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康平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2020年半年报财务数据更新版)2020-10-30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2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 2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3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4
  四、内核情况简述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8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9
  一、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
  件的说明 .................................................................................................................................... 11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4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专
  项说明 ........................................................................................................................................ 15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
  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 16
  八、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 21
  九、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21
  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 21
  十一、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
  的核查意见 ................................................................................................................................ 21
  十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
  见 ................................................................................................................................................ 22
  十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23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24
  十五、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4
  十六、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4
  十七、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29




                                                                      3-1-2-1
                                                                  发行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康平科技”)申请在
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郑士杰和贾鹏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郑士杰和贾鹏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
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
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郑士杰和贾鹏。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郑士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监,硕士学历,保荐代表
人。曾主持和参与克明面业(中小板)IPO、索通发展(主板)IPO、科隆精化
(创业板)IPO、索通发展(主板)可转债、嘉事堂(中小板)非公开发行、卫
士通(中小板)非公开发行、千方科技(中小板)非公开发行、克明面业(中小


                                  3-1-2-2
                                                                发行保荐书



板)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并参与过嘉事堂(中小板)、广博股份(中小板)等多
家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业务,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贾鹏,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硕士学历,保荐
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主办或参与过林州重机(中小板)IPO、高
伟达(创业板)IPO、蓝色光标(创业板)IPO、卫士通(中小板)非公开发行、
林州重机(中小板)非公开发行、西藏旅游(主板)非公开发行,华灿光电(创
业板)非公开发行、盛通股份(中小板)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并参与过高伟达(创
业板)、盛通股份(中小板)、三六零(主板)等多家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财
务顾问业务,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2、项目协办人

    本次康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范哲,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如下:

    范哲,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硕士学历。曾参与
仕佳光子科创板 IPO 项目、江苏有线(主板)重大资产重组、润和软件(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苏垦农发(主板)现金收购等项目,并参与多家拟上市公司改
制辅导。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康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江
雨虹、张航、张佩成、孙天驰、刘哲。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 18 号

    3、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4、注册资本:7,200 万元

    5、法定代表人:江建平

                                  3-1-2-3
                                                               发行保荐书



    6、联系方式:0512-67215532

    7、业务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电机、电动工具、模具研发、生产;销售公
司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不
涉及国营贸易,涉及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
经营项目:无。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

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

    (一)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机构跟投要求的,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
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
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1-2-4
                                                                  发行保荐书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19 年 4 月 15 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
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 2019 年 5 月 6 日-10 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
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书面内核
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
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
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2019 年 5 月 10 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
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
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
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
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2020 年 6 月 16 日,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邮件问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补充问
核,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
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审阅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以下简称“《问核表》”)所列重
要事项。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3-1-2-5
                                                                  发行保荐书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项目组回复预审意见并履行内部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
康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
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
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
(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19 年 5 月 16 日,华泰联合证券在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
话及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了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审核康平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
7 人,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
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
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
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
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
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 2/3 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
为 1/3 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
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康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3-1-2-6
                                                                发行保荐书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
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
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了内部审核程序进行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
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
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
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在境内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19 年 5 月 16 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
核通过了康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
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康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
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3-1-2-7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 26 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
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3-1-2-8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
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19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该
次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7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2、2019 年 4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
表持股总数 7,2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7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
制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并报送电
子文件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
部决策程序。


                                    3-1-2-9
                                                              发行保荐书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申请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
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履行获取发行人内部组织结构图,查阅发行人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
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
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履行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缴税相关凭证、查阅行业政
策和研究报告、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履行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抽查相关重点科目的会计凭证等核查程
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履行查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访谈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人员等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履行查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等
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10
                                                                发行保荐书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股东
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了发行
人的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上述资料,发行人系康平
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
设立已履行了必要批准、审计、评估、验资、工商登记等程序。

