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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平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2020-10-3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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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2
引      言 ..................................................................................................................... 7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7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9
正      文 ...................................................................................................................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1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2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9
八、发行人的业务 ............................................................................................................................3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9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0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0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5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2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3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3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39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141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42
二十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56




                                                                  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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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康平科技/公司/股
                          指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

              康平有限    指   康平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康平科技前身

              康澄电机    指   康澄电机(苏州)有限公司,康平有限曾用名

              苏州迈拓    指   苏州迈拓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易助电机    指   易助电机(苏州)有限公司

              艾史比特    指   深圳艾史比特电机有限公司

              迎东电动    指   苏州迎东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康平东    指   南通康平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来鹤机电    指   启东市来鹤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康平东曾用名

                               香港康平合科技有限公司(HONGKONG KPH TECHNOLOGY
                康平合    指
                               LIMITED)

                韩国 ES   指   ES 产业株式会社(ES INDUSTRY CO. LTD.)

                               香港康普投资有限公司(HONGKONG K&P INVESTMENT
              香港康普    指
                               LIMITED)

                               香港康和平科技有限公司(HONGKONG KHP TECHNOLOGY
                康和平    指
                               LIMITED)

              越南康平    指   康平科技(越南)有限公司

                               香港凯彼迪投资有限公司(HONGKONG KPD INVESTMENT
            香港凯彼迪    指
                               LIMITED)

              康平机电    指   苏州康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香港康惠国际集团有限公司(K&H INTERNATIONAL GROUP
              香港康惠    指
                               LIMITED),曾用名“康惠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康平投资    指   江苏康平投资有限公司

            弗洛克投资    指   苏州弗洛克投资有限公司

              德睿亨风    指   苏州德睿亨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道烨创投    指   苏州道烨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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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品投资   指   苏州国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翰博投资   指   苏州翰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领胜逸涵   指   苏州领胜逸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国品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GUOPIN INVESTMENT
        澳洲国品   指
                        (AUST)PTY LTD.)

        香港国品   指   国品投资(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南通祥康   指   南通祥康苗木有限公司

        启东多佳   指   启东市多佳机械厂(普通合伙)

        浙江三锋   指   浙江三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胜杰电机   指   胜杰电机工程有限公司

      天正会计师   指   苏州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诚会计师   指   苏州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江苏省政府   指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州市监局   指   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州工商局   指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苏州市监局前身

      相城市监局   指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城工商局   指   苏州市相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相城市监局的前身

      相城贸经局   指   苏州市相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相城商务局   指   苏州市相城区商务局

      深圳市监委   指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工商局   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深圳市监委的前身

      姑苏市监局   指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吴江市监局   指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城环保局   指   苏州市相城区环境保护局

相城税务第一分局   指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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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人民币认
                    A股    指
                                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保荐机构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永中和/审计机构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国浩京证字
             法律意见书    指
                                [2020]第 0304 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国浩京证字
                 本报告    指
                                [2020]第 0305 号”《律师工作报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信永中和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

           《审计报告》    指   “XYZH/2020NJA20026 号”《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

           《内控报告》    指   “XYZH/2020NJA20027 号”《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永中和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

                                “XYZH/2020NJA20024 号”《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纳税报告》    指
                                公司 2019 年、2018 年、2017 年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

                                惠情况说明的专项说明》

                                香港施文律师行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香港康普投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资有限公司、香港康惠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康平合

                                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康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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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韩国律师事务所法务法人施宪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8 日、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 ES 产业株式会社相关事
         韩国法律意见书    指
                                项审查之法律意见书》及《关于 ES 产业株式会社相关事

                                项审查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越南 AB&C 律师行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康
         越南法律意见书    指
                                平科技(越南)有限公司相关事项审查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指
                                监会令第 16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
                                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新股发行意见》    指
                                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指
                                会公告[2013]43 号)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2019
           《章程指引》    指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法部第 41 号令)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会、司法部第[2010]33 号公告)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经公司 2011 年 10 月召开

           《公司章程》    指   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公司 2016 年 12 月、2017 年 4

                                月、2017 年 8 月、2018 年 5 月及 2019 年 4 月召开的股


                                         3-3-2-5
                                                                         律师工作报告


                                 东大会审议修订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

                                 2019 年 4 月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发行人 2020 年 4 月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

                                 6 月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修

                                 订,自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实施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3-2-6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京证字[2020]第 0305 号


致: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新股发行意见》、《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前身为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
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原名“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是由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
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及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合并设立,并在中国司法部
(以下简称“司法部”)登记注册,前述三家事务所分别成立于1992年至1993年。2011
年3月,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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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准组建的中国第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也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之一,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南京、西安等中国主要城市设置执业机
构,在香港、巴黎、硅谷、纽约等地设有分所,业务范围涵盖银行、保险、证券、
期货、基金、公司事务、建筑房地产业务、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民商事法律诉讼、
仲裁、法律顾问及其他方面的法律事务。
    本所于1998年6月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注册,目前是隶属于北京市司法局的合
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31110000E000192132)。本所法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
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政编码:100026。
    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服务工作,本所成立了项目工作组,并指派程贤权
律师、黄飞律师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的签字律师,其相关简历、
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程贤权律师     本所合伙人、注册执业律师,现持有 11101200810645750 号《律
师执业证》。程贤权律师具有近二十年证券及资本市场律师实务经验,先后承办了
博汇纸业(600966.SH)、新华医疗(600587.SH)、魏桥纺织(02698.HK)、常铝股份
(002160.SZ)、金螳螂(002081.SZ)、通润装备(002150.SZ)、长海股份(300196.SZ)、
九鼎新材(002201.SZ)、凤形股份(002760.SZ)、道森股份(603800.SH)、中通国
脉(603559.SH)、黄山胶囊(002817.SZ)等数十家企业股份制改造及境内外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及,先后承办了数字认证(831297)、掌上维度(871058)、
黑盾股份(839800)、华通能源(833403)等企业股份制改造及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项目。在并购领域,先后承办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百货
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并购业
务。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承办中信证券发起设立“江苏吴中集团 BT 项目回购款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等结构融资法律业务。同时担任凤形股份(002760.SZ)、道森股份
(603800.SH)、中通国脉(603559.SH)、黄山胶囊(002817.SZ)等多家上市公司常
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手机 13910172380;电话 010-65890586(直线);传真 010-65176800;
电子信箱:chengxianquan@grandall.com.cn
    黄飞律师     本所注册执业律师,现持有 11101201810022707 号《律师执业证》。
主要专业领域为公司、证券及资本市场、非诉讼法律服务等业务。黄飞律师先后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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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了数家企业股份制改造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同益投资收购威奥科
技(832310)等公众公司并购业务,同时担任黄山胶囊(002817.SZ)等上市公司常
年法律顾问,具有一定的证券及资本市场法律实务经验。
    联系方式:手机 13611391252;电话 010-65890699;传真 010-65176800;电子
信箱:huangfei@grandall.com.cn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于2017年3月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制作本报告和法律
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如下:
    (一)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实施法律尽职调查
    本所担任公司的发行人律师后,本所律师即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法律尽职调
查文件清单及相关补充调查清单,并对公司董事长、主要股东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使其充分了解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意义、相应的法律程序及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
在此期间,本所律师收集、查阅了大量文件资料,走访了相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获取相关证据资料并对其进行访谈,对公司的历史
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和
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及规
范运作、劳动人事、诉讼仲裁等进行了全面的核查与了解。
    (二)制定查验计划,审阅文件资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建立律师工作底稿
    为全面了解公司的法律状况,从而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建议,本所成立项
目工作组,制定查验计划,对搜集到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全面的审阅和查验,遵循
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访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网络查询、
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同时严格建立律师工作底
稿,将重要的文件资料归类成册,作为本报告及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本所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律师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提出,并先后
出具多份工作备忘录,以使公司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进行规范
或处理。
    (三)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及本次发行上市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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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应保荐机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等
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
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
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所律师协助发行人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
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律师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
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四)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经办律师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
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
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五)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有效工作时
间超过200个工作日。基于上述工作,现已完成对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有关的文件
资料及证言的审查判断,并依据本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业已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报告和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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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情况
    1、发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出
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
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发行人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了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
市后未来三年及长期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
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关于审核确认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或议题,并作出股东
大会决议,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作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并报送电子文件的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决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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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3、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发行人目前的总股本为 7,200 万元,本次拟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2,4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 25%。发行新股具体数量届时将根据公司股票发行询价结果和资金需求
情况合理确定;
    4、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安排:公司此次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不安排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扣除相应的发行费
用后)已达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减少新股发行的数量;
    5、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且取得创业板投资资格
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本次发行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向询价对象
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7、本次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8、发行费用: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等发行费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的
相关规定,由公司根据新股发行所募集资金承担;
    9、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0、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11、发行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发行;
    12、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决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情况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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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或定价方式、发行价
格、发行方式等;
    2、如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可根据新规定对发行方案进行
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3、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
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
意等手续;
    4、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法律文件、合约,包括但不限
于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有关文件;全权回复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5、决定并聘请、更换参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服务机构;
    6、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
不限于对项目重要性排序、对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批准与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7、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8、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9、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10、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11、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12、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
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3-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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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经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康平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
批复》(苏商资[2011]1356号)批准,由康平有限截至2011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
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于2011年11月14日在苏州工商局
完成股份公司注册登记。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58990626Q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住所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平
  注册资本           7,2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2004 年 4 月 19 日至******
                     电机、电动工具、模具研发、生产;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与本
                     企业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不涉及国营
  经营范围
                     贸易,涉及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显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康平科技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出现股东大会决定解散、股东申请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需要终止经营或者宣告破产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存在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或者宣告破产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和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1]第13605号),发行人系康平有限以截至2011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
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从康平有限成立之日起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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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苏州工商局于2017年4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8990626Q),康平有限成立时间为2004年4月19日,因此,
发行人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
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
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下属专门委员会;设
置了采购部、销售部、技术部、财务部、投资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制定
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
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经营
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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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
荐资格的华泰联合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仅限
于A股一种,同股同权,且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之规定。(详见本报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
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
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详见本报告“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详见本报告“八、发行
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六、发起人
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3-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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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
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详见本报告“十、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详见本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
    7、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政府部门出具的
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承诺及调查表,并通
过本所律师对上述人士的访谈、登录中国证监会和有关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的网站
进行检索查询等方式予以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详见本报告“十五、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详见本报告“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13605号)以及发
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股本总额为7,2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400万
股,且公开发行或发售的股份不低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发行后
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

                                   3-3-2-17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分别为5,534万元、4,529.99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0,063.99万元,不少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项标准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1、发行人系经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康平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
司的批复》(苏商资[2011]1356号)批准,由康平有限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2011年9月18日,立信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13507
号),载明康平有限截至2011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251,057,845.42元。
    3、2011年9月,经评估,康平有限截至2011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77,160,091.80元,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019年5月31日,江苏金证通资产评
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核实净资产价值所涉及的康平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净资产价值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金证通评报字[2019]第0103号),载明康平有限
截至2011年7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30,876.94万元,不低于康平有限截至2011年
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4、2011年10月8日,香港康惠、康平投资、弗洛克投资、德睿亨风及道烨创投
5位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一致同意,将其分别持有的康平有限股权
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以康平有限截至2011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251,057,845.42元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7,200万股,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股份
公司,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5、2011年10月24日,江苏省商务厅出具《关于康平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变
更为股份公司的批复》(苏商资[2011]1356号),同意康平有限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更名为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200万元,经营范
围:电机、电动工具、模具研发、生产;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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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不涉及国营贸易,涉及许可证管理、专
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18号,同
意发起人协议及章程。2011年10月26日,公司取得江苏省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4]51914号),核准股份公
司设立。
    6、2011 年 10 月 27 日,发起人召开并全体出席了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与公司章程。
    7、2011 年 11 月 4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605 号),验证公司已根据截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251,057,845.42 元,按 1:0.2868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共计 72,000,000 股,每股
面值 1 元,共计股本 72,000,000 元,余额 179,057,845.42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
价”。
    8、2011 年 11 月 14 日,苏州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320500400020156)。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香港康惠          1,890             26.25%

           (2)     康平投资          3,510             48.75%

           (3)    弗洛克投资         1,080              15%

           (4)     德睿亨风           360                5%

           (5)     道烨创投           360                5%

                   合计                7,200              100%

    9、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具备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包括:
    (1)公司的发起人为 4 家企业法人和 1 家合伙企业,其中康平投资、弗洛克
投资、德睿亨风、道烨创投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2)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7,200 万元;
    (3)公司设立时已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
通过;
    (4)2011 年 9 月 22 日,苏州工商局出具了《企业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名
称变更预留[2011]第 09210001 号),核准预留公司名称为“康平科技(苏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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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公司”;
    (5)公司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
织机构;
    (6)公司设立时拥有住所,位于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 18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合法、合规;发起设
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及股权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1、2011 年 9 月 18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507 号),康平有限截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251,057,845.42
元。
    2、2011年9月,经评估,康平有限截至2011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77,160,091.80元,不低于经审计的净资产值。2019年5月31日,江苏金证通资产评
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核实净资产价值所涉及的康平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净资产价值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金证通评报字[2019]第0103号),载明康平有限
截至2011年7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为30,876.94万元,不低于康平有限截至2011年
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2011 年 11 月 4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605 号),验证截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251,057,845.42 元,
按 1:0.2868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共计 72,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计股本
72,000,000 元,余额 179,057,845.42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等事项均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根据股份公司创立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发起人均出席
了该次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该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该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包括公司筹办工作、制定公司章程、选举
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等,该等事项均为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需
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3-3-2-20
                                                               律师工作报告


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为 4 家企业法人和 1 家合伙企业,其中,康平投资、弗洛克投
资、德睿亨风、道烨创投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香港康惠为中国
香港注册的企业法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
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经营,
独立开展业务并对外签订合同,其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
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影响发行人
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康平有限设立至今历次《验资报告》,公司股东的出资已全
部到位。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动产的权属证书,对发行人土地、
生产经营所需房屋、设备进行实地调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
办公场所、机器设备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争议。(详
见本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


                                     3-3-2-21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财务人员全部专职,且均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公司正式员工根据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签订
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发行人建立健全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各项管
理制度。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内控报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实际情况
和生产需要,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如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
和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
财务管理制度。
    2、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050004695403),发行人


                                  3-3-2-22
                                                               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开设了独立的基本存
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发行人实现独立核算,独立纳税,持有苏州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20500758990626Q”的《营业执照》。
    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会计报表系按照国家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的,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发行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行为和财务运作规范。
    (六)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是:
电机、电动工具、模具研发、生产;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产品同
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不涉及国营贸易,涉及许可证管理、专项规
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2、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
立的业务系统,其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
系;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组织结构,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发行人独立地
对外签署合同并履行,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各发起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康
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共有 4 家企业法人和 1 家合伙企业。各发起人股
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康平投资

    康平投资现持有姑苏市监局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
该《营业执照》,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康平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江苏康平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56430266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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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住所                 苏州市干将东路 178 号(自主创新广场 1 号楼 105-4 室)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建平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0 年 11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11 月 4 日至 2040 年 11 月 3 日
                       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和投资咨询
  经营范围             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以上均不含融资担保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康平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建平                 4,950       99%

               (2)            夏宇华                  50         1%

                          合计                         5,000      100%

    2、香港康惠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康惠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K&H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中文名:香港康惠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Suite 603 6/F Laws Commercial Plaza 788 Cheung Sha Wan Road Kowloon
地址
               HONGKONG
法律地位       私人有限公司
业务性质       贸易
已发行股份数   10,000 股(普通股),均由江建平持有
总款额         10,000 HKD
董事           江建平

    3、弗洛克投资
    弗洛克投资现持有姑苏市监局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弗洛克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弗洛克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569157440J
  住所                 苏州市干将东路 178 号(自主创新广场 1 号楼 105-5 室)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建平


                                            3-3-2-24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2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2 月 1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6 日
                       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和投资咨询
                       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需取
  经营范围
                       得许可和备案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弗洛克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夏宇华                    700         70%

               (2)         江建平                    300         30%

                        合计                       1,000          100%

    4、德睿亨风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德睿亨风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苏州德睿亨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553848052D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 18 号楼 2F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澄伟
  注册资本             555 万元
  成立日期             2010 年 2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德睿亨风系私募基金,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为 SD1981,基金成立时间为 2010 年 4 月 1 日,已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完成备案。
基金管理人为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8 月 16 日,已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0720。
    5、道烨创投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道烨创投已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注销,
注销前道烨创投基本情况如下:

                                            3-3-2-25
                                                                                      律师工作报告

  名称                    苏州道烨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569184828H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3 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 18 号楼 2F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              邬云飞
  注册资本                27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1 年 2 月 21 日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注销前,道烨创投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金丽英                   135                  50%

             (2)               邬云飞                   135                  50%

                          合计                            270                  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各发起人股东均为届时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或合伙
企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并
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各发起人出资比例亦不违反设立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定。
    (二)发行人的出资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605 号),发行人
各发起人以康平有限截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251,057,845.42 元为基
础,按 1:0.2868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72,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余额
179,057,845.42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变更前后,
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出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发起人出资均已缴付完毕,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
    (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现有 4 名股东,股东名称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香港康惠            1,890          26.25%
                      2           康平投资            4,014          55.75%


                                               3-3-2-26
                                                                                律师工作报告

                   3       国品投资                576           8%

                   4       翰博投资                720          10.00%
                         合计                  7,200            10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各股东的营业执照,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康平投资

    康平投资基本情况详见本章“(一)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2、香港康惠

    香港康惠基本情况详见本章“(一)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3、国品投资
    国品投资目前持有姑苏市监局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
据该《营业执照》,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国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590013150J
     住所                苏州市干将东路 178 号 1 号楼 101 室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曹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2 年 2 月 14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品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曹健                3,000                    100%            货币

            合计                3000                     100%             --

    4、翰博投资

    翰博投资目前持有苏州工商局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
该《营业执照》,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翰博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苏州翰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MA1NNXR07B


                                        3-3-2-27
                                                                          律师工作报告

   住所                  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 178 号自主创新广场 1 号楼 105-7 室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金丽英
   成立日期              2017 年 3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3 月 31 日至 2027 年 3 月 23 日
                         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翰博投资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金丽英                   1,800               25%       普通合伙人

   (2)        周嘉敏                  303.624             4.217%     有限合伙人

   (3)        邹利明                   720                 10%       有限合伙人

   (4)        邬云飞                   1,800               25%       有限合伙人

   (5)        刘建同                   86.76              1.205%     有限合伙人

   (6)        舒志高                2,129.616            29.578%     有限合伙人

   (7)        乔罗刚                   360                  5%       有限合伙人

              合计                       7,200               100%           --

    根据翰博投资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翰博投资系各合伙人以其自有
资金投资设立,不存在以基金名义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相关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担任公司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康平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 4,01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5.75%,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建平通过香
港康惠持有发行人 1,890 万股股份(比例 26.25%),江建平和夏宇华通过康平投资
持有发行人 4,014 万股股份(比例 55.75%)。江建平与夏宇华系夫妻关系,合计控

                                          3-3-2-28
                                                                 律师工作报告


制发行人 5,904 万股股份(比例 82%)。江建平自康平有限设立至今,一直担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夏宇华自康平有限设立至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江建平、夏宇华夫妇能够对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江
建平、夏宇华夫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江建平、夏宇华夫妇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内未发
生变更,并且在未来可预期的期限内将继续保持稳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康平有限经批准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 7,200 万元,发起人股东为 4 家企业法人和 1 家合伙企业,
其中,康平投资、弗洛克投资、德睿亨风、道烨创投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
合伙企业;香港康惠为中国香港注册的企业法人。 详见本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股权变动
    1、2004 年 4 月,康澄电机设立
    2004 年 3 月 15 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建办台商独资企业
“康澄电机(苏州)有限公司”的复函》(相政发[2004]47 号),同意台湾居民杨碧峰
在相城区建办独资企业(康澄电机)。项目投资总额 2,500 万美元,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经营范围:摩托车关键零部件、磁电机、起动电机等;汽车关键零部件、
家用电器配件及机械生产、加工、销售。
    2004 年 3 月 20 日,杨碧峰签署《康澄电机(苏州)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章程》,
约定康澄电机的投资总额为 2,5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1,000 万美元,外汇现金 800
万美元,生产设备 200 万美元。履行投资期限为首期于营业执照发放后,三个月内
缴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全部注册资本于企业成立后 3 年内完成投资。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2004 年 3 月 19 日,相城贸经局出具《关于同意建办台商独资企业“康澄电机
(苏州)有限公司”的批复》(相外资[2004]131 号),同意杨碧峰建办独资企业康澄
电机,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投资总额 2,500 万美元,注册资本 1,000 万美
元,以 800 万美元现汇和 200 万美元进口设备投入;注册资本分期缴纳:自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交付首期注册资本 15%,三年内缴清剩余注册资本;经营
范围:磁电机、起动电机等摩托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等汽
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家用电器配件及相关机械的加工、生产;销售本公司所产产品;
经营期限为五十年。
    2004 年 4 月 16 日,康澄电机取得江苏省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4]51914 号)。
    2004 年 4 月 19 日,康澄电机取得苏州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企独苏苏总字第 015010 号),所载信息如下:
  名称             康澄电机(苏州)有限公司
  注册号           企独苏苏总字第 015010 号
  成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19 日
  住所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江建平
  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实收资本:0 万美元)
  企业类型         独资经营(台资)
                   磁电机、起动电机等摩托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
  经营范围         等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家用电器配件及相关机械的加工、生产;销售
                   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经营期限         2004 年 4 月 19 日至 2054 年 4 月 18 日

    康澄电机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股东                                                          出资方式
                  (万美元)      比例        (万美元)       比例

                     800           80%              0                     货币
                                                               0%
         杨碧峰
                     200           20%              0                     设备
                                                               0%
          合计      1,000         100%              0                      -
                                                               0%

