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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新材: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6月18日)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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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 2020 第[98]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 2
第二部分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8

    十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29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9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29

    二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30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0
第三部分   总体结论性意见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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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0 第[98]号



致: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
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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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事先对发行人的有关情
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
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
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和前提。

     四、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
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对于从国家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根据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作为出具法
律意见的依据。

     五、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
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
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
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七、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
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
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招股
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八、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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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律师工作报
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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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依法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

     (二)2020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
决议有效期内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事宜。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
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
规定,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按照《公司法》、发行人《章程》和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了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

     3、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宜,上述授
权的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经获得了必要且合法有效的批准和
授权。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决议、发起人协议、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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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对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变更涉及的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发行人《章程》、发行人签署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发行人出具的声明等文件的
核查,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成立之
日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章程(草案)》以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股
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与发行人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此次会议已就本次发
行并上市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
和发行人制定的各项内部治理文件,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
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净利润(按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4,383.93 万元、5,529.65 万元、
9,569.12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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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
的声明与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
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的确
认以及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
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根据《内控鉴证报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
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
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

     5、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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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最近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郭春萱,最近 2 年没有发生变更,亦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记载、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具备的
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
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仲裁等
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
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8、根据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149375190),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信息记录材
料、油品添加剂材料、聚烯烃抗氧剂、重烷基苯磺酸(不含易燃易爆有毒及化学
危险品)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经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
油品添加剂、无碳纸显色剂等精细化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实
际经营的业务未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的记载、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所通过公开渠道核查,最近 3 年
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0、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发行人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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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章第(二)节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

     2、根据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发
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11,250 万元;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
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3,750 万股。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

     3、根据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及
现行有效的《章程》,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11,250 万元,股本总额为 11,250 万
股;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3,750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 25%,据此,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
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
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由瑞丰有限于 201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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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及方式等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原有限公司的资产、债权、
债务全部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故设立时不存在重组问题,亦没有签订
除《发起人协议》外的其他任何有关改制重组协议。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法律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创立大会表决结果和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必要的程序,获得一切必要的批
准,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财务、人员、机构及业务均独立、
完整,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1、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的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发起人仍为公司股东。

     2、发行人现有股东

     发行人现有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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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伙企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

     3、发行人股东间关联关系

     发行人股东安阳惠通与李贞和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股东前海基金与前
海方舟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股东苏州松禾与深圳松禾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郭春萱直接持有发行人 55,833,133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9.63%,担
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因此,郭春萱对发行人具有控股地位并形成实际控制,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发行人设立时,其发起人人数、住所以及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住所以及出资比例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清晰性及合法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折股出资,产权关
系清晰,不存在相关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
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四)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或权利均已转移至发行人,不存在相
关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瑞丰有限设立时存在出资瑕疵,但股东已通过重新出资的方式予以规
范,并取得了主管部门确认,未影响发行人股权演变有效性,不会对本次发行构
成法律障碍。此外,瑞丰有限的历次股本变动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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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法定必备程序,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为各股东实际持
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或争议,亦不存在股权代持、信托持股或其
他利益安排。

     (三)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限制情况,亦不存权属纠纷。

     (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对赌协议,历史上与相关股东签署
的对赌约定已于发行人 IPO 首次申报之前签署了相应的终止协议,不会对本次发
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行人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营
资质,不存在未取得资质违规经营的情况。

     (二)发行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之情形。

     (三)发行人的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
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润滑油添加剂、无碳纸显色剂等精细化工系列产
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过变更。

     (五)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
务突出。

     (六)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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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春萱。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中石化资本,现持有发行人 22,5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0%。

      (2)苏州松禾,现持有发行人 11,771,011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0.47%。

      (3)深圳松禾,与苏州松禾存在关联关系,现持有发行人 2,250,000 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00%。

      (4)前海基金及前海方舟,前海基金持有发行人 3,750,000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份总额的 3.33%,前海方舟持有发行人 2,25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
额的 2.00%,前海方舟为前海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两者合计持
股比例为 5.33%。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沈阳豪润达、沧州润孚、上海萱润。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1        河南省中新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张勇担任董事
  2                    新乡鸿润                  发行人监事段海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3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赵虎林担任独立董事
  4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        林肯电气合力(郑州)焊材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赵虎林担任董事


