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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仲景食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07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实现公司
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的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的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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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它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路演;
    (八)现场参观和投资者见面会;
    (九)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公司网站。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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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
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
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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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
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
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在危机管理中,公司应当直面问题,主动核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客观地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根据不同危机的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与媒体
及投资者进行沟通,力求及时妥善化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进行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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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
活动时,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涉及的内容需经过董事会公室确认。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等符合监管规定的多种渠道,积极
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本相关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投资者关系管理”一节中披露报告期内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并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将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情况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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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
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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