    根据本所律师对台湾居民杨碧峰的访谈,杨碧峰与江建平系多年好友,为取得
台资企业政策优惠,江建平委托杨碧峰设立康澄电机,康澄电机实际出资人与实际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管理人均系江建平,杨碧峰自愿为江建平代持股权,对康澄电机并不享有实际股东
权益。
       2、2006 年 7 月,第一次变更登记实收资本
       2006 年 7 月 17 日,苏州工商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外商
投资企业变更[2006]第 07170015 号),核准康平有限1实收资本变更为 223.2 万美
元。同日,康平有限取得苏州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
苏苏总字第 015010 号)。
       上述实收资本系由康平有限股东于 2005 年 10 月至 2006 年 6 月期间分三次实
缴,具体情况如下:
       (1)天正会计师于 2005 年 10 月 28 日出具《验资报告》(苏天正验字[2005]
第 B272 号),验证截至 2005 年 10 月 28 日,康平有限收到杨碧峰交纳的投资款
199,972.00 美元,均为美元现汇。
       (2)天正会计师于 2005 年 11 月 22 日出具《验资报告》(苏天正验字[2005]
第 B312 号),验证截至 2005 年 11 月 22 日,康平有限收到杨碧峰交纳的投资款
1,599,890.00 美元,均为美元现汇。
       (3)天正会计师于 2006 年 6 月 27 日出具《验资报告》(苏天正验字[2006]第
XB198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6 月 25 日,康平有限收到杨碧峰交纳的投资款
432,161.89 美元,均为美元现汇。连同前二次出资,共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2,232,023.89 美元。
       本次变更登记实收资本后,康平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股东                                                                    出资方式
                     (万美元)         比例         (万美元)         比例

                          800            80%              223.2        22.32%        货币
          杨碧峰
                          200            20%               0             0%          设备

           合计          1,000          100%              223.2        22.32%          -

       3、2006 年 12 月,第二次变更登记实收资本
       2006 年 12 月 19 日,苏州工商局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外商
投资企业变更[2006]第 12190005 号),确认康平有限实收资本由 223.2 万美元变更


1   2004 年 11 月,经相城贸经局批准,并经苏州工商局变更登记,“康澄电机(苏州)有限公司”更名为“康平
    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为 423.9 万美元。同日,康平有限取得苏州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企独苏苏总字第 015010 号)。
    天正会计师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出具《验资报告》苏天正验字[2006]第 XB361
号),验证截至 2006 年 11 月 25 日,康平有限收到杨碧峰交纳的投资款 2,007,500.00
美元,均为美元现汇。连同前 3 期出资,共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4,239,523.89
美元。
    本次变更登记实收资本后,康平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股东                                                             出资方式
                (万美元)       比例       (万美元)         比例

                   800           80%               423.9                    货币
                                                              42.39%
      杨碧峰
                   200           20%                0          0%           设备

         合计     1,000         100%               423.9                     -
                                                             42.39%

    4、2007 年 2 月,康平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2 月 28 日,康平有限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杨碧峰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股权(1,000 万美元)全部转让予香港康惠。鉴于杨碧峰已出资 423.9 万美元,
余额 576.1 万美元由香港康惠按原出资规定按期出资,并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杨碧峰与香港康惠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碧峰将其所持康平有
限 100%股权(对应 1,000 万美元认缴出资额、423.9 万美元实缴出资额)转让予香
港康惠。注册资本尚未到位的 576.1 万美元由香港康惠按原出资规定按期出资。
    2007 年 3 月 30 日,苏州贸经局相城区分局出具《关于同意康平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转股及修改章程部分条款的批复》(相外资[2007]211 号),同意本次股权
转让及章程修改;股权转让双方自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股权交割手续。同日,
康平有限取得江苏省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外资苏府资字[2004]51914 号)。
    2007 年 4 月 4 日,康平有限就本次股东变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
苏州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独苏苏总字第 015010 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康平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股东                                                               出资方式
                  (万美元)       比例        (万美元)        比例

     香港康惠        800           80%               423.9      42.39%        货币


                                        3-3-2-32
                                                                                     律师工作报告

                            200            20%             0              0%          设备
           合计            1,000          100%           423.9          42.39%          -

       根据本所律师对台湾居民杨碧峰的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系为规范企业发展,实
际控制人决定解除股权代持关系,还原真实出资关系,双方无需就此次股权转让支
付相应对价。为此,江建平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康惠受让名义出资人杨碧峰所持
康平有限全部股权,自此解除股权代持事实。
       经本所律师核查,康平有限设立初期存在的股权代持及解除股权代持均系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至今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
属于相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5、2009 年 3 月,减资及第三次变更登记实收资本
       2008 年 11 月 27 日,康平有限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康平有限由“投资总额
2,500 万美元,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减至“投资总额 1,250 万美元,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由原来的“现汇 800 万美元,进口设备 200 万美元”减至“现汇 500 万美
元”;公司由原来的“年产值 2,000 万美元”减至“年产值 1,000 万美元”;并就此修改
公司章程。
       康平有限分别于 2008 年 12 月 18 日、12 月 19 日、12 月 21 日在公开报纸发
布减资公告并履行了债权人通知公告程序。
       2009 年 3 月 3 日,苏州贸经局相城区分局出具《关于外资企业“康平科技(苏
州)有限公司”申请减资的批复》(相外资[2009]054 号),同意上述事项。
       2009 年 3 月 5 日,康平有限取得江苏省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4]51914 号),康平有限注册资本变更
为 500 万美元。
       根据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于 2009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
《验资报告》(苏天宏会验字[2009]第 XB038 号),截至 2009 年 3 月 2 日,康平有
限收到股东香港康惠交纳的投资款 760,476.11 美元,均为美元现汇。本期实缴出
资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为 15.21%,本期出资后,公司股东累计实际出资 500 万美
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 100%,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完毕。
       2009 年 3 月 17 日,公司就本次变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取得苏州工商局
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004000201562)。

2   根据 2008 年 9 月 10 日苏州工商局出具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注册号变化证明》,康平有限注册号变

                                              3-3-2-33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减资及变更实收资本完成后,康平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股东                                                           出资方式
                       (万美元)    比例       (万美元)     比例

       香港康惠             500      100%           500       100%        货币

         合计               500      100%           500       100%         -

     2010 年 8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出具《关于境内居民江建平境外设
立特殊目的公司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批复》(苏汇复[2010]89 号),对江建平通
过香港康惠持有康平有限 100%股权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康平有限股东首次缴付出资时间为 2005 年 10 月,出资比
例不足 15%,最后一次缴付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3 月,全部出资未在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但以上实收资本分期缴纳情况,公司均
履行了验资程序,均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及入资银行出具的询证
函,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并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苏州工商局为公司出具了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并换发了营业执照,至今并未就公司上述程序
瑕疵进行处罚。目前,有关外资企业首次出资 15%、三年内缴齐出资的相关规定已
失效,康平科技上述出资程序瑕疵不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追加行政处罚的法律
风险,不属于相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6、2011 年 4 月,康平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
     2011 年 4 月 12 日,康平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香港康惠将
其持有的公司 65%股权以 325 万美元的价格转让至康平投资,公司性质由台港澳
自然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同意弗洛克投资、德睿亨风、道烨创投向康
平有限合计增资 166.7 万美元注册资本,其中,弗洛克投资增资 660 万元,以出资
当日基准汇率折合 100 万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占注册资本 15%,溢价计入资本公
积;德睿亨风增资 2,500 万元,以出资当日基准汇率折合 33.35 万美元计入注册资
本,占注册资本 5%,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金;道烨创投增资 2,500 万元,以出资当
日基准汇率折合 33.35 万美元计入注册资本,占注册资本 5%,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金。同意因本次股权转让和增资事宜通过新的《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
     同日,香港康惠与康平投资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康平科技、
香港康惠、康平投资、弗洛克投资、德睿亨风及道烨创投就增资事宜签署《康平科


更为“320500400020156”。

                                         3-3-2-34
                                                                      律师工作报告

技(苏州)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2011 年 5 月 13 日,苏州市商务局相城分局出具《关于同意“康平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增资及启用新合同、章程的批复》(相商资(2011)095 号),
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同日,康平有限取得江苏省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4]51914 号)。
    2011 年 6 月 3 日,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所出具《验资
报告》(苏天宏会验字(2011)第 XB054 号),验证截至 2011 年 5 月 19 日,公司
收到弗洛克投资、德睿亨风及道烨创投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金,共计 166.7 万美元,
出资方式为货币现金。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 万美元增至 666.7 万美
元,实缴资本 666.7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 100%。
    2011 年 6 月 10 日,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康平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
 序号      股东                                                         出资方式
                     (万美元)     比例      (万美元)     比例

(1)    康平投资       325        48.75%        325        48.75%        货币

(2)    香港康惠       175        26.25%        175        26.25%        货币
(3)   弗洛克投资      100         15%          100         15%          货币

(4)    德睿亨风      33.35        5%          33.35        5%           货币

(5)    道烨创投      33.35        5%          33.35        5%           货币

        合计           666.7       100%         666.7       100%            -

    7、2011 年 11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详见本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
    8、2012 年 11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2 年 11 月 15 日,德睿亨风将其所有的公司 360 万股股份(比例 5%)转让
予弗洛克投资(转让价格 2,838 万元);道烨创投将其所有的公司 360 万股股份(比
例 5%)转让予康平投资(转让价格 2,838 万元)。相关股东就本次股份转让分别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同日,公司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就此修改
公司章程。
    2013 年 1 月 14 日,江苏省商务厅出具《关于康平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股权
变更的批复》(苏商资[2013]52 号),同意上述股份转让。2013 年 1 月 26 日,公司
取得江苏省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
府资字[2004]51914 号),登记了新的投资者名称。2013 年 1 月 23 日,公司就本次
                                   3-3-2-35
                                                                        律师工作报告

股份转让完成工商备案登记。
    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认购股份数(万
     序号           股东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股)

     (1)     康平投资          3,870                   3,870          53.75%

     (2)     香港康惠          1,890                   1,890          26.25%

     (3)    弗洛克投资         1,440                   1,440           20%
             合计                7,200                   7,200           100%

    9、2016 年 12 月,股份公司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6 年 12 月 19 日,弗洛克投资将其所有的公司 576 万股股份(比例 8%)转
让予国品投资(转让价格 2,880 万元),相关股东就本次股权转让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同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就此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工商备案登记。2016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就上述变更事宜完成商务备案手续,取得相城商务局出具的《外商投
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相城商务资备 201600034)。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注册资本(万
      序号      股东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元)

     (1)    康平投资         3,870                   3,870           53.75%

     (2)    香港康惠         1,890                   1,890           26.25%

     (3)   弗洛克投资        864                      864             12%

     (4)    国品投资         576                      576             8%

             合计              7,200                   7,200           100%

    10、2017 年 4 月,股份公司第三次股份转让
    2017 年 4 月 13 日,公司股东弗洛克投资对外转让公司股份,其中,转让予翰
博投资 720 万股(比例 10%、转让价格 7,200 万元),转让予领胜逸涵 144 万股(比
例 2%、转让价格 1,440 万元);公司股东康平投资转让予领胜逸涵 216 万股(比例
3%、转让价格 2,160 万元)。相关股东就本次股份转让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同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就此修改公司章程。
    2017 年 4 月 18 日,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工商备案登记。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就上述事宜完成商务备案手续,取得相城商务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变

                                      3-3-2-36
                                                                      律师工作报告

更备案回执》(相城商务资备 201700051)。
    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认购股份数(万
   序号              股东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股)

   (1)        康平投资          3,654                 3,654         50.75%

   (2)        香港康惠          1,890                 1,890         26.25%

   (3)        国品投资           576                   576            8%
   (4)        翰博投资           720                   720           10%
   (5)        领胜逸涵           360                   360            5%
              合计                7,200                 7,200          100%

    11、2017 年 8 月,股份公司第四次股份转让

    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股东领胜逸涵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360 万股股份(比例
5%、转让价格 3,600 万元)转让予康平投资,相关股东就本次股权转让签署《股份
转让协议》。同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就此修改公司章
程。
    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工商备案登记。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就上述变更事宜完成商务备案登记,取得相城商务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
业变更备案回执》(相城商务资备 201700129)。
    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认购股份数(万
       序号           股东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股)

    (1)        康平投资          4,014                 4,014        55.75%

    (2)        香港康惠          1,890                 1,890        26.25%

    (3)        国品投资           576                  576           8%

    (4)        翰博投资           720                  720           10%
              合计                 7,200                 7,200        100%

    12、有权部门对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确认
    2019 年 5 月,相城商务局出具《回复函》,针对康平有限设立时江建平委托台
湾居民杨碧峰代其出资,以及后续通过股权转让解除该股权代持,确认公司为此历
次取得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公司历史沿革中股东的出资行为均履
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自 2004 年 4 月公司设立至
                                         3-3-2-37
                                                                       律师工作报告


今,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没有因违反外资企业管理规定而受到
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康平有限在其设立及历史沿革过程中的增减
资、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均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发行人各股东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各股东保证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系以合法自有资金认购(或受让)而实
际持有并享有完全法律权益的股权。各股东未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全部或
部分进行质押,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对该等股份所含的投票
权、收益权做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及演变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1、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主体                                   经营范围

                    电机、电动工具、模具研发、生产;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

                    业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不涉及国营贸
 (1)   康平科技
                    易,涉及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动工具、电机及其配件的研发和销售,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
 (2)   艾史比特
                    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规定办理申请)。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动

                    工具、电机及其配件生产。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生产、销售:电动工具。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3)    苏州迈拓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磁电机、起动电机、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小功率

                      电机、家用电器及相关产品的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4)    易助电机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机、电动工具、模具研发及生产,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
 (5)    迎东电动    业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务;电动工具及
 (6)     康平东     零配件、机械设备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上述经营范围已在相关工商主管部
门登记备案,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目前从事的经营活动未超出其已登记的经营范
围。
    2、经营资质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取得的经营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证书名称                编号      有效期限        颁发者
                    中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2016.4.26 至
(1)                                            3205938097                    苏州海关
                                书                                长期
         康平科技
                                                              2012.3.8 至长 苏州出入境检验
(2)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3202601994
                                                                   期          检疫局
                    中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2015.4.20 至
(3)                                            3205968525                    苏州海关
                                书                                长期
                                                              2009.8.20 至 苏州出入境检验
(4) 苏州迈拓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3202605376
                                                                  长期         检疫局
                                                              2015.4.15 至 对外贸易经营者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1355742
                                                                  长期       备案登记机关
                    中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2016.4.26 至
(6) 易助电机                                   3205968765                    苏州海关
                                书                                长期


                                        3-3-2-39
                                                                                      律师工作报告

                                                                     2012.3.8 至长 苏州出入境检验
    (7)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3202601994
                                                                          期            检疫局
                                                                     2011.3.3 至长 对外贸易经营者
    (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0892429
                                                                          期         备案登记机关
                        中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2017.6.28 至
    (9)                                             4403161JX9                       深圳海关
                                      书                                 长期
                                                                     2016.8.16 至 对外贸易经营者
   (10) 艾史比特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2017587
                                                                         长期        备案登记机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 1608171707 2016.8.18 至 深圳出入境检验
   (11)
                                      表              0600000737         长期           检疫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韩国法律意见书、越南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境外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1、香港康普
          香港康普的业务性质为“贸易”,除《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外,香港
   康普无需自香港政府机关取得其他执照、许可或证书。
          2、韩国 ES
          韩国 ES 的经营范围为“电气工具的设计、生产与销售;动力式手持工具的制造
   与销售业;电动机的制造与销售业;切削加工及类似处理业;兼容性工具的制造与
   销售业;电气自动控制板的制造与销售业;其他与上述内容相关的附属事业;与上
   述内容相关的批发零售业;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贸易业;与上述内容相关的服务业;
   不动产租赁业。”其中,韩国 ES 目前实际经营的业务为动力式手持工具的制造与销
   售业。
          韩国 ES 目前已取得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营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号/编
序号 证书名称                                 认证内容                    颁发日期/有效期        签署者
                      号
                   第 2016-忠 根据《有关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的相关
        通信销售
(1)               南牙山-    法律》第 12 条第 1 项、该法实行令第 13           2016.7.22    牙山市长
        业申报证
                    0218 号    条第 3 项及该法实施细则第 8 条第 3 项规



                                               3-3-2-40
                                                                        律师工作报告

                            定,证明该企业已申报通信销售业
     贸易业务             根据对外贸易法施行令第 21 条第 1 项及
                                                                              韩国贸易
(2) 序号赋予 30769850   对外贸易管理规定第 24 条规定如上赋予    2015.2.11
                                                                              协会会长
       证明                         贸易业务固有编号

       3、康平合
       康平合的业务性质为“控股”,除《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外,康平合
   无需自香港政府机关取得其他执照、许可或证书。
       4、越南康平
       越南康平的经营范围为“尚未分类的其他产品:生产加工各种机电产品,生产
   和加工机电工业中使用各组件和工具,生产和加工模具(不进行电镀工艺);尚未
   分类其他专业批发:履行机电,机械和电气行业中使用的机电产品,部件,模具的
   进/出口权和批发分销权”。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康平已具备开展正常生产经
   营的资质和条件,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目前越南康平正常开展生产
   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近两年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1
   年 11 月 14 日整体变更设立以来的经营范围未变化,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
   大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44,890,115.53 元、572,718,470.73 元及 585,135,764.95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5%以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均处于适用状况,不影响其
   持续经营;发行人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没有限制公司的经营期限,发行
   人亦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需要终止的事由;发行人的主要
   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合法、合规,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
   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康平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江建平、夏宇华夫妇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详见本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香港康惠              持有发行人 26.25%的股份

        (2)          国品投资                  持有发行人 8%的股份
        (3)          翰博投资                  持有发行人 10%的股份

        (4)            曹健           通过国品投资持有发行人 8%的股份

    香港康惠、国品投资、翰博投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曹健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十五、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如下 7 家全资子公司及子公司康平合下属的 1
家全资子公司越南康平、子公司香港康普下属的 1 家控股子公司韩国 ES。(具体情
况详见本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苏州迈拓               公司直接持股 100%

            (2)         易助电机               公司直接持股 100%

            (3)         艾史比特               公司直接持股 100%

            (4)          康平东                公司直接持股 100%

            (5)         迎东电动               公司直接持股 100%

            (6)         香港康普               公司直接持股 100%

            (7)          康平合                公司直接持股 100%

            (8)          韩国 ES       通过香港康普间接持股 99.728%

            (9)         越南康平          通过康平合间接持股 100%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除发行人及子公司、发行人的股东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注册资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江建平
                                                   苗木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1)      南通祥康           350      90%、夏宇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 10%

                                                   企业投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
                                         江建平
                                                   和投资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金融、
(2)     弗洛克投资        1,000      30%、夏宇
                                                   类金融业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除外)。(依法须
                                         华 70%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凯彼迪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广告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展
                                        康平投资
(3)     文化传播有       632.696                 示展览服务、市场调研、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
                                         100%
            限公司3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除上述企业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建平、夏宇华夫妇无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
  他企业,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主要包
  括: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1)            夏威                实际控制人夏宇华之胞弟

                      (2)           江月平               实际控制人江建平之胞姐

                      (3)           周银凤               实际控制人夏宇华之母亲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江建平、夏宇华、曹健、冯湘联、曲凯、陈菲、权小锋

                    监事            周嘉敏、陈颖颖、尹群丽



  3   2017 年 4 月,由“苏州康惠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更名。

                                                   3-3-2-43
                                                                          律师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   江迎东、曹健、冯湘联、郭洁、窦蔷彬

    (2)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7、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方。
    (1)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的
访谈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表所示:

    姓名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江建平                 详见本节“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夏宇华                 详见本节“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

                                                   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国品投资           100%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以自有资金从

               心翎创业投资(苏                    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99%
                 州)有限公司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曹健
                                                                 动)

                                   通过国品投
                   香港国品                                    对外投资
                                   资持股 100%

                                   通过国品投
                   澳洲国品                            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与服务
                                   资持股 100%

               苏州凡品企业管理    通过国品投      企业管理、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合伙企业(有限合    资持股 75%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伙)                                     经营活动)

               外延世控股有限公      通过香港国
                                                                 对外投资
                        司         品持股 100%

                                     通过外延世     研发、生产平板显示屏和半导体工程
               苏州外延世电子材
                                     控股有限公     用靶材及配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
                    料有限公司
                                   司持股 100%                   售后服务

    (2)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详见本报告“十五、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3、对外兼职情况”。
    (3)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上述关联方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主
要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1)               陶琴                         实际控制人江建平远亲

     2)      镇江华平机械有限公司     陶琴持股 9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8、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曾经具有前述关联关系的法人、合伙企业或自然人为发行人曾经的
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徐飞                  曾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合营关系的自然人

  (2)     启东多佳                           徐飞控制的企业

                        公司原独立董事张传富担任董事的公司,张传富于 2017 年 10 月
  (3)     浙江三锋
                                          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
关联方之间存在少量的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
                                                                             单位:万元


                                         3-3-2-45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启东多佳           采购商品           不适用               542.94       416.29

   镇江华平机械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94.4             272.80       362.82

         浙江三锋           采购商品           不适用                87.29        86.16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曾经关联方存在持续交易情形,主要为启东多佳及浙江三
锋,其中,启东多佳系徐飞控制企业,徐飞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已于 2017 年 10 月
解除合营关系;浙江三锋系发行人原独立董事张传富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张传富
于 2017 年 10 月起不在发行人任职。发行人与该等曾经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持续发
生的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存在为发行人调节收入或成本费用、存在利益输
送等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2)房屋租赁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南通祥康        房屋租赁               7.2               7.2             37.2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533.96                 424.57             324.9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固定资产租赁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启东多佳       固定资产租赁        不适用                  -               0.04

    (2)购买固定资产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启东多佳        采购固定资产           不适用                  -            7.35

      南通祥康        购买厂房土地                 -           863.74                 -

    (3)关联担保

                                         3-3-2-46
                                                                        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建平、夏宇华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具体如下: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实际担保
                        合同担保额                                          是否履
  担保方     被担保方                 金额(万    起始日        到期日
                        度(万元)                                          行完毕
                                        元)

江建平、
             康平科技     2,500         1,000    2019.12.20    2022.12.19     否
夏宇华

