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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0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年修订)》、《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润滑油添加剂科研中心及年产15200吨润滑油
添加剂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润滑油添加剂科研中心及年
产15200吨润滑油添加剂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建设润滑油添加剂科研中心及年产
15200吨润滑油添加剂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推进,
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相关审议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21,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
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1,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
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不
超过12个月或可转让可提前支取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及国债逆回购品种
等,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
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暂时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虎林                     杨东升                刘双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