                                      3-3-1-13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6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独立董事赵虎林担任合伙人
                                                     发行人独立董事赵虎林过去十二个月内
  7           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曾担任独立董事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尚
  8           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饰有限公司           庆春的姐姐的配偶咸合伟担任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尚
  9          河南伟洁利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庆春的姐姐尚玉洁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
  10                                                 发行人副总经理王少辉担任法定代表人
                         员会
                                                     发行人副总经理王少辉配偶的弟弟贾志
  11             新乡市德竹牧业有限公司
                                                           强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副总经理王少辉配偶的弟弟贾志
  12                封丘县新华养殖场
                                                             强担任法定代表人
  13          视辰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晓东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
  14            上海优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任董事
  15            上海东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6            宁波卡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7              杭州吧点科技有限公司
  18          北京京师乐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晓东担任董事
  19            上海吾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            上海燕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1          上海易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董事王晓东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22       宁波祥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涵鋆投资管理合伙企
  23                       业                        发行人董事王晓东的配偶毛欣担任执行
                     (有限合伙)                                事务合伙人
  24          上海易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5       宁波伴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擎鋆投资管理合伙企
  26                                                 发行人董事王晓东的配偶毛欣控制的企
                     业(有限合伙)
                                                                     业
  27              上海鑫鋆投资管理中心
  28       如东祥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          盈科视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王晓东的配偶毛欣担任董事
  30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1            河南永威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杨东升担任独立董事
  32            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33                                                   发行人独立董事杨东升担任所长
                (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3-3-1-14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独立董事刘双红担任总经理兼执
  34         深圳市馨艺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董事

       6、中石化资本的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企业、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2019 年 9 月,中石化资本对发行人增资,增资后中石化资本持有发行人 20%
的股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3
号》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原则,中石化资本的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
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上
述关联方中与发行人存在交易的单位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持有中石化资本 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1                   石科院
                                                      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北京   持有中石化资本 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2
                     招标中心                     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分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天津   持有中石化资本 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3
                     招标中心                     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分公司
                                          持有中石化资本 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4           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合营企业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术开发有限   持有中石化资本 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5
                       公司                           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持有中石化资本 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6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的合营企业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荆门分   持有中石化资本 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7
                       公司                       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持有中石化资本 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8
                 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               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分公司
                                          持有中石化资本 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9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天津分   持有中石化资本 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10
                       公司                       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分公司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研   持有中石化资本 51%股权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11
                       究院                       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之分公司

       7、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主要关联方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杜海波、胡悠庭、帅石金,曾担任发行人
董事、副总经理的乔庆文,曾任发行人监事的宁占平、孙百顺、张连山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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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二)关联交易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存在关联交
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主要系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发生
的关联交易,相关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1)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
                                                                    单位:吨、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定价策略   数量           金额
    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        润滑油添加剂    协议价    454.22        482.36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荆门分
                                     基础油       协议价    230.08        106.57
             公司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术开发有限
                                     催化剂       协议价     8.95         27.19
             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
                                   技术使用费     协议价      -           130.40
         化工科学研究院
             合计                      -            -       693.25        746.52

     ① 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

     A、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上海海润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润”)是由中国石化润滑油有
限公司和润英联(INFINEUM NETHERLANDS B.V.)共同投资建设的合资公司,
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汽机油复合剂和柴机油复合剂为主,船用油复合剂、齿轮油复
合剂、液压油复合剂等为辅的产品体系,产品的等级规格达到市场主流水平,是
中石化最重要的复合添加剂生产基地。上海海润具备内燃机油复合剂达 4 万吨的
年生产能力,近年来已成长为国内实际产量最大的内燃机油复合剂供应商。公司
基于产品类型丰富的需要、下游客户的特定需求等因素,于 2019 年 10 月起从上
海海润采购了少量不同类型的分散剂以丰富公司分散剂产品类型,2019 年 10 月
至 12 月,采购额为 482.36 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06%,占比较小。


                                     3-3-1-16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B、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分析

     公司基于市场价格向上海海润采购分散剂,分散剂采购均价为 1.06 万元/吨,
与公司 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销售的分散剂平均成本 0.96 万元/吨相比差异较小,
交易价格公允。

     ②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A、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荆门分公司”)的
主要经营内容为制造石油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润滑油、石油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汽车用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
技术检测;润滑油及精细化工产品、车用化学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报告期
内,基于产品品质、产品价格以及丰富供应渠道等多种因素考量,发行人选择中
石化荆门分公司为基础油供应商。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公司向中石化荆门分
公司采购基础油 106.57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成本 0.23%,占公司 2019
年度基础油采购额比例为 1.64%,占比相对较小。