    2)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实际担保
                        合同担保额                                          是否履
  担保方     被担保方                 金额(万    起始日       到期日
                        度(万元)                                          行完毕
                                        元)

 江建平、
             康平科技      8,000      1,007.54   2018-12-21   2021-10-28      否
  夏宇华

   注: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担保已履行完毕。

    3)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实际担保
                        合同担保额                                          是否履
  担保方     被担保方                 金额(万    起始日       到期日
                        度(万元)                                          行完毕
                                        元)

 江建平、
             康平科技      6,300          -      2014-7-10     2021-7-9       否
  夏宇华

 江建平、
             易助电机      1,700          -      2014-7-10     2021-7-9       否
  夏宇华

   注: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担保已履行完毕。

    (4)资金拆借
    1)关联方资金拆入
                                                                        单位:万元




                                     3-3-2-47
                                                                              律师工作报告


     期间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2019年度      香港康惠        1,795.21          1,570.78        3,365.99      -

   2018 年度     香港康惠        1,701.85               93.35           -     1,795.21

                 香港康惠              -           1,701.85             -     1,701.85

   2017 年度      江建平             11.74                -         11.74        -

                   徐飞               4.07                -          4.07        -

    说明:1、2017 年 6 月 1 日,香港康普与香港康惠签订借款协议,香港康普向香港康惠借款

2,615,702.63 美元,期限 3 个月,借款年利率 2%。2017 年 9 月 1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期

限 3 个月修改为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2018 年香港康惠增加的拆入资金实际系期初期末汇

率影响所致;2、江建平 2016 年增加系期初期末汇率影响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况,该等资金拆借均约定了资金占
用费用。2017 年起,除香港康惠外,公司未新增向关联方拆入资金。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股东香港康惠拆入资金期末余额为 1,795.21 万元,主要系子公
司香港康普为支付韩国 ES 股权转让款向香港康惠的借款。2019 年 4 月,香港康惠
与香港康普签署《债务豁免协议》,为缓解香港康普资金压力,支持香港康普发展,
香港康惠同意对香港康普的全部债务实施豁免。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关
联方资金拆入的情况。
     2)关联方资金拆出
                                                                              单位:万元

     期间          关联方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2017 年度        江建平             400.86                  -      400.86          -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情况,该等资金拆借均约定了资金占
用费用。报告期内公司逐渐规范关联资金拆借,2017 年起未新增拆出资金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拆出资金均已归还,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联方资金占用利息
                                                                              单位:万元

        项目                关联方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利息收入              江建平                 -                -           7.86

      利息支出             香港康惠              19.39            34.97         19.28


                                             3-3-2-48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已采取有效整改
措施,不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5)关联方之间的股权交易
    报告期内,为消除同业竞争,增强发行人资产和业务的独立性,发行人实施了
同一控制下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详见本报告“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
及收购兼并”。
    3、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关联方往来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预付账款      浙江三锋          不适用            -          2.47

                 启东多佳          不适用       257.84        158.96
   应付账款
                 镇江华平             -              -           -

                  夏宇华              -              -         10.02

  其他应付款     南通祥康             -              -          9.90

                 香港康惠             -         1,842.62      1,714.70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的关联交
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合理性、公允性等
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17 年至 2019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
内容真实,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按照等价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履行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没有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批准程序合规,不存在
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另一方为发行人股东的关联交易


                                   3-3-2-49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交易另一方为发行人股东的关联
交易中,发行人采取了下列措施:执行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了以
市场交易价格或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进行定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交易另一方为其股东的关联交易中已采取必要措施
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进行了合理保护。
    (五)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或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康平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江建平、夏
宇华签署了《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股份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
    2、本人不会实施影响股份公司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股份公司在资产、
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人将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
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康平科技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股份公司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股份公司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上述关于减少与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真实、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章程及内部治理规则中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中建立了完善的关联交易
公允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关联交易的审议
    (1)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3-3-2-50
                                                              律师工作报告


参加计票、监票。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3)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
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如果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联交易的监督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3、对关联方可能利用其特殊地位和关联关系获取不当利益的约束和控制
    (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作为实际控制人
的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3)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3-3-2-51
                                                              律师工作报告


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控制方面的制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七)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的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
情形;与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与其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给发行人造成损害,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康平投资
及实际控制人江建平、夏宇华夫妇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
下:
    1、本公司/本人目前除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股份
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公司/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
亦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业务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
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本公司/本人保证,当本公司/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
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公司/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股份公司及
其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公司/本人及可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
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
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解决潜在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
障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真实、合法、

                                 3-3-2-52
                                                                                        律师工作报告


  有效。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中对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
  漏或重大隐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少量关联交易,该等交易定价公允,
  批准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
  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如下:
        不动产权                                   性质/面积                                          他项
序号                     权证编号        座落                      用途      取得方式   使用期限
          人                                      (平方米)                                          权利
                   苏(2017)苏州 相城经济技          土地
                                                                 工业用地/              至 2055.4.7
(1) 康平科技      市不动产权第 术开发区华 54,462.8/房                        出让                     无
                                                                  非居住                    止
                     7025695 号      元路 18 号 屋 38,327.3
                   苏(2018)启东                     土地                                  至
                                     吕四港镇通                  工业用地/ 出让/自建
(2)    康平东     市不动产权第                   19,672.8/房                          2051.10.11      无
                                     吕公路北侧                    工业         房
                     0010264 号                    屋 3,922.48                              止

                   苏(2019)苏州                                                           至
                                     黎里镇临沪 土地
(3) 迎东电动 市吴江区不动产                                    工业用地      出让     2068.5.17       无
                                     大道北侧      33,333.60
                   权第 9031077 号                                                          止

         2、根据韩国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韩国 ES 拥有的房屋、土地情况
  如下:
                                           面积
                                                                                                 他项
   序号           性质        固有号码    (平方                 座落                 登记时间
                                                                                                 权利
                                           米)



                                                3-3-2-53
                                                                          律师工作报告

                      1615-2012-   1,184.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1)       房屋                                                       2018.3.27   已
                         007376     04        居邑茅田里31号第一栋号
                                                                                   设
                      1615-2012-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2)       房屋                   458.1                               2018.3.27   定
                         007377               居邑茅田里31号第二栋号
                                                                                   根
                      1615-2012-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3)       房屋                   142.5                               2018.3.27   抵
                         007378               居邑茅田里31号第三栋号
                                                                                   押
                      1615-2012-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4)       房屋                    36                                 2018.3.27   权
                         007379               居邑茅田里31号第四栋号

                      1615-1996-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5)     土地/工厂                6,394                               2018.3.27
                         542163                       居邑茅田里31

                      1615-2012-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6)     土地/道路                 225                                2018.3.27
                         009038                      居邑茅田里31-14

                      1615-2012-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7)     土地/道路                 642                                2018.3.27
                         009037                      居邑茅田里31-10

                      1615-2011-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8)     土地/道路                 220                                2018.3.27   已
                         006754                      居邑茅田里31-16
                                                                                   设
                      1615-2011-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9)     土地/道路                 494                                2018.3.27   定
                         006742                      局邑茅田里31-8
                                                                                   根
 (10                 1615-2011-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土地/道路                1,027                               2018.3.27   抵
  )                     006737                      居邑茅田里33-12
                                                                                   押
 (11                 1615-2011-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土地/道路                1,060                               2018.3.27   权
  )                     006735                      居邑茅田里27-14

                      1615-2011-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12) 土地/道路                    827                                2018.3.27
                         006734                      居邑茅田里11-17
 (13                 1615-2011-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土地/道路                 343                                2018.3.27
  )                     006732                      居邑茅田里31-3
 (14                 1615-2011-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
          土地/道路                 959                                2018.3.27
  )                     006731                      居邑三谷里17-18

       根据韩国法律意见书,上述序号(6)-(14)所列土地系道路用地,并非韩国
ES 单独所有,属于共有土地。
       3、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康平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



                                          3-3-2-54
                                                                         律师工作报告

                                           性质/面积                             他项
 序号 所有权人     权证编号     座落                      用途      使用期限
                                           (平方米)                            权利
                              平阳省土龙      土地      工业区用       至
  1)   越南康平   CU833028                                                       无
                              木市和富坊 /14,416.1         地       2055.11.30

   (2)房屋所有权
                                                 性质/面积(平方
 序号 所有权人     权证编号        座落                                  他项权利
                                                        米)
  1)   越南康平   CU833028   平阳省土龙木市          厂房/4,640            无
  2)   越南康平   CU833028       和富坊             办公室/473.6           无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不动产、土地、房屋的所
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租赁的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韩国法律意见书、越南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承租的房屋情况如下:




                                   3-3-2-55
                                                                                                                                         律师工作报告


                                                                         面积(平方米)/用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证号                     坐落位置                                                 租金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号
                                                                                  途
                       深房地字第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                        44,978.22 元/月;租金每年递    2020.1.1-    深房租龙华
 1                     5000601422                                         1,269.16/生产经营
                                     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五栋第一层                                   增 5%               2020.12.31 2020000684
                           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                        71,934.94 元/月;租金每年递    2020.1.1-
 2                                                                        1,872.95/生产经营
                                     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六栋第三层                                   增 5%               2020.12.31 深房租龙华
                       深房地字第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                        68,635.41 元/月;租金每年递    2020.1.1-    2020000685
 3            深圳市 5000601434                                           1,872.95/生产经营
                                     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六栋第五层                                   增 5%               2020.12.31
              嘉安达       号
     艾史比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                                                      2019.05.06- 深房租龙华
 4            投资集                                                      1,116.95/生产经营 40,210.20 元/月;每年递增 5%
      特                             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六栋第四层                                                       2022.05.05 2019005050
              团有限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
               公司                                                                                                          2020.1.1-
 5                                  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宿舍 A208、621-       304/员工宿舍              9,800 元/月                           未备案
                                                                                                                            2020.12.31
                       深房地字第                  626
                       5000601437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                                                        2019.7.15-
 6                                                                           38/员工宿舍              1,400 元/月                           未备案
                           号          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宿舍 A614                                                          2020.7.14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                                                       2019.7.6-
 7                                                                           76/员工宿舍              2,800 元/月                           未备案
                                     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宿舍 A615-616                                                         2020.7.5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面积(平方米)/用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证号                      坐落位置                                                  租金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号
                                                                                    途
                      深房地字第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荣路联建科技                         46,400 元/月;从第二年起每年 2018.01.05-
 8             深圳富 5000401261                                                1,450/仓库                                                   未备案
                                            工业园区 1 栋第 1 层                                         递增 8%             2021.01.04
      艾史比 士杰投       号
        特     资有限 深房地字第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联建科技工业园宿                                                        2019.4.1-
 9              公司 5000401261                                                38/员工宿舍      1,100 元/月;每年递增 10%                    未备案
                                                 舍楼 2#204                                                                  2022.3.24
                          号
                                                                                                                                            启房租备
               南通祥 房权证字第                                                                                              2018.1.1-
 10   康平东                             启东市吕四港镇天汾居委会               1,000/宿舍             72,000 元/年                         2019 备
                 康   00128260 号                                                                                            2020.12.31
                                                                                                                                           000014 号
                                    忠清南道天安市东南区新芳洞 920 草原                        押金 500 万韩元,35 万韩元/    2014.9.1-
 11 韩国 ES 郑美玉         -                                                    39.27/居住                                                     -
                                             绿城 110 栋 520 号                                             月                2015.9.1

                                    忠清南道天安市东南区新芳洞 920 草原                        押金 500 万韩元,35 万韩元/    2018.2.1-
 12 韩国 ES 周静爱         -                                                    39.27/居住                                                     -
                                            绿色城 106 栋 504 号                                            月               2019.1.31

                                     忠清南道天安市东南区新村四路,16                          押金 500 万韩元,35 万韩元/    2018.3.1-
 13 韩国 ES 安在华         -                                                    39.27/公寓                                                     -
                                     (新芳洞,草原公寓)114 栋 907 号                                      月               2019.2.28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车岩洞 550 晓星                        押金 1,000 万韩元,58 万韩元/ 2018.4.28-
 14 韩国 ES 李美玉         -                                                    51.99/公寓                                                     -
                                          哈林顿 Place112 洞 802 号                                         月               2019.4.27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面积(平方米)/用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证号                 坐落位置                                                租金               租赁期限      租赁备案号
                                                                                途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三隐里                          押金 500 万韩元,35 万韩元/ 2018.4.21-
 15 韩国 ES 严庆淑      -                                                     27/居住                                                    -
                                   76-494,幸福村 F 栋 301 号                                        月                2019.4.20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佛堂洞 1492 号佛                                                     2019.4.6-
 16 韩国 ES 郑灿毕      -                                               84.98/商业设施        押金 4,000 万韩元                          -
                                  堂家园 1 幢公寓 312 洞 2204 号                                                        2021.4.5

                              忠清南道天安市东南区新芳洞 920 草原                        押金 500 万韩元,35 万韩元/ 2019.5.13-
 17 韩国 ES 金成洙      -                                                 39.27/居住                                                     -
                                      绿色城 111 幢 1116 号                                          月                2021.5.12

                                                                                         保证金 433,527,552 越南盾,
               平阳
      越南康                  越南平阳省边葛县安西乡 Protrade 国际                       144,011,520 越南盾/月,每三   2019.2.1-
 18            RDV 有   -                                                 1,728/厂房                                                     -
       平                         工业园 Calmette 大道 T11-A 号                          个月根据美元汇率进行调整, 2026.2.26
               限公司
                                                                                              最后两年增长 10%
      越南康                  平阳省土龙木市和富县 F9 哈特住宅项目                        押金 5,000 万越南盾,租金    2019.11.1-
 19            武翠雅   -                                                310.94/宿舍                                                     -
       平                                     HT25                                            2,500 万越南盾/月        2020.10.31

      越南康                   平阳省土龙木市和富坊苏宪诚路 Uni                           押金 5,400 万越南盾,租金    2019.12.1-
 20            黎氏翠   -                                                     470/宿舍                                                   -
       平                           Town 服务商业街 M5-1 栋                                   1,800 万越南盾/月        2020.12.1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境内子公司艾史比特承租的部分厂房及宿舍的租赁
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规,该等情形不
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建平、夏宇华夫妇出具承诺,若
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房屋租赁问题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
条件全部无偿代公司及其子公司缴纳。
    本所律师关注到,韩国 ES 承租的上述序号 11-17 所列房屋,部分已超出租赁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根据韩国法律意见书,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如出租房在租期结束之前一个月至六个月内未进行拒绝更新合同的通知,或承租
方在租期结束前一个月前未进行拒绝更新的通知,合约自动续期,仍按照原合约执
行。目前,上述韩国 ES 租赁合同均自动续期,韩国 ES 享有合法使用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上述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其中存在的不
规范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1、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使用的商标共计 33 项,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注册商标
                              注册   使用                                                                                取得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权利期限
                              编号   类别                                                                                方式   权利

                              1721          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电动扳手;电锤;电动手工具;切削工     2012.2.28-    继受
 1      康平科技                      7                                                                                          无
                               872                   具(包括机械刀片);电锯;刨花机;磨光机              2022.2.27     取得
                                             家用电动打蛋器;切割机;电动螺丝刀;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
                              3590                                                                         2015.3.28-    继受
 2      康平科技                      7     的);电剪;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自行车电机;马达和引擎用                         无
                               135                                                                         2025.3.27     取得
                                                          风扇皮带;冰箱电机;角向磨光机
                                             电锤(电动锤);电动剪刀;电动螺丝刀;发电机;机器传动装
                              8920                                                                         2011.12.14-   原始
 3      康平科技                      7     置;角向磨光机;空气压缩机;马达和引擎起动器;抛光机器和设                           无
                               087                                                                         2021.12.13    取得
                                                                备(电动的);液压泵
                                            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动螺丝刀;角向磨光机;自行车用发电机;
                              1669                                                                          2016.6.7-    原始
 4      康平科技                      7     电焊设备;压缩机(机器);电锤;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自                         无
                              8553                                                                          2026.6.6     取得
                                                             动操作机(机械手);发电机

                              8907                                                                          2014.2.7-    原始
 5      康平科技                      7     电锤(电动锤);电动剪刀;电动螺丝刀;电焊枪(机器);角向磨                         无
                               663                                                                          2024.2.6     取得
                                            光机;马达和引擎用风扇皮带;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切割
                              9968                                                                         2012.11.21-   原始
 6      康平科技                      7                  机;压缩机(机器);自行车发电机                                        无
                               712                                                                         2022.11.20    取得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   使用                                                                                取得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权利期限
                             编号   类别                                                                                方式   权利

                             9968                                                                          2013.1.7-    原始
 7     康平科技                     11                 冰柜;冰箱;电吹风;电暖器;电热壶                                       无
                             738                                                                           2023.1.6     取得
                                           角向磨光机;家用电动打蛋器;切割机;电动螺丝刀;抛光机器和
                             3589                                                                         2015.4.28-    继受
 8     康平科技                      7     设备(电动的);电剪;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马达和引擎用风                         无
                             773                                                                          2025.4.27     取得
                                                          扇皮带;冰箱电机;自行车电机
                                           切割机;电动螺丝刀;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电剪;角向磨
                             6925                                                                         2020.5.21-    原始
 9     康平科技                      7     光机;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自行车发电机;马达和引擎用风                           无
                             199                                                                          2030.5.20     取得
                                                        扇皮带;冰箱电机;电锤(电动锤)

                             1202                                                                         2015.04.07-   继受
10     康平科技                      7                                                                                          无
                             5565                                                                         2025.04.06    取得
                                                              电动剪刀;电动螺丝刀
                             1024                                                                         2015.04.07-   继受
11     康平科技                      7                                                                                          无
                             9071                                                                         2025.04.06    取得
                                           气动打钉枪;角向磨光机;机锯;鼓风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
                             2782           动扳手;电动拔钉器;电砂轮机;石材切割机;电动手操作钻孔      2018.12.7-    继受
12     康平科技                      7                                                                                          无
                             0365          器;挤压胶粘剂用压缩气枪;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液压手工     2028.12.6     取得
                                                                       具

                             2779          角向磨光机;液压手工具;气动打钉枪;石材切割机;机锯;电砂     2018.11.21-   继受
13     康平科技                      7                                                                                          无
                             7192          轮机;鼓风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动手操作钻孔器;挤压胶粘     2028.11.20    取得




                                                           3-3-2-61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   使用                                                                             取得    他项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权利期限
                                    编号   类别                                                                             方式    权利

                                                  剂用压缩气枪;电动扳手;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电动拔钉器


     (2)境外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名称      注册地区     商标编号      使用类别           货品/服务说明       取得时间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韩国 ES                   韩国      40-1067339        07          穿孔机械等 20 件       2014.10.31      原始取得          无

 2      韩国 ES                   韩国      40-1067340        09        电容器(冷凝)等 4 件    2014.10.31      原始取得          无
 3      韩国 ES                   韩国      40-1067341        07          穿孔机械等 20 件       2014.10.31      原始取得          无
 4      韩国 ES                   韩国      40-1067342        09        电容器(冷凝)等 4 件    2014.10.31      原始取得          无
 5      韩国 ES                   韩国      40-1047261        07          穿孔机械等 20 件        2014.7.08      原始取得          无
 6      韩国 ES                   韩国      40-1050910        09        电容器(冷凝)等 4 件     2014.7.31      原始取得          无
 7      韩国 ES                   韩国      40-1067343        07          穿孔机械等 20 件       2014.10.31      原始取得          无
 8      韩国 ES                   韩国      40-1067344        09        电容器(冷凝)等 4 件    2014.10.31      原始取得          无
 9      韩国 ES                   韩国      40-1067345        07          穿孔机械等 20 件       2014.10.31      原始取得          无
10      韩国 ES                   韩国      40-1067346        09        电容器(冷凝)等 4 件    2014.10.31      原始取得          无
11      韩国 ES                   韩国      40-1067347        07          穿孔机械等 20 件       2014.10.31      原始取得          无
12      韩国 ES                   韩国      40-1067348        09        电容器(冷凝)等 4 件    2014.10.31      原始取得          无




                                                                   3-3-2-62
                                                                                                                              律师工作报告



 13                           韩国      40-1067350    07            穿孔机械等 20 件         2014.11.14            原始取得        无
         韩国 ES
 14                           韩国      40-1067351    09          电容器(冷凝)等 4 件      2014.10.31            原始取得        无
 15      韩国 ES              韩国      40-1119193    07            穿孔机械等 20 件          2015.7.22            原始取得        无
 16      韩国 ES              韩国      40-1119194    09          电容器(冷凝)等 4 件       2015.7.22            原始取得        无
 17      韩国 ES              韩国      40-1119195    07            穿孔机械等 20 件          2015.7.22            原始取得        无
 18      韩国 ES              韩国      40-1119196    09          电容器(冷凝等)4 件        2015.7.22            原始取得        无
 19      韩国 ES              韩国      40-1119197    07            穿孔机械等 20 件          2015.7.22            原始取得        无
 20      韩国 ES              韩国      40-1119198    09          电容器(冷凝)等 4 件       2015.7.22            原始取得        无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商标注册证》原件、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及韩国法律意见书,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
册商标,不存在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133 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专利权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康平科技          转子平衡的检测修正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430733.3   2016.5.13   2016.11.30      原始取得      无
  2     康平科技          马达转子的转动检测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433836.5   2016.5.13   2016.12.7       原始取得      无
  3     康平科技                 转子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430723.X   2016.5.13   2016.11.30      原始取得      无
  4     康平科技             定子线包整形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430731.4   2016.5.13   2016.11.30      原始取得      无




