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58 号新洲商务大厦五层 二〇二〇年九月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律师声明事项)........................................................................ 5 第二节 正文........................................................................................................ 6 一、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 2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用工 .................... 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5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2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5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 26 附件一:《房屋租赁清单》 .............................................................................. 28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普证法字[2020]第 008-4 号 致: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仲景食品”)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格式要求,本所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关于仲景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和《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0 年 6 月 17 日,本所 出具了《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 年 7 月 26 日, 本所出具了《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0 年 8 月 12 日,本所出具了《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中天运[2020]审字第 90664 号《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针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发行人生产经营变化所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一节 引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针对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变化所涉及的相 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已经发 表的意见,除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更正和引用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准。 三、《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 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使用 的简称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四、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 和授权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仍然合 法、有效,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尚需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具备本次公 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在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仍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仍 具备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 件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三会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中建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主要资产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证照均在有效期内,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未被法律限 制或禁止;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因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根据西峡县公安局、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宛西控股、实际控制人孙耀志先生、朱新 成先生没有犯罪记录,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 6.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 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系由张仲景现代中药按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于 2008 年 1 月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 上。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中建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 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三会文件、工商登记资料 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 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 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 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 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资质证 书、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 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西峡县公安局、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及 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本次拟 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 7,500 万股,本次拟 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三)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73,462,029.24 万元、 85,880,549.08 万元、60,345,832.39 万元,均为正值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选择的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 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四)项 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系依法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资产独立 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及 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 变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本未发 生变更,发行人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境外 经营和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出口业务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出口业 务已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2020 年 1-6 月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合并)为 349,457,542.30 元,主营业务收入(合并)为 348,304,158.22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 的比例为 99.67%,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收入及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1.