     B、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分析

     公司基于市场价格向中石化荆门分公司采购基础油,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
采购均价为 4.63 元/千克(采购全部发生在 10 月份),2019 年 10 月,公司基础
油从其他客户采购的平均价格为 4.68 元/千克,公司从中石化荆门分公司采购基
础油价格与公司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价格基本一致,采购价格公允。

     ③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普”)是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有机化工、石油化工、化学助剂的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公司主要从北京兴普采购少量促进产品化学反应的催
化剂。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公司采购额为 27.19 万元,占营业成本比例为 0.06%,
占比较小。

     ④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3-3-1-17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石科院是中国石化直属的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综合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创建于 1956 年,石科院以石油炼制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为主,注重油化结合,
兼顾相关石油化工技术的研发。公司自 1999 年开始涉足润滑油添加剂领域以来,
经过多年的发展沉淀,在润滑油添加剂领域已经初具规模,为了进一步丰富产品
线,缩短研发时间,使公司产品更加适应不同润滑油企业的复合剂配方要求,自
2007 年起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取得了石科院 8 项产品生产技术。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公司向石科院采购款均为向其支付的技术许可费,上述技术许可协议/合
同于 2007 年至 2016 年期间签订,交易价格为双方基于当时市场情况并经协商后
确定,定价标准在中石化资本增资前后一致,交易定价公允。

     2、关联销售

     公司的关联销售主要为基于历史交易的延续,公司将中石化资本入股本公司
后的 2019 年 10-12 月与中石化关联单位发生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相关销售
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吨、万元
                                             2019 年 10-12 月   2019 年 10-12 月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定价策略
                                                 销售量             销售额
     上海海润      润滑油添加剂    招标价        1,715.45           2,484.09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
                   润滑油添加剂    协议价         30.83              51.26
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
                   润滑油添加剂    协议价          0.20               0.42
限公司北京研究院
       合计             -            -           1,746.48           2,535.78

     (1)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主要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
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
化肥及其它化工生产与产品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
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技术、信息的研究、
开发、应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
油、航空煤油等)和主要石化产品(包括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合
成纤维、合成橡胶、化肥和中间石化产品)生产商和供应商,旗下的长城润滑油
亦是我国润滑油行业的领导企业之一,而公司深耕润滑油添加剂行业多年,已成

                                  3-3-1-18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长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领先的润滑油添加剂供应商之一,公司产品品质、
供货能力、研发能力等方面均处于国内前列,因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
关联单位亦有采购公司产品的实际需求。公司自 2003 年左右即开始与中国石油
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开展产品销售业务,经过多年的合作与发展,公司已
成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单位稳定的润滑油添加剂供应商之一。

     (2)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上海海润的产品通过中国石化物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中石化系统招投标的运作平台,具体经办单位主要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
限公司)以招投标的形式进行产品定价并签署相关销售合同,北京兴普精细化工
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研究院参照销售给上海海润的
招投标价格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销售价格。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公司向中石
化关联单位累计销售 2,535.7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3.86%(2019 年度,公司
向中石化关联单位总计销售 5,477.36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 8.34%)。

     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公司销售给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产
品主要为清净剂、高温抗氧剂和抗氧抗腐剂,相关产品销售均价及与公司同类产
品销售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同期国内其
              销售产品   销售给中     该类型产品同期主要      销售毛利
     项目                                                                他客户平均
              结构占比   石化均价       销售价格区间            率
                                                                         毛利率情况
   清净剂      50.27%    11,819.51    11,225.51 - 22,124.00   33.55%      38.19%
 高温抗氧剂    29.31%    30,767.23    23,893.81 - 61,946.90   36.79%      34.81%
 抗氧抗腐剂    20.42%    12,144.13    11,737.02 - 29,020.04   18.76%      23.35%
     合计     100.00%        -                  -                -           -


     由上表所示,公司销售给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单位产品销售均价
处于当期公司销售给其他公司销售均价范围之内,且系投标价或参考投标价,产
品毛利率与公司销售给其他国内客户毛利率差异不大,公司销售给中石化关联单
位交易价格公允。

     3、关联租赁


                                     3-3-1-19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租赁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元/m2
                                   租赁资       2019 年             每平米日   附近办公楼每平米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产种类     10-12 月租金            租金       日租金价格区间
中国石化集团
资产经营管理
                    上海萱润        房屋            2.14              1.58            1.37-2.50
有限公司扬子
石化分公司