                                                            3-3-2-63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5     康平科技   电镐电机的换向器嵌线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430725.9   2016.5.13   2016.11.30   原始取得     无
 6     康平科技      工业用水钻转子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430724.4   2016.5.13   2016.11.30   原始取得     无
 7     康平科技      定子铁芯插槽衬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430732.9   2016.5.13   2016.11.30   原始取得     无
 8     康平科技        马达的中板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430726.3   2016.5.13    2017.1.4    原始取得     无
 9     康平科技        转子压风叶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430722.5   2016.5.13    2017.1.4    原始取得     无
10     康平科技   用于固定碳刷架的塑料支架   实用新型      ZL201620430727.8   2016.5.13    2017.1.4    原始取得     无
11     康平科技      新型铝线定子漆包线      实用新型      ZL201320484040.9   2013.8.9    2014.2.26    原始取得     无
12     康平科技    一种新型铝线定子漆包线    实用新型      ZL201320484122.3   2013.8.9    2014.2.26    原始取得     无
13     康平科技       一种定子绕线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320496443.5   2013.8.15    2014.1.8    原始取得     无
14     康平科技       一种新型刷油工装       实用新型      ZL201320422546.7   2013.7.17    2014.1.8    原始取得     无
15     康平科技        新型胶带包裹线        实用新型      ZL201320422840.8   2013.7.17    2014.1.8    原始取得     无
16     康平科技        剪线打印一体机        实用新型      ZL201320422710.4   2013.7.17    2014.1.8    原始取得     无
17     康平科技          测试一体机          实用新型      ZL201320422531.0   2013.7.17    2014.1.8    原始取得     无
18     康平科技         角磨(180)          外观设计      ZL201330063430.4   2013.3.14   2013.10.30   原始取得     无
19     康平科技           吹吸机             外观设计      ZL201330063510.X   2013.3.14   2013.10.30   原始取得     无
20     康平科技        电圆锯(190)         外观设计      ZL201330063509.7   2013.3.14   2013.10.30   原始取得     无
21     康平科技         角磨(150)          外观设计      ZL201330063427.2   2013.3.14   2013.10.30   原始取得     无
22     康平科技             端板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293.9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23     康平科技          转子(4)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380.4   2011.7.22   2012.2.15    原始取得     无



                                                3-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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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24     康平科技     定子(6)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272.7   2011.7.22   2012.2.15   原始取得     无
25     康平科技   定子铁芯(6)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326.X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26     康平科技      电机壳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327.4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27     康平科技     定子(2)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246.4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28     康平科技    转子(11)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42.1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29     康平科技    转子(22)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52.5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30     康平科技    转子(23)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53.X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31     康平科技    转子(17)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48.9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32     康平科技    转子(18)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49.3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33     康平科技    转子(19)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50.6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34     康平科技     转子(2)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378.7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35     康平科技     定子(8)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274.6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36     康平科技     转子(8)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34.7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37     康平科技    转子(13)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44.0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38     康平科技     转子(6)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32.8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39     康平科技     转子(3)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379.1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40     康平科技     定子(1)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245.X   2011.7.22   2012.2.15   原始取得     无
41     康平科技     定子(5)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250.0   2011.7.22   2012.2.15   原始取得     无
42     康平科技     转子(1)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377.2   2011.7.22   2012.2.15   原始取得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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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43     康平科技              转子(9)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35.1   2011.7.22    2012.2.15    原始取得     无
44     康平科技             转子(16)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47.4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45     康平科技             转子(15)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46.X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46     康平有限             转子(14)               外观设计      ZL201130235445.5   2011.7.22     2012.2.8    原始取得     无
47     康平科技               机电转子               实用新型      ZL201120107582.5   2011.4.13    2011.10.12   原始取得     无
48     康平科技          一种新型汽车打蜡机          实用新型      ZL201020675046.0   2010.12.20   2011.10.12   原始取得     无
49     康平科技      一种可以更换钢片外径的机壳      实用新型      ZL201020675056.4   2010.12.20    2011.9.7    原始取得     无
50     康平科技    电机的刷臂与中板组装用铆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1306522.5   2016.12.1     2017.6.9    原始取得     无
51     康平科技    转子换向器自动压入机的移动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1306523.X   2016.12.1     2017.6.9    原始取得     无
52     康平科技       用于安装螺钉的防倒工装         实用新型      ZL201621306540.3   2016.12.1    2017.6.30    原始取得     无
53     康平科技       电机定子组装用移动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1306576.1   2016.12.1     2017.6.9    原始取得     无
54     康平科技            定子检测工装              实用新型      ZL201621306577.6   2016.12.1     2017.6.9    原始取得     无
55     康平科技           一种风力发电机             发明专利      ZL201310287651.9    2013.7.9     2016.5.4    继受取得     无
56     康平科技     直流电机转子组装用临时放置架     实用新型      ZL201721900925.7   2017.12.29   2018.7.24    原始取得     无
57     康平科技         转子的换向器组装工装         实用新型      ZL201721897328.3   2017.12.29   2018.7.24    原始取得     无
58     康平科技           电机电子绕线机             实用新型      ZL201721904644.9   2017.12.29   2018.7.24    原始取得     无
59     康平科技            转子组装工装              实用新型      ZL201721904638.3   2017.12.29   2018.7.24    原始取得     无

60     康平科技   电机的转子与其上的轴承的组装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1904643.4   2017.12.29   2018.8.31    原始取得     无




                                                        3-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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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61     康平科技            一种电机转子组装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609077.2   2018.4.26    2018.11.23   原始取得     无

62     康平科技          一种电机定子内孔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610238.X   2018.4.26    2018.11.23   原始取得     无

63     康平科技           一种转子转向器抛光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610236.0   2018.4.26    2018.11.23   原始取得     无

64     康平科技            一种电机定子绕线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611276.7   2018.4.26    2018.11.23   原始取得     无

65     艾史比特            一种滴胶固定引线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320321631.4    2013.6.5    2013.12.25   原始取得     无

66     艾史比特                一种电机转子                实用新型      ZL201320323165.3    2013.6.5    2013.12.25   原始取得     无

67     艾史比特              一种高效降温转子              实用新型      ZL201320323164.9    2013.6.5    2013.12.25   原始取得     无

68     艾史比特                一种永磁电机                实用新型      ZL201320323161.5    2013.6.5    2013.12.25   原始取得     无
69     艾史比特           一种电机定子压线打胶器           实用新型      ZL201320323140.3    2013.6.5    2013.12.25   原始取得     无
70     艾史比特        一种电机铆接式碳刷连接线端子        实用新型      ZL201320321672.3    2013.6.5    2013.12.25   原始取得     无
71     艾史比特                一种支架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320321671.9    2013.6.5    2013.12.25   原始取得     无
72     艾史比特          一种电机定子线包整形设备          发明专利      ZL201310221020.7    2013.6.5    2013.12.28   原始取得     无
73     艾史比特         一种具有降噪散热结构的电机         实用新型      ZL201720838046.X   2017.7.11    2018.2.13    继受取得     无
74     艾史比特       带限位结构的船模转向电机联轴器       实用新型      ZL201720661072.X    2017.6.8     2018.2.9    继受取得     无
75     艾史比特        一种方便使用的电机用定子冲片        实用新型      ZL201720275902.5   2017.3.21     2018.2.6    继受取得     无
76     艾史比特       一种振动电机的振动幅度测量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0594025.8   2017.5.25     2018.2.6    继受取得     无
77     艾史比特         一种空心轴转子插绝缘纸设备         实用新型      ZL201720368191.6   2017.4.10     2018.2.2    原始取得     无
78     艾史比特   一种电机生产线生产塑封电机用转轴涂油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1266685.5   2016.11.24   2018.1.30    继受取得     无



                                                              3-3-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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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79     艾史比特   一种电机用定子铁芯绝缘框架的插接辅助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0424773.1   2017.4.21   2018.1.23    继受取得     无

80     艾史比特      一种汽轮发电机旋转机构连接固定轴        实用新型      ZL201720775393.2   2017.6.29   2018.1.23    继受取得     无

81     艾史比特         一种电机驱动式钢绞线卷绕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0482906.0   2017.5.4    2018.1.23    继受取得     无

                  一种电机样机生产用基于点动控制的槽纸插接
82     艾史比特                                              实用新型      ZL201720595968.2   2017.5.26   2018.1.19    继受取得     无
                                   设备

83     艾史比特   一种塑封电机用定子总成内腔组合型清理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0392049.5   2017.4.14   2018.1.19    继受取得     无

84     艾史比特         一种永磁电机定子磁瓦粘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0368728.9   2017.4.10   2017.12.15   原始取得     无

85     艾史比特      一种具有内部散热结构的串激电机转子      实用新型      ZL201720369171.0   2017.4.10   2017.12.15   原始取得     无

86     艾史比特           一种串激电机敲转子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0368729.3   2017.4.10   2017.11.21   原始取得     无

87     艾史比特           一种电机转子压轴承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0369155.1   2017.4.10   2017.11.21   原始取得     无

88     易助电机       直流电机中碳刷与刷架的连接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429868.8   2016.5.12   2016.11.30   原始取得     无

89     易助电机          专用于电机转子的刷油工装            实用新型      ZL201520141929.6   2015.3.13    2015.7.1    原始取得     无

90     易助电机          高压直流电机碳刷挂扭簧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520141922.4   2015.3.13    2015.7.1    原始取得     无

91     易助电机                转子刷油工装                  实用新型      ZL201520141935.1   2015.3.13    2015.7.1    原始取得     无

92     易助电机               直流无刷转子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520141930.9   2015.3.13    2015.7.1    原始取得     无
93     易助电机              电机转子的刷油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141918.8   2015.3.13    2015.7.1    原始取得     无
94     易助电机            专用于转子的刷油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141919.2   2015.3.13    2015.7.1    原始取得     无




                                                                3-3-2-68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95     易助电机          转子的刷油工装            实用新型      ZL201520141927.7   2015.3.13    2015.7.1    原始取得     无
96     易助电机      用于电机转子的刷油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141920.5   2015.3.13    2015.7.1    原始取得     无
97     易助电机   内装电容电感的直流电机端盖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520141921.X   2015.3.13    2015.7.1    原始取得     无
98     易助电机       电机转子专用刷油工装         实用新型      ZL201520141928.1   2015.3.13    2015.7.1    原始取得     无
99     易助电机         用于转子的刷油工装         实用新型      ZL201520141926.2   2015.3.13   2015.8.12    原始取得     无
100    易助电机     专用于电机转子的刷油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141925.8   2015.3.13   2015.8.12    原始取得     无
101    易助电机      高压直流电机的电刷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429870.5   2016.5.12   2016.11.30   原始取得     无
102    易助电机         电机后盖压轴承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429871.X   2016.5.12   2016.11.30   原始取得     无
103    易助电机      直流电机的碳粉排出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433690.4   2016.5.12   2016.11.30   原始取得     无
104    易助电机              碳刷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429869.2   2016.5.12   2016.12.7    原始取得     无
105    易助电机    一种直流电机输出轴端防水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721108608.1   2017.8.31   2018.3.13    原始取得     无
106    易助电机    一种干湿吸尘器用无刷直流电机    实用新型      ZL201721121929.5   2017.9.4    2018.3.27    原始取得     无
107    易助电机     一种直流电机的调速开关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721121936.5   2017.9.4    2018.3.27    原始取得     无
108    易助电机    一种直流电机的正反转开关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721110376.3   2017.8.31   2018.3.27    原始取得     无

109    易助电机      一种直流电机打高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1121928.0   2017.9.4     2018.4.3    原始取得     无

110    易助电机      一种电磁阀的线圈架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721121930.8   2017.9.4     2018.4.3    原始取得     无

111    易助电机          一种碳刷改良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721121926.1   2017.9.4     2018.4.3    原始取得     无

112    易助电机     一种用于直流电机的碳刷组件     实用新型      ZL201721121925.7   2017.9.4     2018.4.3    原始取得     无




                                                      3-3-2-69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13      易助电机            一种直流电机打高压用送料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1121938.4         2017.9.4   2018.4.17    原始取得          无

114      易助电机                     一种四极电机                   实用新型       ZL201721108610.9     2017.8.31      2018.5.25    原始取得          无

115      易助电机          一种往复式潜油直线电机变频控制装置        发明专利       ZL201410299383.7     2014.6.27      2016.4.20    继受取得          无

116      易助电机         一种直流电机转子动平衡测试用安装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0601868.0     2018.4.25      2018.11.16   原始取得          无

117      易助电机                     转子 V 型槽楔                  实用新型       ZL201822216668.6     2018.12.27     2019.10.18   原始取得          无

118      易助电机              一种定子绕线固定线圈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822216682.6     2018.12.27     2019.11.5    原始取得          无

119      易助电机                 一种全自动绕线治具                 实用新型       ZL201822230732.6     2018.12.28     2019.9.20    原始取得          无

120      易助电机              一种直流电机装定位销治具              实用新型       ZL201822232054.7     2018.12.28     2019.11.15   原始取得          无

121      艾史比特            一种电机转子换向器的开槽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920493764.7     2019.4.12      2019.10.11   原始取得          无

122      艾史比特               一种电机风叶的组合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920493772.1     2019.4.12      2019.10.11   原始取得          无

123      艾史比特             一种具有内置测速装置的电机             实用新型       ZL201920494188.8     2019.4.12      2019.10.11   原始取得          无

124      艾史比特             一种电机碳刷弹簧的安装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920494203.9     2019.4.12      2019.10.11   原始取得          无

125      艾史比特              一种含油轴承铆压扩孔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920493763.2     2019.4.12      2019.12.6    原始取得          无

      (2)境外专利权
       序号     申请人                                 专利名称                                  注册日期         注册号码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电动工具的锁定结构(Locking Structure of electric powered tool)     2016.6.30       10-1636689   原始取得          无
                韩国 ES
        2                   电动工具的锁定结构(Locking Structure of electric powered tool)     2016.6.17       10-1633081   原始取得          无



                                                                         3-3-2-70
                                                                                                                                律师工作报告


      3                             碳刷组件(BRUSH ASSEMBLY)                      2005.11.23     10-0532061   原始取得         无

    (3)境外注册设计
          序号   权利人       设计名               创作者               注册日期          注册号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老虎钳        金大镇、闵京哲、崔恩善      2016.3.30       30-0848062       原始取得          无

           2                                                                            30-0866232       原始取得          无
                           电动工具用电池          闵京哲               2016.7.25
           3     韩国 ES                                                                30-0866234       原始取得          无
           4                充电式钉枪             闵京哲               2018.4.19       30-0954110       原始取得          无

           5                  斜切锯               闵京哲               2020.2.3        30-1044533       原始取得

    根据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本所律师查询专利权网站及韩国法律意见书,上述专利权、设计权不存在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3-2-71
                                                                                  律师工作报告


            3、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现拥有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高精密电机检测瞬时数据       2018SR36
 1      艾史比特                                                 2017.7.1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采集系统 V1.0             461

                      低功耗电机可靠性测试系       2018SR03
 2      艾史比特                                                 2017.8.3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统 V1.0               8030

                      低变频无刷电机有感正弦       2019SR06
 3      艾史比特                                                  2019.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驱动系统 V1.0            83472

                      变频无刷电机无感正弦驱       2019SR06
 4      艾史比特                                                  2019.1.8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动系统 V1.0             82728

            4、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现拥有域名如下:
       序号      所有者            域名             注册日期/到期日期          域名类型
        1                   chinakangping.com       2003.4.19/2024.4.19       国际顶级域名
        2       康平科技      szkangping.com        2004.9.20/2023.9.20       国际顶级域名
        3                    vnkangping.com         2019.7.10/2024.7.10       国际顶级域名
        4       易助电机         ezaid.net            2011.3.4/2023.3.4       国际顶级域名
        5       艾史比特    chinahighspeed.net     2008.12.12/2022.12.12      国际顶级域名
        6        韩国 ES        es-is.co.kr         2006.12.7/2022.12.7       韩国国家域名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
     公司拥有生产经营设备主要是机具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其中,机具设备账
     面价值为 106,907,842.98 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809,830.2 元,办公工具账面价
     值为 2,446,652.2 元。
            (五)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7 家全资子公司苏州迈拓、易助电机、艾史比
     特、迎东电动、康平东、香港康普、康平合;以及,康平合下属 1 家全资子公司越
     南康平,香港康普下属 1 家控股子公司韩国 ES。
            1、苏州迈拓
            (1)基本情况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名称                      苏州迈拓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688335481A

 住所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迎东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9.4.27

 营业期限                  2009.4.27 至 2022.4.26

                           生产、销售:电动工具。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范围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历史沿革
    1)2009 年 4 月,苏州迈拓设立
    苏诚会计师于 2009 年 4 月 9 日出具《验资报告》(苏诚验字[2009]第 058 号),
验证截至 2009 年 4 月 9 日,江建平现金出资 60 万元、夏宇华现金出资 40 万元设
立苏州迈拓。苏州迈拓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①        江建平                60              60%         货币
            ②        夏宇华                40              40%         货币

                   合计                     100             100%         --

    2009 年 3 月 25 日,江建平与夏宇华签署公司章程,并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取
得相城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07000100847),苏州迈
拓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江建平,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电动工具。
   2)2011 年 4 月,股权转让
    2011 年 4 月 12 日,苏州迈拓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江建平(持股 60%)、
夏宇华(持股 40%)将其合计持有的苏州迈拓 100%股权转让予康平有限,并据此
修改苏州迈拓公司章程。同日,江建平、夏宇华与康平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江建平(持股 60%)及夏宇华(持股 40%)将其合计持有的苏州迈拓 100%股
权全部转让予康平有限,转让价格以注册资本面值为标准。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康平有限持有苏州迈拓 100%股权,苏州迈拓成为康平有限全资子公司。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2011 年 4 月 25 日,苏州迈拓取得相城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20507000100847)。
    本次股权转让后,苏州迈拓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康平有限           100                 100%       货币

                  合计          100                 100%         --

    3)2013 年 5 月,第一次增资
    2013 年 5 月 15 日,苏州迈拓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
增加至 1,000 万元,由股东康平科技以货币形式增资 900 万元,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
    2013 年 5 月 13 日,苏诚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苏诚验字(2013)第 068
号),验证截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苏州迈拓已收到股东康平科技缴纳的新增注册
资本 900 万元。
    2013 年 5 月 17 日,苏州迈拓取得相城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20507000100847)。
    本次增资完成后,苏州迈拓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股东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元)

              康平科技          1,000              100%        货币

                  合计          1,000              100%         --

   4)2014 年 9 月,第二次增资
    2014 年 9 月 15 日,苏州迈拓股东作出股东决定:新增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由股东康平科技以货币形式增资 2,000 万元,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4 年 10 月 15 日,苏诚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苏诚验字(2014)第 069
号),验证截至 2014 年 10 月 14 日,苏州迈拓已收到股东康平科技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 2,000 万元。
    2014 年 10 月 15 日,苏州迈拓取得相城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20507000100847)。
   本次增资完成后,苏州迈拓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康平科技                3,000              100%        货币

                    合计               3,000              1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迈拓的设立、变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易助电机
    (1)基本情况
 名称                  易助电机(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569129853T

 住所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迎东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1.1.18

 营业期限              2011.1.18 至******

                       生产、销售:磁电机、起动电机、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小功率
                       电机、家用电器及相关产品的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经营范围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历史沿革
    1)2011 年 1 月,易助电机设立
    2011 年 1 月 24 日,康平有限签署易助电机《公司章程》。同日,江苏新中大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新验字[2011]195 号),验证截至 2011
年 1 月 24 日,易助电机收到股东康平有限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2011 年 1 月 28 日,相城工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20507000133022),易助电机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江建
平,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磁电机、起动电机、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
小功率电机、家用电器及相关产品的配件。
    易助电机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股东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元)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康平有限              1,000              100%       货币

                      合计              1,000              100%        --

    2)2014 年 10 月,第一次增资

    2014 年 9 月 15 日,易助电机股东康平科技作出股东决定:将易助电机注册资
本由 1,000 万元增加到 2,000 万元,全部由股东康平科技缴纳,并相应修改公司章
程。
    2014 年 10 月 18 日,苏诚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苏诚验字(2014)第 077
号),验证截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易助电机已收到股东康平科技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 1,000 万元。

    2014 年 10 月,易助电机取得相城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320507000133022)。
    本次增资完成后,易助电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康平科技                2,000                 100%             货币

               合计                   2,000                 1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易助电机的设立、变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艾史比特
    (1)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艾史比特电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85506472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
 住所
                         六 5 层、厂房六 3 层、厂房五 1 层

 法定代表人              江迎东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8.8.22

 营业期限                2008.8.22 至 2046.8.9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动工具、电机及其配件的研发和销售,货物及技
 经营范围                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
                         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规定办理申请)。许可经营项目是: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电动工具、电机及其配件生产

    (2)主要历史沿革
    1)2008 年 8 月,艾史比特设立

    2008 年 7 月 28 日,深圳金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深金
正验字[2008]第 167 号),验证截至 2008 年 7 月 25 日,艾史比特已收到股东周银
凤缴纳的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货币出资。
    2008 年 8 月 15 日,艾史比特股东周银凤签署艾史比特《公司章程》。2008 年
8 月 22 日,艾史比特取得深圳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6103577198)。
    艾史比特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周银凤             200                 100%       货币

              合计              200                 100%         --

    2)2011 年 4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4 月 12 日,股东周银凤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其所持艾史比特 100%
股权转让予康平有限,价格 200 万元。2011 年 4 月 13 日,周银凤与康平有限就上
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1 年 4 月 15 日,艾史比特取得深圳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306103577198)。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艾史比特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股东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元)
              康平有限          200                100%        货币

               合计             200                100%         --

    3)2014 年 11 月,第一次增资

    2014 年 11 月 4 日,艾史比特股东康平科技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本由 200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均由康平科技缴纳,并就此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深圳市德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深德永验字[2014]55 号)
及康平科技与艾史比特共同签署的《出资证明书》,截至 2014 年 11 月 4 日,康平
科技以货币增资 800 万元。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2014 年 11 月 18 日,艾史比特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艾史比特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股东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元)