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年份 序号 客户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1 2011 年 8 月 25 日 122,123.3294 万元 方① 2 顶新集团及其关联方② 1994 年 7 月 30 日 15,150 万美元 2020 年 3 白象集团及其关联方③ 1997 年 11 月 4 日 35,000 万元 1-6 月 奇华顿食用香精香料(上海) 4 2004 年 2 月 18 日 1,078.25 万美元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④ 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 5 1998 年 7 月 1 日 3,863.33 万美元 司及其关联方⑤ 注:上表中①为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的情况;②为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的情况;③为 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④为奇华顿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的情况;⑤为联 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前五名客户均依法注册、正常经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东与补充报告期内的前五名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补充报告期内的前五名 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 年度 序号 供应商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1 益海(周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2000 年 8 月 2 日 6,800 万元 西安腾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2 2010 年 5 月 14 日 100 万元 方① 2020 年 3 大冶市华兴玻璃有限公司 2003 年 2 月 25 日 16,000 万元 1-6 月 越西县南丝路花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 4 2015 年 3 月 17 日 1,180 万元 社 5 河南省三禾药业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5 日 3,000 万元 注:上表中①为西安腾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补充报告期内的前五名供应商不存在关 联关系;补充报告期内的前五名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发行 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 益倾斜的情形。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如下 1 个关联法人: 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安徽仲景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2,000 宛西制药持股 100% 除上述变化之外,发行人的关联方没有发生其他变化。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0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合并报表范围外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河南张仲景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采购标签 399,905.45 (原南阳太圣包装有限公司) 上海月月舒妇女用品有限公司 采购抽纸及卫生巾 63,750.00 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药品、加工费等 12,035.58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食堂费用 783,847.97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等 61,100.00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调味食品等 1,636,141.55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南省西峡 调味食品等 72,168.19 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 调味食品等 9,225.67 河南张仲景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调味食品等 563,688.02 重庆飞龙江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调味食品等 88,495.58 上海月月舒妇女用品有限公司 调味食品等 12,584.06 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调味食品等 1,769.91 南阳市张仲景医院有限公司 调味食品等 199,696.79 河南张仲景医疗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原南阳 调味食品等 28,566.36 太圣包装有限公司) 南阳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调味食品等 24,778.75 漠河北极村张仲景养生院有限公司 调味食品等 20,707.96 西峡财富置业有限公司 调味食品等 171,398.23 河南飞龙(芜湖)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调味食品等 9,203.53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调味食品等 659.47 宛城区仲景第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调味食品等 3,548.50 2.关联担保情况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元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2020 年 1-6 月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00 2019-6-1 2020-5-15 是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00 2019-12-11 2020-1-10 是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2019-12-19 2020-1-10 是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0 2020-2-28 2020-4-2 是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0 2020-2-28 2021-2-28 否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68.86 4.关联方存款 单位:元 存款利 存款机构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年存入 本年支出 2020 年 6 月 30 日 息收入 河南西峡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 310,888.94 125,601,592.51 121,275,769.81 4,636,711.64 4,872.68 有限公司 合计 310,888.94 125,601,592.51 121,275,769.81 4,636,711.64 4,872.68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发行人三会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 认为,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 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司治理文件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 联交易均已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或承诺 如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诺。 (六)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比对,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没有直接投资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与发行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已经就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出具承诺。 (七)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交易和解 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对外长期 股权投资没有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和土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不动产权证,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 询等方式进行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拥有如下 1 项注册商标: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核定使用 商标 商标注册证号 权利人 专用权期限 号 商品类别 1 第 36954053 号 第 30 类 发行人 2019-11-7 至 2029-11-6 除上述变化外,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等 方式进行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如下 2 项专利: 序 专利 专利申请 法律 专利名称 专利类别 专利证书编号 号 权人 日期 状态 专利权 1 标贴(香菇酱) 外观设计 发行人 ZL202030021803.1 2020-1-13 维持 标贴(香菇海 专利权 2 外观设计 发行人 ZL202030089347.4 2020-3-17 苔) 维持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 新增如下 1 项著作权: 序 作品名称 权利人 登记日期 登记证号 发证机构 号 国作登字 中华人民共和 1 发行人 2020-6-10 -2020-F-01048751 国国家版权局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如下 13 项域名的到期日发生变化: 序号 域名名称 权利人 原到期日期 现到期日期 1 zhongjing.com.cn 发行人 2024-4-1 2030-4-1 2 香菇酱.com 发行人 2023-9-22 2024-9-22 3 xianggujiang.cn 发行人 2023-10-22 2024-10-22 4 xianggujiang.net 发行人 2023-9-16 2024-9-16 5 采蘑菇的小姑娘.cn 发行人 2021-4-8 2024-4-8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6 beijilan.com.cn 发行人 2021-10-12 2024-10-12 7 beijilan.net 发行人 2023-11-19 2024-11-19 8 zhongjingfood.cn 发行人 2021-6-8 2024-6-8 9 Zhongjing-food.cn 发行人 2023-6-8 2024-6-8 10 zhongjingfood.com 发行人 2023-6-8 2024-6-8 11 zhongjing-food.com 发行人 2023-6-8 2024-6-8 12 zhongjingfoods.cn 发行人 2023-6-8 2024-6-8 13 zhongjingfoods.com 发行人 2021-6-8 2024-6-8 除上述变化外,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拥有的域名没有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特许经营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没有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资产拥有合法 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没有被设置担保且不存 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财产的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的资产主要是在张仲景现代中药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承继取得,或通过原始申请、 出资购买和自建等方式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资产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 (七)对主要财产行使权利的限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租赁的房产和土地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相关 资料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发行人租赁的房产总计 61 处,面积合计 6,527.57 平方米,主要用于外地销售人员住宿之用,具体情况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房屋租赁清单》。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所租赁的上述房产均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 证或购房合同。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均尚未办理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房屋 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因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果发行人因 租赁房屋的权属存在瑕疵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 或因此被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则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因此产生的全 部损失和罚款,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追偿,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租赁房屋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符合《商 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发行 人对该等租赁房屋的使用,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承担因此产 生的全部损失和罚款,因此发行人承租该等房屋不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租赁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租赁的土地 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或者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1.借款合同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的如下借款合同已终止: 截止 2020 年 8 月 3 日,发行人已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偿还完毕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Z2002LN15625266)项下的全部借款 8,000 万元, 该借款合同已终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2.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律师工作报告》 披露的如下销售合同已终止: (1)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与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 日 签署的销售框架协议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签署的销售框架协议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如下 2 项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序 合同签订 合同主 供货方 购买方 合同价款 合同有效期 号 日 要内容 框架协议,具 今麦郎面品 2020 年 8 销售调 1 发行人 体金额视订 2020-9-1 至 2021-8-31 有限公司 月 20 日 味配料 单而定 框架协议,具 杭州顶益食 2020 年 7 销售调 2 发行人 体金额视订 2020-7-1 至 2020-10-31 品有限公司 月1日 味配料 单而定 除上述变化外,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没有发生变化。 3.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重大采购合同没有发生变化。 (二)侵权之债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披露的关联交易外,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的合法和有效性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金额较 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发生合 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情形,也没有拟进 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章程没有发 生修改的情形。 (二)发行人章程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章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上市后生效的章程没有发生修改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召开 1 次董事会会议,该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决议内容及签署 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2020 年 1 月-6 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获得如下财政补贴: 1.2020 年 1 月,根据南阳市财政局、南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9 年 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宛财预[2019]753 号)的规定,发行人收到 企业研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 595,000 元。 2.2020 年 4 月,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1 号),郑州仲景食 品收到稳岗补贴 3,171 元。 