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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平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0-10-3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天津 昆明 广州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硅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京证字[2020]第 0502 号




致: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
“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因深交所创业板实施注册制改革,本所根据《创业板
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出具
了国浩京证字[2020]第0304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及国浩京证字[2020]第0305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康平科
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因回复深交所《意见落实函》,于2020年7月27日
出具了国浩京证字[2020]第0379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康平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今,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已发生变动,且发行人
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以下简
称 “ 报 告 期 ” )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审 计 , 并 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 出 具 编 号
XYZH/2020NJA20115《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6月、2019年度、
2018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发行人的要求,
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事
实基础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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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二)

关生产经营情况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意
见落实函》回复变动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补充披露半年报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获
得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0
年第15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发行人已于2020年8月12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
审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待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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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
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华泰联合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
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6、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仅限于A股一种,同股同权,且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及信永中和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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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编号XYZH/2020NJA20111《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30日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
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
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
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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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承诺及调查表,并通
过本所律师对上述人士的访谈、登录中国证监会和有关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的网
站进行检索查询等方式予以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1]第13605号)以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股本总额为7,2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400
万股,且公开发行或发售的股份不低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发行
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534万元、4,529.99万元、2,459.48万元(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最近两年净利润不少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项标准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44,890,115.53 元、572,718,470.73 元、
585,135,764.95 元及 319,554,862.99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5%以上,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合法、合规,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
化、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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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关联方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董事、副总经理曹健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1        海南通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理的企业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房屋租赁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万元)

        南通祥康                     房屋租赁                               3.6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项目                                   2020 年 1-6 月(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94.25
      3、关联方往来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 年 1-6 月(万元)

       其他应付款                    南通祥康                               3.6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面积(平方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证号      坐落位置                           租金         租赁期限
                                                          米)/用途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1.65 万元/月;
                                 街道华荣路 425 号                         2020.8.1-20
  1                                                500/仓库 从第二年起每
                        深房地字 联建科技工业园区                            21.7.31
               深圳富士                                       年递增 8%
        艾史比             第      7 栋第 6 层南面
               杰投资有
          特            50004012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限公司
                          61 号 街道华荣路 425 号                          2020.9.1-20
  2                                                500/仓库 1.65 万元/月
                                 联建科技工业园区                            21.8.31
                                   7 栋第 6 层南面

                                                3-3-1-6
                                                                         法律意见书(二)

                                                      面积(平方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证号         坐落位置                     租金       租赁期限
                                                      米)/用途
              国辉机械             平阳省土龙木市福          押金 8,000 万越
       越南康                                                               2020.8.1-20
  3           工程服务      -      新坊特市的富丹市 800/仓库 南盾,4,000 万
         平                                                                   21.7.31
              有限公司               VH-O63 地段               越南盾/月
                                   忠清南道天安市西
                                   北区佛堂洞 1613           押金 3,000 万韩
                                                                            2020.7.16-2
  4    韩国 ES 朴亨延       -        天安佛堂湖畔 60.86/公寓 元,130 万韩元/
                                                                             022.7.15
                                  summit place 206 栋               月
                                       1603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境内子公司艾史比特新增仓库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
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法规,该等情形不影响房屋租
赁合同的有效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建平、夏宇华夫妇已出具承诺,若公司及
其子公司因房屋租赁问题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
部无偿代公司及其子公司缴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上述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其中存在的
不规范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6项实用新型,具体如下:
 序    权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类别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日
 号      人                                                                     方式   权利
       康平   一种方便拆卸的               ZL202020                             原始
 1                              实用新型               2020.1.17    2020.8.21          无
       科技     电机固定支架               099904.5                             取得
       康平   一种风叶罩卡口               ZL201922                             原始
 2                              实用新型               2019.12.31   2020.8.25          无
       科技          连接                  466320.7                             取得
       易助   一种可减振的电               ZL202020                             原始
 3                              实用新型               2020.1.17    2020.8.25          无
       电机     机固定装置                 099905.X                             取得
       易助   一种铁芯绝缘结               ZL201922                             原始
 4                              实用新型               2019.12.31   2020.8.21          无
       电机          构                    462871.6                             取得
       易助   绕线加热一体自               ZL201922                             原始
 5                              实用新型               2019.12.31   2020.8.25          无
       电机       动化设备                 462918.9                             取得
       易助   一种 BMC 一体成              ZL201922                             原始
 6                              实用新型               2019.12.31   2020.8.25          无
       电机        型结构                  472507.8                             取得
      (三)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
公司拥有生产经营设备主要是机具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其中,机具设备
账面价值为 128,462,388.18 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1,004,911.28 元,办公工具账
面价值为 2,416,025.96 元。

                                            3-3-1-7
                                                                        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取得与拥有,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续期的重大框架性采购合
同如下:

序号     买方           卖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签署日期    有效期
                菲力克斯五金制品(东
 1     艾史比特                        马达机壳                      2019.3.20   五年
                    莞)有限公司                    以实际发生金额
                埃赛克斯电磁线(苏州)              以订单方式结算
 2     艾史比特                          漆包线                      2020.9.1    三年
                      有限公司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等
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子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
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除已披露的相关情况
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规,不存在潜在的纠
纷或风险。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今,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董事会、1 次监事会,具体
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报出公司三年一期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 1-6 月内部控


                                          3-3-1-8
                                                                  法律意见书(二)

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三年一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
差异比较表专项说明》、《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4 项议
案。
    (二)监事会
    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0 年 1-6 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 1-6
月关联交易的议案》2 项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等相关
文件、材料,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及依据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内销收入、外销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理手续
增值税                                                          13%、10%、6%、5%
                 费收入、物业管理收入、物业出租收入等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纳流转税额计征                             7%、5%