              康平科技        1,000               100%        货币

                合计          1,000               100%         --

    4)2016 年 8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6 月 23 日,康平科技与香港凯彼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康平
科技将其所持艾史比特 100%股权转让予香港凯彼迪,作价 2,000 万元。2016 年 5
月 25 日,香港凯彼迪签署《外商独资深圳艾史比特电机有限公司章程》。
    2016 年 7 月 22 日,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出具《关于深圳艾史比特电机
有限公司股权并购变更设立为外资企业的批复》(深外资龙华复[2016]208 号),同
意上述股权转让,本次股权并购后,艾史比特公司性质变更为外资企业;同意公司
的投资总额为 1,400 万元,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投资方(香港凯彼迪)的出资
额为 1,000 万元(比例为 100%),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动工具、电机及其配
件,并从事上述产品的研发、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
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规定办理申请);
同意香港凯彼迪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签署的《外商独资深圳艾史比特电机有限公
司章程》。
    2016 年 7 月 29 日,艾史比特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粤深龙华外资证字[2016]0041 号)。
    2016 年 8 月 9 日,艾史比特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股东康平科技将其所持有
的公司 1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000 万元)转让予香港凯彼迪所有;公司股东
变更为香港凯彼迪,经营年限变更为 30 年;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经营电动工具、
电机及其配件,并从事上述产品的研发、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
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管理的商品,按国家规定办理
申请)”。同日,艾史比特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艾史比特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香港凯彼迪       1,000                100%       货币


                                      3-3-2-78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1,000                100%             --

    5)2017 年 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2 月 15 日,艾史比特作出股东决定,同意股东香港凯彼迪将其所持有
的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予康平科技,作价 2,840 万元,并就此修改公司章程。
    2017 年 2 月 23 日,香港凯彼迪与康平科技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
    2017 年 2 月 24 日,康平科技签署《深圳艾史比特电机有限公司章程》。
    2017 年 2 月 27 日,艾史比特就上述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7 年 3
月 14 日,艾史比特取得深圳市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
案回执》(粤深华外资备 201700091)。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艾史比特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康平科技           1,000               100%        货币

                    合计          1,000               100%         --

    6)2019 年 3 月,第二次增资

    2019 年 3 月 15 日,艾史比特股东康平科技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
本由 1,000 万元增至 2,000 万元,均由康平科技缴纳,并就此修改公司章程。
    2019 年 4 月 20 日,艾史比特就上述变更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艾史比特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股东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元)

              康平科技             2,000               100%        货币

                合计               2,000               1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艾史比特的设立、变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迎东电动
    (1)基本情况
 名称                  苏州迎东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MA1Q05PW7C
 住所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大道 558 号



                                          3-3-2-79
                                                                               律师工作报告

 法定代表人             江迎东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7.7.27

 营业期限               2017.7.27 至******

                        电机、电动工具、模具研发及生产,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
 经营范围               业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历史沿革
    2017 年 7 月 17 日,迎东电动股东康平科技签署公司章程。2017 年 7 月 27 日,
迎东电动取得吴江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9MA1Q05PW7C”的
《营业执照》。
    迎东电动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
                 股东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元)
              康平科技               10,000               100%        货币

                 合计                10,000               1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迎东电动设立后至今未发生股权变动。迎东电动的设立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
    5、康平东
    (1)基本情况
 名称                   南通康平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1346235958A

 住所                   启东市吕四港镇通吕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江迎东

 注册资本               1,2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5.6.25

 营业期限               2015.6.25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机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务;电动工具及



                                              3-3-2-80
                                                                            律师工作报告

                       零配件、机械设备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历史沿革
    1)2015 年 6 月,来鹤机电设立

    2015 年 6 月 25 日,来鹤机电股东徐飞、赵锐萍签署《启东市来鹤机电制造有
限公司章程》。同日,来鹤机电取得启东市监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320681000344299)。
    来鹤机电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①              徐飞              150                50%              货币
      ②            赵锐萍              150                50%              货币

              合计                      300                100%              --

    2)2017 年 10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6 月 5 日,来鹤机电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徐飞、赵锐萍各将
其持有的来鹤机电 150 万元认缴出资额全部转让予江建平。同日,徐飞、赵锐萍与
江建平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7 年 10 月 16 日,来鹤机电取得启东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681346235958A)。
    本次股权转让后,来鹤机电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江建平               300               100%             货币

             合计                 300               100%              --

    3)2017 年 11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变更公司名称
    2017 年 10 月 20 日,来鹤机电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江建平将其持有的来鹤机
电全部股权转让予康平科技;同时,将来鹤机电名称变更为“南通康平东机电科技
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机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
务;电动工具及零配件、机械设备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 年 11 月 14 日,康平东取得启东市监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20681346235958A)。


                                        3-3-2-81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后,康平东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康平科技               300                 100%            货币

                合计               300                 100%             --

    4)2018 年 1 月,第一次增资
    2017 年 12 月 22 日,康平东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康平东注册资本增加
至 1,200 万元,增加的 900 万元注册资本由股东康平科技认缴。2018 年 1 月 2 日,
康 平 东 取 得 启 东 市 监 局 换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20681346235958A)。
    本次增资后,康平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康平科技              1,500                100%            货币
                合计              1,500                1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康平东的设立、变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6、香港康普
    (1)基本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香港康普于 2006 年 3 月 22 日在香
港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成立(注册编号:1032578),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香港康普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HONGKONG K&P INVESTMENT LIMITED(中文名:香港康普投资有限公司)
                  Suite    603,6/F,Laws   Commercial    Plaza,788   Cheung     Sha   Wan
 地址
                  Road,Kowloon,HONGKONG
 业务性质         贸易
 法律地位         私人有限公司
 已发行股份数     10,000 股(普通股),均由康平科技持有
 总款额           10,000 HKD
 董事             江建平

    (2)主要历史沿革
    1)2006 年 3 月,香港康普设立
    2006 年 2 月 15 日,夏威作为唯一股东签署《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3-3-2-82
                                                                律师工作报告


约定设立有限公司“香港康普投资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 10,000 HKD,发行股份数
为 10,000 股,每股面值 1 HKD,均由夏威认缴持有。
    2006 年 3 月 22 日,公司秘书 HKRTP LIMITED 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注册办
事处座落地点通知书》、《首任秘书及董事通知书》,申报注册办事处座落地点为
MSH3122 RM 1007, 10/F., HO KING CTR., NO.2-16 FA YUEN STREET, MONGKOK,
HONGKONG,首任秘书为 HKRTP LIMITED(公司编号:663489),首任董事为夏威。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于 2006 年 3 月 22 日签发《公司注册证书》,证明香港康
普于该日在香港依据《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
    2)2006 年 6 月,第一次董事变更、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 年 6 月 1 日,秘书 HKRTP LIMITED 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秘书及董事
辞职通知书》、《出任董事或候补董事职位同意书》,申报夏威辞任香港康普董事,
由江建平继任董事。
    2006 年 6 月 15 日,夏威与江建平签署《股权转让申请书》、《股份出售书》及
《股份购买书》,约定夏威将其所有的香港康普 10,000 股股份(面值 10,000 HKD)
转让予江建平,转让价格为 10,000 HKD。本次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股份已办理
过户登记。
    3)2009 年 10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10 月 14 日,江建平与 MANTOOL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以下
简称“MANTOOL”)签署《股权转让申请书》、《股份出售书》及《股份购买书》,约
定江建平将其所有的香港康普 10,000 股的股份(面值 10,000 HKD)转让予 MANTOOL,
转让价格为 10,000 HKD。本次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股份已办理过户登记。
    4)2011 年 3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3 月 16 日,MANTOOL 与江建平签署《股权转让申请书》、《股份出售
书》及《股份购买书》,约定 MANTOOL 将其所有的香港康普 10,000 股的股份(面
值 10,000HKD)转让予江建平,转让价格为 10,000HKD。本次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
毕,股份已办理过户登记。
    5)2011 年 8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7 月 25 日,江建平与康平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2011 年 8 月 1
日,江建平与康平有限签署《股权转让申请书》、《股份出售书》及《股份购买书》,
约定江建平将其所有的香港康普 10,000 股的股份(面值 10,000 HKD)转让予康平

                                  3-3-2-83
                                                                          律师工作报告


有限,转让价格为 10,000HKD。本次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股份已办理过户登记。
    (3)就上述对外投资,康平有限于 2011 年 7 月 10 日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企
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 3200201100266 号)。2012 年 4 月 8 日,商务
部重新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境外投资证第 320201200181 号),投资主体
由康平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康普系按照香港《公司条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
人有限公司,未涉及任何法律程序,亦无强制清盘呈请;香港康普日常经营活动符
合香港法例规定,自成立至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于香港并无涉及任何诉讼,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仲裁案件。
    7、康平合
    (1)基本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康平合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在香港
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成立(注册编号:2773030),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康平合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HONGKONG KPH TECHNOLOGY LIMITED(中文名:香港康平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SUITE 603, 6/F LAWS COMM PLAZA 788 CHEUNG SHA WAN RD KL
业务性质        控股
法律地位        私人有限公司
已发行股份数    10,000 股(普通股),均由康平科技持有
总款额          10,000 HKD
董事            江迎东

    (2)主要历史沿革
    2018 年 12 月 3 日,康平科技作为唯一股东签署《组织章程大纲》,决定设立
有限公司香港康平合科技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 10,000 HKD,发行股份数为 10,000
股,均由康平科技持有。
    2018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秘书(法人团体)THD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向
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别:私人;申报注
册办事处地址:SUITE 603, 6/F LAWS COMMERCIAL PLAZA, 788 CHEUNG SHA WAN
ROAD, KOWLOON, HONGKONG;已发行股份数 10,000 股(普通股),已缴付的总款
额 10,000 HKD,均由康平科技缴纳并持有;首任董事为江迎东。


                                      3-3-2-84
                                                                     律师工作报告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签发编号为 2773030 的《公司注册
证书》,证明康平合于本日在香港依据《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
    自康平合设立至本报告出具日,康平合未发生股权变动。
    (3)就上述对外投资,康平科技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取得江苏省商务厅颁
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800907 号)。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康平合系按照香港《公司条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人
有限公司,未涉及任何法律程序,亦无强制清盘呈请;康平合日常经营活动符合香
港法例规定,自成立至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于香港并无涉及任何诉讼,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仲裁案件。
    8、韩国 ES
    (1)基本情况
    根据韩国法律意见书,韩国 ES 系由康平有限出资并根据韩国法律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韩国 ES 目前注册资本为 2,991,500,000
韩元,在韩国已履行股款缴纳程序,现登记在韩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登记课。
韩国 ES 现持有天安税务署长于 2018 年 4 月 3 日签发的《营业执照(法人经营者)》,
基本信息如下:
法人名称(团体名称)         ES 产业株式会社
注册号码                     312-86-32622
代表理事                     江建平
开业日期                     2013 年 8 月 19 日
法人注册号码                 164811-0062541
营业场所地址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居邑母田一路 354-43
总部地址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圣居邑母田一路 354-43
                             行业:制造业          种类:动力式手持工具
                                   批发零售              电动工具配件
                                   批发                  贸易
经营种类
                                   批发零售              通信销售
                                   房地产                租赁
                                   服务                  电动工具修理

    2016 年 4 月 21 日,韩国 ES 经韩国证券交易所批准在韩国 KONEX 上市。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韩国 ES 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85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份数(股)   每股金额(韩
             股东     资本金(韩元)                                    持股比例
                                                            元)

   1)     香港康普          -             5,966,738         500         99.728%
   2)      金映勋           -                100            500         0.002%

   3)     其他股东          -               16,162          500         0.268%

          合计         2,991,500,000       5,983,000         500          100%

    根据韩国法律意见书,韩国 ES 拥有韩国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不存
在被有关韩国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也不存在被韩国证券交
易所停止交易情形,也未进行终止上市的实质审查,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
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被韩国行政厅及交易所等公开谴责、立案调查或受到相关处罚
的情形。
    (2)主要历史沿革
    1)2011 年 11 月,韩国 ES 设立
    2011 年 10 月 31 日,韩国 ES 召开发起人大会,决议设立韩国 ES,审批公司
章程;选举江建平、夏宇华、夏威为公司内部董事,陈颖颖为监事;任命江建平
为代表董事;确定韩国 ES 住所为忠清南道牙山市屯浦面凤在里 195-1;确认韩国
ES 设立时的已发行股票总数为 200,000 股(每股票面金额 10,000 韩元)。
    上述股票以每股发行价 10,000 韩元由康平有限全部认购,根据 2011 年 10 月
31 日韩国外换银行星塔支行出具的股金缴纳保管证明,康平有限已缴纳完毕
2,000,000,000 韩元的股金,并且经韩国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牙山登记所(下称
“牙山登记所”)的公司设立登记程序,韩国 ES 完成了法人设立。康平有限的上述
投资属于韩国法上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2011 年 11 月 7 日,韩国 ES 取得韩国国民银行长出具的《外国人投资企业注
册证明》,该注册证明显示的外国人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为 2,000,000,000 韩元(比
例 100%)。韩国 ES 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数    每股金额(韩
            股东        资本金(韩元)                                 持股比例
                                              (股)       元)

          康平有限               -           200,000       10,000       100%

            合计         2,000,000,000       200,000       10,000       100%

    韩国 ES 已在牙山登记所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并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取得牙山
市税务署长签发的《营业执照(法人经营者)》。

                                         3-3-2-86
                                                                    律师工作报告

    2)2015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
    2015 年 12 月 21 日,康平科技与香港康惠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康平科技
将其持有的韩国 ES100%股权(资本金 20 亿韩元)转让予香港康惠,转让价格以韩
国 ES 截止 2015 年 11 月 30 日的净资产为定价基础,转让价款总计 6.65 万美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康平科技已收到香港康惠支付的前述股权转让款。
    2015 年 12 月 30 日,韩国 ES 召开董事会,决议新发行 23,000 股普通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 117,391.304 韩元。2015 年 12 月 30 日,香港康惠将上述增资款(合
232 万美元)支付至其在韩国国民银行开设的外国投资者账户,韩国国民银行驿三
店支行出具股票已付款额保管证明,确认韩国 ES 的股票 23,000 股已付款项
2,700,000,000 韩元。
    香港康惠已就本次投资完成外国投资者申报程序,投资款足额支付或缴纳。
根据韩国 ES 的《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牙山登记所登记),韩国 ES 已就上述增
资进行了商业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韩国 ES 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资本金(韩元)   股份数(股)   每股金额(韩元)   持股比例

     香港康惠          -           223,000           10,000         100%

       合计      2,230,000,000     223,000           10,000         100%

    3)2016 年 2 月,变更每股金额
    2016 年 2 月 25 日,韩国 ES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拟发行股票总数
变更为 100,000,000 股,每股票面金额 10,000 韩元分割成每股金额 500 韩元,将
普通股数量从 223,000 股变更为 4,460,000 股,并就此修改公司章程。根据韩国 ES
的《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牙山登记所登记),韩国 ES 就本次每股金额及拟发
行股票总数的变更已进行商业登记。
    每股金额变更后,韩国 ES 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资本金(韩元)   股份数(股)   每股金额(韩元)   持股比例

     香港康惠          -          4,460,000           500           100%

       合计      2,230,000,000    4,460,000           500           100%

    4)2016 年 4 月,在韩国 KONEX 上市
    2016 年 4 月 1 日,韩国 ES 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韩国 ES 在韩国证券交易所
KONEX(第三市场)上市。2016 年 4 月 21 日,韩国 ES 取得韩国证券交易所出具


                                    3-3-2-87
                                                                              律师工作报告

的《ES 产业(株)新上市审查结果通报》,批准韩国 ES 在韩国 KONEX 市场上市交
易。韩国 ES 本次上市的基本情况如下:
            上市股数      面值(韩       评估价格
股票种类                                            上市编号 股票代码 指定咨询人    上市日
             (股)         元)         (韩元)

 普通股     4,460,000       500            689         137   A241510 KTB 投资证券 2016.4.26

    5)2016 年 8 月,第二次增资
    2016 年 8 月 26 日,韩国 ES 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新发行 1,523,000 股普通
股股票,由香港康惠认购 602,970 股,由澳洲国品认购 920,030 股,每股票面金额
500 韩元,发行价格每股 2,565 韩元,认购款项共计 3,906,495,000 韩元。同日,
韩国 ES、香港康惠及澳洲国品签署《新股认购协议》,约定香港康惠、澳洲国品
分别认购韩国 ES 新发行 1,523,000 股股票中的 602,970 股(占增资后韩国 ES 股份
比例 84.45%)及 920,030 股股票(占增资后韩国 ES 股份比例 15.38%)。
    根据韩国国民银行牙山排芳支行行长签发的已缴纳股款保管证明,香港康惠
和澳洲国品已全额缴纳上述股款总额共计 3,906,495,000 韩元。
    根据 2016 年 8 月 29 日 KB 国民银行牙山排芳支行行长签发的《新股等的取得
方式或出资方式的外国人投资申报书》,香港康惠、澳洲国品已就本次增资完成
外国投资者申报程序,又根据韩国 ES 的《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牙山登记所登
记),韩国 ES 已就本次增资在牙山登记所进行登记。
    2016 年 8 月 26 日,韩国 ES 就本次增资向韩国证券交易所提交《主要情况报
告/交易所申报义务事项》,并完成新股发行结果的公示程序。
    本次增资后,韩国 ES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份数(股)      每股金额(韩
             股东       资本金(韩元)                                          持股比例
                                                                   元)
   ①      香港康惠            -                 5,052,557         500           84.45%

   ②      澳洲国品            -                 920,030           500           15.38%

   ③        其他              -                  10,413           500             0.17%

          合计           2,991,500,000           5,983,000         500             100%

    6)2017 年 6 月,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7 年 6 月 22 日,香港康惠与香港康普签署《(上市)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香港康惠将其持有的韩国 ES4,973,182 股普通股(股权比例 83.12%)在韩国证券
交易所以非开市时间 Block Deal 交易方式转让给香港康普,每股转让价格 1,535 韩

                                            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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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价款共计 7,633,834,370 韩元。2017 年 6 月 29 日,香港康普又通过公开交易
市场向公众股东收购 11,000 股股份。
    根据 2017 年 6 月 22 日 KTB 投资证券株式会社的《买卖报告书现况》,香港
康惠与香港康普之间已结算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已交割完毕。韩国 ES 就本
次股权转让已完成韩国证券交易所的公示程序及外国投资者申报程序。
    本次股权转让后,韩国 ES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每股金额(韩
             股东     资本金(韩元)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元)
   ①      香港康普          -           4,984,182        500         83.31%
   ②      澳洲国品          -            919,318         500         15.37%
   ③       金映勋           -              100           500         0.002%
   ④      其他股东          -             79,400         500         1.318%

          合计         2,991,500,000     5,983,000        500          100%

    7)2019 年 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2 月 12 日,澳洲国品与香港康普签署《(上市)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澳洲国品将其持有的韩国 ES919,318 股普通股(股权比例 15.37%)在韩国证券
交易所以非开市时间 Block Deal 交易方式转让给香港康普,每股转让价格 2,760 韩
元,价款共计 2,537,317,680 韩元。
    根据 KTB 投资证券株式会社出具的《余额及交易明细》,澳洲国品与香港康普
在同日就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交割,对转让款也已结算完毕。韩国 ES 就本次股权
转让已完成韩国证券交易所的公示程序,并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向韩国金融监督院
提交了《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直接投资现况及变动情况申报》。
    本次股权转让后,韩国 ES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份数(股)   每股金额(韩
             股东     资本金(韩元)                                 持股比例
                                                         元)
   ①      香港康普          -           5,966,637        500         99.73%
   ②       金映勋           -              100           500         0.002%
   ③      其他股东          -             16,263         500         0.268%

          合计         2,991,500,000     5,983,000        500          100%

    根据韩国法律意见书,韩国 ES 的设立及历次增资、股权转让、住所及经营范
围变更等事项,均经过其内部必要的程序,已完成股权转让及增资款的支付及报

                                       3-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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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所经办的登记、申报及公示均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及韩国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9、越南康平
    (1)基本情况
    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康平基本情况如下:
               康平科技(越南)有限公司(英文名:KANGPING TECHNOLOGY(VIETNAM)
 公司名称
               COMPANY LIMITED)
 地址          越南平阳省边葛县安西乡 Protrade 国际工业园 Calmette 大道 T11-A 号
 法律地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7,488,000,000 越南盾
 所有者信息    香港康平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迎东

    (2)设立及历史沿革
    1)2019 年 3 月,越南康平设立
    2019 年 2 月 1 日,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平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颁发投资登记证
书,项目代码:1010242204,同意成立康平科技(越南)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5 日,平阳省计划投资厅商业登记处向越南康平颁发了营业执照,
证书号码:3702747084。
    就上述对外投资,康平科技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
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800907 号)。
    2)2019 年 6 月,越南康平变更出资期限
    2019 年 6 月 6 日,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平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颁发投资登记证
书,项目代码:1010242204,同意越南康平变更出资期限。
    3)2020 年 2 月,第一次增资
    2020 年 1 月 17 日,平阳省计划投资厅商业登记处向康平科技(越南)有限公
司颁发了营业执照,证书号码:3702747084。
    2020 年 2 月 21 日,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平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颁发投资登记
证书,项目代码:1010242204,同意康平科技(越南)有限公司将投资总额增加至
157,488,000,000 越南盾,折合 680 万美元。
    就上述对外投资,康平科技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取得江苏省商务厅重新颁发


                                        3-3-2-90
                                                                      律师工作报告


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900732 号)。
    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康平的设立及历史沿革符合越南法律的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认为,发行人子公司均系根据其所在国及地区法律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公司法人,不存在根据所在国及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六)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注销的子公司
    1、康平机电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康平机电已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取得苏州工商局核发的注
销证明。截至注销前,其持有苏州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34419230R),所载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苏州康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34419230R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          江建平
   注册资本            1,25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2 年 1 月 11 日
   住所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创新工业园
                       机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历史沿革
    1)2002 年 1 月,康平机电设立

    2002 年 1 月 7 日,江建平、夏宇华作为康平机电的股东签署《苏州康平机电
制造有限公司章程》。
    2002 年 1 月 7 日,苏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苏信验字[2008]
第 0007 号),验证截至 2002 年 1 月 7 日,康平机电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200 万元。
    2002 年 1 月 10 日,康平机电取得苏州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205072103253)。


                                       3-3-2-91
                                                                  律师工作报告


    康平机电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①       江建平             102             51%            货币
      ②       夏宇华              98             49%            货币

