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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0-10-30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平科技”、“发行人”或“公
 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创 业 板首 次公 开 发行 股 票 注册 管理 办 法( 试 行 )》 (证 监 会令 〔 第 167
 号 〕 )、《创业板 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发 行 与承销特别规定》 ( 证监会公告
 〔2020〕36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4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
 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
 483 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关于明确创业板首
 次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 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 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证协发
 〔2020〕112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通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证券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0〕121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
 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
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
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方式、发行流程、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及缴
款、弃购股份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T 日),其

                                         1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
 资者在 2020 年 11 月 9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
 相关要求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12:00 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册及提
 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
 “ 保 荐 机 构 ( 主 承 销 商 ) ” )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系 统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

      3、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如
 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
 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
 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
 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
 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在《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信息。
    4、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
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4 日(T-3 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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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
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
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
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
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
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800 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80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的 50.1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
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
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 2020 年 10 月 28 日(T-8 日)的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
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
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参与本次康平科技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12:00
前 通 过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系 统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
料,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
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
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
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
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
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
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
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


                                        3
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以初步询价日前第
五个工作日(2020 年 10 月 28 日,T-8 日)为准。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
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
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
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内
如实填写截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T-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
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
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
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
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
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
按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报价最高
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拟
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
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
购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
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
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
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
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4
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
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
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
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8、延迟发行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
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
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原则发布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
别公告》:(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 1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发布一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 10%且不高于 20%的,在
网上申购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 2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
比例超过 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发布 3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
告》。
    9、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
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
核查系统(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相关
核查材料,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承
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10、市值要求:
    网下投资者: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0 年 11 月 2 日,T-5 日)
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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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1,000 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6,000 万元(含)。配售对
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
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0 年 11 月 9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 年
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
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
值按其 2020 年 11 月 5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
算,可同时用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
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
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1、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
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2、本次发行回拨机制: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3、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康平科技(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
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
步配售数量,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
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
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
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确保其资金账


                                      6
户在 2020 年 11 月 11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
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
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4、战略配售安排:根据《特别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出现本次发
行价格超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情况,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
除前述或有情形外,本次发行无其他战略配售安排。
    15、中止发行情况: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
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16、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
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
板、中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
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
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弃认购的
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的次数合并计算。
       1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
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
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7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康平科技
所属行业为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
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
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
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
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
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400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
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予以注册
(证监许可〔2020〕2258 号)。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为华泰联合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康平科技”,股票代码为
“30090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4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600 万股。

     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
 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回
 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96.0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
 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84.0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

                                    8
 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负责
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4 日(T-3 日)的 9:30-15:00。在上
述时间内,投资者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
和拟申购数量。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
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15:00。
    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的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网下投资者规
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
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之(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
资者标准及条件”。
    只有符合华泰联合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
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
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
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
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
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
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
    5、本次发行,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T-1 日)进行网上路演推介,关于
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0 年 11 月 5 日(T-2 日)刊登的《康平科技(苏


                                     9
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
“《网上路演公告》”)。
    6、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
发行的最低申报数量为 200 万股,申报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
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80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11 月 6 日(T-1 日)《发行
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和有效报价投资
者的名单等信息。
    8、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
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
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
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10、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2020 年
11 月 11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
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1、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0
    (12)接受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
资助、补偿、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12、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0 年 10 月 30 日(T-6 日)登载于深
 交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的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
 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400 万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注册(证监许可〔2020〕2258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
“康平科技”,股票代码为“30090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
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如
 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
 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
 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
 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
 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
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11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
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投
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 2,400 万股。
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4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00%,本次公
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600 万股。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 5.00%,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
行。回拨机制启动前,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96.00 万股,占扣除初始
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84.00 万股,占扣除初
始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
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
行累计投标询价。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12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
核查系统(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相关
核查材料,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承
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 期                                    发行安排

                       披露《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和《招
        T-6 日
                       股意向书》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020 年 10 月 30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周五)
                       网下路演
        T-5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2020 年 11 月 2 日
                       网下路演
      (周一)
        T-4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 12:00 前)
  2020 年 11 月 3 日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周二)         网下路演

