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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0-1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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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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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2]第 0703 号




致: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康平科技(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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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同时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一)14:00 在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 18 号公司 1 楼 VIP1 号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
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8 名,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59,05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1.512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221,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1%。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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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所载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
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未通过《关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江苏康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康惠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59,040,000 股,不计入本
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
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7%;反对票为 4,59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9.7390%;弃权票为 4,62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7%;反对票为 4,59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390%;弃权票为 4,627,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083%。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该项议案未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未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06%;反对票为 4,59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7273%;弃权票为 63,66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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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7%;反对票为 4,59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390%;弃权票为 4,627,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083%。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未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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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出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程贤权




                                                           贺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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