    同时,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文件,
以及历年业务经营情况记录、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根据上述资料,发行人持续
经营时间从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已逾三年,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政策、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查阅了发行人
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抽查了发行人会计凭证,核查了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3-1-2-11
                                                               发行保荐书



的建立以及执行情况,并访谈了相关财务人员,取得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NJA20115)和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0NJA20111)。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
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的权属情况、各机构的人员设
置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公允性、发生的合理
性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1-2-12
                                                                发行保荐书



以及工商登记档案相关资料,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经核查,
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一直为电动工具用电机、电动工具整机及相关零配件
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同时,保荐机构查阅了发
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综上,发
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

    并且,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会记录,并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建平、夏宇华。经核查,发行人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的权属情况,对主要核心技术
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发行人的征信报告并函证了主要银行;结合网络查询以
及对当事人的访谈,核查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研究了发行人所处行
业的发展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
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3-1-2-13
                                                                发行保荐书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权利证书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
产经营场所,同时,结合网络查询等手段,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
处罚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3-1-2-14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7,2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 2,400 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 9,600 万元,股本总
额不超过 4 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 25%以上。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
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资料,发行人系境
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
近两年净利润分别为 5,534.00 万元、4,529.99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
原则计算),累计不低于 5,000 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
元”的标准。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

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专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

                                 3-1-2-15
                                                                发行保荐书



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
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保荐人应当对该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进
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具体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技术创新及其与传统产业融合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程序
包括:通过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外部顾问了解发行人技术创新与传统产业融
合情况、业务与产品创新情况及公司研发水平;查阅了发行人研发项目及其进度、
计划投入情况;查阅了发行人拥有相关知识产权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及其研发中
心享有的资质、荣誉等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是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明显,且不断通过技术与产
品创新驱动企业发展,属于传统产业与技术创新的深度融合。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

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往来款明细,并抽取了部分往来款进
行核查;对发行人交易金额较大的供应商、销售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了走访,核
查交易的真实性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主要银行
账户的流水账,抽取银行日记账中大额资金流入、流出与打印的银行流水进行逐
一比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大额的资金收付均由真实的采购或销售交易
产生,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
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3-1-2-16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对照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条件,检查报告期是否保持一致;对报告期
末的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检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
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检查,
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
明显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
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地走访,了解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与发行
人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其客户
或供应商串通确认虚假收入、成本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
转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

    经核查,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信用政策符合行业
惯例;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
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三)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
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抽查发行人成本、费用明细账及付款凭证,访谈主要供应商,
查阅银行流水等方式核查有无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
的情况;通过检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核查有
无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
源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
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
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
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3-1-2-17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走访或函证了发行人申报期最后一年新增的大客户及收入增幅较
大的客户,并抽查了申报期最后一年的大额交易合同及订单、相关财务凭证及付
款凭证,对申报期最后一年的大额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
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
内最后一年未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
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五)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
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各项成本费用进行统计分析,核查各项成本费用
变动的合理性;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毛利率、费用率进行了纵向对比和与同行业
上市公司的横向对比分析;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已走访及函证形式了解发行人报
告期各期采购情况;抽取了报告期内大额采购交易进行核查,检查采购合同/订
单、发票、入库凭证、款项支付凭证及相应账务处理记录等原始会计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
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
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
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不是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
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
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情况。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
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3-1-2-18
                                                               发行保荐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等异常数据,取
得了发行人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
对发行人存货进行监盘、抽查大额在建工程对应的原始入账凭证、合同、发票、
验收单等相关资料;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存货周转率、
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

    经核查,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
用的目的的情况。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
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及费用的比例等是否合
理;取得当地工资标准资料,并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
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
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费用明细表,分析其变动情况,并抽取了部分
费用凭证;取得了发行人借款合同,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利息支出与银行借款的
匹配性;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变动原因
进行分析,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
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
况。