        T-3 日
                       初步询价日(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2020 年 11 月 4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周三)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
  2020 年 11 月 5 日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周四)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0 年 11 月 6 日
                       网上路演
      (周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0 年 11 月 9 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一)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新股发行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20 年 11 月 10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周二)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13
        日 期                                     发行安排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摇号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获配缴款日(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 16:00)
 2020 年 11 月 11 日
                       网上中签缴款日(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
     (周三)
                       股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
 2020 年 11 月 12 日
                       结果和包销金额
     (周四)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2020 年 11 月 13 日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周五)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
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
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
10%的,在申购前 5 个工作日发布 1 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 10%且不
高于 20%的,在申购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 2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
高于 20%的,在申购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发布 3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
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5、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
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将于推迟申购后的申购日前
三个工作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6、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2、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T-6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期间,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
者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
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11 月 6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
演,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0 年 11 月 5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

                                          14
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 120 万股,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
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
定。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2020 年 11 月 11 日(T+2 日)公布的
《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业
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机构跟投机构为华泰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
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业务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 120 万股,战略投资者最终配


                                      15
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三)限售期
    如发生上述情形,华泰创新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
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T-1 日)进行披露。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
 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以及《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
 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
 成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以下简称“CA 证书”)方可参与本次
 发行。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0 年 11 月 2 日(T-5 日)为基准日,参
 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
 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


                                     16
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配
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
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
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
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
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
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
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
规模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
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
净值。

    (6)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投资者还应当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
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
查材料。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7、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7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
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
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
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
机构;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股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
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
 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
 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确保
 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

                                   18
 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9、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
中午 12:00 前在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填写并提交承诺函、
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
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
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
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
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如实
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
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的提交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12:00 前登录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系 统 ( 点 击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核 查 系 统 链 接 地 址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建议使用 Chrome 或 IE10 以
上浏览器)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投资者进入上述网页界面后,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登录/注册”操作进入
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后,提交核查资料。建议参考“登录/注册”按钮右边的“帮
助”链接查看 IPO 项目用户操作指引。

    如有问题请致电 010-56839456,010-56839526,010-56839396 咨询。

    (1)需要提交的资料: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
(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此外,除
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
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私募基金出资方信息表和私募
基金备案证明材料。

    (2)系统递交方式

    登 录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
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用户注册登录及信息报备。

    第一步:登陆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入系统后方能录入相关
信息。若投资者忘记密码,可以通过“找回密码”按钮录入相关资料找回密码。

    第二步:投资者登录后,选择“创业板 IPO”-“康平科技”,点击“申请”
按钮。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到达“承诺函”页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若无异议,则点击
“我同意”进入下一步。投资者需要确认其自身或其管理的产品是否有属于私募
基金的范畴,若有则需在此页面“是否需要私募基金出资方填报”处勾选。

    2)到达“填写关联关系”页面。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3)到达“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页面。投资者应提供截至初步询价首日前
第五个工作日即 2020 年 10 月 28 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文件。投资者以自
营投资账户申购的,投资者应出具截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
明;投资者以管理的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申购
的,应为其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分别提供该配售对象截至 2020 年 10 月 28 日产品
总资产证明文件。投资者应确保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资金
规模或总资产规模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致。请投资者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
明细表”中的相应信息,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20
   4)到达“填写私募基金出资方”页面。所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
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本款所称私募投资基金,系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
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归属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
材料,上述私募基金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
户理财产品或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账
户、QFII 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
料。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录入相关资料:

   方式一:在页面右上方下载模板录入完整后上传文件,即可生成页面;

   方式二:在页面直接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继续填写其他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核查材料的,其网
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视为无效。

   5)到达“上传附件”页面。请先点击相关“下载”按钮,下载系统生成后的
《承诺函》、《投资者关联关系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私募基
金出资方信息表》(如有),打印、盖章、填写落款日期,扫描后与《配售对象
资产证明材料》、《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如有)上传至系统,如还有其它相关
资料,可在“其它附件”中上传。

   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备案,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资料
提交后,请关注申请状态,直至申请状态为“审核通过”,则表示完成备案。若
发现是“退回”状态,请查看退回原因,并在规定时间段内重新提交资料。

    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资料并完成备案,则其网下
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特别注意:




