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的公告2021-07-27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6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
陈立功先生的配偶王京女士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至 2021 年 7 月 26 日期间买卖公
司股票,前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在窗口期买卖
股票的规定,同时构成了短线交易。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1、高级管理人员陈立功先生的配偶王京女士窗口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短线
交易具体情况:
序号 交易时间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 交易价格 交易金额
(股) (元/股) (元)
1 2021/7/15 集中竞价 买入 100 82.28 8228.00
2 2021/7/16 集中竞价 买入 100 81.98 8198.00
3 2021/7/23 集中竞价 买入 100 78.17 7817.00
4 2021/7/26 集中竞价 买入 100 81.67 8167.00
5 2021/7/26 集中竞价 卖出 100 79.89 7989.00
6 2021/7/26 集中竞价 卖出 100 81.21 8121.00
7 2021/7/26 集中竞价 卖出 100 82.25 8225.00
2、公司拟于2021年8月24日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王京女士上述交易公司
股票的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
等相关规则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在窗口期买
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4等相关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3、陈立功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王京女士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公
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王京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
操作,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
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同时,王京女
士上述违规交易主要系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不到位所致,不存在主观
违规的情况。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京女士尚持有公司股票10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陈立功先生及其配偶王京女
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王京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按“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均价-
买入均价)”计算为 27.60 元。按照规定,王京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27.60
元上缴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会对陈立功先生及王京女士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向他们进一
步详细说明了有关本公司股份管理及交易的规定,要求他们认真学习并严格遵
守。陈立功先生对于未能尽到管理督导义务深表自责,王京女士也已深刻认识到
本次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买卖股票存在的问题,同意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上
缴公司,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
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
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同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此事发生后,公司董事会及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准确掌握有关政策规
定;明确要求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等关联人的管理督导,确保关联人不发生违规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副总经理陈立功先生配偶王京女士的承诺函;
2、公司董事会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7 日