                                  3-1-2-19
                                                                发行保荐书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
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对大额应收账款的客户进行了访谈,了解其
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背景及未来收回的可能性;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
策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结合发行人订单情况、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
核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的情况。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
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查阅了报告期内在建工
程转固列表,抽取相关合同、原始财务凭证等,判断转固时间与会计政策是否一
致,是否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的情况;取得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并
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
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
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过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成本、费用类科目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
项。




                                  3-1-2-20
                                                                发行保荐书



   八、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九、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
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查阅董事会、股东大
会资料、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
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的减持价格、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稳定股价、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公开发行及上市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十、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四家机构股东,分别是江苏康平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康
惠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翰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苏州国品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上述四家股东不存在以基金名义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备案登记。


   十一、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

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发行人于 2019


                                3-1-2-21
                                                                   发行保荐书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以及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
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分析了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
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合
理,发行人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上述事项符合《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
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是否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根据本保荐机构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
度,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聘请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天职国际”)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
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天职国
际为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选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提供复
核服务。本保荐机构聘请天职国际的费用以市场价为基础,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并通过自有资金支付。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
行为的情况。

    (二)发行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情况的核查

                                  3-1-2-22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
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聘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
务所;
    4、聘请江苏金证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
机构;
    5、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
    6、聘请北京华咨工程设计公司作为细分市场研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服务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天职国际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
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
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需聘请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及咨询服务机构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
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
锁定及减持意向出具了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
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3-1-2-23
                                                                发行保荐书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十五、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
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
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
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发行人 2020 年第
一季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但公司采取有效措施,2020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
已基本恢复,预计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六、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是电动工具用电机,是电动工具制造业的专业配套零部件,
具有应用领域广泛、产品品种众多和规格繁杂的特点。下游行业与宏观经济环境、
居民收入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关联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经济周期性,从而使得
发行人所处的电动工具配件行业也呈现出一定的周期性波动。当宏观经济发展良
好时,电动工具行业维持稳健的增长,市场对电动机的需求不断扩大。但是近年
来,在全球金融危机等因素的持续影响下,国内宏观经济面临增长速度放缓、结
构性调整以及消化以往政策副作用的多重压力。

    若未来经济景气度继续下降,会对电动工具市场需求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发
行人主要客户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导致订单下降,将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进而使发行人面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发生下滑的风险。

    (二)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动工具行业发展迅速,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新企业
进入,加剧了行业竞争。同时,行业内生产企业众多,市场集中度低,竞争激烈。
近年来,我国电动机行业中逐渐涌现出一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发行人
凭借多年发展,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逐渐形成了品牌效应,但如果不能继续

                                3-1-2-24
                                                                发行保荐书


保持在技术开发、产品质量、营销渠道等方面已有优势,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
争形势,将存在市场份额、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2020 年 1 月以来,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开始爆
发,全国各地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复
工时间不同程度推迟,对各项经济活动造成较大影响。同时,随着新冠肺炎疫情
在全球范围扩散,欧美、东亚等地区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国际宏观经济下行压
力增大。

    疫情将短期影响发行人 2020 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但仅为暂时性的影响,
未对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上半年经营
业绩已基本恢复,截至 2020 年 8 月末在手订单充足,预计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全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疫情未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及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目前我国疫情控制情况良好,国民经济已基本得到恢复,但是全球疫情
及防控尚存较大不确定性。考虑到发行人外销业务规模较大,若短期内海外疫情
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经济及居民消费陷入萧条,可能导致发行人产品的终端需求
衰减,存在发行人从主要境外客户获取订单量减少的风险,可能会对发行人业绩
造成不利影响。

    (四)下游客户较为集中暨客户依赖的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发行人已与百得、TTI、麦太保等电动工具行业领先企业建
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比分别为
82.90%、86.63%、84.19%和 86.40%,来自第一大客户百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分别为 51.03%、48.77%、49.73%和 61.84%,占比较高。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
是由电动工具行业终端品牌商较为集中的行业特点及发行人所处发展阶段等因
素决定的。