             合计                 200            100%             --

    2)2003 年 7 月,第一次增资

    2003 年 7 月 14 日,康平机电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 万
元增加至 1,250 万元,其中江建平出资 400 万元,夏宇华出资 650 万元,并就此修
改章程相应条款。
    2003 年 4 月 17 日,南通阳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南通
阳光验字[2003]140 号),验证截至 2003 年 4 月 16 日,已收到夏宇华从其他应付
款转入的新增注册资本 650 万元,江建平以货币投入的增资 400 万元,合计 1,050
万元。
    2003 年 7 月 14 日,康平机电取得苏州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3205072103253)。
    本次增资完成后,康平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①       江建平             502            40.16%          货币
      ②       夏宇华             748            59.84%          货币

             合计                 1,250           100%            --

    3)2003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003 年 10 月 12 日,南通阳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南通
阳光评报字[2003]59 号),确认康平机电截至 2003 年 9 月 30 日资产总额
25,533,297.00 元,负债总额 10,305,414.23 元,所有者权益 15,227,882.77 元。
    2003 年 10 月 16 日,南通阳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南通阳光评报字[2003]59 号),确定 2003 年 9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康平机电的
净资产评估值为 1,505.66 万元。
    2003 年 11 月 3 日,康平机电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江建平持有的康平机电
25%的股权转让予胜杰电机所有,转让价格按照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净资产 25%
来确定。


                                     3-3-2-92
                                                                律师工作报告

    2003 年 12 月 3 日,江建平与胜杰电机签署《股权购买协议》,约定江建平将
其持有的康平机电 25%股权转让予胜杰电机,作价 376.415 万元(以经评估的净资
产为依据),折合美元 45.35 万元,胜杰电机以 25 万美元现汇及 20.35 万美元设备
向江建平支付价款。

    2003 年 12 月 17 日,江建平、夏宇华、胜杰电机签署《苏州康平机电制造有
限公司合同》,约定公司投资总额为 214.46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150.6 万美元。同
日,上述三方签署《苏州康平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章程》。
    2004 年 1 月 16 日,相城贸经局出具《关于内资企业“苏州康平机电制造有限
公司”申请因被并购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批复》(相外资(2004)017 号),
同意胜杰电机收购江建平持有的康平机电 25%股权(折合人民币 312.5 万元),并
于夏宇华共同出资,将康平机电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原则同意三方签订的
合资经营合同及公司章程;公司投资总额为 1,780 万元,注册资本 1,250 万元,其
中:江建平出资 189.5 万元,占注册资本 15.16%;夏宇华出资 748 万元,占注册资
本 59.84%;胜杰电机出资 312.5 万元,占注册资本 25%;胜杰电机以 25 万美元现
汇及 20.35 万美元等值设备向江建平支付股权购买对价;同意合资经营范围变更
为:生产、销售电动工具及其零配件,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精冲
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合资企业经营期限延长至 15 年。
    2004 年 2 月 4 日,康平机电取得江苏省政府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外资苏府资字[2004]51879 号)。2004 年 2 月 9 日,康平机电取得苏州工商局
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苏苏总字第 014624 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康平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①       夏宇华           748             59.84%          货币
      ②      胜杰电机          312.5            25%            货币
      ③       江建平           189.5           15.16%          货币

            合计                1,250            100%            --

    4)2006 年 9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6 年 9 月 11 日,康平机电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胜杰电机将其持有的康平
机电 25%的股权转让予香港康普所有。同日,胜杰电机与香港康普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胜杰电机将其持有的康平机电 25%的股权转让予香港康普,转让金额

                                   3-3-2-93
                                                                   律师工作报告


为 312.5 万元,以人民币现汇的方式支付;完成股权转让后,与该等股权相应的一
切权利、义务和责任由香港康普继受。
    2006 年 10 月 8 日,苏州贸经局相城区分局出具《关于同意“苏州康平机电制
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修改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相外资(2006)第 660 号),
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相应修改公司合同、章程。
    2006 年 10 月 21 日,康平机电取得江苏省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4]51879 号)。2006 年 12 月 1 日,
康平机电取得苏州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苏苏总字第
014624 号)。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康平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出资额(万
                       股东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元)
         ①        夏宇华        748            59.84%       货币
         ②       香港康普      312.5            25%         货币
         ③        江建平       189.5           15.16%       货币

                合计            1,250           100%          --

    5)2011 年 6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6 月 13 日,康平机电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夏宇华将其持有的康平机
电 59.84%的股权(作价 748 万元),江建平将其持有的康平机电 15.16%股权(作价
189.5 万元)转让予康平科技所有,并通过新的公司合同及章程。同日,夏宇华、
江建平与康平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1 年 6 月 14 日,苏州市商务局相城分局出具《关于同意“苏州康平机电制
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启用新合同/章程的批复》(相商资(2011)第 134 号),同
意上述股权转让,并启用新的公司合同、章程。
    2011 年 6 月 15 日,康平机电取得江苏省政府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04]51879 号)。2011 年 6 月 21 日,康
平机电取得苏州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00400019282)。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康平机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①       康平科技         937.5           75%       货币



                                    3-3-2-94
                                                                 律师工作报告

        ②        香港康普          312.5      25%         货币

               合计                 1,250      100%         --

    6)2017 年 2 月,康平机电注销
    2016 年 10 月 11 日,康平机电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解散公司;公司股东指
派江建平、夏宇华、褚莉、方庆涛为公司清算组成员,江建平为清算组组长,公司
清算组履行职责时间自决议解散之日起开始。
    2016 年 10 月 21 日,康平机电在《江苏经济报》刊登了注销公告,告知康平
机电债权人。
    2017 年 2 月 10 日,苏州工商局出具《外商投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2017]第 02100002 号),核准康平机电注销。
    (3)注销情况
    1)注销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为满足战略规划调整需要、精简管理架构及减少内部
关联交易,发行人决定注销康平机电。
    2)经营情况
    康平机电自设立以来至注销前一直正常生产经营,主要从事机械加工业务,其
产品主要销售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根据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康
平机电存续期间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情况
    根据康平机电提供的审计报告、注销清算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康平机电注销
后,商标等无形资产及部分固定资产转让至发行人,剩余财产已按照股东出资比例
进行了分配;37 名在册员工均转移至发行人子公司易助电机、苏州迈拓,并根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重新签署了劳动合同。康平机电注销过程中相关资产、人
员、债务处置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香港凯彼迪
    (1)基本情况
    根据香港林新强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香港康普投资有限公
司、香港康惠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康平合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康和平科技有限
公司及香港凯彼迪投资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香港凯彼迪系按照香港法律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注

                                    3-3-2-95
                                                                            律师工作报告

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因注册撤销而告解散。经审阅香港凯彼
迪的《商业登记证》(号码:66173445)、《公司注册证明书》(编号:2378180)、《周
年申报表》、银行账户开立通知书等资料,香港凯彼迪截至注销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HONGKONG KPD INVESTMENT CO., LIMITED(中文名:香港凯彼迪投资有限
 公司名称
                公司)
 地址           Unit 806, 8/F, Tower II Cheung Sha Wan Plaza 833 Cheung Sha Wan RD KL
 业务性质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企业管理
 法律地位       私人有限公司
 已发行股份数   10,000 股(普通股),均由韩国 ES 持有
 总款额         10,000 HKD

    (2)主要历史沿革
    1)2016 年 5 月,香港凯彼迪设立
    2016 年 5 月 10 日,EVERLIT TECHNOLOGY LTD.(以下简称“EVERLIT”)作为唯一
股东签署《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约定设立有限公司“香港凯彼迪投资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为 10,000 HKD,发行股份数为 10,000 股,每股面值 1 HKD,均
由 EVERLIT 认缴持有。
    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司秘书 ORC Company Secretary Services Limited 向香港
公司注册处提交《法团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注册办事处座落地点为
Unit 806, 8/F, Tower II, Cheung Sha Wan Plaza, 833 Cheung Sha Wan Road, Kowloon,
HONGKONG,首任秘书为 ORC Company Secretary Services Limited(公司编号:
1403947),首任董事为 Yu Minhong。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签发编号为 2378180 的《公司注册
证书》,证明香港凯彼迪于该日在香港依据《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
    2)2016 年 8 月,第一次增资
    2016 年 8 月 30 日,Yu Minhong 向公司注册处签署并提交了《股份配发申报
书》,申请在 2016 年 8 月 30 日向股东 EVERLIT 配发 23,250,000 股股份,每一股份
款项为 1 HKD。本次配发后,EVERLIT 持有香港凯彼迪 23,260,000 股股份。
    3)2016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9 月 12 日,EVERLIT 与韩国 ES 签署《股权转让申请书》、《股份出售
书》、《股份购买书》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EVERLIT 将其所有的香港凯彼迪
23,260,000 股股份(面值 23,260,000 HKD)转让予韩国 ES,转让价格为 23,260,000

                                       3-3-2-96
                                                                      律师工作报告

HKD。
    2016 年 9 月 21 日,韩国 ES 将上述股权转让款项 USD3,332,000.00 支付至
EVERLIT 的银行账户。
    4)2019 年 3 月,注销
    2017 年 12 月 4 日,香港凯彼迪股东韩国 ES 召开董事会,决议注销香港凯彼
迪。
    2019 年 3 月 1 日,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签发确认函,确认香港凯彼迪于该日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解散注销。

    (3)注销情况
    1)注销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出于公司战略规划调整需要,发行人不再需要香港凯
彼迪作为投资路径公司,决定注销香港凯彼迪。
    2)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香港林新强律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香港康普投资有限公
司、香港康惠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康平合科技有限公司、香港康和平科技有限
公司及香港凯彼迪投资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香港凯彼迪存续期间并未实际开
展生产经营业务,未涉及任何法律程序,日常活动符合香港法例规定,未受到任何
行政处罚,于香港并无涉及任何诉讼,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仲裁案件。
    3)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情况
    香港凯彼迪注销前为发行人子公司韩国 ES 的全资子公司。香港凯彼迪在发行
人体系内是作为香港的投资路径公司,并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无土地、房屋、
商标、专利等资产,未雇佣员工,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香港凯彼迪注销过程中相
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康和平
    (1)基本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康和平系按照香
港法律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因注册撤销而告解散。康和平注销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HONGKONG KHP TECHNOLOGY LIMITED(中文名:香港康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SUITE 603, 6/F LAWS COMM PLAZA 788 CHEUNG SHA WAN RD KL


                                     3-3-2-97
                                                                   律师工作报告

业务性质       投资控股
法律地位       私人有限公司
已发行股份数   10,000 股(普通股),均由康平科技持有
总款额         10,000 HKD
董事           江迎东

    (2)主要历史沿革
    1)2019 年 2 月,康和平成立
    2019 年 1 月 31 日,康平科技作为唯一股东签署《组织章程大纲》,约定设立
有限公司“香港康和平科技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 10,000 HKD,发行股份数为
10,000 股,均由康平科技持有。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秘书(法人团体)THD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向香
港公司注册处提交《法团成立表格》,公司类别:私人;申报注册办事处地址:SUITE
603, 6/F LAWS COMMERCIAL PLAZA, 788 CHEUNG SHA WAN ROAD, KOWLOON,
HONGKONG;已发行股份数 10,000 股(普通股),已缴付的总款额 10,000 HKD,均
由康平科技缴纳并持有;首任董事为江迎东。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签发编号为 2797812 的《公司注册
证书》,证明康和平于本日在香港依据《公司条例》注册成为有限公司。
    2)2019 年 11 月,康和平注销
    2019 年 4 月 23 日,康平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注
销康和平。
    2019 年 11 月 1 日,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签发确认函,确认香港凯彼迪于该日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解散注销。

    (3)注销情况
    1)注销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出于公司战略规划调整需要,发行人不再需要康和平
作为投资路径公司,决定注销康和平。
    2)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康和平存续期间未涉及任何法律程序,日常经营活动符
合香港法例规定,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于香港并无涉及任何诉讼,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仲裁案件。

                                     3-3-2-98
                                                                                    律师工作报告


         3)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情况
         康和平注销前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康和平在发行人体系内是作为香港的
     投资路径公司,并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无土地、房屋、商标、专利等资产,
     未雇佣员工,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康和平注销过程中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
     情况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有关说明外,发行人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或使用权的
     取得与拥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正在履行
     的主要框架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卖方            买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署日期              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 30
                  Black&Decker Macao
                                       电机产品/整                        日,合同到期后,可根据其
 1     康平科技 Commercial Offshore                           2018.7.12
                                         机产品                           书面通知,将本合同续期一
                       Limitde
                                                                                      年
        康平科                                                            五年,经双方同意则本协议
                  百得(苏州)精密 电机产品/整
 2     技、越南                                                2019.6.5   自动续延一年或重新签署相
                    制造有限公司         机产品
         康平                                                                   关战略合作协议
                                                     以实际
                                                                          有效期至 2021 年 3 月,到期
                  百得澳门离岸商业 电机产品/整 发 生 金
 3     越南康平                                               2019.8.30 后,可根据买方书面通知进
                    服务有限公司         机产品      额以订
                                                                               行续展,一年一期
                                                     单方式
                  创科(澳门离岸商
                                                     结算                 三年,到期前 60 天,若双方
                   业服务)有限公
 4     越南康平                         电机产品              2019.9.20 未发送书面通知,有效期自
                  司、创科越南制造
                                                                             动以年为单位不断续期
                      有限公司
                                                                          三年,合同到期前 2 个月,
                  AC(澳门离岸商业
 5     艾史比特                         电机产品              2013.11.12 若双方未以书面提出特别声
                   服务)有限公司
                                                                           明,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

 6     艾史比特 广东高壹工机有限        电机产品               2018.9.6   一年,只要一方未书面通知


                                              3-3-2-99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                                                对方合同终止,自动顺延 1
                                                                             年,之后的更新也使用同一
                                                                                        方法
                                                                             长期有效,除非通知对方终
                    麦太保电动工具
7    易助电机                             电机产品              2013.4.9     止,即使通知终止合同,供
                (中国)有限公司
                                                                             应商仍应在 6 个月履行合同
                                                                             长期,任一方可提前 6 个月
                博世电动工具(中
8    康平科技                             电机产品             2013.11.5 书面通知对方在当年年底终
                     国)有限公司
                                                                                      止本协议
                                                                             两年,合同到期前 10 天,若
                主力智业(深圳)
9    艾史比特                             电机产品              2018.1.1     双方未发送书面通知,本合
                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同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二)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正在履行
    的主要框架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买方                   卖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署日期           有效期
      1    康平科技      福州大通机电有限公司              漆包线               2019.7.25      三年
      2    康平科技      镇江远东电讯有限公司              矽钢片               2019.6.20      三年
      3    易助电机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换向器               2019.7.31      三年
                      埃赛克斯电磁线(苏州)有限公                  以实际发
      4    艾史比特                                        漆包线               2017.8.11      三年
                                     司                             生金额以
                      卓尔博(宁波)精密机电股份有                  订单方式
      5    易助电机                                    包轴转子                 2019.7.16      三年
                                限公司                                结算

                      卓尔博(宁波)精密机电股份有
      6    越南康平                                    包轴转子                  2020.1.1      一年
                                限公司
      7    康平科技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PCB 组件                 2020.1.20      三年

          (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韩国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1、2019 年 12 月 20 日,康平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编号
    “中银苏州授字(2019)第 035 号”《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额度 2,500 万元,授信
    期限自 2019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9 日。江建平、夏宇华提供连带责任

                                               3-3-2-100
                                                                  律师工作报告


保证,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编号“中银苏州保字(2019)第 03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2、2019 年 12 月 26 日,康平科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编号
“中银苏州贷字(2019)第 035-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000 万元,
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 6 个月,借款用途:支付货款。该借款合同为编号“中银
苏州授字(2019)第 035 号”《授权额度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
    3、2020 年 5 月 11 日,康平科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编号
“512XY20200012457”《授信协议》,授信额度 3,000 万元,授信期限自 2020 年 5 月
8 日至 2021 年 5 月 7 日。截至目前,康平科技已使用额度为 900 万元。
    4、2018 年 3 月 27 日,韩国 ES 与国民银行株式会社签署《信贷交易合同》,
信贷金额 19 亿韩元,信贷期限自信贷执行日期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借款用途:
购买资产,贷款利率:3.08%。同日,韩国 ES 以其名下土地、房屋为该《信贷交易
合同》设定根抵押权。
    (四)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
    发行人与华泰联合签署了《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
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承销商,该等协议对保荐和承销过
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
式合法、有效,均履行了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均正常履行,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或与发行人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承担的义
务存在冲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五)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等部
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的承诺,以及韩国法律意见书、香港法律意见书、越南法律
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六)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除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及
本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相关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3-3-2-101
                                                                  律师工作报告


    (七)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属于生产经
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规,不存在潜
在的纠纷或风险。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韩国法律意见书、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进行过重大资产重组。为解决同业竞争、避免潜
在的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同一控制下相
同、类似或相关的业务进行了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1、收购康平东
    2017 年 10 月 20 日,来鹤机电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原股东江建平将其持
有的来鹤机电全部股权转让予康平科技,同时将来鹤机电更名为康平东。本次股权
转让完成后,康平科技持有康平东 100%股权,康平东成为康平科技全资子公司。
(详见本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2、收购韩国 ES
    (1)2017 年 6 月 22 日,香港康惠与香港康普签署《(上市)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香港康惠将其持有的韩国 ES4,973,182 股(股权比例为 83.12%)普通股在韩国
证券交易所以非开市时间 Block Deal 交易方式转让给香港康普,每股转让价格 1,535
韩元,价款共计 7,633,834,370 韩元。同日,香港康普同时通过公开交易市场向公
众股东收购 11,000 股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发行人通过香港康普持有韩国 ES83.31%
股份,韩国 ES 成为康平科技通过香港康普持有的控股子公司。
    (2)2019 年 2 月 12 日,澳洲国品与香港康普签署《(上市)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澳洲国品将其持有的韩国 ES919,318 股普通股(股权比例 15.37%)在韩国证券
交易所以非开市时间 Block Deal 交易方式转让给香港康普,每股转让价格 2,760 韩
元,价款共计 2,537,317,680 韩元。2019 年 2 月 12 日,澳洲国品与香港康普就本
次股权转让办理了交割,香港康普将上述股权转让款项支付至澳洲国品账户。韩国
ES 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备案程序及信息披露。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通
过香港康普持有韩国 ES99.728%的股份。


                                   3-3-2-102
                                                                律师工作报告


    3、收购艾史比特
    2017 年 2 月 23 日,香港凯彼迪与康平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香港
凯彼迪将其所持有的艾史比特 100%股权转让予康平科技,作价 2,840 万元。2017
年 2 月 13 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收购项目涉及的深圳艾史比特电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
告》,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艾史比特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2,837.61 万
元。2017 年 2 月 15 日,艾史比特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转让完
成后,发行人直接持有艾史比特全部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业务重组具有合理性,相关资产的交付和过户履行了相
关法定程序,合法合规;人员整合、公司治理运行有效,被重组方业务经营发展状
况良好。发行人将上述重组认定为同一控制下重组,以及认定相关业务相同、类似
或相关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相同控制
人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亦属于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其
中,康平东合并前存在名义股东徐飞等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建平代持股份的情
形,江建平真实享有实际股东权益,合并前双方已合法合规解除代持关系;发行人
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及《企业
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 1 期》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收购行为均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所在国及地区的法律规
定,真实、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重大资产变
化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收购或兼并。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康平有限自设立以来存在减少、增加注册资本情形,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详见本报告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无其
他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3-3-2-103
                                                                        律师工作报告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资料等相关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
制定与修改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201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审议
通过《公司章程》,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制定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报告期内及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如下修改:

  序号            审议会议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4 月 13 日   股本结构变更等事项

    2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 8 月 25 日   股本结构变更等事项

    3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2018 年 5 月 24 日   增加副总经理等事项

                                                              修改股份回购条款、
    4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
                                                              决策审批权限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均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备案等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适应本次发行上市目的,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且已经发行人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
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于办理工商备案
登记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修改
    1、为适应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修订的《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对


                                      3-3-2-104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草案)》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2、为适应本次发行上市,根据深交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颁布的《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会议对《公司章程(草案)》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历次修
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会、总经理,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规范的运行制度。
    1、公司股东大会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会为股份公司的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独立董事 3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
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发行人设董事会办公室,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列席董事会
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3-3-2-105
                                                                    律师工作报告


    4、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总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
理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了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法
人治理结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度
    1、2011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
制度。2011 年 12 月 26 日,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2、2014 年 8 月 29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201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决
策制度》等制度。2014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
    3、2017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防
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7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
项制度》。
    4、2018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子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管理办法》、《融资管理办法》、《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
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2018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融资管理办法》。
    5、2019 年 4 月 12 日,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因本次发行修订
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了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制度;该等规则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其内容
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3-3-2-106
                                                                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及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召开情
况如下:
    1、股东大会
    (1)2017 年 2 月 13 日,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收购深圳艾史比特电机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收购深圳艾史比特电机有限公司股权的具体事宜的议案》2 项议案。
    (2)2017 年 3 月 22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6 年度及以前年度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3)2017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同
意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
司监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5 项议案。
    (4)2017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子公司香港康普投资有限公司收购 ES 产业株式会社股权的议案》、《关于公司子
公司向关联方香港康惠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 项议案。
    (5)2017 年 6 月 22 日,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聘
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
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17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整改情况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10 项议案。
    (6)2017 年 7 月 27 日,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设
立全资子公司苏州迎东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议案》。
    (7)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同
意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
会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3 项议案。
    (8)2017 年 10 月 25 日,召开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收购启东
市来鹤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3 项议案。

                                  3-3-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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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17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子公司收
购南通祥康苗木有限公司房产、土地的议案》、《关于对子公司南通康平东机电科技
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监事
的议案》4 项议案。
    (10)2018 年 5 月 24 日,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
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8 年度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并
预计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基本薪
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董事兼任财
务总监薪酬的议案》15 项议案。
    (11)2019 年 1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2)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
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确认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上市后未来三年及长期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关于审核确认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3-3-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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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
定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利润分配管理
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30 项议案。
    (13)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聘
请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
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10 项议案。
    2、董事会会议
    (1)2017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收购深圳艾史比特电机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收购深圳艾史比特电机有限公司股权的具体事宜的议案》、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3 项议案。
    (2)2017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报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母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及以前
年度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项议案。
    (3)2017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同意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
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5 项议案。
    (4)2017 年 5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子公司香港康普投资有限公司收购 ES 产业株式会社股权的议案》、《关于公