3.2020 年 5 月,根据南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20 年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 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宛财预[2020]251 号),发行人收到南阳市 2020 年河南省先 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2,000,000 元。 (三)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报告期内均依法进行各项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 各项税款。 2.2020 年 9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西峡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 确认发行人目前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和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 项税收法律的规定,依法按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有关税务的争议。 3.2020 年 9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证 明》,确认郑州仲景食品自设立至今的历次税务变更登记,均已履行相关申报和批 准手续,没有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4.2020 年 9 月 18 日,国家税务总局漠河市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大兴 安岭北极蓝目前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和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各 项税收法律的规定,依法按时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有关税务的争议。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用工 (一)环境保护 2020 年 9 月 18 日,西峡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各项污染物 排放均符合排放标准,无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9 月 18 日,漠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确认大兴安岭北极蓝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履 行了各项法定环保核准/备案程序,各项污染物排放均符合排放标准,无环境违法 行为,没有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方面没有发生变化。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2020 年 9 月 18 日,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有关产 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技术 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 够遵守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因违反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9 月 18 日,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大兴安岭北极 蓝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 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大兴安岭北极蓝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因违反有 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符合 有关产品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三)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据 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 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用 工的情形。 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情况为: 2020 年 1-6 月 项目 职工人数 缴纳人数 社会保险 893 879 住房公积金 893 879 其中,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如下: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未缴纳原因 时间 项目 未缴纳人数 在其他单位 新入职员工 退休返聘 缴纳 社会保险 14 7 4 3 2020 年 6 月 30 日 住房公积金 14 7 4 3 2020 年 9 月 18 日,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 法律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 费的情形,没有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9 月 21 日,西峡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企业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并及时足额缴纳企业养老保险金,不存在欠缴企业养老保险金的情形,没有因违 反有关企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9 月 21 日,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峡管理部出具《证明》,确 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住房公 积金方面的法律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缴纳住房公积金, 不存在由于违反国家和地方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形。 2020 年 9 月 18 日,郑州市社会保险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单位 参保证明》,确认郑州仲景食品在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 业保险的参保状态及欠费情况为正常参保无欠费。 2020 年 9 月 22 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明 细》。根据该明细,郑州仲景食品在补充报告期内均已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至 2020 年 9 月。 2020 年 9 月 21 日,漠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大兴安岭 北极蓝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能够遵守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管理、社会保障等 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欠交社会保 险费的情况,没有因违反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9 月 21 日,大兴安岭地区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出具《证明》,确认大 兴安岭北极蓝能够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规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定,已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存在由于违反国 家和地方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果出现有 权机关要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者对发行人或其子 公司进行处罚的情形,其公司/其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 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 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没 有因此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上市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 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报告期内发 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充法律意见书(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 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 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本次公开发行 上市的重大事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此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守豹:___________ 李储华:_____________ 苏宏泉:_____________ 袁 蕾: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附件一:《房屋租赁清单》 出租人是否提供 序号 出租方 