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2020-12-10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3,750 万股。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6638 号),本次发
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11,250 万元变更为 15,000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11,250
万股变更为 15,000 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以最终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新乡
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名称变更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
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根据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对《公司章程》中的有
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月【】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年 9 月 28 日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第三条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500,000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在深圳
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150,000,000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中存管。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公 司 股 份 全 部 为 普 通 股 , 共 计
第十九条
股。 150,000,000 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三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何担保; 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
30%;
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情形。
担保事项时,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
担保事项时,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变更公司
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其余条款均不变。
以上内容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三、备查文件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20]6638 号”
《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