教育费附加       按应纳流转税额计征                             3%、2%
                                                                0%、15%、16.5%、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20%、22%、25%
                 房产自用,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 30%后的余值计
房产税                                                          1.2%、2%
                 算缴纳;房产出租,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等不同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税率

        1                      康平科技                            15%

        2                      苏州迈拓                            20%

        3                      易助电机                            15%

        4                      艾史比特                            15%

        5                      香港康普                           16.5%

        6                      韩国 ES                             22%

                                          3-3-1-9
                                                                      法律意见书(二)


        7                        苏州迎东                              25%

        8                         康平东                               20%

        9                         康平合                              16.5%

        10                       越南康平                              20%
       (二)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政
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号    主体      项目       金额(万元)                  文件依据
                                        《关于开展“防疫”项目制培训的通知》(苏人保培
 1 康平科技疫情培训补助         5.43
                                        [2020]5 号)
 2 康平科技车辆报废补贴          0.4    2020 年最新苏州汽车报废补贴标准及办事指南
                                        《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
 3 苏州迈拓工会经费返还         0.04
                                        知》(苏工办[2019]73 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
           深圳龙华科创局
 4 艾史比特                     20.72   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
           科技创新专项款
                                        龙华府办规[2017]4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
                                        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行动方案》(深府办
           2019 年度深圳市
 5 艾史比特                      56     [2017]22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技术改造补贴
                                        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若干措施
                                        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9 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
                                        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
           科创委 2019 年企
 6 艾史比特                     39.9    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9]5 号)、《中共
           业研发补助
                                        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 号)
   康平科
           招用退役士兵减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
 7 技、苏州                      1.8
           免税金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迈拓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康平科
                                        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度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
   技、艾史
 8         稳岗补贴             27.55   府[2020]15 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
   比特、韩
                                        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
     国 ES
                                        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 号)
   康平科
   技、易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
 9 电机、艾个税返还             3.37
                                        通知》(财行[2019]11 号)
   史比特、
   康平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冲
突情形,具有相应的依据,且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及子公司对政府补助不存在依赖。

                                            3-3-1-10
                                                                     法律意见书(二)

       (三)发行人税务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住所地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所在地国家及地
方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应缴税款,最近一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税收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ov.cn/)、江苏省生态环
境厅(http://hbt.jiangsu.gov.c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http://gdee.gd.gov.cn/)、
苏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http://sthjj.suzhou.gov.cn/ ) 、 南 通 市 人 民 政 府
(http://www.nantong.gov.cn)、深圳市生态环境局(http://meeb.sz.gov.cn/xxgk/)
等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一期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日,发行人除因体系标准变化重新取得一项管理体
系认证外,不存在其他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主体           认证标准                    认证范围               到期日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康平科技、                         微型直流电机、电动工具用定、转子
 1                   GB/T 45001-2020/IOS                                   2022.4.01
       易助电机                           及配件的设计、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
                       45001:2018 标准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易助电机一项编号 2018010401119631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外,不存在其他变动。
       3、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运营符合市场
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一期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管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运营符合安全监
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最近一期无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四)海关


                                          3-3-1-11
                                                           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行政处罚
外,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运营符合海关进出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最近一期
无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
    (五)外汇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运营符合外汇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最近一期无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六)国土资源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运营符合国土管
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最近一期无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七)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生产运营符合住房与
城乡建设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最近一期无因违反前述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的情形。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一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9月9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作出编号苏园关唯违当字[2020]0013号《当
场处罚决定书》,认为康平科技2020年6月29日委托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申报出口一
票报关单,商品名称为转子装配等,申报金额为1,623,238美元。经企业自查发现,
实际总金额为142,946美元。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佰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康平科技上述行为系报关经办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不存在
主观意图;最终所受罚款为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所受罚款数额较小,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处罚机关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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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二)

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同时,该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因此,不构成相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受到海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
构成相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对公司、社会的危害均较小,未
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和实质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尚待中国证监会履
行发行注册程序。



          第二部分     《意见落实函》回复的更新事项


一、《意见落实函》问题 1、关于客户依赖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第一大客户百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分别为51.03%、48.77%和49.73%,对百得存在重大依赖;来自第二大客户TTI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26.86%、32.84%和27.44%,存在一定依赖性。
    请发行人:(1)结合与百得、TTI的合作历史、报告期内签订的合作协议的主
要条款、销售价格的定价公允性等,补充披露发行人与百得、TTI的合作协议是否
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与上述客户之间是否存在排他约定或特殊利益让渡等安排,
并结合上述事项,补充披露关于客户依赖的风险提示;(2)结合百得、TTI等发行
人主要客户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最新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
对百得、TTI的依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结合募集
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发行人的市场拓展方式、竞争优势等,补充披露发行人是
否具备持续开发新产品或开拓新客户资源的能力,在业务拓展及业务持续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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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二)结合百得、TTI等发行人主要客户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最新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等,补充披露发行人对百得、TTI的依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1、电动工具行业竞争格局稳定,百得、TTI 行业龙头地位突出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电动工具用电机及电动工具整机。经过多年发展,全球电
动工具行业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竞争格局,百得、TTI、博世、牧田、麦太保等大型
跨国企业占据了高端市场的主要份额。百得、TTI 在全球电动工具行业处于龙头地
位,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动工具分会主办的《行业通讯》的数据,百得在 2019
年全球电动工具市场占有率约 32.5%,TTI 占有率约 24.9%,二者合计约 57.4%。考
虑到行业龙头市场占有率较高,公司客户集中符合行业竞争态势,具备合理性。
    除上述情况外,《意见落实函》问题 1 相关情况及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较《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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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盖章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程贤权




                                                              黄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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