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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内控体系,内控制度合法、合理、健全、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
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二、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对《关于<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
说明》的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
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五、对《关于使用自有外汇、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并用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并用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事项,我们审阅并查询了会议文件等有关资料,认为该事项符合《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在担任公
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效
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本次
续聘事项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能够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
议。

   七、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2018 年 12 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
“新租赁准则”)。根据要求,公司应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变更。公司执行“新
租赁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成员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即将届满而进行换
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郭春萱先生、尚庆
春先生、马振方先生、李锐先生、黄茂生先生、杨国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刘双红先生、杨东升先生、成先平先生为公司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
人同意。

    3、经审阅上述董事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资质和能力,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性且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
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能力。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事宜,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
决。

   九、对《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定的董事、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规模大小、实际经营
情况,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薪酬方案合理,有利于调动董事、监事的工
作积极性,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并提交至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虎林                  杨东升                  刘双红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