                                  3-3-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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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子公司向关联方香港康惠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变
更公司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4 项议案。
    (5)2017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16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关于报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
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17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整改
情况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
审计总监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17 项议案。
    (6)2017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设立全资子公司苏州迎东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议案》、《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 项议案。
    (7)2017 年 8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同意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
董事会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4 项议案。
    (8)2017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收购启东市来鹤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
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3 项议案。
    (9)2017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
续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总监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关于公司转让相关债权的议案》8 项议案。
    (10)2017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3-3-2-110
                                                                  律师工作报告


于子公司收购南通祥康苗木有限公司房产、土地的议案》、《关于对子公司南通康平
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召
开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4 项议案。
    (11)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17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关于报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申请流动资金
贷款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子公司苏州迎东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购买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关于韩
国控股公司 ES 产业株式会社购买相关土地、厂房的议案》、《关于增加子公司香港
康普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额的议案》、《关于直接及间接控股子公司分红事宜的议
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关于调整、决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基本薪酬的议案》、《关于
制定公司<战略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经营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企业文化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预算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子公司重大事项报
告及对外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32 项议案。
    (12)2018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越南子公司的议案》。
    (13)2018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召开公
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3 项议案。
    (14)2019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子公司香港康普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国品投资(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持有的 ES

                                   3-3-2-111
                                                                 律师工作报告


产业株式会社全部股权的议案》、《关于公司子公司向关联方香港康惠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香港康和平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3 项议案。
    (15)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18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关于报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申请流动资金
贷款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直接及间接控股子公司 2018 年度分红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全
资子公司深圳艾史比特电机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
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及
长期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
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使
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审核确认
公司近三年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近三年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
差异比较表专项说明》、《关于审核确认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
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规范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3-3-2-112
                                                                 律师工作报告


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独
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44 项
议案。
    (16)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子公司香港康和平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子公司与香港康惠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的议案》2 项议案。
    (17)2019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报出公司三年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 1-6 月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三年一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
较表专项说明》、《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
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及《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9 项议案。
    (18)2019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子公司康平科技(越南)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向子
公司康平科技(越南)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的议案》2 项议案。
    (19)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19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关
联交易并预计 2020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直接及
间接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分红事宜的议案》、《关于报出公司近三年财务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近三年申报
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专项说明》、《关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报告(2020-2022)>的议案》、《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17 项议案。

                                  3-3-2-113
                                                                律师工作报告


    (20)2020 年 6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并报送电子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重新出具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3 项议案。
    3、监事会会议
    (1)2017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6 年度及以前年度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2)2017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3)2017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7 年财务预算
报告》、《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整改情
况的议案》4 项议案。
    (4)2017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5)2017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6)2017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7)2018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8 年财务预算
报告》、《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6 项议案。
    (8)2018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对外投资设立越南子公司的议案》。
    (9)2019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19 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

                                  3-3-2-114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交易并预计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核确认公司近三年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6 项议案。
    (10)2019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19 年 1-6 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2 项议案。
    (11)2020 年 2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1 项议案。
    (12)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聘请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0 年度日常
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4 项
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等相关文件、材料,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基本情况
    发行人现有董事 7 名,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即江建平、夏宇华、曹健、冯湘
联、曲凯(独立董事)、陈菲(独立董事)、权小锋(独立董事)。发行人现有监事
3 名,其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即尹群丽(监事会主席)、周嘉敏、陈颖颖(职工
代表监事)。发行人现有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即总经理江迎东、副总经理曹健、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郭洁、副总经理冯


                                   3-3-2-115
                                                                        律师工作报告


湘联、财务总监窦蔷彬。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
列示的情形,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确定为市场禁入人员且禁入尚未解
除等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符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2、对外投资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姓名                 投资单位                   持股比例         关联关系

                上海海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5%          无其他关联关系
   江建平
              苏州飞拳特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          无其他关联关系

                  苏州千秋投资有限公司                2.57%        无其他关联关系

    曹健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76%        无其他关联关系

                苏州昂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2%          无其他关联关系

   江迎东     苏州中睿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无其他关联关系

   周嘉敏         江苏道森投资有限公司                8.43%        无其他关联关系

    3、对外兼职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兼职单位                     任职职务            关联关系

                       康平投资                 执行董事、总经理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
                      弗洛克投资                执行董事、总经理
                                                                        的企业
  江建平
                       韩国 ES                    社长、董事        公司控股子公司

                       香港康惠                      董事              公司股东

                       香港康普                      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3-3-2-116
                                                                           律师工作报告


                                                                    实际控制人控制
                     南通祥康                       执行董事
                                                                           的企业

                     康平投资                         监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
夏宇华              弗洛克投资                        监事
                                                                           的企业

                     艾史比特                       副董事长        公司全资子公司

                     国品投资                    执行董事、总经理      公司股东

                                                                    曹健实际控制的
           心翎创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企业

            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曹健实际控制的
                     澳洲国品                         董事
曹健                                                                企业

                                                                    曹健实际控制的
                     香港国品                         董事
                                                                    企业

                                                                    曹健实际控制的
                外延世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企业

                     韩国 ES                          董事          公司控股子公司

冯湘联               艾史比特                         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无关联关系

            福建夜光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曲凯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中能智慧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陈菲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集团)有限公
                                                      监事            无关联关系
                       司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教授            无关联关系

权小锋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3-3-2-117
                                                                       律师工作报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苏州三鑫时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无关联关系

                 江苏道森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苏州道森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周嘉敏
                 苏州道森阀门有限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     无其他关联关系

                 苏州宝业锻造有限公司                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南通道森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董事          无其他关联关系

                       艾史比特                 董事长、总经理     公司全资子公司

                       迎东电动                 执行董事、总经理   公司全资子公司

                       苏州迈拓                 执行董事、总经理   公司全资子公司

  江迎东               易助电机                 执行董事、总经理   公司全资子公司

                       康平东                   执行董事、总经理   公司全资子公司

                       越南康平                   法定代表人       公司全资子公司

                       康平合                        董事          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发行人近两年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及其变化
    1、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监事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其变化
    (1)2018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同意
冯湘联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郭洁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会议,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曹健、郭洁为公司副总经理。
    (3)2019 年 8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冯湘联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公司财务总监由冯湘联变更为
窦蔷彬。


                                    3-3-2-118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关
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真实、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近两年来独立董事的任免程序及其变化
    2019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李文莉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选举曲凯为公
司新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任
职资格、提名、选举、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行为合法、合规;近两
年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举及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报告》、韩国法律意见书、香港法律意见书、越南法
律意见书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
率及依据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内销收入、外销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理手   17%、10%、16%、
  增值税
                 续费收入、物业管理收入、物业出租收入等计征   13%、6%、5%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计征                           7%、5%

  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计征                           3%、2%

                                                              15%、16.5%、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20%、22%、25%

                 房产自用,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 30%后的余值
  房产税                                                      1.2%、2%
                 计算缴纳;房产出租,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


                                      3-3-2-119
                                                                       律师工作报告


                    纳。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等不同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康平科技            15%                     15%         25%

         苏州迈拓            25%                     25%         25%

         易助电机            15%                     15%         15%

         艾史比特            15%                     15%         15%

         香港康普           16.5%                   16.5%       16.5%

          韩国 ES            22%                     22%         22%

        香港凯彼迪             -                       -        16.5%

         迎东电动            25%                     25%         25%

          康平东             20%                     25%         25%

          康平合            16.5%                   16.5%          -

          康和平            16.5%                      -           -

         越南康平            20%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及现行的相关税
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所在国及地区的法律规定。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1、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
    1)发行人持有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
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4 年 8 月 5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F201432000718,有效期三年)。2018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
审,取得新颁发的《高新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2002793,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该等证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发行人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易助电机持有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
苏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532001910,有效期三年)。2018 年 11 月 30 日,易助电机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复审,取得新颁发的《高新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32006777,有效期为


                                       3-3-2-120
                                                                律师工作报告


三年)。根据该等证书,报告期内易助电机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艾史比特持有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
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GF201544200221,有效期三年)。2018 年 10 月 16 日,艾史比特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复审,取得新颁发的《高新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844200911,有
效期为三年)。根据该等证书,报告期内艾史比特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韩国税法规定,韩国 ES 所得税采取累计税制,应纳税所得 2 亿韩元以
下为 10%,2 亿韩元至 200 亿韩元为 20%,超过 200 亿韩元的税率为 22%。另外在
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收 10%的地方所得税。根据韩国《税收特例限制法》第七条,
对已认定为中小企业的公司(韩国 ES 所属行业为年销售额小于 120 亿韩元)可以
减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的 15%。
    5)越南康平根据越南政府 2013 年 12 月 26 日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详细规
定和实施指导的第 218/2013/ND-CP 号议定、2014 年 10 月 1 日关于税务规定议定
的修改、补充条款的第 91/2014/ND-CP 号议定和政府 2015 年 2 月 12 日税法条款
修改、补充法律详细执行规定以及税务议定条款修改、补充的第 12/2015/ND-CP 号
议定规定,投资优待地区可享受的生产经营活动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可
享受企业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接下来四年内减少 50%应缴税额的税收政策。
    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康平东 2019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可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用)》、《关
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
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按
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因此,公司 2017 年度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
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50%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3-3-2-121
                                                                律师工作报告


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
摊销。因此,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易助电机、艾史比特报告期内开展研
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韩国《税收特例限制法》第 10 条相关规定,企业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的,
其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费用的 25%可以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韩国
ES2017 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25%税前加计扣除。
    (2)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2]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
境内子公司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对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的退税
率予以退还。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文
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
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原
适用 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6%。原适用
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 10%。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从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
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
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4)越南康平根据越南 NO.100/2016/ND-CP 号文、No.130/2016/TT-BTC 号文及
No.13/2008/QH12《增值税法》规定,月度或季度出口销售货物或服务对应的可以
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低于 3 亿越南盾时,可以按月度或季度申请退税,退税
金额不超过出口收入的 10%;企业月度或季度出口销售货物或服务对应的可以抵

                                  3-3-2-122
                                                                                     律师工作报告


    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若低于 3 亿越南盾时,可以在下一月度或季度递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被继续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
    扣除及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我国长期实施的全国范围内的法律规定
    或政策,而非短期性或地方性的优惠规定,在该等法律规定或政策不发生变化的情
    况下,发行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具有可持续性。
           2、财政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情况如下:

                       2018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序号        项目                                                          文件依据
                       (万元) (万元) (万元)

                                                       《关于申请 2016 年度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科技项目

                                                       经费的通知》(相科[2017]43 号)、《关于下达 2017

                                                       年度相城区第二批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科技)经费

                                                       的通知》(相科[2017]129 号、相财行[2016]207
        转型升级创新
(1)                  1.1      1.2       1.4          号)、《关于下达 2018 年度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专项
        发展经费
                                                       经费(科技第二批)的通知》(相科[2018]48 号、

                                                       相财产[2018]98 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相城区

                                                       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

                                                       知》(相委发[2017]26 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校园引才引智暂行办法>
        人社局校园引
(2)                  -        -         0.5          的通知》(相人社开[2017]12 号、相财社[2017]94
        才奖励
                                                       号)

                                                       《关于下达相城区 2017 年度村(社区、工业园)、

(3) 工会补助经费 -            1.09      -            企业工会工作补助经费的通知》(相工[2018]48

                                                       号、相财社[2018]201 号)

                                                       《关于表彰苏州市相城区 2017 年度优秀企业的决
(4) 优秀企业奖       -        5         -
                                                       定》(相委发[2018]5 号)




                                                3-3-2-123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序号           项目                                                         文件依据
                        (万元) (万元) (万元)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

                                                        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6 号)、《关于做好失业保
(5) 稳岗补贴          5.88     18.24     16.84
                                                        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

                                                        [2016]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

                                                        通知》(财行[2005]36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
(6) 个税返还          11.08    7.98      -
                                                        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

                                                        号)

        2018 年度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                                    《关于兑现 2018 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
(7)                   15       -         -
        认定企业奖励                                    奖励资金的通知》(相科[2019]24 号)

        资金

        相城区科技局
                                                        《关于印发<相城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
(8) 2019 年科技研 5            -         -
                                                        政策(试行)>的通知》(相政发[2018]43 号)
        发专项资金

        2018 年度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                                    《关于下达 2018 年度第二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
(9)                   30       -         -
        省级财政奖励                                    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苏财教[2019]34 号)

        资金

(10 监管局付上市                                       《关于印发<相城区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100      -         -
)      奖励资金                                        (试行)>的通知》(相政发[2018]46 号)

(11 招用退役士兵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
                        1.8      -         -
)      减免税金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关于组织申报 2018 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增长后补
        2018 年度研发
(12                                                    助的通知》(相科[2019]51 号)、《关于拨付 2019 年
        费用增长后补 3.5         -         -
)                                                      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第四批)的通知》(相科
        助
                                                        [2019]79 号)


                                               3-3-2-124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序号          项目                                                          文件依据
                       (万元) (万元) (万元)

       2018 年度国家

(13 高新技术企业                                      《关于兑现 2018 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
                       10       -         -
)     认定企业奖励                                    奖励资金的通知》(相科[2019]24 号)

       资金

       相城区科技局
(14                                                   《关于印发<相城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
       2019 年科技研 0.5        -         -
)                                                     政策(试行)>的通知》(相政发[2018]43 号)
       发专项资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

                                                       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行动方案(2017—2020

(15 2018 年技术改                                     年)的通知》(深府办[2017]22 号)、《深圳市人民
                       26       -         -
)     造投资补贴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

                                                       业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9

                                                       号)

       科技创新 2018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

(16 年企业研究开                                      新[2017]278 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
                       48.5     -         -
)     发资助计划第                                    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批资助                                        (深发[2016]7 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
(17 企业发展专项
                       18       -         -            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
)     资金
                                                       龙华府办规[2017]4 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
(18 企业设备技术
                       412      -         -            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
)     改造补贴
                                                       龙华府办规[2017]4 号)

       深圳市国家高
(19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
       新技术企业补 3           -         -
)                                                     新[2017]278 号)
       贴




                                              3-3-2-125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序号        项目                                                           文件依据
                      (万元) (万元) (万元)

       龙岗区国家高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
(20
       新技术企业补 20         -         -            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
)
       贴                                             府办规[2018]2 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
(21 工业稳增长专
                      1.54     -         -            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
)     项资金
                                                      龙华府办规[2017]4 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
(22 龙华区研发投
                      31.07    -         -            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
)     入奖励
                                                      龙华府办规[2017]4 号)

(23 韩国 ES 稳岗补
                      0.27     -         -            -
)     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补助与国家法律、法规
       不存在冲突情形,具有相应的依据,且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发行人及子公司对税收优惠及财政补助不存在依赖。

            (三)合规证明
            1、相城税务第一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2019 年 7 月 16 日及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证明》,确认康平科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
       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因违反前述相关规
       定而受到国家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2、相城税务第一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2019 年 7 月 16 日及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证明》,确认苏州迈拓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
       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因违反前述相关规
       定而受到国家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3、相城税务第一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2019 年 7 月 16 日及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证明》,确认易助电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
       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因违反前述相关规
       定而受到国家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3-3-2-126
                                                                  律师工作报告


    4、相城税务第一分局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出具《证明》,确认康平机电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注销日,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国家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2020 年 1 月 7 日
出具《证明》,确认艾史比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有
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6、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3 月 1 日、2019
年 7 月 10 日及 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系统内无迎东电动
欠税信息。另经本所律核查,2018 年 1 月 4 日,迎东电动因 2017 年 10 月末、11
月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而受到吴江国税局处以当场缴纳罚款 310
元、310 元的行政处罚。(详见本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
行人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之“2、行政处罚”)
    7、国家税务总局启东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2019 年 7
月 2 日及 2020 年 1 月 17 日出具《证明》,确定康平东报告期内未发现因违反税收
法律、法规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8、根据韩国天安税务局长、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厅长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2020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及韩国法律意见书,韩国 ES 已缴纳
完毕相关国税与地税,不存在未缴事项、宽限征收期限或宽限滞纳,无其他滞纳费
用。韩国 ES 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韩国法的相关规定,至今按期足额纳税,不存
在税务追缴或因税务违法而被韩国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9、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康普、康平合税款缴纳符合香港法例规定,且
截至 2020 年 3 月 5 日,该等公司并未就其税款缴纳事宜受到香港税务局的处罚。
    10、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康平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越南法律的相关规
定,按期足额纳税,不存在税务追缴或因税务违法而被越南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所在地国家及
地方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迎东电动曾受到税务
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
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与发行人各年度报送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一致。

                                   3-3-2-127
                                                                         律师工作报告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2011 年 12 月,发行人委托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建设年产电机
1,500 万个、电动工具 100 万台、模具(注塑模)80 付、模具(压铸)20 付项目”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2 年 1 月 12 日,相城环保局出具《关于对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苏相环建
[2012]9 号),同意建设。2012 年 6 月 14 日,相城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同意竣工
验收。
    2、2009 年 4 月,苏州迈拓委托南京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就“年产电动工具
200 万套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9 年 4 月 23 日,相城环保局
出具《关于对苏州迈拓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苏相环建[2009]107 号),同意建设。2012 年 6 月 14 日,相城环保局出具验收意
见,同意竣工验收。
    3、2011 年 11 月,发行人委托江苏宏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建设年产磁电机
2,000 万台、起动电机 300 万台、小功率电机 300 万台项目”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2012 年 1 月 12 日,相城环保局出具《关于对易助电机(苏州)有限
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苏相环建[2012]15 号),同意建设。
2012 年 6 月 14 日,相城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同意竣工验收。
    4、2016 年 5 月 9 日,艾史比特作为建设单位就改进生产工艺等事项委托四川
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6 年 5 月 30
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华
环批[2016]100370 号),同意扩建开办。
    5、根据韩国法律意见书,韩国 ES 持有牙山市长于 2018 年 7 月 6 日签发的
《噪音振动设施安装申报证明》(第 201800023 号),许可以下噪音污染排放设施
及预防设施的安装:
         产生设施名称        容量     数量(台) 预防设施名称    容量    数量(Set)

                                                  隔音窗及隔音   111.6
 7.5KW 以上的压缩机[噪音]   75.00KW        1                                  1
                                                    室内设备      m3

    6、2019 年 3 月,康平东聘请了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为“年产电动工具

                                      3-3-2-128
                                                                           律师工作报告


及配件 900 万套”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申报文件。2019 年 6 月 27 日,启东市行
政审批局出具《关于南通康平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电动工具及配件 900 万套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启行审环[2019]175 号),同意建设。
       7、2014 年 12 月,康平东在未取得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年产马达定
子 80 万套”建设项目。2016 年 12 月,康平东申请对前述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取得
启东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备案的《启东市环保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备案表》。目前
康平东根据该备案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依法依规实施前述项目。
       本所律师认为,康平东“年产马达定子 80 万套”建设项目存在环保未批先建情
况,但已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办理补充备案得到纠正并依法实施,且事后并未受到环
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未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构
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环境保护部(http://www.zhb.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
厅(http://hbt.jiangsu.gov.c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http://www.gdep.gov.cn/)、
苏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http://www.szhbj.gov.cn/hbj/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http://www.nantong.gov.cn)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http://meeb.sz.gov.cn/xxgk/)
等公开信息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如下:
序号      主体            认证标准                       认证范围               到期日

         康平科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GB/T 微型直流电机、电动工具用定、转
 1      技、易助                                                               2021.4.16
                   19001-2016/ISO9001:2015 子及配件的设计、生产
          电机

         康平科                               微型直流电机、电动工具用定、转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GB/T
 2      技、易助                              子及配件的设计、生产及相关管理   2021.4.16
                   24001-2016/ISO14001:2015
          电机                                活动

         康平科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微型直流电机、电动工具用定、转
 3      技、易助    GB/T 28001-2011/OHSAS 子及配件的设计、生产及相关管理       2021.3.11
          电机           18001:2007          活动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ATF     电机配件(轴和齿轮)的设计和生
 4      康平科技                                                               2022.9.16
                         16949:2016           产


                                        3-3-2-129
                                                                                    律师工作报告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ATF
5        易助电机                               水泵电机的设计与生产                  2021.10.7
                           16949:201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GB/T 电动工具用电机的设计、生产及服
6        艾史比特                                                                     2020.11.18
                     19001-2016/ISO9001:2015 务(仅限外销)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
                                                电动工具的设计、生产、销售及服
7         韩国 ES      9001:2015,KS Q ISO                                           2020.11.6
                                                务
                              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GB/T 直流小电机、塑料件、电动工具及
8        越南康平                                                                     2022.6.27
                     19001-2016/ISO9001:2015 转定子的生产及相关服务

        2、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产品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如下:
          生产企 证书编
序号                                          认证内容                   到期日        颁发者
            业        号

                              角向磨光机 G604-2、G604 符合 CNCA-C05-
                    2016010
          康平科              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中国质量
    1               5038543                                              2021.4.1
            技                GB3883.1-2005、GB3883.3-2007、GB4343.1-                 认证中心
                      22
                              2009、GB17625.1-2012 标准

                              电磨 S1J-MT01-25 符合 CNCA-C05-01:2014
                    2015010
          康平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GB3883.1-                    中国质量
    2               5037499                                             2024.12.9
            技                2005、GB3883.3-2007、GB4343.1-2009、                    认证中心
                      70
                              GB17625.1-2012 标准

                              角向磨光机 S1M-MT01-100A 符合 CNCA-
                    2014010
          康平科              01C-014:201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                  中国质量
    3               5036835                                             2022.11.16
            技                的 GB3883.1-2005、GB3883.3-2007、                       认证中心
                      30
                              GB4343.1-2009、GB17625.1-2012 标准

                              角向磨光机 S1M-MT02-100A 符合 CNCA-
                    2015010
          康平科              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                   中国质量
    4               5037499                                             2024.12.9
            技                的 GB3883.1-2005、GB3883.3-2007、                       认证中心
                      57
                              GB4343.1-2009、GB17625.1-2012 标准

