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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平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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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0]第 0585 号




致: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平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
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本次上市申请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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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发行人已保证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
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上市申报材料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报送深交所审核,并且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它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9年4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上市相关议案并就办理本次上市相关事宜对董事会作
出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关于本次上市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且该等决议及授权均在有效期内。
    (二)2020年8月12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15次审议会议同意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三)2020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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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8号),同意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有效期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合法、有
效,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康平科技(苏
州)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7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11月14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股份公司注册登记。
发行人设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二)发行人现持有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58990626Q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18号;法
定代表人为江建平;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注
册资本为7,200万元;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电机、电动工具、模具研发、
生产;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
(以上商品不涉及国营贸易,涉及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资料、验资报告、审计
报告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终止或者宣告破产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
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康平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8号)同意注册,符
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二)根据《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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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
中和”)出具的XYZH/2020NJAA20005《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的股本总额为7,2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2,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不低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发行后股本总额不
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
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三)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0NJA20115《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
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534万元、
4,529.99万元、2,459.48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项之规
定。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交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2.1.7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符合《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9条之规定。
    (六)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各自情况就其所持公司股份进行了锁定及限制转让,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3.3条、第2.3.4条及第2.3.8条
之规定。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分别签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上述承诺书已经本所律师见证,并已报深交
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及第4.3.1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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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为申请本次上市,发行人聘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华泰联合”)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
名单,同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3.1.1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已和华泰联合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行人发行的股
票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1.2条之规定。
    (三)华泰联合指定郑士杰、贾鹏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本次上市的
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
单的自然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3.1.3条之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发行人本次
上市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发行人本次上市已取得合法有效的
批准及授权,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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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程贤权




                                                            黄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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