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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仲景食品: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07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仲
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股
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2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1 名,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和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若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和证券发行
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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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公
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
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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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的表决与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
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传至监事会办公室。监
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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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时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
人员宣布。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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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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