承租人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面积(㎡) 权属证明 1 杜美丽 发行人 安阳市义乌城小区 10 号楼 1 单元 33 楼 3303 室 2020-3-25 至 2021-3-24 110.93 是 2 邵思远 发行人 蚌埠市阿卡蓝天城 28 栋 4 单元 902 室 2020-9-8 至 2021-9-7 106.44 是 3 冉红宾 发行人 保定市清山公爵城(安置楼)1 号楼 2 单元 3201 室 2020-3-1 至 2021-2-28 78.63 是 4 马东 发行人 沧州市运河区颐和家园 2 号楼 2-201 2020-1-18 至 2021-1-18 113.89 是 5 张松江 发行人 常州市怡美花园 11 幛乙单元 1301 室 2019-10-1 至 2022-9-30 93.13 是 6 孙刘侠 发行人 常州市白云车苑 16-4 号 2019-10-18 至 2020-10-17 24.98 是 德州市新湖南大街 778 号双企龙城国际小区 11 号楼 2 单 7 李涛 发行人 2020-9-11 至 2021-9-10 100.54 是 元 2502 号 8 张玉婷 发行人 广州市白云区荣宝二街 2 号 905 房 2019-6-20 至 2020-6-19 98.54 是 9 丁二荣 发行人 广州市黄埔区锐丰三街 2 号 2118 室 2019-12-1 至 2020-11-30 54.59 是 10 杨丽萍 发行人 邯郸市邯山区水厂路 19 号滏水名居 8-801 2019-11-14 至 2020-11-13 93.52 是 11 纪东露 发行人 菏泽市牡丹区牡丹新城南区 16-1-2503 室 2020-1-1 至 2020-12-31 137.72 是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2 张桂林 发行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康泰南路 59 号 7 栋二单元 1 楼 101 2020-6-6 至 2021-6-6 143.9 是 13 陈聚景 发行人 济南市天桥区三孔桥街 28 号 13 号楼 2-1101 2020-3-7 至 2021-3-6 144.79 是 济南昌利工贸有 14 发行人 济南市天桥区生产路 13 号 2020-6-20 至 2020-12-19 20 是 限公司 15 郭广彬 发行人 济宁济邹路绿地国际城 1-2-1-801 室 2020-3-14 至 2021-3-13 117.91 是 16 张春生 发行人 焦作市解放区四季花城小区 9 号楼 2 单元 7 层 703 号 2020-3-1 至 2021-3-1 120 是 17 高俊宽 发行人 廊坊市吉祥小区 8-1401 2020-4-1 至 2021-3-31 117.44 是 18 庄华 发行人 临沂市兰山区太子湖花园 8 号楼 2020-5-16 至 2021-5-15 107.73 是 19 林松 发行人 合肥市新站区天桂山路东湖山庄碧云阁 14 幢 1001 室 2019-11-10 至 2020-11-09 149.03 是 20 霍鹏 发行人 洛阳市涧西区兴隆花园 21-4-1002 室 2019-12-20 至 2020-12-19 176.11 是 21 李玉琴 发行人 南京市天琪福苑 23 幢 1101 室 2019-11-5 至 2020-11-5 123.5 是 22 汪涛 发行人 百家湖花园城巴黎城巴 3B-南 17 号 2020-6-10 至 2021-6-9 22.15 是 23 闾文晶 发行人 南通市启秀星河城 3 号 404 2020-1-1 至 2020-12-31 100.78 是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青岛市李沧区环城北路 1057 号馨苑小区 22 栋 1 单元 502 24 刘光哲 发行人 2020-3-21 至 2021-3-20 98.01 是 室 25 陆亦菲 发行人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英郡年华花园 3 栋 2 单元 7C 2019-7-25 至 2021-7-24 99.41 是 26 段晓飞 发行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 5 号海德园 8-3-1801 2020-9-7 至 2021-9-7 157.51 是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相城大道 89 号香城花园一区 13 幢 27 张素林 发行人 2020-7-6 至 2021-7-5 202.64 是 603 室 28 薛莉婧 发行人 太原市经园路 387 号山水庭院 4 幢 3 单元 1101 号 2020-5-20 至 2021-5-19 118.4 是 29 冯振玲 发行人 泰安市灵芝花园 17 号楼 1 单元 501 室 2020-6-1 至 2021-5-31 106.83 是 30 韩国荣 发行人 唐山市路北区虹源里鹭港 340 楼 4 门 802 号 2020-1-15 至 2021-7-15 112.59 是 31 王祥存 发行人 天津市河东区绿萱园 4-2-902 2020-8-26 至 2022-8-25 88.1 是 32 黄淑美 发行人 潍坊市高新区润地凤凰城 16 号楼 2-1101 2020-4-20 至 2020-9-19 146.45 是 33 宋明霞 发行人 潍坊市高新区北海路北海明珠小区 4 号楼 1-02 车库 2019-9-20 至 2020-9-19 30 是 34 许小妹 发行人 无锡市东亭道老街 66 号 301 室 2020-3-1 至 2021-2-28 112.21 是 西安市莲湖区西斜路华府御城小区 3 号楼 1 单元 32 层 35 李爱荣 发行人 2020-5-1 至 2021-4-30 107.2 是 3204 号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新乡市平原路 356 号伟业中央公园 27 号楼 1 单元 1602 36 李平飞 发行人 2020-1-1 至 2020-12-31 96.85 是 室 37 孟海霞 发行人 新乡伟业置地有限公司地下室 2020-9-8 至 2021-9-7 11.04 是 38 孙桂林 发行人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路恒达小区 1 幢 2 层西户 2020-3-15 至 2021-3-14 108.74 是 39 于纯兰 发行人 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 29 号 15 号楼 1 单元内 5 号 2020-2-1 至 2021-1-31 135.78 是 40 曹友良 发行人 扬州市润扬中路 88 号天和国际 22-405 2019-12-4 至 2020-12-3 101.25 是 41 戴红林 发行人 扬州市天和国际 2 号车库 2019-12-6 至 2020-12-5 26.73 是 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与八一路交汇处香榭丽舍 17 号楼 1 42 牛凯杰 发行人 2019-9-24 至 2020-9-23 141.39 是 单元 501 43 杨超峰 发行人 驻马店市文明路 116 号 9 号楼 1 单元 502 室 2019-8-20 至 2020-8-20 135.52 是 44 王正荣 发行人 淄博市张店区瑞景苑 26 号楼 1 单元 2 层东户 2020-4-1 至 2021-3-31 128.49 是 45 韩峡峰 发行人 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车城西路 139A 号 3 幢 1-5-1 2020-6-15 至 2021-6-15 76.56 是 46 管铭驰 发行人 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石榴西一街 15 号君澜花园 7 幢 703 2019-11-1 至 2020-10-31 88.59 是 47 苏进海、陈碧桂 发行人 嘉兴市江南巴比伦 6 幢 704 室 2019-12-5 至 2020-12-4 128.75 是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武汉市江汉区唐蔡路 121 号雅苑公寓 2 栋 2 单元 10 屋 48 杜之俊 发行人 2020-7-16 至 2021-7-15 140.61 是 1002 室 商丘市睢阳区淮河路北华夏路西帝和.海德公馆 6 号楼 2 49 程换换 发行人 2020-2-1 至 2023-1-31 125 是 单元 1501 室 50 李玉云 发行人 大同市城区北苑路御馨园小区 5 幢 4 单元 1 层 2 号 2019-12-15 至 2020-12-15 99.31 是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申景花园(金盾花园)小区北 51 杨杰 发行人 2020-1-20 至 2022-1-19 134.45 是 院 3 号楼 1 单元 1001 号 52 田军 发行人 北京市顺义区怡馨家园 20 号楼五单元 302 室 2020-1-20 至 2021-3-24 118.42 是 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 358 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 53 陈琼 发行人 2020-5-26 至 2021-5-26 90.86 是 C2 栋 1619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丹竹头村岭背西三巷 5 号第一层 103 54 叶志忠 发行人 2020-8-1 至 2021-8-1 85 是 房 中山市西区翠景街道(南)17 号剑桥郡花园 6 区 8 幢 1702 55 唐勤秀 发行人 2020-8-25 至 2021-8-24 100.61 是 房 56 刘群 发行人 襄阳市高新区邓曼路国色天襄西区 11 栋 2 单元 6 层 3 室 2020-9-12 至 2021-9-11 102.97 是 北京市众合信家 57 房地产经纪有限 发行人 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营里 3 号院 4 楼 1 单元 101 号 2020-6-5 至 2021-6-4 120 是 公司 山西房似锦公寓 58 发行人 长治市府后西街华悦尚城一号楼 A2 单元 1803 室 2020-9-15 至 2021-9-14 107 是 管理有限公司 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广德路 3 号尚东花园三期 7 号楼 59 邵明月 发行人 2020-9-1 至 2021-8-31 149.17 是 1-2104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60 陈玉虎 发行人 上海市嘉定区瑞林路 800 弄 112 号 1902 室 2019-12-1 至 2021-11-30 169.59 是 61 金彩丽 发行人 青岛市李沧区功德坊路 20 号 5 号楼 103 户 2020-9-10 至 2021-9-9 69.29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