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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平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04-10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物权法》、《担
保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
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
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及
/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单笔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
外担保。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下列对外担保事宜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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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
括董事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五章《被担保企
业的资格》及第六章《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
办理。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
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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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
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控股子公司;
    (二)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三)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四)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第十六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
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
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其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反担保
(不含互保企业);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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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能够提供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和业绩良好的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的方式为互保。
    第十八条 与本公司有较为密切或良好业务关系的企业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的方式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九条 本公司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机器、设备;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抵押物。
    第二十条 本公司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或财产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国债;
    (二)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企业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质押物。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
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物权法》、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
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七章 担保决议和签署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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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
的经济责任。



                       第八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
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
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
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
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
前一个月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
件资料并进行归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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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
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
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限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未规定事宜,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
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
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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