    发行人对百得销售收入占比较大的原因如下:一方面,百得是电动工具行业
领先企业,发行人的长期优质客户,发行人倾向于优先满足百得产品订单;另一
方面,受限于发行人的现有产能和资金实力,发行人大部分产能被用于满足百得


                                3-1-2-25
                                                                   发行保荐书



和第二大客户 TTI 的生产需求,对新客户的开发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百得系电动工具行业龙头企业,近年来业绩增长良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发行人与百得不存在关联关系,与百得的合作时间超过十年,业务合作关系稳定
并具有一定可持续性,与百得的合作协议不能续期的风险较低。根据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的对比,对大客户的集中程度较高符合行业特性。因而大客户集中不会对
发行人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针对第一大客户依赖问题,发行人在报告期内逐
渐加深与 TTI 的合作,并开发新客户如凯驰(Payer)、美的(主力)。

    本次上市发行后,发行人融资能力将得到显著提升,且随着募投项目的顺利
实施,康平科技的产能将得到有效扩大,有利于发行人承接新客户订单,减少对
大客户的依赖程度。虽然发行人有计划通过募投项目扩大员工规模及生产产能,
并具备持续开拓新客户资源的能力,但如果发行人募投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若
未来行业格局出现变化,发行人未能及时培育新客户,发行人客户集中的情况还
将持续。发行人与百得、TTI 签署的合作协议为框架合同,未约定具体的产品型
号和数量,百得、TTI 可在协议期满后决定是否续约,也可在合同有效期内通过
减少或不再向发行人下达新订单从而减少或暂停与发行人的合作。而若百得、
TTI 等主要客户未来因经营、财务状况恶化降低对发行人的产品订单需求,或发
行人因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客户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
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出口销售金额分别为 49,488.61 万元、50,381.43
万元、49,968.98 万元和 28,299.04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0.82%、
87.97%、85.40%和 88.56%。发行人进出口业务以美元结算,报告期各期汇兑损
失(减:收益)分别为 653.40 万元、-860.50 万元、-199.39 万元和-280.62 万元,
波动较大。若发行人业务规模继续扩大,出口额进一步增加,且未来汇率出现较
大波动,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汇兑损失,从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产品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6.11%、23.94%、22.42%和 21.39%,


                                  3-1-2-26
                                                                       发行保荐书



综合毛利率受到产品结构变化、汇率波动、主要原材料价格及劳动力成本波动等
多因素的影响。若未来汇率持续下降、直接原材料价格以及用工成本持续上升,
发行人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同时,未来随着国内电动工具用电机制造行业的
发展,如果发行人不能持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竞争优势,或者竞争对手通
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降低销售价格等方式削弱发行人产品在性价比上的优势,
发行人存在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七)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进行,其中“年产电动工具、家
用电器及汽车配件电机 1,200 万台、电动工具整机 60 万台项目”用于扩大发行
人现有产品的产能,丰富产品线,解决因下游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导致发行人产生
的产能瓶颈。该项目系根据发行人当前的发展状况及市场需求经审慎论证确定,
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发展趋势。但是如果
未来市场竞争加剧或发行人市场开拓不力、下游市场需求增速低于预期,募投项
目新增产能存在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八)发行人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56,692.96 万元、58,632.97 万元、60,640.27
万元和 32,526.23 万元,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 5,625.39 万元、5,950.51 万元、5,119.70
万元和 2,630.46 万元,发行人呈现较好的成长性趋势。但鉴于发行人经营过程中
行业环境、市场竞争格局、技术变革以及发行人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影响
发行人的预期发展,如果上述因素的变化出现不利于发行人未来发展的情况,则
发行人未来可能存在成长性不足的风险。

    (九)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出口美国收入分别为 1,914.05 万元、2,943.33 万元、
2,531.23 万元和 983.4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38%、5.02%、4.17%
和 3.02%,占比较低,主要为百得吹风机产品。该产品受到美国加征关税措施的
影响,加征关税 15%。同时,用于生产该款吹风机的套管需要从美国进口且在中
国反制美国加征关税的范围内,加征关税比例为 15%。2019 年 5 月,百得就该


