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2020-12-1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
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瑞丰新材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
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3,7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0.26元/股,共计募
集资金113,4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4,183.37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183.37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
会计师”)于2020年11月24日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0】6638号《验资报
告》,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自
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21,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占超
募资金总额的29.92%,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三、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明与承诺
针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公司承诺如下: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的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四、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
况,使用超募资金21,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
要。
(二)监事会意见
2020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超募资金21,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
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
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1,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21,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
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1,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21,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刚安 魏 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