     公司基于发展需要,于 2017 年 7 月设立子公司上海萱润,并根据上海萱润
实际办公需求,于 2018 年 7 月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
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为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建筑面积为 156.49m2,年租金为 9 万元(含税价)。上述房屋租赁系双方
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并经友好协商后确定的房屋租赁价格,相关租赁金额占当期营
业成本比重为 0.005%,占比较低。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59.31                      291.91                     338.96


     5、投标保证金

     2019 年 10 月至 12 月,公司基于销售商品投标的需要,向关联方中国石化
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天津招标中心支付投标保证金 467,000.00 元,并收到关联方中
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天津招标中心退回的投标保证金 327,000.00 元。

     6、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序                              被担保      主债权金        主债权合同期       担保     主债权是否
              担保方
号                                方          额                限             方式     已履行完毕
      河南伟洁利特节能装                                     2016.05.24-
 1                               公司         950                              保证            是
          饰有限公司                                         2017.05.23
                                                             2016.12.26-
 2         郭春萱、赵丽萍        公司        1,000                             保证            是
                                                             2017.12.25
                                                             2017.05.10-
 3             郭春萱            公司        2,000                             保证            是
                                                             2018.04.26

                                            3-3-1-20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序                          被担保    主债权金    主债权合同期    担保   主债权是否
              担保方
号                            方        额            限          方式   已履行完毕
                                                   2018.05.09-
 4         郭春萱、赵丽萍    公司       2,000                     保证       是
                                                   2019.05.07
                                                   2018.8.31-
 5             郭春萱        公司       700                       保证       是
                                                   2019.8.31
                                                   2018.8.31-
 6             赵丽萍        公司       700                       保证       是
                                                   2019.8.31
                                                   2019.03.11-
 7             郭春萱        公司       1,000                     保证       是
                                                    2020.3.10
                                                   2019.05.27-
 8           沧州润孚        公司       3,000                     保证       是
                                                   2020.05.26
                                                   2019.05.27-
 9         郭春萱、赵丽萍    公司       3,000                     保证       是
                                                   2020.05.26
                                                   2020.04.29-
10           沧州润孚        公司      12,000                     保证      注1
                                                   2021.04.28
                                                   2020.04.29-
11         郭春萱、赵丽萍    公司      12,000                     保证      注1
                                                   2021.04.28
注 1:上表第 10、11 项关联担保为发行人与广发银行的 32,000 万元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编
号:(2020)广银综授额字第 000204 号)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2020)广银
综授额字第 000204 号-担保 02、(2020)广银综授额字第 000204 号-担保 03,最高额保证债
权金额均为 12,000 万元。

     报告期内,除上表所述关联方为本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或
其他外部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7、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2016 年初,由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员工备用金制度理解存在一定的
偏差,其在 2016 年 1 月赴日本商务考察时从公司借用 21 万元的备用金,并在
2016 年 3 月将该笔备用金归还了公司。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使用情况,公司按
照资金占用期间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资金使用利息计 1,674.75 元,相关利息
已于 2017 年 10 月 22 日全部收回。

     2017 年至 2019 年,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形。

     8、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3-3-1-21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石科院                      3.96         2.48
 应收账款                   上海海润                   2,369.01      118.45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1.38         0.25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21.91              -
 预付款项
               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6.15              -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北京招标中心      40.52              -
其他应收款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天津招标中心      14.00              -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金额
                                上海海润                          539.54
  应付账款
                    北京兴普精细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3.68
 其他应付款                      石科院                           310.45


     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主要为尚在账期但还未向上海海润支付的货款 539.54
万元以及尚未向石科院支付的 2019 年度技术使用费 310.45 万元。

     公司对关联方的往来余额均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
格公允。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三)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为了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完善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发行人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发行人于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9 月、2019 年 10-12 月与各关联方发生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其中涉及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其他非关联股东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一致确认。

     发行人独立董事赵虎林、杨东升、刘双红及时任独立董事帅石金出具了独立
董事意见,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由发行人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出于公司
自身利益考虑,均公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恰
当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3-1-22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系按照一般市场经济原则进
行,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关联交易是公允、合理的,关联
交易中的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已经非关联股东确认,不存在显失公平或
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已在《章程》《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方及关联
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的审议权限、决策程序以及关联方审议关联交易
时的回避制度等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发行人已有必要措施保护发行人
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六)关于同业竞争问题

     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发
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郭春萱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承诺
函》。

(七)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目前所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状况如下:

