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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平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4-17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           于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邮编:21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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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平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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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媒
体上发布了《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程序、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同时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 14:30 在公司 1 楼 VIP1 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
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7 名,代表股份 59,18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537%;其中: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59,05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12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 名,代表股份 135,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10%。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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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就《通知》
所载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当场公布了现场
会议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额度预
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9,0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267%;反对票为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733%;弃权票为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878%;反对票为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122%;弃权票为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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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9,0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267%;反对票为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733%;弃权票为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878%;反对票为 10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122%;弃权票为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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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负责人: 黄建新                      经办律师:   胡 菊




                                                       吴 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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