                                    3-1-2-27
                                                                  发行保荐书



产品提出降价 6%的要求,发行人基于保证合理毛利以及维护客户关系的考虑同
意降价,于 2019 年 7 月起执行。上述情况总体对发行人净利润影响较小。为避
免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发行人已经与百得积极展开合作于 2019 年 12 月起将吹
风机产品的生产制造和出口转移到越南,转移项目可以应对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增强发行人盈利能力。2020 年 1 月,随着中美贸易谈
判进展,美国下调了对吹风机类产品的加征关税,加征税率仅为 7.5%,生效时
间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2020 年 2 月,中国调整了对原产于美国的套管类产品
的加征税率,由 15%下降至 12.5%,生效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

    发行人外销收入主要为将产品出口至客户境内保税区工厂的业务,销售产品
主要为电机及配件。发行人产品出口至保税区后,由客户完成整机组装并安排进
一步销售至不同国家和地区。因此,美国加征关税对发行人出口保税区产品不会
产生直接影响。但是,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双方相互加征关税的范围
不断扩大,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发行人的出口境内保税区的部分业务。如果届时发
行人未能将相关产品及时、合理地转移到越南康平生产,则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外
销收入下滑,进而影响到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

    (十)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2014 年 8 月发行人取得了高新企业资格,2018 年 11 月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
复审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发行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子公司易助电机于 2015 年 10 月取得
高新企业资格,2018 年 11 月易助电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合格,报告期内易助电
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子公司艾史比特于 2015 年 11 月取得高新企业
资格,2018 年 10 月艾史比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合格,报告期内艾史比特适用的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如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未来不能持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
或者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
生一定影响。




                                 3-1-2-28
                                                                发行保荐书



   十七、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自成立之初,发行人一直专注于电动工具用电机、电动工具整机及相关零配
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是电动工具领域专业的电机供应商与整机制造商。
多年以来,凭借对行业发展的洞见与市场的深刻理解,发行人形成了一套成熟的
经营模式,即在承接国际领先电动工具制造商的电机转移采购需求的同时,凭借
自身研发实力与工艺水平,与客户共同开发新型号产品的协同发展经营模式。发
行人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建立了优秀的销售团队,与国内外众多知名电动工
具生产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发行人在业内拥有良好的品牌口碑和竞争优势。在技术工艺上,发行人拥有
经验丰富的研发设计团队,具备很强的同步开发能力,凭借在转子绕线、绝缘处
理、换向器点焊、轴齿精滚、动平衡等电机制造工艺的技术优势,逐渐发展成为
行业中较为优良的电动工具用电机的供应商;在客户资源上,发行人通过不断发
掘下游行业中的核心客户,围绕“成本、质量、交期”三要素打造自身竞争力,不
仅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价格上的恶性竞争,还极大地提升了品牌的影响力;在产
品结构上,发行人跳出传统的电动工具范畴,不断丰富产品种类及应用领域,在
深耕金属切削类、砂磨类等生产型电动工具领域的同时,积极推进家用电器与汽
车配件用电机等产品的研发生产。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在未来的行业格局中,具有产品设计及研发能力、拥
有自主品牌和营销渠道优势的企业将在我国电动工具市场得更加有利的发展机
会。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前景广阔。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3-1-2-29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范哲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郑士杰       贾鹏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30
                                                                 发行保荐书



附件 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郑士杰和贾鹏担任本
公司推荐的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郑士杰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 1 家,具
体为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2)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签字保
荐代表人,上述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
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
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
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贾鹏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 1 家,具体
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最近 3 年内
未曾担任已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
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
最近 3 年内除受到 1 次行政监管措施外,无其他违规记录。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
专业能力。


                                 3-1-2-31
                                                            发行保荐书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3-1-2-32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士杰                  贾鹏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33
                                                                发行保荐书


附件 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范哲担任本公司推荐
的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项目
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