(一)固定资产

     1、房产


                                 3-3-1-23
瑞丰新材                                                          法律意见书



       (1)自有房产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 21 处房产已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此外,发行人购买的 4 处商品房尚未取得权属证书,
发行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存在障碍。

     (2)租赁房产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 11 处租赁房产。

       2、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发行人对其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拥有合法所有权,且不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
限制情形。

(二)无形资产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2 项土地使用权证书、18 项发明专利、
3 项实用新型专利、13 项注册商标、1 项美术作品著作权。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
无形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此外,发行人租有 1 处土地
使用权用于原材料、包装物临时周转用途,若出现租赁协议到期出租方不与公司
续租或租赁期间出租方违约等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三)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真实、合法,权属
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1、房产所有权:自行建造或购买取得;

     2、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取得;

     3、商标和专利所有权:申请取得或继受取得;

     4、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自行购置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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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公司

     发行人合法持有沈阳豪润达、沧州润孚和上海萱润 100%的股权。

(六)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系合法、有效,除部分房
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形外,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在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履行的和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
效力待定的情形,不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形,上述合同均正常履行,
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在上述合同的履行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合同履行不
存在法律障碍;除上述合同外,发行人不存在其它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
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三)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
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除在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九节“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
披露的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项为 2,078,265.08 元,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往来款,
无应收持有发行人 5%及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款项;

     2、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项为 5,711,377.62 元,主要为应付暂收款、服务费,
无应付给持有发行人 5%及 5%以上股份股东的款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应付款项为发行人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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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所产生。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事项;发行人
设立以来的存在增资扩股情况,不存在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发行人自设立以来
未进行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剥离、出售
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章程》经历了 4 次修
改。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自发行人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章程》未发生变动。

     (二)2020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拟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该《章程(草案)》待发
行人上市后正式实施。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已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章
程》的修订、《章程(草案)》的制定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所律师依法对发行人的《章程》及《章程(草案)》进行了审查。
该《章程》及《章程(草案)》规定了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表决权、知情权、
监督权、诉讼权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内容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已根据《章程》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
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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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及财务总监
1 名、总工程师 1 名。发行人另设有董事办公室、采购部、油品事业部、涂布事
业部、市场部、工业油事业部、船用油事业部、海外事业部、技术部、质检部、
润滑油添加剂研究院、设备部、安全环保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工程装备部、
生产运营部、企管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等职能部门。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
组织机构,其建立及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管理制度。
上述议事规则及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发行人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公司治理制度合法、合规、有效。

     (三)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共计召开了 15 次股东大会、
17 次董事会和 11 次监事会会议。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
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发行人现有 9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3 名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和 5 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总工程师 1 名、董
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1 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依法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外,其
他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监事任期均为三年。高级管理
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 2 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不会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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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上述人员变更真实、合法、
有效。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3 名独立董事具备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

     发行人税收优惠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合
法有效。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相关部门的法规及政策规定。发行人享受的
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纳税情况

     发行人及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能遵守国家及地方税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
税,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被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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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能遵守和执行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违法、违规
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及技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建立了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产品符合有关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集资金有明确的用途并用于主
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
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投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建设,实施本次募投项目
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业务
发展目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产业政策的要
求,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5%以上(含 5%)的主要股东、发
行人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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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在审阅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后认为:发行人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因上述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五大客户交易基于正常商业需求开展,在交易
期间内,相关客户正常经营,除因中石化资本对发行人增资引起中石化集团控制、
合营、联营企业成为公司关联方外,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
系,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前五大客户中,广州天润虽为发行人前员工狄加胜
所控制,但交易价格与其他客户总体上不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利益倾斜发行人
或广州天润的情形;此外,发行人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
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不存在
前五大供应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三)发行人租赁土地为划拨用地,相关土地的使用存在手续瑕疵,未依法
办理全部审批手续,但相关土地主管部门就租赁事项出具了合规证明,发行人租
赁划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不存在被
行政处罚的风险。发行人租赁的划拨地及其上的房产占发行人自有土地或房产的
比例较小,亦不产生业务收入,对于发行人重要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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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员工主要系新员工入职正在办理手续以
及退休返聘和已缴纳新农合人员,相关社保、公积金主管部门已出具合规证明,
发行人不存在欠缴情形,因此发行人存在的应缴未缴社保、公积金情形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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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事实和文件资料的法律审查,对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
符合相关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具备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在获得中
国证监会、拟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意后,发行人将具备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
部法定条件;发行人不存在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引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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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凡                               王长平


                                               何诗博


                                               陈   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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