                                     21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官方网站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并通
过系统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承诺函》
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
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
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
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
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
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
产规模明细表》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
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相应的
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
金等产品的,以 2020 年 10 月 28 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配售对象为自营投资账户
的,以公司出具的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上述证明材料
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配
售对象资产规模明细表》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
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
者未按要求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
成材料提交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
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如核查递交系统出现故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沟通,并采用应急通道
提交核查材料。




                                       22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
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
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
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
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
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
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
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
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
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
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
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能参与本
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4 日(T-3 日)的 9:30-15:00。在上述
时间内,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
象才能参与初步询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
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相关要
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按照相关
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


                                     23
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
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
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
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须如实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填报的 2020 年 10 月 28 日(T-8 日)的资产规
模与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
不能超过上述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填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网下投资者及其
管理的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
规则的要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
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证券业协会。
    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申购金额不超过其总
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司公章):投资者以自有资金申
购的,应提供 2020 年 10 月 28 日(T-8 日)的自营账户资产规模总额的说明文件
(加盖公司公章);通过产品进行申购的,应提供 2020 年 10 月 28 日(T-8 日)
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提供的资产证明金额应与
其填报的资产规模数据一致。
    3、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
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
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 3 个,且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
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
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00 万股,
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
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
超过 800 万股。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24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0 年 11 月 3 日(T-4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
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
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8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2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
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10)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25
       (11)未合理确定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
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
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要求的投
资者报价。
       (二)定价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
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
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
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
化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
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
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
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
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
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
量。




                                        26
    (三)有效报价的确定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报价未被剔除,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
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
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
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
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
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可参与本次网下申
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 2020 年 11 月 6 日(T-1 日)刊登的《康
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
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 2020 年 11 月 6 日(T-1 日)的《发行
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
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
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
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2、若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
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7
    3、若发行价格超出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
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发布《康平
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结果及推
迟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结果及推迟发行公告》”),并按照以下
原则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 10%的,在网上申购前
至少 5 个工作日发布一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 10%
且不高于 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发布 2 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
告》;(3)若超出比例超过 20%的,在网上申购前至少 15 个工作日发布 3 次以
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网上路演及网上、网下申购时间将相应推迟。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T 日)的 9:30-15:00。2020 年 11
月 6 日(T-1 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
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
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
量须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0 年 11 月 11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
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
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
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
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
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2020 年 11 月 6 日(T-1 日)的《发行公
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28
可同时用于 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0 年 11 月 9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 年
11 月 11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
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
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
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
(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
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
发行的战略配售;
    2、2020 年 11 月 5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将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且不超过 100 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以上所指公开发行数量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但网下发行中
设定的限售股票无需扣除。
    4、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


                                    29
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
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
制,并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T+1 日)在《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新股发行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
“《新股发行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机制后,对网下投资者采取同类
投资者比例配售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具体配售原则如下: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
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投资者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
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以下简称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B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B;

    (3)前两类投资者以外的其余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C 类投资者”),其
配售比例为 RC。
    3、配售原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网下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RC。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配售,
安排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股票向 B 类投资者配售。如果 A 类、B 类投资者的有效
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
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


                                      30
商)可调整向 B 类投资者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
    (2)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后剩余的部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
C 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 A 类、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C 类投资者的配售

比例,即 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
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上述所有同类同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
到个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 1 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A 类投
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
统一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
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
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
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将中止发行。
    5、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31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0 年 11 月 11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
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
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 2020 年 11 月 11 日(T+2 日)8:30-16:00 足额缴纳
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
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
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
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
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11 月 13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
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
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
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
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
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股
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摇号
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11 月 11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
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
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
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


                                     32
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
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
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
 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
 行的战略配售并将于推迟申购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
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
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华泰联合证券可能承担的
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即 720 万股。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具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 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
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3
   5、预计发行后不满足发行人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
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
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
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
据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缴
付资金加算利息返还投资者。
   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
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
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发行人: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建平

   联系地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 18 号

   联系人:郭洁

   电话:0512-67215532

   传真:0512-6575228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34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56839456,010-56839526,010-56839396
联系邮箱:htlhecm@htsc.com


                                发行人: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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