商和采购      是否核查重要原   方与发行人及其
     发行人的销售成   金额变化较大供      材料采购价格与   主要股东、实际控
     本               应商等,核查公司    市场价格对比情   制人、董事、监事
                      当期采购金额和      况               、高级管理人员和
21
                      采购量的完整性                       其他核心人员之
                      和真实性                             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期间费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用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核查情况         是                        否 □
22
     备注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发行人货币资金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等
23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发行人应收账款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的一致性
                      计划
24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发行人的存货
                      盘大额存货
     核查情况         是                        否 □
25
     备注

     发行人固定资产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26
     情况             的真实性

                              3-1-4-9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发行人银行借款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情况               行,核查借款情况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27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应付票据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28
         备注

                            采用预计市值上市标准的,是否根据发行人特点、市场数据
                            的可获得性及评估方法的可靠性等谨慎、合理地选用评估方
         发行人估值情况
                            法,并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
                            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                      否 
                            不适用;
 29
                            核查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
                            分别为 5,534.00 万元、4,529.99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备注               益后孰低原则计算),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无需适用市
                            值标准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发行人的环保情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况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30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控股股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院、
         东、实际控制人违
                            仲裁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法违规事项
 31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事、高管任职资格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32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3-1-4-93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处罚、交易所公开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谴责、被立案侦查
 33      或调查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发行人税收缴纳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核查情况           是                        否 □
 34
         备注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发行人披露的行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业或市场信息
                           际相符
 35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涉及的诉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讼、仲裁           法院、仲裁机构
         核查情况           是                         否 □
                            (1)用发行人名称关键词进行网络搜索;
 36                         (2)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的声明;
                            (3)对发行人高管进行访谈,核查发行人是否涉及重大诉
         备注
                            讼、仲裁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未决诉讼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高管、其他核心人
                          机构
         员涉及诉讼、仲裁
 37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取得了董监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关于无违法违规情况的证
         备注             明、及董监高关于无诉讼、仲裁的说明

         发行人技术纠纷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38
         备注

         发行人与保荐机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及有
 39
         构及有关中介机     关中介机构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3-1-4-94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
     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股权或权益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对外担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保
     核查情况           是                        否 □
40
     备注

     发行人律师、会计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师出具的专业意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见
41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核查情况
     发行人从事境外
                        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获取境外子公司的相关资
42   经营或拥有境外
                        料,获取并审阅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
     资产情况


                        核查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
                      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控
43   实际控制人为境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证明资料
     外企业或居民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核查了对伊朗客
     户应收账款单项
     计提坏账准备的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44
                        核查了发行人对伊朗客户销售的出口报告单、海运提单、箱
                        单、商业发票、形式发票、银行清算凭证、信用证等核查销
     备注               售真实性,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并核查美国对伊朗制裁导致回
                        款受限的情况

     核查了毛利率高
     于选取的同行业
45   公司的原因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毛利率较选取的同行业公司偏高,主要系:选取的同

                                   3-1-4-95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行业公司业务与发行人不完全不相同毛利率存在差异;发行
                           人出口销售比例高,汇率波动影响发行人毛利率;发行人与
                           客户的价格调整机制,确保了发行人的毛利空间


  三     其他事项
  46     不适用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
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
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
并将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
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
款卡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查方
式。
   3、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3-1-4-96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
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
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
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郑士杰




                                                                    贾鹏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职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3-1-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