                              角向磨光机 S1M-MT03-150A、S1M-MT02-

                    2015010 150A、S1M-MT01-125A 符合 CNCA-C05-01:
          康平科                                                                      中国质量
    5               5037499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2024.12.9
            技                                                                        认证中心
                      67      GB3883.1-2005、GB3883.3-2007、GB4343.1-
                              2009、GB17625.1-2012 标准



                                             3-3-2-130
                                                                               律师工作报告

                        电锤 Z1C-MT01-26 符合 CNCA-01C-014:
              2014010
     康平科             201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中国质量
6             5066835                                              2022.11.6
      技                GB3883.1-2008、GB3883.3-2007、GB4343.1-                  认证中心
                31
                        2009、GB17625.1-2012 标准

                        角向磨光机 S1M-MT01-180A、S1M-MT01-
              2015010
     康平科             230A 符合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                   中国质量
7             5037537                                              2024.12.9
      技                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GB3883.1-2005 GB3883.3-                 认证中心
                99
                        2007;GB4343.1-2009 GB17625.1-2012 标准

                        电钻 J1Z-MT01-10A 符合 CNCA-C05-01:2014
              2017010
     康平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GB17625.1-                    中国质量
8             5010049                                              2022.9.21
      技                2012、GB/T3883.1-2014、GB/3883.201-                      认证中心
                53
                        2017、GB4343.1-2009 标准

                        电钻 J1Z-MT02-6A 符合 CNCA-C05-01:2014
              2017010
     康平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GB17625.1-                    中国质量
9             5010058                                              2022.9.19
      技                2012、GB/T3883.1-2014、GB/3883.201-                      认证中心
                45
                        2017、GB4343.1-2009 标准

                        电钻 D1010 符合 CNCA-C05-01:2014 强制
              2017010
     康平科             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GB17625.1-2012、                  中国质量
10            5010286                                              2022.12.11
      技                GB/T3883.1-2014、GB/3883.201-2017、                      认证中心
                88
                        GB4343.1-2009 标准

                        电镐 Z1G-MT01-40 符合 CNCA-C05-01:2014
              2017010
     康平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GB3883.1-                     中国质量
11            5060023                                               2022.9.8
      技                2008、GB17625.1-2012、GB/T3883.7-2012、                  认证中心
                38
                        GB4343.1-2009 标准

                        角向磨光机 S1M-MT03-100A、EKG204 符合
              2017010
     康平科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中国质量
12            5030023                                              2022.9.11
      技                则下的 GB/3883.3-2007、GB17625.1-2012、                  认证中心
                46
                        GB3883.1-2005、GB4343.1-2009 标准

                        电锤 Z1C-MT03-26、Z1C-MT04-26 符合
              2017010
     康平科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中国质量
13            5060178                                              2022.11.3
      技                则下的 GB/3883.7-2012、GB17625.1-2012、                  认证中心
                72
                        GB3883.1-2008、GB4343.1-2009 标准
14   康平科 2017010 角向磨光机 S1M-MT04-100B、S1M-MT04-            2022.9.18 中国质量



                                       3-3-2-131
                                                                             律师工作报告

       技     5030049 100C 符合 CNCA-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                   认证中心
                59      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GB17625.1-2012、
                        GB3883.1-2005、GB/3883.3-2007、
                        GB4343.1-2009 标准

                        角向磨光机 S1M-MT04-180A 符合 CNCA-
              2017010
     康平科             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                  中国质量
15            5030310                                            2022.12.14
       技               的 GB17625.1-2012、GB3883.1-2005、                     认证中心
                86
                        GB/3883.3-2007、GB4343.1-2009 标准

                        角向磨光机 G47201 符合 CNCA-C05-01:
              2016010
     康平科             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中国质量
16            5038665                                             2021.4.1
       技               GB3883.1-2005、GB3883.3-2007、                         认证中心
                80
                        GB17625.1-2012、GB4343.1-2009 标准

                        角向磨光机 S1M-MT05-150A 符合 CNCA-
              2017010
     康平科             C05-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                  中国质量
17            5030310                                            2022.12.14
       技               的 GB17625.1-2012、GB3883.1-2005、                     认证中心
                88
                        GB/3883.3-2007、GB4343.1-2009 标准

                        角向磨光机 G805 符合 CNCA-C05-01:2014
              2017010
     康平科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GB17625.1-                  中国质量
18            5030286                                            2022.12.11
       技               2012、GB3883.1-2005、GB/3883.3-2007、                  认证中心
                95
                        GB4343.1-2009 标准

                        角向磨光机 G104ST、G104 符合 CNCA-C05-
              2017010
     康平科             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中国质量
19            5030043                                            2022.9.14
       技               GB/3883.3-2007、GB17625.1-2012、                       认证中心
                36
                        GB3883.1-2005、GB4343.1-2009 标准

              2018010 吸尘器电机 QD500 符合 CNCA-C04-01:2014
     易助电                                                                    中国质量
20            401119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GB/T12350-      2023.10.22
       机                                                                      认证中心
                31      2009 标准

                        单项串励电动机 U9530M22-001、

              2018180 U9545M22-001、U7045M22-001、                             威凯认证
     艾史比
21            4010068 U7640M22-001 符合 CNCA-C04-01:2014 强     2023.9.11 检测有限
       特
                16      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的 GB/T12350-                      公司
                        2009 标准
22   艾史比 2019180 单项串励电动机 U8835M22-001 符合 CNCA- 2024.6.23 威凯认证



                                       3-3-2-132
                                                                        律师工作报告

           特     4010098 C04-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下           检测有限
                    49   的 GB/T12350-2009 标准                             公司

                  2019180 直流无刷电动机 HS91300 等 55 个型号符合         威凯认证
         艾史比
  23              4010084 CNCA-C04-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2024.3.11 检测有限
           特
                    15   则下的 GB/T12350-2009 标准                         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生产产品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实施生产许
可证管理的产品,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业务无需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书;发行人所生
产的部分产品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发行人已取得相应的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该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及被吊销、撤
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
       3、合规证明
       (1)相城市监局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证明》,确认
康平科技报告期内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
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自成立至今没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记
录,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受到其行政处罚的记录。
       (2)相城市监局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证明》,确认
苏州迈拓自 2009 年 4 月 27 日领取营业执照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
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自成立至今没有违反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记录,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受到其行政处
罚的记录。
       另经本所律核查,2018 年 11 月 8 日,苏州迈拓因未经 3C 认证生产销售电动
工具而受到苏州质监局处以罚款 50,000 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8.59 元的行政处
罚。苏州市监局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出具《说明》,确认苏州迈拓本次受到行政处
罚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详见本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之“(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之“2、行政处罚”)
       (3)相城市监局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证明》,确认
易助电机自 2011 年 1 月 28 日领取营业执照以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
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自成立至今没有违反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记录,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受到其行政处
罚的记录。


                                         3-3-2-133
                                                                   律师工作报告


    (4)根据深圳市监委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及深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艾史比特报告期
内,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化妆品和
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5)启东市监局于 2019 年 2 月 26 日、2019 年 7 月 11 日及 2020 年 1 月 17
日出具《证明》,确认康平东报告期内,未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质量技术监督
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制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其处罚的信息记录。
    (6)吴江市监局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2019 年 7 月 23 日及 2020 年 1 月 8 日
出具《证明》,确认迎东电动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
有受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7)相城市监局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出具《证明》,确认康平机电自成立至
今没有违法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记录,没有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受
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苏州迈拓曾受到苏州市质监局的行政处
罚,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除此之外,
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被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运营符合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最近三年无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苏州市相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2019 年 7 月 10
日及 2020 年 1 月 7 日出具《证明》,确认康平科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因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其行政处罚。
    2、苏州市相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2019 年 7 月 10
日及 2020 年 1 月 7 日出具《证明》,确认苏州迈拓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因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其行政处罚。
    3、苏州市相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2019 年 7 月 10
日及 2020 年 1 月 7 日出具《证明》,确认易助电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因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其行政处罚。
    4、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7 日、2019 年 7 月 11 日

                                   3-3-2-134
                                                                   律师工作报告


及 2020 年 2 月 28 日出具《证明》,确认艾史比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无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受到其处罚。
    5、启东市四港镇(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2019 年 7 月 4 日及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具《证明》,确认康平东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6、汾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2019 年月
71 日及 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证明》,确认迎东电动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设立至
今,能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发生过安全
生产重伤事故和亡人事故,也未受到安监部门行政处罚。
    7、苏州市相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出具《证明》,确
认康平机电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其行政处
罚。
    (四)海关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运营符合海关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最近三年无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苏州海关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2019 年 7 月 11 日及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
具《证明》,确认康平科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因违反
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事。
    2、苏州海关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2019 年 7 月 11 日及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
具《证明》,确认苏州迈拓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因违反
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事。
    3、苏州海关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2019 年 7 月 11 日及 2020 年 1 月 15 日出
具《证明》,确认易助电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因违反
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事。
    4、深圳海关、福中海关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2020 年 2 月 13 日出具《证
明》,确认艾史比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反海关法
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情事。
    (五)外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运营符合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

                                   3-3-2-135
                                                                   律师工作报告


求,最近三年无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2020 年 2 月 25 日
出具《证明》,确认康平科技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制及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其行政处罚的记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2020 年 2 月 25 日
出具《证明》,确认苏州迈拓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制及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其行政处罚的记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2020 年 2 月 25 日
出具《证明》,确认易助电机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制及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其行政处罚的记录。
    4、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出具《证明》,确认
康平机电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今,无因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规制及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其行政处罚的记录。
    5、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于 2019 年 3 月 7 日、2020 年 3 月 3
日出具《证明》,确认艾史比特报告期内,未发现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
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国土资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运营符合国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最近三年无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出具《证明》,确认康平
科技自 2017 年 1 月至今,遵守土地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任何土地法律法规
行为,未受到其行政处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城分局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2020 年 1 月 19 日出具《证明》,确认康平科技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违反任何土地法律法规行为,未收到其行政处罚,未查到规划相
关违法建设行为记录。
    2、启东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2019 年 7 月 11 日及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证明》,确认康平东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止,未有因
违反国土管理、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其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

                                   3-3-2-136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运营符合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最近三年无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2019 年 7 月 5 日及
2020 年 1 月 10 日出具《证明》,确认康平科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相城区
范围内未发现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而受到其处罚的情形。苏州市规划局相城
分局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出具《证明》,确认未查到康平科技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相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存在规划相关违法建设行为记录。
    2、启东市吕四港镇建设局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2019 年 7 月 4 日及 2020 年
1 月 10 日出具《证明》,确认康平东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认真执行国家及地
方有关房地产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
反前述规定而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处罚的情形。
    3、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区建设局于 2019 年 2 月 14 日、2019 年 7 月 11 日及
2020 年 1 月 3 日出具《证明》,确认迎东电动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设立以来,认真
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情形。
    4、苏州市吴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2019 年 7 月 10 日
及 2020 年 1 月 19 日出具《证明》,确认迎东电动自成立之日至今,不存在违反城
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记录,也没有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而受到
其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19 年 3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2019 年 4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
行所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3-3-2-137
                                                                              律师工作报告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金(万元)
         年产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及汽车配件电机
  1                                                   迎东电动       30,000      30,000
         1,200 万台、电动工具整机 60 万台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康平科技       4,500       4,500
                             合计                                    34,500      34,500

      以上项目均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因市
场竞争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等因素导致部分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
可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
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予以解
决;如果实际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剩余,则剩余部分资金将根据中国证
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的发展。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环评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情况                 环评批复情况
          年产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及
                                      苏州市吴江区发改委/吴      苏州市吴江区环境保护
  1       汽车配件电机 1,200 万台、
                                      江发改备[2019]101 号       局/吴环建[2019]103 号
          电动工具整机 60 万台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迎东电动已取得位于黎里镇临沪大道北侧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需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苏(2019)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
9031077 号”,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本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之“(一)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四)与他人合作及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为发行人独立实施,不存在与他人合作的情况,该等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同业竞
争。
      (五)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3-3-2-138
                                                              律师工作报告


法>的议案》,公司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制度,募集资金将存在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已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已依法在有关部门备案,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合法、合规。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
业竞争,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有明确、具体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发行人结合市场与自身
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具体为:
    1、以市场为导向,紧跟客户需求,把握国内及国际电机及电动工具行业发展
趋势,将研发高效能电机作为公司重点发展方向。
    2、充分发挥公司的规模优势和供应链优势,扩大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
提供优质、可靠、高性价比的电机和电动工具产品。
    3、依托公司的产品质量优势与客户资源等优势,快速推进营销网络的完善,
持续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有明确、具体的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
上市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提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相
吻合,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
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提供的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
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面谈,登录有

                                 3-3-2-139
                                                                    律师工作报告


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查询系统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司
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及子公司有关的报道和
评价,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苏州迈拓、
迎东电动存在相关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2018 年 11 月 8 日,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编号为“(苏)质技监罚
字[2018]第 021 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苏州迈拓未经 3C 认证
生产销售电动工具,处以罚款 5 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68.59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处罚中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参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作出了“罚款 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8.59 元”的从轻行政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
属于情节严重情形。2019 年 2 月 21 日,苏州市监局出具说明,证明该行为不属于
重大违法。
    本所律师认为,苏州迈拓 2018 年受到质监部门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被处
罚机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亦出具说明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且未导致严
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不构成相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违
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对公司、客户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均较小,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造成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2018 年 1 月 4 日,苏州市吴江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编号“吴国税简罚[2018]40
号”及“吴国税简罚[2018]41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为迎东电动 2017
年 10 月末、11 月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处以当场缴纳罚款 310 元、
310 元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迎东电动上述两次违法行为所受罚款均为 310 元,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1 万元以下罚款相比数额较小,违
法行为显著轻微,处罚机关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迎东电动 2018 年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
罚款数额显著较小,未被处罚机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亦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
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不构成相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该违法
行为对公司、社会的危害均较小,未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不构成公

                                    3-3-2-140
                                                               律师工作报告


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声明、香港法律意
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声明,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访谈,登录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查询系统和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四)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声明保证以及有关陈述和说
明是按照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管辖的规定,基于中国目前
法院、仲裁院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及其附属企业、发
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参
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本报告有关章节的讨论,并对《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的全文进行了审慎审阅,特别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所
制作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经审慎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所引用的本报告相关内容与本报告并无矛盾之处,不存在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
报告的相关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3-3-2-141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报告已披露的承诺外,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
体作出的主要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
    1)自康平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康平科技股份,也不由康平科技回购本次发行前
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康平科技股份。
    康平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康平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康平科技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
有的康平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康平科技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康平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拟减持康平科技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康平科技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
理。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康平科技股份的,
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
程序,并保证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康平科技届时股份总数的
1%。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康平科技股份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康平科技届时股份总数的 2%。
    2)本人在担任康平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康平科技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康
平科技股份。
    3)本人承诺,如未来减持康平科技股份,将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2-142
                                                              律师工作报告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尽可能
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2)控股股东康平投资作出承诺:
    1)自康平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康平科技股份,也不由康平科技回购本次发行
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康平科技股份。
    康平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康平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康平科技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
持有的康平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康平科技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康
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拟减持康平科技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康平科
技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康平科技股份
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
相关程序,并保证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康平科技届时股份总
数的 1%。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康平科技股份的,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康平科技届时股份总数的 2%。
    2)本公司承诺,如未来减持康平科技股份,将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尽可
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3)香港康惠作出承诺:
    1)自康平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康平科技股份,也不由康平科技回购本次发行
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康平科技股份。
    康平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康平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3-3-2-143
                                                               律师工作报告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康平科技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
持有的康平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康平科技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康
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拟减持康平科技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康平科
技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办理。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康平科技股份
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
相关程序,并保证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康平科技届时股份总
数的 1%。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康平科技股份的,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康平科技届时股份总数的 2%。
    2)本公司承诺,如未来减持康平科技股份,将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尽可
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4)国品投资、翰博投资作出承诺:
    1)自康平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康平科技股份,也不由康平科技回购本次发行前
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康平科技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康平科技股份
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
相关程序,并保证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康平科技届时股份总
数的 1%。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康平科技股份的,在
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康平科技届时股份总数的 2%。
    2)本公司承诺,如未来减持康平科技股份,将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3-2-144
                                                               律师工作报告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尽可
能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5)间接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曹健作出承诺:
    1)自康平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康平科技股份,也不由康平科技回购本次发行前所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康平科技股份。
    康平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康平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康平科技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
有的康平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康平科技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康平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拟减持康平科技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康平科技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康平科技股份的,
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
程序,并保证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康平科技届时股份总数的
1%。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康平科技股份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康平科技届时股份总数的 2%。
    2)本人在担任康平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康平科技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康平科技
股份。
    3)本人承诺,如未来减持康平科技股份,将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尽可能
促使受让方遵守前述规定。
    2、稳定发行人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3-3-2-145
                                                              律师工作报告


    1)预警条件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截至最近一期末的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应在自
第 11 个交易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
净资产作相应调整),公司应当在第 21 个交易日起的 30 日内制定相关稳定股价的
方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
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I、具体条件
    公司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
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i.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ii.公司单次回购股
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iii.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II、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III、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和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确定股票回购的总金额;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宜或暂
时无需回购股票的,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该
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

                                  3-3-2-146
                                                                 律师工作报告


    I、具体条件
    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
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满足法定股权分布的上市条件或触发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存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II、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i.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稳定股价方
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
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ii.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其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分
红和薪酬总额的 20%;iii.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
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本项与上述 ii.项发生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iv.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I、具体条件
    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存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票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并且本公司全体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II、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i.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
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自有资金增
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
    ii.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分红和薪酬累计金额的 20%;
    iii.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3-2-147
                                                               律师工作报告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
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在每一个自然年度,
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关于申报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本公司
/本人保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华泰联合作出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3)信永中和作出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4)本所作出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承诺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作出相关承诺的主体资格;该等承诺函已由
相关承诺人或其授权代表适当签署,其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3-3-2-148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新股发行意见》的要求提出了未能履
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1、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
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
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
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
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
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建平、夏宇华作出如下承诺:

                                3-3-2-149
                                                             律师工作报告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
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
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
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人因违反承诺
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
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控股股东康平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
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
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

                                3-3-2-150
                                                             律师工作报告


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公司因
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
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
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
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
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本人因违反承诺
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

                                3-3-2-151
                                                               律师工作报告


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承诺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作出相关承诺的主体资格;上述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已由相关承诺人或其授权代表适当签署,其内容未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三)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主要客户(前五大)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且经营正常,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主要
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发行人
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
斜的情形。
    (四)主要供应商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
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五)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情况
    1、社会保险
    (1)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
下: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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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在册正式员工          1,375          1,257        1,312

           社会保险缴纳人数        1,194          1,158        1,116

          未缴纳社保员工人数        181            99           196

       其中:退休返聘人员            53            48           63

             新入职人员             107            32           27

             离职变动人员            21            19           42

             农村务工人员            0              0           64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员工总数分别为 1,312 人、1,257 人和 1,375
人,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数量分别为 1,116 人、1,158 人和 1,194 人,分别占员
工总数的 85.06%、92.12%和 86.84%。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有 181 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其主要原因
为:53 名员工系退休返聘,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107 名员工系新入职,公
司正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以及 21 名员工系离职变动人员,公司不再为
其缴纳社会保险。
    (2)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
公司及子公司易助电机、苏州迈拓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未发现存在因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7 月 8 日及 2020 年 1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函》,
康平东自 2017 年以来“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2019 年 7 月 15 日及 2020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艾史比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韩国法律意见书,韩国 ES 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而受处
罚的情形。根据越南法律意见书,越南康平自成立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及社
会保险相关法律而受处罚的情形,劳动用工符合越南法律的相关规定。
    2、住房公积金


                                    3-3-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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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子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在册正式员工           1,375         1,257        1,312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985          1,105        1,060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人数      390           152          252

         其中:退休返聘人员            53            48           63

              新入职人员                8            32           20

              离职变动人员             14            28           59

              农村务工人员              0             0           65

              境外员工                 315           44           4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员工总数分别为 1,312 人、1,257 人和 1,375 人,已缴纳
住房公积金的员工数量分别为 1,060 人、1,105 人和 985 人,占员工总数的 80.79%、
87.91%和 71.64%。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有 390 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主要原
因如下:53 名员工系退休返聘,公司无需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8 名员工系新入
职,公司正在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费手续;14 名员工系离职变动人员,公司不
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315 名员工系境外员工,境外无相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公
司无需缴纳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2)合法合规情况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康平科
技、易助电机、苏州迈拓自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至今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根据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东管理部分别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2019 年 7 月 11 日及 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证明》,康平东住房公
积金缴存状态正常;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出具的
《证明》,艾史比特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有因违法违规而被
处理的情况,现已改正。


                                      3-3-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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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艾史比特存在的公积金违法违规事项系 201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期间未及时为三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2017 年 3 月出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艾史比特为该
三名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7,009 元、1,868 元及 4,754 元。目前,艾史比特已为上
述三名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为全部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本
所律师认为,艾史比特 2016 年、2017 年受到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责令限期缴存决
定书的违规行为显著轻微、未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不构成相关规定认定的重
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影响。
    3、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期初,发行人存在未为部
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2017 年 3 月,发行人对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了全面整改。经测算,发行人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
2017 年 1 至 3 月需要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分别为 77.62 万元、64.77
万元。2017 年 4 月,发行人在咨询所在地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部门相关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后补缴了 2017 年 1 至 3 月的社会保险共计 52.01 万元、
住房公积金共计 59.42 万元。目前,发行人未收到相关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部门
出具的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建平、夏宇华就发行人缴纳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的事项作出如下承诺:“如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被有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
理部门认定须为其员工补缴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要求公司或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受到有关
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保证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
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要求。发行人已按照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部门的要求对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进行了补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部
门已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出具合规证明,且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执行情况及相关
安排措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3-3-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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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报告的
内容适当、准确。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尚待通过深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3-3-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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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之盖章签署页]




    本报告正本四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报告于          年     月     日出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程贤权




                                                              黄   飞




                                  3-3-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